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总结制度的意见 什么时候

查看: 3982|回复: 3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参加活动:0 次组织活动:0 次
[size=15.68px]& && && && && && && && && && && && && && && &&&& &中央政法委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 && && && && && && && && && && &&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size=15.68px]& && &&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size=15.68px]& && && &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size=15.68px]& && && &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size=15.68px]& && &&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size=15.68px]& && && &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size=15.68px]& && && & 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size=15.68px]& && && & 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size=15.68px]& && && &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size=15.68px]& && && &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size=15.68px]& && && &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size=15.68px]& && &&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size=15.68px]& && && &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size=15.68px]& && && &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size=15.68px]& && && &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size=15.68px]& && &&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size=15.68px]& && && &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size=15.68px]& && && &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size=15.68px]& && && &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size=15.68px]& && &&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size=15.68px]& && && &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size=15.68px]& && && &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size=15.68px]& && &&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size=15.68px]& && && &(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size=15.68px]& && && & (二)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size=15.68px]& && && &(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size=15.68px]& && && & 四、国家司法救助程序[size=15.68px]& && && &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size=15.68px]& &&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size=15.68px]& && &&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size=15.68px]& && &&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size=15.68px]& && &&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size=15.68px]& && && &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size=15.68px]& && &&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size=15.68px]& && &&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size=15.68px]& && && &(三)责任追究。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size=15.68px]& && &&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size=15.68px]& && && & (一)明确工作机构。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救助工作。[size=15.68px]& && && &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size=15.68px]& && && & (三)建立衔接机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size=15.68px]& && && &(四)制定实施办法。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施办法,在本意见下发3个月之内,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size=15.68px]&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财政厅(局)自2015年起,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执行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
<p id="rate_612_536971"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鄙人已得到此制度安抚,但决不许放纵犯罪!&眼遇币 + 12 枚
魅力 + 30 点
" class="mtn mbn">
<p id="rate_612_5778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魅力 + 50 点
" class="mtn mbn">
参加活动:0 次组织活动:0 次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参加活动:0 次组织活动:0 次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 ...
   鄙人已得到此制度一次性36个月本地平均工资额的安抚,但正因为是国家的救助,就更不许放纵犯罪,不能让违法者淘到便宜!
参加活动:0 次组织活动:0 次
     鄙人以删除网络诉访帖子的前提,已得到此制度一次性36个月本地平均工资额的安抚,但正因为是国家的救助,在感谢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同时,就更不允许放纵犯罪,不能让利用执法权力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者免受追究,不能让老赖淘到便宜!这也是本制度的原则。
Powered by当前位置: &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初见效果
救助资金尚有缺口
发布: 09:22:1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汤瑜&
核心提示:虽然政府对于司法救助金的拨款在增加,但现实中各地仍存在资金不足等问题。
& 虽然政府对于司法救助金的拨款在增加,但现实中各地仍存在资金不足等问题。对此,中央政法委日前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
  12月8日,记者从北京市委政法委获悉,2014年全市共使用司法救助资金4777.93万元,解决了1195个案件。
  &平均每个案件4万元,花小钱办大事。&北京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谢超说。
  现实中,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但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或导致生活困难,还有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于困境&&
  这样的当事人迫切需要经济上帮扶的同时,也需要给予精神上的安抚,实现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序衔接,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买13只羊
  北京市高院申诉审查庭副庭长姜春玲表示,要让司法救助成为点亮困难信访群众生活的火种,不能仅仅&花钱买平安&。
  在化解张某某遇到的纠纷案件中,法官不仅到张某某在北京租住的狭小居所走访,还在严冬远赴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红旗村走访了他的父亲张长金。
