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55岁交通意外死亡 单位医院 意外死亡 抚恤金 和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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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是否应该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
09:08:42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的网友留言咨询:父亲是退休职工,交通事故死亡,请问:社保局是否应该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
  回复:企业退休人员因准能事故死亡的,按鲁劳社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有关待遇,不再给付相应待遇。&如还有疑问可咨询我们企业养老待遇科,电话:663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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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单位是否还要给抚恤金和丧葬费
我单位职工因死亡,单位是否还要给和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锦州咨询电话:15541***帮助网友:2084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还要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费 10:50老人去世半年 丧葬费抚恤金难领取_网易新闻
老人去世半年 丧葬费抚恤金难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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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人去世半年 丧葬费抚恤金难领取)
华商报商洛讯(记者 陈永辉)老人去世快半年了,因原单位撤销,现单位和主管部门不给盖章,导致家属一直领不到老人6万余元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家属跑了近半年老人户口才注销  
商洛市商州区82岁的王生建(6月已殁)是原商州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职工,上世纪80年代公司撤销,后改制为商洛市商州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隶属现商州区商务局(原商州市乡企局)。20年前,王生建退休曾为退休费找到政府,后政府协调予以解决,退休费由乡企局(现商州区商务局)设法解决。  
“老人去世后,注销户口需要原单位盖章,而原单位已撤销,现在的主管部门又不给盖章。”昨日上午,王生建的儿子王川民很生气,不给盖章导致家属领不到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金也无着落。王川民后来找到父亲原单位改制企业,再三协商后,12月1日对方给盖了销户章子,而牵扯抚恤金和丧葬费的章子对方不给盖。在商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王生建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6万余元,王生建的原单位改制后的公司,或者主管部门盖章他们都认可。  
商州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负责人吕清亮称,他认为章子需要主管部门盖,因为当初政府安置原单位退休人员时,明确了由主管部门负责。  无人盖章系因涉及“困难生活补助金”  
记者和王川民找到商州区商务局,一工作人员称,王生建的退休工资由财政发放,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的章子到底是由改制后的公司盖还是主管部门盖,需要问领导。他说,章子不好盖的原因,是牵扯到了原单位要给死者配偶发一笔困难生活补助金,大概每个月300多元。  
昨日,商州区商务局局长刘红伟表示,盖章子要查清楚,看养老经办处那里王生建退休申请材料上盖的章子是哪的,如果是商务局他们就可以盖,如果不是,盖了章子,那遗属困难生活补助金就得他们单位认,而这笔费用没有资金来源。  
商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说,时间长了,他们也查不到王生建申请退休的具体情况。
就此事,商洛市人社局一工作人员表示,王生建的抚恤金和丧葬费都不存在问题,关键是遗属补助费的问题,按照政策应当由原单位负责,但原单位撤销了或改制了效益不行,就需要和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原标题:老人去世半年 丧葬费抚恤金难领取)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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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丧葬费、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吕金伟
  【裁判要旨】
  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案情】
  张某生前系南川区南平煤矿职工,2012年3月因病去世,南平煤矿给付张某家属一次性抚恤金26000元,丧葬费2000元,共计28000元。张某妻子黄某及子女张某某等对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后协商未果诉状法院。黄某认为28000元是死者张某的遗产,要求按照遗产进行分割,而被告张某某认为死者张某在生前立有遗嘱,对抚恤金进行了处分,要求按遗嘱分割,且张某某为安葬死者共花费30000多元,即使不按遗嘱分割,也应先从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扣除,剩余部分才能分割。
  【分歧】
  在处理该案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张某死前立有遗嘱,对其单位在其死亡后给付的抚恤金进行了处分,是对自己合法财产的一种处分,应当按照遗嘱继承,且丧葬费应先从抚恤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再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应按照遗产进行分割,丧葬费也不应优先扣除,但可参照遗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二、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三、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死者安葬是近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让死者安息也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抚慰。某一亲属或继承人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单位给付的丧葬费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而是与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超过实际支出的,超过部分可同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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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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