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保留现有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度下,能提高农业生产率

农业现代化的核心是提高劳动生产率
  叶兴庆  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短板,导致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业竞争力不断下降,农民收入难以达到全社会平均水平,经济增长过早失去劳动力再配置的库兹涅茨效应。从“地”的因素看,特殊的资源禀赋、产权制度和配置偏好不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从“人”的因素看,特殊的城乡二元体制和城镇化路径不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十三五”期间,应下决心把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作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的核心。应以新型城镇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永久定居城镇、彻底离开农村,从根本上改善农村人地关系。以“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农用地流转与集中,加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步伐。以三次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劳动力劳动时间的均衡利用。  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薄弱环节是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现代化,短板是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这一短板,导致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业竞争力不断下降,农民收入难以达到全社会平均水平,经济增长过早失去劳动力再配置的库兹涅茨效应。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条件,使提高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面临特殊的难题。“十三五”期间,应下决心把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作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的核心。  劳动生产率低是我国农业的短板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成就。2014年,全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6%,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61%,农田有效灌溉率超过51%,农作物良种普及率超过95%,三种粮食作物平均商品率超过86%。我国农业的良种化、水利化、机械化、商品化程度有很大提高,今日之农业远非传统农业可比。总体而言,我国已进入农业现代化实现阶段的中后期。  即便就农业劳动生产率而言,随着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业机械化发展,也有明显提高。农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年均增长率在稳步提高。由于亩用工量减少和亩产量提高,以实际用工量和产品产量衡量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更快。据全国(,)成本收益调查,1990年至2013年,平均每个劳动工日生产的主要农产品,稻谷年均提高9.9%,小麦年均提高12.3%,玉米年均提高10.3%,大豆年均提高14.3%,棉花年均提高8.7%。  但与先行国家比较,我国农业不同领域的现代化进展差异较大,农作物单产接近甚至超过世界先进水平,农业就业占比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则远低于世界先进水平,呈现“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畸形局面。据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农业现代化研究》,尽管我国水稻和小麦单产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玉米单产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约为世界平均值的47%、高收入国家平均值的2%、的1%。这种局面无论对我国农业发展还是对整个经济增长而言,都是不利的。  第一,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导致农产品价格缺乏国际竞争力。2001年加入WTO以来,由于农业劳动力价格起点低,尽管农业劳动生产率低,我国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成本和价格仍具有国际竞争力。随着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迈过“拐点”,尽管农业生产的用工量减少,但农民工工资开始明显上涨,带动农业劳动力价格上涨,进而推动农业生产的人工成本快速上涨。2008年至2013年,全国三种粮食平均亩总成本年均增长12.78%,其中亩人工成本年均增长19.68%。目前我国主要农产品价格已全面高于进口农产品到岸税后价,国内农产品价格上涨遭遇“天花板”制约。这种局面的出现固然与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下降有关,但更为深层的原因是国内农产品成本特别是人工成本已大大高于国外水平。2013年,我国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棉花每50公斤总成本比美国高40%至80%,其中人工成本比美国高6至20倍,土地成本比美国高10%至170%,物质与服务费用比美国低5%至55%。生产成本高、特别是人工成本高是我国农产品价格竞争不过美国的主要原因。  第二,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导致农民收入无法达到全社会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是我国最大的结构性问题之一。按国家统计局原口径计算,2014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97∶1。