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5日襄阳2016抚恤金发放标准准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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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规定,从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264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6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84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建国后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中央财政承担24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4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2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24元;余下的16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0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76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84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80元。
六、对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744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672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57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经费,由省财政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建国后入伍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
已享受抚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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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使用IE7.0以上或非IE内核浏览器浏览本站)襄阳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年襄阳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发表时间: 09:08:0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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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昨日公布,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缴费基数上调为3560元/月。据介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本单位职工2015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确定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560元的60%至300%之间,共分为9个档次,具体依次为:3560元的60%(2140元)、70%(2490元)、80%(2850元)、90%(3200元)、100%(3560元)、150%(5340元)、200%(7120元)、250%(8900元)、300%(10680元),参保对象可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档次。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政策,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需在2016年6月底前缴清。若延迟未缴,将按新年度的缴费工资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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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2016年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有哪些标准呢?是多少?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一、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标准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二、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1.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4000元。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5000元。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1.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30元;2.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195元。3.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1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标准1.被批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2.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3.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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