  在零下20度的严冬,法官在倾斜的土坯房中找到了张长金,老人消瘦枯槁,屋内茅草盖地,土墙龟裂,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甚至连窗玻璃都残缺不全,生存状况极其恶劣。谈话中,办案法官了解到,老人为帮助儿子偿还欠款,将家中三亩多的田地转让给其他村民耕种,换得4万余元,现仅靠低保维持生计,身体状况不佳。考虑到老人生活困难,法官特地到镇上购买了粮油米面对其慰问。
  为落实对张长金的帮扶工作,法官又来到红旗镇政府,与镇委书记及红旗村村主任共同商讨救助实施方案。当地镇委领导表示,愿意牵头协调救助款的发放工作。办案法官返京后向领导汇报了走访的情况,为老人申请了2万元救助款。为把这笔救助款用好,法官与当地多个部门沟通,最终确定由林甸县信访局监督,红旗镇委镇政府具体牵头,红旗村委会参与实施,法院将救助款汇入红旗镇财政转移支付账户。2014年春节前夕,红旗镇将此款取出,在村委会干部陪同下,帮助张长金购买了13只羊及草料。老人看到赶进自家院子的羊群十分喜悦,张某某得知此事后,对北京市高院表示感谢。
  半年后,法官赴齐齐哈尔办案,路过大庆时顺路看望了张长金,发现他家的情况有了改善,在老人的悉心照料下,羊群多了6只小羊,已从最初的13只扩大到19只,老人的屋子比原来整洁许多,眼中也增添了久违的光芒。
  姜春玲表示,仅靠法院裁判无法立即解决其实际困难,对于这些当事人,法院及时予以适当的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维护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级法院制定出台了《北京市法院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救助程序、组织领导机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针对法院工作实际,明确了8类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对象和9类不予救助的对象。
  &特别对是否给予救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救助金发放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姜春玲强调。
  据北京市委政法委秘书长李中水介绍,下一步,北京将严格救助标准条件,细化落实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及时救助;同时提高救助的公开性,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公开救助对象、金额、理由,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健全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的衔接,发挥集合效应。
  此外,北京市法院探索灵活的救助方式,帮助解决当事人的生活来源问题。较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发布的《意见》,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中将主管民政和社保的单位也纳入其中,以实现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联动。
救助资金筹集来源单一
  中央6部委《意见》下发后,江西省各级分别加大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力度,省级财政将资金量从2009年开始的每年300万元,提高到2014年后的每年1000万元。11个设区市也在当年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资金量从2014年的710万元提高到今年的1440万元。
  江西省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江西从2014年起每年省级财政投入1000万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2015年省市县三级纳入预算的司法救助资金为8465.5万元,总量比2014年增长了63%。据统计,从去年到今年7月底,江西省共救助案件2259件。
  2012年7月,时年9岁的倪鸿辉被刘某等人泼硫酸毁容,经鉴定为二级伤残。2013年10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等人死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附带民事赔偿难以执行到位。而倪鸿辉先后在上海、南昌等地治疗,支付医疗费达100多万元,倪鸿辉一家经济状况急转直下,背负沉重债务。
  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其救助申请后,立即启动联动救助工作机制,协调倪鸿辉户籍所在地鹰潭市、案发地南昌市等地对其联合实施救助。3年来,省、市、县三级共为其解决司法救助资金36万余元。此外,倪鸿辉户籍所在地余江县政法机关还积极协调民政、扶贫等部门,为倪鸿辉及其家人办理了低保,并对其进行精准扶贫,帮助其解决长期生活困难。
  另外,江西省在2013年、2014年开展的特殊疑难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救助活动中,每起救助案件按照省级财政承担70%、县级财政承担30%的比例,共对743件案件的困难当事人实施了联合救助。
  司法救助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难以解决涉法涉诉群众的全部生活困难。江西省在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进行联动救助。如法院系统将司法救助与诉讼费减、免、缓结合,建立了审查&绿色通道&。2014年,江西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申请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审查互免原则,进一步健全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
  九江、赣州等地还专门从救助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阶段的案件、涉民生小标的执行案件的先行垫付,起到了花小钱解决大矛盾的效果。
  不过,江西省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从目前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看,来源单一,基本上都是财政拨款,通过社会募捐、企业赞助筹集几乎没有。近两年省里尽管加大了省级财政的保障力度,但市县两级,尤其是国家级贫困县纳入预算的救助资金量仍然偏少,致使现阶段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多因信访而被动救助,个案救助的额度也偏小。2014年省级救助案件平均个案救助金额为4.14万元,市、县两级分别是2.62万元、2.25万元。这对一些重大人身伤亡案件当事人而言,其帮助作用非常有限。
  中央《意见》规定,各地在把握救助对象、救助额度、救助实施主体、救助程序等方面各有不同。&尤其是在救助标准方面,各地自由裁量、弹性执行的空间较大。这容易发生同类情形差异化救助的问题,从而影响救助工作的统一性。&该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一些信访当事人往往把司法救助当作替代性赔偿,提出过高要求;有的地方因信访工作压力,还存在&花钱买平安&的现象,影响了救助工作的严肃性。
  这两年,中央财政先后下达6000万元专项资金,对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给予支持。作为中部欠发达省份,江西省政法委希望中央进一步加大对该省司法救助资金的转移支付力度。
 责任编辑: 尤晓岚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网站通行证: 密码:&验证码:
网站通行证:
版权所有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民主与法制网
 京公网安备 本网律师顾问: 建议使用IE6以上分辨率浏览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中央政法委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等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2/id/1763291.shtml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央政法委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四、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构。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
  (三)建立衔接机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制定实施办法。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施办法,在本意见下发3个月之内,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财政厅(局)自2015年起,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执行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
相关法规:
====================================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5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系新法规速递软件家族的重要成员之一,兼具数据本地化及云端查询功能,使用本软件将与您的手持终端完美结合为一部掌上法律宝典。
本软件适合安装在使用苹果系统的智能手机上或平板电脑上(iPhone或Ipad)。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软件有可在Apple Store下载使用。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完善司法救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