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产假178天是包括国家国庆假节日吗2016年

江苏计生条例2016产假
江苏计生条例2016产假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规定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且不包含法定休假日。
原计生条例自日起施行,经2004年、2014年两次修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适应江苏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断深化的新形式,急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再婚夫妻可生育一个共同子女
此次修改关于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内容坚持遵循宽严适度、增进家庭福祉的原则,兼顾再婚夫妻个人生育数与合计子女数,允许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充分体现对再婚夫妻的关怀。同时,适度放宽了对病残儿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种情形: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经综合考虑,为了便于再生育特殊情形能及时在全省落实,修改后的条例将原条例中再生育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修改后的条例还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进一步体现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则。
现行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仍适用
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修改后的条例还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为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保留了原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相关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原条例中有关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等内容。同时,将原条例“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切实维护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自主选择权。
不管晚不晚育产假都是128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
但是,江苏本着考虑当前职工结婚年龄普遍较晚,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将原条例规定的“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晚不晚婚,婚假都将延长至13天。
此外,为彰显生育关怀,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男方护理假的时间,将原条例“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十天”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是不是晚育,女方产假都是128天。同时,配偶的10天护理假也将延长为15天。
在审议过程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学院遗传育种系主任兼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郭旺珍曾指出,草案规定婚假13天,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需要明确这些假期里面包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双休日,以便于下一步操作。
对此,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对于婚假和产假规定的补充条款:“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修改后的条例中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庆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假日,正常的双休日不包含其中。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今起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自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此外,还明确了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法定假日不计入
婚假产假护理假
在修正案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教科文卫委提出,不应将国家法定假日包含在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之内;除了享受法定待遇,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对此,《条例》修改为:“前两款规定(即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同时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这四种情形
可生育“三孩”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四种情况可以生育“三孩”,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问:产假、婚假、男方护理假遇到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日是否顺延?
答:可以顺延,但是当中的双休日不补。
问:错过的假期能不能补?
答: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变,还是13天。但江苏“非晚婚”人群,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10天,也就是享受13天的假期。不过,今年已经休过婚假的就不补了。对于产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还在产假当中的,可以接着再休30天;同样,配偶的护理假也可以补休,已经休过10天的,可以再补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护理假,可以补休15天。
问: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问: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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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产假国家规定广东产假新规定
&  2016广东产假新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介绍一下广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旧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如下: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新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三、新政前后产假对比
  (一)生育假对比
  1、2016年元旦前
  产妇:98天~178天不等
  一孩顺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一胎产后可申请)+15天晚育假=148天;
  一孩剖腹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一胎产后可申请)+15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假=178天;
  单独二孩顺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
  单独二孩剖腹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剖腹产假=128天;
  丈夫:陪产假10天。
  2、2016年元旦后
  产妇:128天或158天
  一孩或二孩顺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128天;
  一孩或二孩剖腹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30天剖腹产假=158天;
  丈夫:陪产假15天。
  (二)婚假有变
  1、2016年元旦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假期为: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2、2016年元旦后:晚婚假取消,只剩婚假3天。
  上面介绍了广东产假国家规定广东产假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最新国家产假规定
2016年最新国家产假规定
  据悉,2016年国家的产假天数比2015年有所增加,那么最新的产假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详情,欢迎查看!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规定。
  各地产假天数
  2016年产假比2015年增加了,但各个省份的标准都不同,大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2016年产假规定明确了配偶的护理假,其中江西是15天,四川是20天,宁夏是25天。其中,四川省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江西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宁夏则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如果按照夫妻合计,可共休假183天。
  北京、广州等地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性产假可从国家规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并增加配偶产假15天。
  据悉,目前我国规定产假为98天,是世界劳工组织《生育保障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其实,世界上产假最长的是俄罗斯,产假为三年,日本产假也是两至三年。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六条)
  产假福利
  1、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3、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4、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
  6、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7、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8、生育保险
  (1)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2)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5)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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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一般的产假2016国家规定是多久呢?
我之前在一间单位上工作,那个时候我和我的老公打算要一个孩子,但是不知道单位的是多久,就想知道产假2016国家规定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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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以上就是对于产假2016国家规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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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2016国家规定产假比以前增加,但各个省份的标准都不同,大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2016年产假规定明确了配偶的护理假,其中是15天,是20天,是25天。其中,四川省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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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6年产假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以上是关于问题产假2016国家规定的回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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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产假最新规定:广东生育奖励假有望增加50天 最少可休178天产假
导读:备受瞩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出炉,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的同时,生育奖励假也有望从30天增加至80天。
  昨日,省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期两天半。记者从会上获悉,备受瞩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出炉,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的同时,生育奖励假也有望从30天增加至80天。
  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将可再婚再生育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至80天
  此外,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提升新生儿照顾水平,鼓励群众执行基本生育国策,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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