尽管调整统计口径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原口径计算的要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原口径计算的要高,但2014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仍高达2.75∶1。这在全世界范围都是少见的。在工农产品价格已市场化、“剪刀差”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生产率差距大。2014年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比为29.5%、增加值占比为9.2%,近3/10的劳动力只创造了近1/10的增加值,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第一产业就业人员的收入无法达到全社会平均水平。  第三,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导致经济增长过早失去库兹涅茨效应。在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从低生产率的农业部门转向高生产率的城市部门,是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因素。据研究,在年、1970年至199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库兹涅茨效应在人均GDP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和韩国的农业就业占比分别于1970年和1990年下降到20%左右,过了这个临界点后,两国农业就业占比下降的过程变得相当平缓,库兹涅茨效应明显减弱,经济高速增长期随之结束。在我国1982年以来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大规模、快速度的库兹涅茨过程,即劳动力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同样在人均GDP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问题在于,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步伐将会明显放缓。这很有可能导致我国在农业就业占比还未下降到20%左右,就提前出现库兹涅茨效应减弱、经济高速增长期结束。  对提高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难度要有充分估计  在工业化进程中,随着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劳动生产率会逐步提高。从国外情况看,这个过程顺利与否,取决于土地制度、农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据对土地制度改革的案例研究,1993年以前,农民从政府手中分配到的土地不能出售、出租和撂荒,要靠自己经营来维持土地产权,导致大量小农为守住土地而不得不留在农业,农业经营规模细小、劳动生产率低下;1993年至2006年墨西哥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确权改革、为农户提供土地产权证,并允许土地自由交易,大量农民得以进城务工,农业经营规模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王绍达,2015年)。从我国情况看,受“地”和“人”两方面特殊因素的牵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过程尤为艰难。  从“地”的因素看,特殊的资源禀赋、产权制度和配置偏好不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平均值的40%、的1/3、美国的1/6,我国户均经营规模约为日本的1/4、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使种植业特别是粮棉油糖等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生产的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农户平均承包,所有权不能买卖使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为界画地为牢、不能做大,承包权在集体成员中平均分配使地块进一步细碎化,经营权流转期限短使租地经营者缺乏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稳定预期。以色列、在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下,没有粮食自给率的包袱,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农业,农业劳动生产率很高,农产品价格竞争力很强。但我国由于对粮食自给率有特殊要求,大量土地资源配置于缺乏比较优势的粮食生产,使按价值量计算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也难以提高(,2015年)。  从“人”的因素看,特殊的城乡二元体制和城镇化路径不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大量从农业中转移出去的青壮年劳动力未能实现市民化,家中的老人、妇女、儿童不得不留在农村生活,家中的高龄劳动力、辅助劳动力不得不留在农业中谋生,甚至部分转向非农产业就业的青壮年劳动力在农忙季节不得不回家务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由于不能市民化,第一代农民工开始返乡。据国家统计局监测结果,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比,从2010年的12.9%上升到2014年的17.1%。据此推算,2014年50岁以上农民工已达4685万人。这些人户籍仍在农村,今后落户城镇的可能性较小。据典型调查,部分返乡的高龄农民工不得不继续从事农业。这种劳动力转移轨迹,使我国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面临着比其他国家更为复杂的体制难题。  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急不得,也等不得。应吸取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固守上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土改成果,丧失促进农用地流转与集中、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最佳时机的教训,根据农民就业和收入结构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创新户籍、土地等制度安排,尽快补齐农业现代化的短板。  ――以新型城镇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永久定居城镇、彻底离开农村,从根本上改善农村人地关系  由于户籍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城镇公共服务覆盖不足、就业不稳定,农业转移人口难以实现市民化。2亿多人处于游移不定的就业和生活状态,既不利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城镇产业工人素质,也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与集中。推进新型城镇化,核心是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从三方面加大力度:一是消除落户城镇的隐形障碍。《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年)》根据现有人口规模提出了差异化的放开落户限制的要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制度门槛大大降低。但各种隐形障碍依然存在,落户大门开而未放。实行积分制的地方,应降低积分标准,取消落户指标控制。二是加快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各种公共服务。禁止新出台任何与户籍挂钩的城市公共服务政策。对已经与户籍挂钩的各种公共服务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从易到难排出脱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三是加快实施“人钱挂钩”和“人地挂钩”。为调动城市政府开放户籍、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的积极性,应尽快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的操作办法。  ――以“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农用地流转与集中,加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步伐  自1984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后,承包到户的农用地实行有偿流转在政策上是许可的。但30多年过去了,农用地的流转与集中并不顺利,副业化农业、兼业化农户占主导地位的格局没有根本改观。这固然与城镇化政策有关,与农村土地制度也有密切关系。尽管承包期从15年延长到30年,并作出了长久不变的政治承诺,但在集体所有、成员承包的体制下,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需要以“在村”来证明其成员身份和维持其成员权,农业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很低但仍要留守部分家庭成员务农,住房长期空置但仍要保留宅基地和住房。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有望打破这一僵局。需要强调的是,农用地的各项权能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分配,应有利于农用地的流转与集中,而不能成为新的桎梏。应适当扩大集体所有权在占有、使用、处分方面的权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反租倒包、委托流转、土地整治、水利建设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应鼓励探索“确权确股不确地”等承包权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全家已在城镇稳定生活的承包户有偿退出承包权。在所有权和承包权不能买卖的情形下,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唯一途径是经营权流转,对与承包权分离、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的经营权应予以充分保护,以稳定经营者预期,调动其增加农业长期投资的积极性。  ――以三次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劳动力劳动时间的均衡利用  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农业劳动力如果全年只从事第一产业特别是种植业,劳动时间的有效利用率就非常低。对这些就业不充分、又难以完全从农业中脱身的劳动力,要想办法让他们在农闲时间有事可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提高农业劳动力就业充分程度的出路之一。关键要在融合上下功夫,以农户或农民合作社为融合的平台,以第一产业为融合的起点,以把二三产业的就业和增值空间留给农民为融合的根本出发点。对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农户或合作社而言,生产经营范围既包括农业也包括非农产业,产业边界不清晰导致政策适用困难。建议本着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原则,将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业态视作农业,在用地、税收、贷款、等方面适用扶持农业的政策。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
(责任编辑:HN022)
07/14 15:2607/13 16:4507/13 15:3307/10 02:5307/02 03:2407/01 20:2706/23 08:0006/23 03:21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产生日期: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2期&
内容提要:文章通过比较研究,从产权分配、土地市场、征地制度和农地保护四个方面分析了中美两国农地制度的差异。讨论的结果发现,不同的产权分配会对农地制度的其他三个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文章认为,进一步的农地制度改革首先应从农地的产权分配做起,而且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纠正农地征收和农地保护中的矛盾,而不在于提高农地交易市场的效率。
关键词:比较,产权分配,土地制度,城镇化
