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条件的条件和手续有哪些

私募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的准入条件及具体要求|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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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的准入条件及具体要求|PE实务
[PE实务]系统梳理PE实务问题、监管动态&私募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的准入条件及具体要求|PE实务&整理|刘乃进微信|naijin02微信公号|PE实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以自主发行和投资顾问的形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日,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生效,该规定对私募管理人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供投资建议)的准入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日,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对私募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的规范性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本文对准入条件、具体要求以及相关要求概括梳理,供实务参考。&一、证监会的原则性规定&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即两个条件:&1.登记满一年的中基协会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3+3”的人员与可追溯业绩要求,无不良从业记录。&二、中基协的规定 &中基协对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在操作层面提出了要求。按中基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提交以下文件:&(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1、承诺在协会登记满一年,已成为协会会员,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承诺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1]的投资管理人员[2]不少于3名,且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3];&3、承诺函应当加盖公司公章,3名投资管理人员本人签字。&(二)资质证明文件&1、协会官网公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截图;&2、协会会员证书或协会官网公示的观察会员名单截图;&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果截图;&4、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3名投资管理人员不良从业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或其他可验证可核查的证明材料。&(三)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包括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1、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4]或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管理的基金/产品名称、期间、职责等),或担任投资顾问期间的委托管理协议。&2、基金从业资格证明[5]文件,或海外基金从业人员曾就职的基金或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工作履历证明(中英文翻译件);&3、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四)投资管理业绩[6]证明文件&提供以下一项即可:&1、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2、第三方评价机构[7]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3、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告复印件,并说明自己管理的业绩区间;&4、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证券、期货自营账户净值变化情况证明;&5、聘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产品期间的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6、其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核查可验证的基金/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文件。&(五)基金/产品投资业绩数据&投资管理人员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业绩数据(EXCEL格式)。样表如下:投资管理人员:&&&&&&&&&&&&&&&曾管理基金/产品名称:投资管理期间:注:以表格中第一个估值日为基期,估值日可以按月度填写。如该名投资管理人员3年内连续管理多只产品,不同产品的业绩数据请分开上传。注:&[1] 3年以上连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投资管理人员连续3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资业绩记录,中间未有中断,但因疾病、生育、法规限制或合同约定限制等客观原因中断从业经历且不超过1年的,可不重新计算连续年限。&[2]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或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具备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3]不良从业记录是指投资管理人员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因违反任职单位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记录。&[4]如投资管理人员在现任单位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不需要过往任职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工作经历证明中应当包括该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务、所管理产品/账户的名称及管理期间,并与提供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相匹配。&[5]所有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投资管理人员均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6]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能够明确归属于投资管理人员本人且满足连续3年条件的投资管理业绩,不限于最近连续3年。&[7]第三方评价机构是指协会官网披露的基金评价机构。&三、从事投顾业务的几点要求&1、一对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得通过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除外。&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四、其他相关要求&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和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相关制度流程应当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存档备查。未建立健全上述制度流程的,不得聘请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提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清单附后),并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时将尽职调查报告、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备案。&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及内部制度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披露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清晰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向协会进行备案。&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建议及相关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五、注意事项以上规定适用于私募证券管理人。尚未明确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是否需要适用或参照执行。…………正文完,以下为广告…………PE实务配套书籍《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已面市,当当、京东等各大电商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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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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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私募投资领域的开放,步入投资者的视野以来,发展形势一直很好,越来越多的人想成立私募基金公司,想在这个繁荣的大市场中分一本羹,但是国家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那么,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都有哪些要求呢?律师365的小编为您解答。一、名称方面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二、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书)承诺全部到位。”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基金型企业的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三、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第五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第六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第七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上述内容是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各种要求,国家对名字、注册资金、股东资质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详细的规定,要全部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私募管理公司和私募投资公司相比只是在对注册资金要求少了很多,别的其他方面的要求都是一样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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