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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鄂建文【号文(取费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 鄂建文[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现予发布,并就执行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预、结算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二、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本定额,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均按本定额执行。 三、本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配套使用。 四、园林绿化工程仍执行2003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 44号)的有关规定,待颁发了新的《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时,再配套执行本定额。 五、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6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统一基价表》、2003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仍分别按鄂建文[号、鄂建文[号、鄂建[2002] 8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费用定额全省统一管理,各市如需增加费用项目,应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并报省建设厅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七、本定额自日起施行。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定额执行,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条款办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湖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篇二:2008建筑安装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号文颁发) 建筑安装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号文颁发) 一、采用定额计价
(一)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及其单幢建筑物内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门窗和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等。 炉窑砌筑工程适用于专业炉窑砌筑和一般工业炉窑的砌筑工程(不包括金属锚固体制作安装)。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地铁工程、市政管网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小区内和厂区内的道路工程,及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打桩、围堰、基础垫层工程、砖砌筑、琉璃砌筑、石作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楼地面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工程、抹灰、油漆、彩画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6.大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修筑堤坝、人工河、人工湖、场地平整,各专业工程中一次性单挖、单填6000m3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二)、其它项目费 l.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金额及发生的索赔及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算的人工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按合同中约定单价计价的一种计价方式。计日工约定的单价中应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等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和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也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3%~5%计算。配合(来自: 写 论文 网:鄂建号文件,材料价格)服务的内容包括: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施工配合等费用;施工现场水电设施、管线敷设的摊销费用;共用脚手架搭拆的摊销费用;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费用等。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5、价差调整包括人工价差、材料价差、机械价差的调整。人工价差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执行;材料价差是指市场材料价格与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材料取定价之间的差价,材料市场价格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认可的材料价格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进行确认;机械台班价差只调整机械台班中的燃动费。 6.包工不包料工程、计时工按定额计算出的人工费的25%计取综合费用。费用包括组织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等,施工用的特殊工具,如手推车等,由发包人解决。综合费用中不包括税金。 7.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外费用,承发包双方按签证办理竣工结算。以实物量形式签证的,按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计算,列入直接工程费。以“元”表示的签证,列入不含税工程造价,另有说明的除外。 8.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按统一一基价表中的材料费进入直接工程费,按本定额的程序计取各项费用,以发包人确定的材料价格与定额中材料取定价格计算价差;发包人供应的未计价材料应计入直接工程费,按本定额的程序计取费用。计算各项费用后,从工程造价中扣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 9.二次搬运费按施工组织设计计取,计入组织措施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篇三: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鄂建文[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调整。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五、调整后的材料差价,按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按月结算。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二00八年九月一日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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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2014年11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号)。
实体经济是一座城市发展的根基,当务之急是加快转型升级。今年南宁市将大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三大重点产业,其中,力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完成产值780亿元。
记者获悉,浙江省嘉兴科技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目前进展顺利。这是全省首个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完工后,将提升嘉兴科技城基础配套设施水平,有利于嘉兴科技城的管理和运营,促进可持续发展。
据记者获悉,“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障费用统筹综合管理平台项目建设”验收总结会日前在陕西省建设信息中心召开。省住建厅副厅长郑建钢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省建管办主任茹广生主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铁腕治霾有关工作要求,有效治理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加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住建厅根据《陕西省“铁腕治霾o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印发了《陕西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近日,金华市婺城区住建局召开了2017年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住建局相关科室人员、区属建筑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区属范围内在建工程的业主代表、项目经理、总监约200人到场参会。
记者日前从湖北省住建厅获悉,2017年,全省计划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157.31公里,计划开工建设海绵城市92.1平方公里(包括2016年续建项目)。
今年2月底前,渤海大道一期、金普城际铁路、大连至旅顺中部通道、河口公交枢纽站等重点交通工程已全部复工;3月底前,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等新建项目将开工60项、共计347公里。预计一季度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7亿元,同比增长13.6%,实现良好开局。
日前,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了关于云南省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标准员领证的通知,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悉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日前,由国家信息中心、南海大数据应用研究院组织撰写的《2017中国大数据发展报告》对外公布,首个面向31个省区市大数据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数也同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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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术语第五条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第六条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第七条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第八条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第九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第十条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第十一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第十二条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第十三条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第十四条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第十五条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第十六条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第十七条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第十八条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第十九条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第二十条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二十四条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第二十七条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第二十八条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第二十九条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三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招标,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三十二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第三十四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 &本办法;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价依据;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第三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第三十六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第三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第三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第三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四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第四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第四十二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第三节措施项目清单第四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措施项目可按附件一选择列项。若出现附件一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第四十四条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四节其他项目清单第四十五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4.总承包服务费。第四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第五节规费项目清单第四十七条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排污费;2.职工教育经费。3.养老保险费;4.失业保险费;5.医疗保险费;6.工伤保险费;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8.住房公积金;9.工会经费。第四十八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列的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第六节税金项目清单第四十九条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第五十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第五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第五十三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第五十四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第五十五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五十六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计价。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第五十八条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五十九条实行本办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第二节招标控制价第六十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第六十一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六十二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办法;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第六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第六十四条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价。第六十五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其中: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算;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采保费)应按相关规定计算。第六十六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第六十七条招标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其资料应包括: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2.编制说明;3.工程总造价;4.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5.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6.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7.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8.税金9.综合单价的组成;10.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工料机汇总。第六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计算后不得上调下浮。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第六十九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包括:1.工程总造价;2.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3.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4.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5.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7.税金8.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第七十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第三节投标价第七十一条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者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七十二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第七十三条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办法;2.企业定额;3.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价依据;9.其他的相关资料。第七十四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第七十五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第七十六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第七十七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第七十八条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第四节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七十九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八十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第八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第五节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第八十二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八十三条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第八十四条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第八十五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第八十六条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第八十七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及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第八十八条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第八十九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节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九十条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第九十一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申请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九十二条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第九十三条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第九十四条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九十五条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第九十六条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七节工程价款调整第九十七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九十八条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第九十九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第一百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一百零一条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第一百零二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一百零三条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第一百零四条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八节竣工结算第一百零五条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一百零六条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第一百零七条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1.本办法;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第一百零八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第一百零九条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计算。第一百一十条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第一百一十一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第一百一十二条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第一百一十三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审核。合同中对审核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序号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2500~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32000~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45000至 1 亿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51 亿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90天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审核竣工结算。第一百一十四条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第一百一十五条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第一百一十六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将竣工结算书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一百一十八条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九节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一百二十一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二十二条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有意抬高或压低造价的,由其资格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和使用中的不良行为,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记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编制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招标控制价投诉过程中,可以责成招标人和投诉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承担和鉴定结果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不成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第一节计价表格组成第一百二十七条  省略第二节计价表格使用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采用统一格式。第一百二十九条编制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均应按以下相关内容填写本表,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计价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造价工程师专用章。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招标和分包或承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或计价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工程总造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其中: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费)、税金等费用组成。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一百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表-01、表- 08、表- 10、表 -11、表- 11-1~表-11-5、表-12。2 .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第一百三十一条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表格:(省略)第一百三十二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第一百三十三条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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