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期间算不算对旷工职工的处理意见

中国劳动法关于请假休假时间的规定
中国劳动法关于请假休假时间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三、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乳一个婴儿,每次乳时间增加30分钟。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乳女职工请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更多文章推荐分享阅读: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员工请假未获批就休了假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
双方对簿公堂,被辞员工索赔14万元,一审获赔11万元
来源:中山日报
第 7773 期 A8版 发布日期:日 
&&&&员工持医院开具的“疾病建议书”向公司申请休假,并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自行休了假,结果被公司以旷工为由炒了“鱿鱼”。日,在我市某公司任媒介顾问的黄女士发生了这么一件遭遇。黄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向公司索赔14&万余元。后来,双方就此对簿公堂。4月27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一审判决。&&&&■员工请病假未获批,休假后被辞退&&&&黄女士从2008年7月入职我市某公司,担任媒介顾问。在公司干了7年后,她在日收到了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旷工。黄女士的“旷工”从一张病假条说起。&&&&黄女士称,她由于膝关节疼痛,于&日在市中医院就诊。经诊治后,医院建议黄女士休息3天。于是,她在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请休日到同年9月6日期间的病假申请。但是,公司收到病假申请单后一直没有批准。&&&&黄女士随后自行休了假。日,公司向黄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黄女士日、2日、6日、7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据此解雇员工,是否属于违法解聘?&&&&在离职前12个月,黄女士的平均月薪是8500元。2015年10月,黄女士向市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她9月份的工资8492.22元,未提前30天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8492.22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万余元。&&&&市仲裁委裁决公司须支付黄女士11万余元赔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后提起诉讼。在法庭上,黄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病历”等多份证据。其中,“疾病建议书”加盖了“中山市中医院门诊部”公章,并有主治医生签名,落款时间是日。&&&&公司则辩称,他们不清楚市中医院的医疗等级、对“病历”所记载的症状及建议存疑。而且,“员工请假单”的“主管领导意见”处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公司没有收到黄女士的病假申请、病历资料,因此黄女士不构成病假,而是旷工4日。因此,公司是根据制度与黄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一审败诉,目前尚未提起上诉&&&&市第一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公司主张黄小姐存在旷工的情形,但鉴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负管理义务,即使在员工没有正常出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及时了解原因并敦促员工及时到岗。当员工存在旷工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由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黄女士是经过敦促到岗后旷工的,又没有拿出解除和黄女士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法院据此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判令公司应支付11万余元赔偿金。目前,该公司尚未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第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单元尹方玫法官表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病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该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内容请点击:         ()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念 陶亚端 王艳
责任编辑:江萍
【】【】【】【】
中山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中山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山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中山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山网联系。  联系人:肖小姐(电话:9) 吴先生(电话:6)。
  今日头条
  热点专题
  视频推介
  图片故事
  24小时热点新闻
报料热线:(9 广告专线:(2
238276 技术热线:(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
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规章制度当前位置:&>&&>&
关于职工请假、考勤制度的规定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 08:45:35&&&&浏览量:
& &&根据国家及福建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假期待遇的有关规定,现对我院职工(包括非编人员)请假、考勤制度修订如下:第一条:探亲假一、国内探亲(一)探亲假是解决职工与配偶、父母等亲属长期两地分居的探望问题,前提是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二)新调入的职工和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探亲假。在下半年满一年的须在下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待遇。(三)凡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利用各种机会(如出差、学习、因病在家治疗休养等)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实际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探亲天数的,在规定的年限内,均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四)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产假期满以后继续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五)实行保健假(如放射假)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限短于所享受的探亲假期,予以补足。(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若配偶不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探望一次父亲或母亲。鉴于现行的交通情况,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但在福建境内的,原则上不享受探亲假。职工原籍省外,但与父亲或母亲一方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父母假期。(七)外出进修职工,其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在职学习的大、中专职工,原享受探亲待遇者,入学第一学年内不享受,待第二年起,给予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待遇。原未享受探亲待遇者,给予报销入学及毕业返院路费和规定行李托运费。(八)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性假期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性假期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性假期二十天。(九)配偶一方出国学习、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出国方拟回国期限前两个月申请一次探亲假(时间一个月)。二、出境出国探亲(略)三、探亲假期限计算上述假期均包括保健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四、探亲路费报销规定(一)职工探望配偶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四)出境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路费报销至境内。