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宣传广告

&国办印发意见&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来源:&&&&
  据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要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意见》指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意见》指出,要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清偿欠薪责任。要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有关部门征信系统。要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 人民日报 》( 日 04 版)
(责编:曹昆、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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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时间: 10:13:00作者:吴强 石汝燕新闻来源:正义网
  新形势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用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本文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为论点,探讨了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并就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概述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界定。在对拖欠工资的认定上,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界定。《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1个月,当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即为拖欠;工资必须足额发放,不足部分也为拖欠。此外,拖欠工资还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等。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
  1.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社会稳定。有的地方政府长期拖欠建设企业和民工工资,不但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而且损害了民工利益,为整个社会不讲信用,各行各业拖欠各种款项和民工工资起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拖欠民工工资可能导致群体性聚众滋事,使经济问题社会化、社会问题治安化、治安问题政治化。[1]
  2.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的流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此以往将严重打击农民流动的积极性,使众多农民困守农村,必将加大有限土地的承载负担,破坏农村的生态环境。农民收入不增反减,必然使农民对现实不满,甚至造成农民群体对党和政府敌对情绪的滋长,阻碍现代化的进程。
  3.影响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市(镇)化进程。不能按时给辛苦劳动的民工付酬,摧毁了农村家庭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而且使农民扩大再生产的希望破灭!这样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越是得不到工钱,越勒紧腰包,越抑制即期消费,消费预期愈益悲观,整个农村的消费市场就难以启动,势必影响农业非农化、产业化和农村城市(镇)化进程。[2]
  二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当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很多,如企业经济效益差,政府相关部门重视不够等等。笔者仅从建筑市场不规范,农民工自身的缺陷,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仲裁和诉讼的不足等方面进行阐述,具体而言可分为:
  (一) 建筑市场不规范
  1.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建筑市场混乱。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首先具备用人资质,即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非个人。但现实中,大量没有营业执照而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农民工的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如在一些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存在着大量的服装厂等私人作坊和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私人砖厂。拿建筑业的农民工来说,绝大多数依赖于包工头而非用人单位,而包工头没有用人资质,不属于用人单位。[3]
  2.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赔偿损失。然而事实上,用人单位从交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侵权后便于逃避责任等角度考虑,一般都不愿意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本人出于“跟着老乡干或者是老乡介绍的、不签劳动合同也没事”以及“怕被解雇不敢要求签订”等方面的考虑,在用人单位不签订的情况下,也不会主动坚持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农民工自身的缺陷
  1.盲目出门打工。农民工在出门打工之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在听信老乡的介绍,或者根本不作任何了解的情况下,带上很少的路费和生活费就来到对他们来说完全陌生的城市,为了继续生存在找工作方面处于被动境地。
  2.寻找工作途径不正规。盲目进城的农民工没有钱或者不愿意通过正当的劳动中介机构寻找工作,而往往是通过熟人、朋友、老乡的介绍,或者在车站和马路边的非法劳务市场等待别人的雇佣,这就极容易受到非法用工单位和黑包工头的欺骗。[4]
  3.维权能力差。部分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道应当怎样解决,或者不知道如何正确解决。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打工过程中很难收集和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证据,导致日后很多事实因为无法举证而难以查清。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
  1.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处罚,使得欠薪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有的地方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工人可以要求拖欠总额1~5倍的经济补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处以5千至5万元罚款。但是各地从没有工人得到过补偿,也从没有企业受到过处罚。欠薪者不受法律制裁,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肥己的机会,从而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
  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不足,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更无权扣人而眼看着准备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而公安部门对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有的逃匿者被农民工抓回来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没办法处理,只好放人。
  3.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过长。劳动部门接到欠薪投诉举报后,先向企业劝说、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立案后1个月内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15天内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执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3个月的复议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农民工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仅仅一个行政处理程序,至少要三四个月才能完成,农民工们根本拖不起。
