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股东汽车抵押借款注意事项需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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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股东借款什么情况下能视同分红?
导读:本文以一个案例详细分析股东借款什么情况下能视同分红?不能把股东借款视同分红一刀切,在法律上,可以就是可以,应该就是应该,如果把可以理解成应该,很可能与法律本意谬之千里。详情见正文。
  在法律上,可以就是可以,应该就是应该,如果把可以理解成应该,很可能与法律本意谬之千里。
  审视一起股东借款案
  11月3日本版刊发的有关股东借款税案就很能说明问题。
  此案的情况是,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B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房地产公司日至日涉及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实施检查,发现A公司有3位股东于2010年初合计从公司借款870万元,这些借款在纳税年度末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B市地税局稽查局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A公司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174万元,并处罚款87万元。
  该局的处理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A公司认为有关条款中说的&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归还期限,借款人已于2012年5月将借款归还,就不应再视作企业对个人的红利分配,遂向B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申请未得到支持。A公司接着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
  此案的关键点是,3名个人股东向A公司借的870万元超过一年才归还,是否适用财税〔号文件规定。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寻根问源。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出台财税〔号文件并在第二条规定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视同红利分配,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借款形式掩盖实际分红,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不过,企业掩盖分红事实的前提是,企业确实有红利可分。如果一个企业亏损,根本无&红&可分,此时认定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是分红,显然与财税〔号文件的本意相背。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在起草财税〔号文件时,已考虑到企业在亏损情况下无&红&可分的局面,所以在第二条作出了费心的描述&&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也就是说,对长期不还的借款,是&可以&视为红利分配,而不是&应该&或&必须&视为。
  虽然字面只是毫厘之差,意思却是天壤之别。
  我们可以对比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其中的&应按照&。企业若将所购买汽车的所有权转到股东个人名下,股东就得到了实际利益,分红已经确定无疑了,所以用&应按照&作出相关规定。
  而财税〔号文件所指的借款则不同,该条实质上是将法理上不构成所得的,采取政策上视为构成所得。正因为这种政策上的视为构成所得具有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性,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财税〔号文件时,才非常谨慎地采用了&可&字,即可以视同,而未采用&应该&这种一刀切式的表述。
  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股东不还,规定的是可以视同分红,那也就是说,也有可以不视同分红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下对长期借款不视同分红呢?
  几类借款不应认定为分红
  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应一刀切式地将长期借款认定为企业分红。
  一是,企业无可供分配的利润,又或者利润小于借款数额的情况。
  例如,一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累计亏损100万元,股东向企业长期借款200万元,这个200万元就不能视为股东分红,因为企业不存在可分红的利润,自然也不符合财税〔号文件第二条的设计本意。
  同理,一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股东向企业长期借款150万元。这150万元借款中至少有50万元不能视为分红,因为企业全部利润只有100万元。
  可能有人会认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不正常。笔者认为,如果是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可能涉及抽逃出资。而这是工商部门的权责,和税务机关没有关系。
  二是,企业在税务稽查前已经还款的,也不应再按分红征税。
  财税〔号文件第二条的用意是防止企业以借款的形式掩盖实质上的分红,而如果是分红,在税务机关未稽查前,企业不存在还款的可能性。只有真正的借款,借款人才会在税务稽查前自行还款。
  既然是真正的借款,且自行还款,自然不存在以借款形式掩盖实质分红的目的,所以自然不应视同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对此已有明确:&&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笔者认为,河北省地税局这种处理,符合财税〔号文件的本意,切合实际。
  三是,长期借款按市场计提利息并缴纳了营业税的,不应视同分红。
  我们知道,税法对一项业务不能有互相矛盾的认定。如果已经将长期借款认定为公司借款,并对借款利息征收了营业税,再将这笔借款认定为公司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就相互矛盾了。
  看完分析,相信读者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谁对谁错,已经胸中有数。现实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时为规避某些问题可能已经字斟句酌,煞费苦心,但如果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时,为了图方便采取一刀切式的执法,将&可以&当成&应该&,表面看受害的是纳税人,实质上违背了法律的本意,既存在执法风险,也会损害依法治税这一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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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企业时需要注意哪些
个人借款给企业时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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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借款给企业,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但个人借款给企业时,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接下来由不良资产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个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有时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产、车辆、股权、产品等作为借款的担保,此时需要注意,对于房产、股权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生效,对于车辆、产品等动产,出借人也要实际占有,否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在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时,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认为该条款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出借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辖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法院。  以上是由不良资产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个人借款给企业时要注意什么,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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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向银行贷款,企业在编制报表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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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银行贷款,企业在编制报表时要注意什么?
内容摘要:一)、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报表编制财务指标的注意事项
向银行贷款企业要把握好的14个财务指标:
(1)财务结构:
1、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必须大于100%(房地产企业可大于8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年末贷款余额/净资产*10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也称净资产负债率。
2、资产负债率必须小于70%,最好低于55%;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2)偿债能力:
3、流动比率在150%~200%较好;流动比率=流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
4、速动比率在100%左右较好,对中小企业适当放宽,也应大于80%;速动比率=速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它流动资产。
5、担保比例小于0.5为好。
6、现金比率大于30%。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
(3)现金流量:
7、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应为正值,其销售收入现金回笼应在85~95%以上。
8、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采购商品,劳务的现金支付率应在85~95%以上。
(4)经营能力:
9、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小于8%,说明该企业的主业正处于成长期,如果该比率低于5%,说明该产品将进入生命末期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10、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大于六次。一般讲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越高,企业应收账款平均收款期越短,资金回笼的速度也就越快。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2=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
11、存货周转速度中小企业应大于五次。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周转速度(次数)=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其中存货平均余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5)经营效益:
12、营业利润率应大于8%,当然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综合获利能力越强。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商品销售额)×100% =(销售收入-销货成本-管理费-销售费)/销售收入×100%。
13、净资产收益率中小企业应大于 5%。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回报越高,股东们收益水平也就越高。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营业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其中营业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权益乘数=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1-资产负债率)。
14、利息保障倍数应大于400%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 / 利息费用=(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二)银行对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方法包括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报表相互之间勾稽关系审核、重要会计科目审核和异常情况审核等。对于合并财务会计报表除进行上述审核外,还应该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本部(母公司)和占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比重较大的子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进行审查。
(1)、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
1、审计报告的形式审核。
①标题是否为“审计报告”;
②收件人是否正确;
③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及盖章;
④是否已注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⑤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
⑥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
⑦是否已核对审计报告的骑缝章无误;
⑧是否为标准的年度审计报告;
⑨报告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审计报告结论审核
① 无保留意见;
②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③保留意见;
④无法表示意见;
⑤否定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审核。
① 受过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罚;
② 受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③ 受过财政税务审计等公安机关处罚;
④ 是否曾贷款行提供过虚假审计报告;
⑤ 有过其他不良记录。
4、会计报表及附注的形式审核。
①报表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②报表编制单位是否盖章;
③报表是否有编制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④资产负债表是否为账户式;
⑤利润表是否为多步式。
5、验资报告的形式审核。
① 标题是否为“验资报告”;
② 收件人是否正确;
③ 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
④ 是否已注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⑤ 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
6、合并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 是否为汇总会计报表;
② 了解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并审核其合规性;
③资产负债表是否有合并价差及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④损益表是否有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2)、财务会计报表间勾稽关系的审核。
主要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四者之间科目对应关系的审核。
1、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中的“实际投入资金”、“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之间勾稽关系审核(除外商投资企业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实收资本”等于“实际投入资金”并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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