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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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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三)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日前全部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筹备,日前开始,日前基本完成。
  二、统筹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依法开展登记。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全面覆盖和急需优先的原则,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进行全面登记,确保土地登记结果合法、有效。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五)统筹安排任务。各地要结合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明确分年度目标和任务,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六)确保工作经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豫发〔2010〕1号文件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七)做好宣传发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的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
  (八)开展业务培训。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强,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调查单位的技术骨干进行培训,确保工作规范开展和工作质量。各地要在省统一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九)强化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查清每宗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的主要方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国家、省定的技术规程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的技术规程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要认真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大比例尺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
  (十)妥善处理争议。对地籍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妥善调处,确保调查成果的完整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无法及时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区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及时掌握、更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十一)建立信息系统。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进行规范化管理,作为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要建立地籍成果更新机制,以日常土地登记为基础,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要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地籍档案数字化,对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信息化管理,为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奠定基础。各省辖市、县(市、区)要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监管,建立共享机制,提高地籍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二)完善登记成果。要对已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成果进行检查,凡未将农村集体所有权证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存在缺失登记档案及土地登记不规范、宗地测量精度不符合规定、登记错误的,要做好记录,结合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修测补测,及时更正、完善。
  (十三)建立通报制度。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季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实现网上动态上报,便于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加大工作推进和督促检查的力度。
  (十四)充分发挥基层和中介代理机构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分布广、情况熟的优势,依托乡镇国土资源部门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登记申请、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专业力量,提高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十五)实行凭证用地管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给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从日起,各省辖市、县(市、区)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实施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未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要切实做好农用地流转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三、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十六)省政府在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开展。
  (十七)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的筹措、拨付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承包经营权管理、农用地流转与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
  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大卫(副省长)
  副组长:胡五岳(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启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刘荃(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传捷(省农业厅巡视员)
  李志民(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李志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备案序号:湖北省农业厅-湖北农业信息网
当前位置: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办文〔2015〕2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 &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在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底全省基本完成;2017年进行规范完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常态化。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部落实到户,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承包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为深化农村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度安排
在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同时启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分两批分别在2015年底、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中,蔡甸等&43个县(市、区)为第一批完成县(市、区)乡在2015年底基本完成;其他县(市、区)为第二批完成县(市、区),在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第二批完成的县(市、区)也要扩大试点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在2015年底基本完成。&&
第一批完成县(市、区)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一)组织准备阶段(月)。主要完成成立专班、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开展培训、调查摸底等工作。各级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015年5月,省确权办对第一阶段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二)调查测绘阶段(月)。主要完成调查指界、地块测绘、矛盾调处、公示审核、农户确认等工作。2015年10月,省确权办对第二阶段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三)颁证建库阶段(月)。主要完成完善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证、建立数据库、资料归档等工作。2016年1月,省确权办组织成果验收和考评总结。
第二批完成县(市、区)具体步骤可参照第一批安排。省确权办将于2015年8月、2016年5月和2017年1月分别对三个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考评总结。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查。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承包地确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确权实测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以外的,要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截止期为2028年。在二轮延包期限届满时,按届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的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名称、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经建立登记簿的,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和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注意保护妇女、入赘婿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在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按照&&“不变不换”原则,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证。
(六)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建立省级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县级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以县级承包地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逐级汇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省农业厅、省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农发〔2015〕5号)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岁确保组织有序、经费到位、种类齐全、保管安全。
四、政策界限