  (四)法律程序的不适宜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条件苛刻。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至少必须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劳动合同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权利被侵害的有关证明。还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和案件处理费。提交上述证据材料和费用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农民工的仲裁申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否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5]上述条件均符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决定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繁琐的程序和相对于农民工工资来说高额的仲裁费用,已经成了阻碍农民工依法维权的一道重要的门槛。
  2.法律维权难实现。通过法律途径追薪是我们这个向法治迈进的社会里人们首选的办法,然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之路却使农民工们望而却步。首先是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当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60天的,仲裁庭不予受理。但由于农民工大多是在施工企业允诺的年底付薪不能兑现、寻求行政干预无效之后,才走仲裁之路的,且不说时效问题往往过了期限,就是仲裁的方式是否为农民工们所选择都是问题,在行政干预都无效的情况下,凭着朴素的心理,农民工们还能相信仲裁吗?何况连工资都没有的时候,拿什么来交仲裁费?而若进入诉讼程序,按规定要先经仲裁,否则法院不受理。况且诉讼成本昂贵,农民工打不起官司,因而鲜见追讨欠薪的案子走上法庭。可见,诉讼和仲裁都不是农民工可以选择和愿意选择的讨薪途径。
  三、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措施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加强执法,保障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应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
  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类似民事申诉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对产生纠纷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办结,从简从快处理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化解社会矛盾。
  其次,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地居民提供法律援助,也应为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
  (三)解决纠纷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 绿色通道”
  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门,是因为农民工们没有时间没有钱去仲裁打官司。农民工索要工钱的时间性很强,他们一般是在家里夏收和春节时开始索要工钱,由于回家时间紧,因而耗时耗力、程序烦琐的“法律途径”对他们来讲并不现实。为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有关仲裁司法部门应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快立案、缓费用、速审理、快执行。
  (四)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工程。垫资工程从 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从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工资行为。
  总之,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作用,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这样才能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本文也只是粗谈了一点看法,希望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贡献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王文韬. 专家分析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北京:新华出版社
  [2]马德峰,雷洪.关于农民工问题研究的新进展.浙江学刊
  [3]叶金强. 农民工外出打工途径探析.现代法学
  [4]马广海.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5]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新视野
[责任编辑:侯志业]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的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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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措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本报5月3日讯(记者 王斌)记者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年我省将通过五项有力措施,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这五项措施是:抓好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严打不签劳动合同行为;抓好工资支付的落实,严惩拖欠工资行为;抓好工资保证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的落实;加强部门联动,发挥…
&&&&本报5月3日讯(记者 王斌)记者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年我省将通过五项有力措施,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这五项措施是:抓好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严打不签劳动合同行为;抓好工资支付的落实,严惩拖欠工资行为;抓好工资保证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的落实;加强部门联动,发挥部门的源头治理作用,定期利用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社会公布、行政司法联动,集中向社会公布一批,向有关部门通报一批、向司法机关移送一批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此外,我省还将做好有关打击非法用工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等。
( 责任编辑: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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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 部门积极协调
【日09: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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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部门积极协调
  三江都市报讯(记者张波)近日,井研县的王超和沙湾的王志刚等人向本报反映,他们于2013年11月负责峨眉山市符溪镇几个村的村民入户饮水工程施工,至今还没有领到工资。
  据王志刚介绍,他的朋友雷某是徐州市某水利公司的技术总监,2013年9月,雷某找到他,让他负责峨眉山市符溪镇新乐村、符泉村、丰收村、汪坪村几个村的农村自来水入户工程施工,共涉及1313户村民。&从2013年11月份起,我和朋友王超负责此工程,一共有四五十个农民工参与施工,但是对方欠着我们的工资款不给。&王志刚说,雷某先前付给了他们一部分资金,现在还差他们12万余元的工资没有付。雷某从2014年7月起&消失&,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打不通,公司对此不予回复。很多农民工找王志刚和王超要钱,但二人由于无钱支付,过年都不敢回家。   日前,记者就此事来到峨眉山市水务局了解情况,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负责农村自来水主水管道的工程招标工作,入户的支水管道工程则是村民自筹资金,由村上自己找水利工程公司施工,对此他们没有参与。   记者又来到峨眉山市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了解了基本情况。2日上午,峨眉山市水务局、徐州市某水利公司都到劳动监察大队就此事进行协商,徐州市某水利公司的态度也很积极。目前监察大队正在对施工农民工人数以及涉及的金额进行统计,并与峨眉山市水务局、峨眉山市符溪镇政府、徐州市某水利公司联系,积极协商处理此事。   &如果协商失败,我们将按程序受理此案。&该负责人表示,他们会争取尽快把此事处理好。
(责任编辑: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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