土地制度历来是经济学家关注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农业作为重要的生产单位和主要的就业部门之一,对于缓解农村贫困和粮食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FAO,2002)。而土地又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因此土地产权和制度安排影响到农业的发展以及整个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对于中国来说,土地制度的改革始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且对经济发展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得中国的农业生产从以生产队为基础转向了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剩余分配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Lin,1992;Huang & Rozelle,1996)。但是,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土地分配方式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以公平为原则的土地使用权分配不可避免地造成家庭经营规模过小以及土地的细碎化。而过度分散的地块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Fleisher & Liu,1992;Tan et a1.,2006,2008)。虽然小规模的农业生产相对于大农场来讲有其天然的优势,例如,劳动力监督成本较低以及生产更有效率(单位土地上产出更高)(Fan,2005)。但是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生产规模过小限制了农民的借贷能力,也降低了其在土地上投资的能力,使农业生产不能实现规模经营(Sadoulet et a1.,2001)。土地规模过小也使得劳动生产率较低,农业生产仅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商品化率不高,农民也不能实现贸易的好处。另外,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之下土地的行政性再分配也降低了农户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的意愿,从而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郜亮亮等,2011)。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承认,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引入确实给中国的农村经济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从制度演化的角度来说,明确产权的确立只能是渐进的过程,因为人地比例和社会准则的变化也是缓慢的(Platteau,2000)。就如同中国土地制度中从大队到生产队再到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后者也是在中国特有的人口密度、耕作技术和历史因素的相互作用下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兰虹、冯涛,2002)。现有土地制度所产生的弊端,除了上面提到的两个方面外(这两个方面的缺陷可以在土地流转市场得到发展并代替土地行政性再分配的情况下得到缓解),也导致了农地征用中农民权益的损失以及耕地保护中的乏力(这两个方面的缺陷却无法通过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来解决),从而使得进一步的土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正如普拉托所说,土地制度改革不外乎有两个方面,首先,土地制度的改革意味着产权逐渐明晰,并向私有产权发展,但是应该到怎样一个程度,即私有化到什么样的程度,是需要注意的;其次,现有的制度环境能否允许土地制度改革自行发生(Platteau,2000)。具体到中国,也就是说中国进一步的土地改革应该到达怎样一个程度,以及现有的制度环境能否自然产生向这个方向发展的推动力,是当前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对中美农业土地制度进行比较,主要侧重土地制度四个方面的比较,即土地产权的分配,土地市场的发展,土地征用制度以及土地保护制度。这四个方面将在第二、三和第四节分别加以论述,最后进行总结。
二、中美土地产权分配制度对比
从所有制的形式来说,美国实行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制度,而中国是以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制度。但是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附着在土地上的权利束是一个复杂的集合,并不是只有所有制那么简单。首先可以想到的附着在农地上的权利包括农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转让权,由此所构成的产权被称为不动产①。不动产构成了附着在土地上的一部分权利。农地作为一项不动产,其所有权主要是集中在“私人”手中(这里的私人主要是相对于公有而言,不一定只是个人)。其中,美国99%的耕地属于私有产权,61%的牧场和56%的林地也属于私有产权(Foster,2006)。
在美国的农地所有者中,有完全的农业经营者,也有将土地完全出租的非农业经营者。在美国,非农业经营者拥有的土地占农业用地总量的40%,也就是说农业经营者所经营的土地中,有40%是租赁过来的。
按土地所有者身份类别划分,美国70%的农地属于个人/家庭所有,14%为合伙所有,10%为家族企业所有,非家族所有的企业拥有的农地数量大约占美国农地面积总量的3%。也就是说,农业用地主要是由个人或家庭所占有(Foster,2006)。相应的,美国的农场经营者也主要以个人/家庭为主。根据2007年USDA所做的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07年美国大约有220万个农场。其中,由个人/家庭所经营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86.5%,由家族企业经营的农场仅占农场总数的3.9%,合伙制经营的农场占7.9%,非家族企业经营的占0.5%。
综上所述,在美国的农地中,绝大多数耕地的所有权是由私人所有的,其所对应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也是由私人所有。草地和林地私人所有的比重较低,其他都是由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所有,但是在具体经营时,会将使用权以租赁的形式转移到私人手中。由私人所有的农地,其转让权也在私人的手中,且原则上法律不对农地转让用途进行限制。对农地转让用途的限制主要是通过地役权来实现的,这将在下文中进行讨论。