(一)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在二轮延包的基础上,解决承包地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能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夕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应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确地到户。对于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规模经营或者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的村组,经承包方、发包方共同协商,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具体办法由各地在充分征求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民主决策。各地要严格控制确权确股的范围,不准搞行政命令,也不得违背农民意愿、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实行确权确股的地方要依法明确操作程序,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岁按照农业部和省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一时难以协商一致的,可暂缓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各地要加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把《致全省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印发到村到户,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民主协商,运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于关注度较高、敏感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基层组织,尤其是乡、村两级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发挥好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五)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长久大计,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岁统筹利用资源,科学把握进度,积极稳妥推进。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要进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既不能因为个别遗留问题影响整体进展,也不能因为个别问题协商不一致、强行推进而影响农村稳定。&&&
五、方法步骤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加强领导。市、县、乡、村四级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市级制定工作方案,县、乡、村三级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督导检查、信息上报、情况调度等工作机制。
(二)宣传培训。各级分别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各级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技术集中培训,吃透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提高业务技能。培训主要内容: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二是确权登记工作方式方法;三是登记技术规程;四是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各种方式加大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让农民真正理解、广泛参与、积极配合确权登记工作,形成良好氛围和环境。
(三)摸底调查。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全面核实农户基本信息和承包田块面积情况,填写“三表”: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
(四)指界测绘。以全省统一提供的正射影像图为基础,结合国土“二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相关资料,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工作底图。根据工作底图、承包方调查表和承包地块调查表,工作小组与测绘公司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指界调查。按照农业部行业标准和省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结合原始数据库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
(五)调处纠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处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六)公示审核。以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将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承包地块分布图张榜公示。对公示中承包方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查,如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制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归户表,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的现实依据。权属归户表由村(组)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对汇总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七)建立登记簿。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完善“二轮”延包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由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八)颁发权证。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九)建库归档。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按照省农业厅、省档案局有关规定,由县、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归档整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制,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省确权办设在省农业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县、乡两级。要强化属地管理,县、乡、村主要领导担任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级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市(州)级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承担组织实施责任。要加强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人力支撑。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业(经管)部门负责牵头和业务指导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政策宣传工作;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土地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多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妇联负责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免费提供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参与相关技术方案构起草、修改与评审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测绘部门及时、免费提供全省航拍影像电子数据图等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三)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大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罗形成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根据各地实际,编印明白纸、宣传册,解读政策,明确要求。把贴标语、写公开信等传统手段与电视、电话、网络等现代化手段相结合,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开展多层次、大力度的培训工作岁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组织领导队伍、政策指导队伍、技术操作队伍,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需要。
(四)落实工作经费。为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中央财政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公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给予补助。省财政安排资金,根据各地工作量、工作进度、工作质量、资金到位情况实行以奖代补,并建立先预拨、后清算,分次考核、分次奖补,资金与工作进度同比例拨付,建立台账、销号&制管理等机制;同时安排资金,用于省本级开展宣传、培训、软件开发、建立数据库等。各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完成。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认真执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定期上报制度,省里实行“双月通报制”,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由县级组织自查,市(州)级组织核查,省级组织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彻底、走过场的地方,责令限期整改多问题严重的,推倒重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整体工作完成后向农业部报告。
&附件:2015年基本完成确权工作的县(市、区)名单
2015年基本完成确权工作的县(市、区)名单
& 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黄石市:西塞山区、阳新县
&&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竹溪县
&&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远安县、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
&&襄阳市:樊城区、宜城市、襄城区、保康县、老河口市
&&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县、沙洋县
&&孝感市:大悟县、安陆市
&&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石首市、松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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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宁市:咸安区、嘉鱼县、崇阳县
&&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
&&恩施州:巴东县、鹤峰县
&&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今年全省关闭退出煤矿205处_网易新闻
今年全省关闭退出煤矿20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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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年全省关闭退出煤矿205处)
记者金路遥报道:6月28日,记者获悉,我省近日就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专门出台实施方案,明确“十三五”期间,全省关闭退出煤矿283处以上,退出产能1868万吨以上,保留的煤矿全面实现正规开采。
我省要求,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按照标准落实年度关闭退出任务,退出煤矿必须关闭到位,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拆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落实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并保留项目实施前后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
年底前应关闭到位的煤矿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明确的十三类落后小煤矿,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2号)规定发生事故应予依法关闭矿井;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
另外,产能30万吨/年以下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应在2018年底前关闭到位。
我省明确,从今年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同时,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期换证的煤矿,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完善、未实现正规采煤方法开采、未淘汰木支护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
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
作者:金路遥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本文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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