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看着李某请白粉仔几个人起打一个将(堂兄弟姐妹李某残疾人)重伤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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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下列情况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黄某被姚某殴打后扬言要报复,姚某听说就拿出一把菜刀,被许某劝阻在一旁,此时黄某想先发制人,就从姚某手中夺过菜刀,将其砍成重伤。对于黄某行为的认定B.李某身强力壮,对体弱的张某不满,伺机报复,一日见其和女友在一块,遂调戏侮辱其女友,张某看不过就抡起一根铁棍扑向李某,李某轻而易举的夺下铁棍,并借口防卫将张某手臂打折。对于李某行为的认定C.一个晚上,一便衣民警夜晚巡逻,在检查三轮车时被远处的司机误认为窃车贼,司机立即找了几个人手持铁棍赶到现场,而民警也以为遭坏人袭击,双方因误会而发生冲突,民警开枪将司机打死。对于民警行为的认定D.一日夜晚吴某在一僻静小巷行走,见一陌生人突然袭击他,遂挥拳打去,直至将其打瘫在地。后查明此陌生人为一狂暴性精神病人,经常袭击路人,已造成好几起轻伤事件。结果精神病人被吴某打断一条腿(轻伤害)。对于吴某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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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首先认定赵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是指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以上关于黑社会
的界定可知,赵某等人的犯罪结合,够不上犯罪集团,他们之间并没有组织性,没有首要分子,也没有领导者、组织者和被领导者、被组织者之分。4人只是临时相互勾结,犯罪活动也不具预谋性。因此,赵某等4人只能算是一种结伙犯罪,不能称之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所以也不构成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2.赵某等人在太山镇要走农民鱼、肉的行为应当定寻衅滋事罪,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 &3.赵某等人在王某瓜地的行为,赵某等四人均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赵某等人本来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后来发展到殴打王某,致使王某重伤,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而且四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虽然伤害行为是其中一人作出,但四人均构成该罪(共犯)。
& &4.赵某等人与店主打斗的行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本来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聚众斗殴,但造成他人重伤,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
& &[考点]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
& &[解析] 1.理论讲解参见答案,参见《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2.参见《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注意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中,必须要求各情形均没有构成犯罪,如果各行为构成犯罪,将定相应的犯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 &3.参见《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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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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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
答题要求:
&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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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第&2&题: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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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目前各个高校&婚禁&的大门基本打开,但还不彻底;而生育的大门还是关得很严,要么退学,要么放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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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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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第&3&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案情:严甲与周乙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垃圾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严甲体格较壮,周乙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乙之弟周丙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周乙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严甲身上乱抡,严甲遂伤。经医院诊断,严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严某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严某不服,径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乙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丁独任审判。
& &问题: 1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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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第&4&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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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知识点 & “(10分)材料一 据媒体披露,6月15日...”习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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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材料一 据媒体披露,6月15日,河南原阳一家长反映他的儿子帅帅(化名)两天内被校长的儿子张老师毒打四次,所谓的原因竟然是怀疑儿子偷了校长的手表。另据报道,某校初二甲班学生彭某因不满篮球比赛成绩,与乙班学生李某发生口角后,纠结一帮同学在回家路上将李某打成重伤住院。材料二&七年级学生陈雷的父母因为工作关系常年不在,陈磊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最近一个多月以来,陈磊借口学习压力太大经常旷课去网吧“放松”,爷爷奶奶一向娇惯孙子,认为孩子那么小,不必抓得太紧,陈雷也对前来劝他去上学的同学说道:“上不上学是我自己的事,你们管不着。”(1)上述材料一中老师毒打学生和彭某等人将李某打成重伤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什么权利?帅帅的父母和李某的父母可以依据哪些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4分)(2)请结合权利和义务的相关的知识,对材料二中陈雷和他爷爷奶奶的言行进行辨析。(6分)答: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4分)&
本题难度:一般
题型:解答题&|&来源:2014-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八年级上学期期末考试政治试卷
分析与解答
习题“(10分)材料一 据媒体披露,6月15日,河南原阳一家长反映他的儿子帅帅(化名)两天内被校长的儿子张老师毒打四次,所谓的原因竟然是怀疑儿子偷了校长的手表。另据报道,某校初二甲班学生彭某因不满篮球比赛成绩,与乙班...”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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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材料一 据媒体披露,6月15日,河南原阳一家长反映他的儿子帅帅(化名)两天内被校长的儿子张老师毒打四次,所谓的原因竟然是怀疑儿子偷了校长的手表。另据报道,某校初二甲班学生彭某因不满篮球比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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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考点的理解。
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与“(10分)材料一 据媒体披露,6月15日,河南原阳一家长反映他的儿子帅帅(化名)两天内被校长的儿子张老师毒打四次,所谓的原因竟然是怀疑儿子偷了校长的手表。另据报道,某校初二甲班学生彭某因不满篮球比赛成绩,与乙班...”相似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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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材料一 据媒体披露,6月15日...”的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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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首先认定赵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是指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以上关于黑社会的界定可知,赵某等人的犯罪结合,够不上犯罪集团,他们之间并没有组织性,没有首要分子,也没有领导者、组织者和被领导者、被组织者之分。4人只是临时相互勾结,犯罪活动也不具预谋性。因此,赵某等4人只能算是一种结伙犯罪,不能称之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所以也不构成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赵某等人在太山镇要走农民鱼、肉的行为应当定寻衅滋事罪,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3.赵某等4人在王某瓜地的行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赵某等人本来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后来发展到殴打王某,致使王某重伤,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而且4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虽然伤害行为是其中一人作出,但 4人均构成该罪(共犯)。
  4.赵某等人与店主打斗的行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本来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聚众斗殴,但造成他人重伤,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
[考点]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
  1.第1问,参见《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第2、3问,参见《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注意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中,必须要求各情形均没有构成犯罪,如果各行为构成犯罪,将定相应的犯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3.第4问,参见《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多次聚众斗殴的;
  (2)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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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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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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