与美国对比来看,中国农地的所有权是由两类主体所有,其中一类是国家,另外一类是农民集体。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农地占绝大多数②。农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主要为农户所有。农户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不过土地的流转期限受到承包期限的限制,并且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法给予同等条件下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流转权(同等条件下先流转给本集体内成员)。土地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即使是农地的所有权持有者——集体也不能将农地转让到非农用途中去。如果要改变农地的用途,首先需要将农地收归国有,然后由国家按照市场价格将收归的农地租赁给土地使用者。也就是说,中国的农地所有权持有者——农村经济集体以及农地的使用权持有者农户只能决定农地是否在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转让,而将农地从农业用途转变为非农用途则需要由国家来执行。这也构成了中美农地制度对比的第一个方面,即美国的农地所有权持有者可以自行决定农地的转让用途,但中国的农地所有权持有者不能自行决定农地的转让用途。
另一部分附着在土地上的权利可以统称为“不动产的抵押权(Encumbrance)”,也叫做“产权负担”。它是指土地所有者以外的人对于此土地所拥有的权利或利益,产权负担会降低土地的转手价值,但是并不影响土地所有者将其土地让与他人。产权负担包括税课、抵押、审裁,这些可视为留置权;条文限制、权益保留及地役权都属于产权负担,但不属于留置权③。不同的权利主体依照美国的法律及各自的利益诉求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上所述,土地产权所对应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而“产权负担”则对应于其他的除土地所有者之外的权利主体,根据美国的法律,这些主体对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也有一定的权利行使能力,但都是建立在尊重私有财产的基础之上④。
在产权负担中,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地役权,它是指一项不动产的非所有者使用该项不动产的特别权利,它可以使农地的非所有者对农地的用途和自然状况作出要求和限制(地役权的享有者是产权所有者(A)之外的相关利益主体(B),这些主体(B)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该主体(B)可以为了特定的目的有使用(A)的土地的权利,即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地役权(主要是保护性地役权(conservation easements))是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干预私有土地利用的主要手段之一。农地的保护性地役权通常由农场主卖给或赠与当地政府或者当地的土地信托机构,在地役权被出售或赠与之后,该项地役权将会备案,当农地面临开发的压力时,此时地役权的所有者会通过行使地役权阻止农地用途的改变。
产权负担在中国并没有特别明显的表现,尤其是2006年之后,中国取消了除烟叶特产税之外的所有其他农业税⑤。《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也将农户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之外⑥。另外,《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地役权与美国有所不同,这里主要强调不动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即一方不动产的所有者(称为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且在农地上的地役权使用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这主要体现了中美两国在农地保护上的不同方式,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
三、中美农地市场制度对比
概括中美两国配置农地的方式有三种,即土地买卖市场、土地流转市场和土地的行政性再分配。其中,美国的农地配置手段包括农地买卖市场和农地流转市场(美国的农地流转以租赁为主),中国的农地配置手段包括农地流转市场以及农地的行政性再分配。美国之所以有农地的买卖市场是因为如前所述美国的农场主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交易。而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单个农户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彼此之间只能通过土地的流转来进行土地资源的配置。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农民集体会根据集体内部人口结构的变化来相应调整土地在农户间的分配,也属于配置土地资源的一种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农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根据法律可以行使这样的权利。因此,中美两国土地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导致了两国有不同的土地再配置手段,但是两国都有土地流转市场。
虽然美国存在农地的买卖市场,但是农地买卖市场上的交易量很低。美国每年农地买卖市场的交易量大约占农地总面积的5%左右(Forster,2006)。但最近交易量有所下降,如近年来内布拉斯加每年的土地买卖交易量由之前的3%-5%下降到最近的1.5%左右(Johnson,2012)。相比较而言,美国的土地流转市场要活跃得多。2002年,美国的农场主所经营的土地中租佃的比例达到38%,相对于1997年的42%和1992年的43%有所下降。在不同的农业区,租佃比例略有不同,在“玉米带”的州,租佃比例超过了50%。大多数地主或者是佃户的亲戚,或者是退休的农场主或者其他的农场主、开发商,非农投资者和不动产商只拥有农业用地的小部分(Forster,2006)。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中国农地的行政性调整较为频繁。在第二轮承包之后,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到30年,且随着中央对稳定农地承包权的强调和《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实施,近年来中国农村农地行政性调整逐渐减少,且以小规模调整为主(陶然等,2009)。同时,中国的土地流转市场得到了极大发展。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允许农户承包农地的使用权可以流转,同年《土地管理法》相应做出调整,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之后土地流转的形式也逐渐放开和多样化,土地流转市场得到发展。到2011年上半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总面积达到2.07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⑦。这一比例与美国相比较低,但是近年正呈快速上升趋势。