(五)探亲的交通工具限于汽车、火车、轮船。探亲路费只报销直线顺道,绕道部分路费不予报销。第二条:工休假一、年休假相关规定(一)年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职工每年休假五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第二十一年起休假十五天。6月30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达到规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工休;7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达到规定年限的,下一年度起享受工休。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二)年休假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或分段使用,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各科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三)国家规定的婚丧假、陪产(护)假的假期,不计入休假的假期。(四)职工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8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五)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以及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含院内发放的补贴)。(六)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的职工(如享有保健假、探亲假、分娩假等),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七)符合年休假条件并规定时间休假者,工资照发,要求到外地休假者路费自理。第三条:病假一、职工因病需请病假,必须出具指定就诊医院的疾病证明。未经分管领导批准,私自到外院就诊,不予请病假。在外地探亲、分娩、出差等,假期结束时患病在外的除患急、重、危症需在外地住院治疗外,一律回院到指定就诊医院治疗,否则按事假处理。二、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如下:(一)病假月超过15天(含1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假两个月内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三)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六个月以内工资照发,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三、职工请病假六个月后要求复工上班,要实行三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如属其他疾病再请病假(需医生证明),可酌情病假不作合并计算。四、经指定医院确定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职工,其半日工作的工资照发,半日休息的工资按病假生活待遇第1、2条执行。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连续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四条:婚丧假1.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婚假十五天。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婚假1—3天。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天假期;职工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一天假期。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职工在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往返车船费自理。第五条:分娩假(一)怀孕期假1.怀孕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3.怀孕流产的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二)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包括产前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婚晚育,已办独生子女证的,给产假四个半月,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夫妻双方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三)施行节育手术的休假1.人工流产休假十四天;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十七天;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三十五天;4.中期引产,休假三十天;5.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五十二天;6.女性输卵管结扎(刀扎)休假二十一天;7.男性输卵管结扎(刀扎)休假七天;8.上节育环休假三天。9.因措施失败导致两次以上人工流产的(含两次),不能再享受上述规定待遇。(四)哺乳假凡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予以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三十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在哺乳期内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工作。第六条:事假职工请事假全年一般不能超过8天,当月请事假的不发满勤津贴,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16天至30天的,每天扣分标准工资的70%;31天至以上的,每天扣标准工资的100%。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酌情处理。除符合出境出国探亲规定外,请事假出境出国的,从出境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及津贴。第七条:其他假期1.值班、加班、出差等补休时间由科室领导安排,并在指定时间内休完,不得积假,不服从者可取消补休时间。2.符合报考条件,经领导研究批准报考研究生,成人大、中专学习者,参加考试的当天均按公假处理。3.在职职工考入全日制学校的,可凭入学通知提前三天办理离院手续。第八条:旷工旷工半天扣发当天的工资、当月的满勤津贴奖和当月1/2的超劳奖励;旷工一天扣发5天的工资,当月的满勤津贴奖和全月超劳奖励;超过2天,扣半个月工资、当月的满勤津贴、全月超劳奖励和年终考勤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含15天)以上的,给予除名处理。第九条:请假、续假、销假手续1.请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请病假需附指定医院疾病证明,请事假应附有关证明或说明理由,其他假期,也应有相应证明或说明事由。由科主任签署同意意见,行政或临床科室科副主任以上人员外出学习或请各类假须经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其他医务人员外出学习或请各类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院长签字。按准假审批权限经各有关领导批准送办公室登记备案,办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公休假、探亲假的须先由院办审核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人员无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三天办理完请假手续。2.销假:职工请假期满返院上班,须在二天内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无故拖延或不办销假,均按超假论处。3.每位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准、续、销假”手续,如未经请假、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经准予续假而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4.请病假、办理保留岗位停发工资或其他假达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第十条:考勤管理1.各科室应于次月2日前填报职工出勤月考勤统计表上报办公室。2.由院领导组织会同有关科室进行不定期查岗及抽查迟到、早退等情况,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上述规定从2012年7月6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地址: 中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46号
Add: 246 Yangqiao Zhong Road,Fuzhou,Fujian,P.R.China
邮编(Zip code): 350002 电话(Tel): (086-591) 传真(Fax):(086-591)
Copyright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工旷工期间工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