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目前在农户之间重新配置农地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土地流转市场。虽然美国存在土地的买卖市场,但是其交易量与土地流转市场相比而言较低。因此,单纯从农地在农业用途中的重新配置效率上来说,土地买卖市场并不比土地流转市场占优势。换句话说,土地私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相比并不在农地的重新配置上具有优势,而无论在何种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流转市场都是主要的农地重新配置的重要手段(当然,在集体所有制下,土地需要有清晰的使用权界线)。
&&& (未完待续)
作者: 杨浩然 刘悦 刘合光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农业概论(第七章).ppt 128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300 &&
农业概论(第七章).ppt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二、土地生产率名列世界第一
1991年,土地生产率1468美元/hm2。 三、设施农业世界一流
坚持“更高的投入——更高的产出” 1.高标准的水利和防洪设施
防洪标准达1250年一遇 2.玻璃温室的面积世界最大
1.1×104hm2,占世界总面积的1/4。 四、以色列的农业生产组织
农业生产中,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组织形式主要有基布兹和莫沙夫两种。 基布兹即农业公社,其成员自愿组成,基本上遵循“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全部财产集体公有,集体劳动,共同生产,劳动成果平均分配。现在全国共有基布兹300个左右,是以色列农业的主体。 莫沙夫即合作农庄,其成员自立门户,独立生产与消费,但供应、销售、贷款和财务往来均具有合作性质,只是合作的程度各有不同。莫沙夫的领导机构负责解决生产经营问题,管理民员的经济活动,并提供公共服务
1990年基布兹和莫沙夫的人口占全国的76%、蔬菜瓜果生产占全国的67%,出口花卉生产比例高达92%。他们根据自己的国情设计、实施了一套适合农业公有制企业内部管理的方法。实践证明,它有利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利于充分使用生产资料,有利于促进农业与工商业的结合。目前,很多基布兹都发展了自己的旅游业和工业,有的甚至发展了电子及其他高科技企业。
基布兹和莫沙夫之所以在以色列能长期存在并且有所发展,主要的原因是:
犹太人认识到,要在这块陌生、荒芜、贫瘠,且四周充满敌意的土地上生存,必须加强彼此间的合作,而且要有一定的组织作为保证;集体定居点每年都能得到来自西方大国,特别是美国和德国的巨额资金捐助;基布兹的内部事务管理较为民主,能调动多数成员和积极。 五、以色列农业生产的特点 第一,充分利用有限的农业自然资源。
农业主要限制因素是干旱少水,土壤贫瘠,最大的淡水湖又位于北部与叙利亚接壤的边境地带,且低于海平面。从1949年起,政府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湖水扬高,导入明渠、管道、隧道、蓄水池和一系列加压泵站,经庞大的输水网络向南部输送,缓解了水源在季节上和地区上的不平衡分布;还引进和创造了滴灌、喷灌、咸水处理灌溉、废水利用、人工降雨及荒漠径流农业等一套在干旱地区有效利用水资源的办法。90年代初,耕地中灌溉面积比例已达到51.2%。对土地的利用,则是通过开垦荒地,排干沼泽改良土壤属性,在提高土地生产力的基础上扩大耕地面积,有效防止了粗放耕作造成的新垦农地的沙漠化。
第二,农业科技水平和机械化水平高。
科学技术是以色列农业的基础。为最大程度地利用有限的水资源,在农田灌溉中大规模地采用程控滴灌技术,通过有孔管道直接把水送到作物根部,使水利用率提高了25%,还可以防止水分下渗,避免了土壤次生盐渍化和硝态氮的下移。通过计算机控制,根据作物生长情况和外部条件变化,自动调节水量和农药、化肥的施用量。该国程控滴灌技术水平之高,位于世界之首。此外,从植物遗传到旱作农业以及土壤改良,都获得了显著成就。目前,农业从耕地、施肥、收获、灌溉直至产品分级、包装、储运等均为机械作业,大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劳动力在全国总就业人口中的比重,从1970年的8.8%下降到1990年的4.5%。
第三,农产品生产面向出口。
以色列建国之初把实现农副产品自给,特别是粮食的自给作为农业发展的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很快认识到在干旱条件下发展灌溉农业,投资大、成本高,生产粮食以满足自给并不符合商品经济规律。70年代以来,根据其国内水土资源缺乏而光热资源充足的特点,进口低价值的粮食及饲料,集中力量把农业转向发展水果、蔬菜、棉花、花卉等高价值作物,经过一系列加工,大量向国外,特别是向欧洲地区出口,走创汇农业的道路。年,其农业产品出口值增加了38.9倍。
法国农业 ?
二战后,法国逐渐建立起符合自己国情的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增长纪录从西方发达国家中最差之一变为最好之一。1950年之前的40年间,法国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年增长率不足1%,而1950年以后的40年间,其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达到5.7%。其中,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在和其他产业的相互促进中,摆脱了小规模分散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了自身的现代化。
一、法国农业简史
15世纪后期,法国是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封建主占有绝大部分耕地、森林、草原、牧场等,他们采用“纳赋地”和“租地”两种形式,把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土地普通小块化和经营分散化。地租占农业收获量的1/2,封建剥削严重,生产停滞不前,农民起义不断。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了农村的封建制度,建立起了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小农经济是当时法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尽管在资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