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健康无忧c款缺点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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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大病保险的7大陷阱
来源:向日葵保险网编辑:
摘要:随着医学技术越来越发达,大病即重大疾病的治愈率越来越高,购买大病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今天我们就来细说购买大病保险的7大陷阱,为投保人投保“指路”。
随着医学技术越来越发达,大病即重大疾病的治愈率越来越高,购买大病的人也越来越多。专家建议家庭购买保险首选健康险,大病保险则健康险中必不可少的险种。但是大病保险条款中对于大病的定义、大病赔付标准等方面的描述很多都是专业的医学术语,一般的投保人根本不可能完全明白其中的指代,直到出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说能赔就能赔,不能赔就不能赔,这样的保障是真的保障吗?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细说购买大病保险的7大陷阱,为投保人投保&指路&。
陷阱一:赔偿按身故并不是按大病
太原市民董国柱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的妻子王绒线2003年4月患脑干出血送到医院当天就去世了。悲伤之余,让董国柱略感欣慰的是,他的妻子2000年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购买了一份长健医疗保险。妻子去世后,经过向医生咨询,董国柱了解到,脑干出血属于脑中风的一种,而脑中风恰恰就是保险合同中列出的12种重大疾病之一,按照他的理解,这就意味着对于妻子的病逝,保险公司要按重大疾病来给予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重大疾病赔付的保险金额应为3万元。
但是,当董国柱去领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支付6000元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中对脑中风有明确的定义,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也就是说,要想按脑中风理赔,必须同时满足这3个条件,并且要达到指定的6个月时间,而被保险人王绒线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脑中风的条件。因而不属于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的规定,只能按身故给付保险金6000元。
在很多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赔付金额规定上,多数公司都规定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如果相同保额、相同价格,身故不赔保额,而是退费的话,就等于在客户应享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凭空抽掉了&身故&一项,这对投保人来说,明显属于不公平条款。
陷阱二:治疗方式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则不赔
日,董宏思打了一年的官司终于胜诉,并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拿到了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05年1月,42岁的董宏思患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花去治疗费3万多元。出院后,董宏思想起自己两年前曾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年5010元,保额为10万元。而他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险上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于是他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对董宏思的质疑,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条款中的给付条件,建议暂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董宏思的主治医生则表示,目前临床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治疗有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式。对病情严重的病人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手术治疗主要采取的是引流。灌注加引流实际就是一种清除手术。但是这一解释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引流&和&坏死组织清除&是两种手术,依然拒绝赔偿。
虽然董宏思的官司胜诉了,但目前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中仍然充斥着类似条款,条款要求患者必须按条款要求的手术方法治疗,才可以得到赔付,但其中很多都是过时的治疗方式。比如,某外资保险公司大病险的条款有这样的规定,&癌症:&&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但医生解释说,现在癌症的病理诊断全都是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两种,那就只能切样检查,但是这种检查方法就排除了现在发病率比较高的癌症(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症,也就是说,患者只能捱到晚期再去医院检查,否则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何先生投保了40万元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近8万元。两年后,左肾因患癌症被手术切除,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不能给付,理由很简单:条款约定的身体全残是指身体完全永久性残废。因左肾疾病导致的左肾缺失并不符合身体全残的范畴,两个肾都失去了才符合。但是如果两个肾都失去了,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死亡,重大疾病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陷阱三:附加的诸多额外责任只是噱头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外还有额外责任,以此使人误以为额外责任越多买得越值,实际上其中很多额外责任并无实际意义。比如,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而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哪里用得着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呢?
此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纯属假慈悲了。
不过,重大疾病保险中也有一些有价值的额外责任。如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规定。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是指当投保人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相当于将有限的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障的大病范围,只要医院证明此人&不久于人世&,就可以申领保险金。
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则规定在投保人如果遇到出差等情况而不能及时交纳保费时,保险效力可延续到续缴保费时。
陷阱四:大病保障范围不是越广越有用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霍先生于2003年不幸身患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及时住院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龚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拒赔,理由是该病不在500多种病例之列。而另一家公司仅列有10种病例的明细中,只用&癌症&(原位癌除外,原位癌一般多指癌变仅限于粘膜或皮肤表皮的鳞状上皮内,尚未破坏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属于早期癌,经手术和中医药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复)一词就已将包括&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在内的所有癌症都纳入了保障范围。由此可见,保险条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种越多,未必就意味着保障范围越广。
在赔付额度上,各公司的规定也有不同。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也就是说,当投保人被诊断为大病后,在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只能获得16万元,其余的4万元要等投保人再患上另一种&二类大病&后才能赔付。
陷阱五:以保费低来诱导投保人买短期险
大病险有两种:消费型和累积型。消费型是指如果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算白花了;而累积型则是每年交一定金额,连续交很多年,保障也是连续的。通常到很高的年龄(比如88岁),如果这期间得了保险规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额赔付,保险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时没病,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的保险金。
正因如此,消费型和累积型相比,保费要便宜不少。很多代理人会以此为由诱惑投保人投消费型大病险。虽然一年期的险种看似保费低廉,但没有太多实质的保障意义。如果每年续保,由于大病险的费率是随年龄增大而增加的,显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长期的大病险一般是按照你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纪越轻,投保人要缴的保费越低。
以保额20万元为例,薛女士34岁时续保,仅需保费1040元,44岁时再续保时,保费就已增至1780元,而在45岁续保,保费已激增至4220元。投保人如果长年累月地投保消费型重大疾病险,总的保费支出实际上要远高于购买累积型重大疾病险。仍以薛女士为例,如果她想要在50岁之前一直拥有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按短期型算,每5年续保一次,每次续保5年,共需缴纳保费9.5万元。而按长期型算,可在30岁时一次性投保,20年限缴,缴纳保费总额仅为5.2万元。
陷阱六:附加大病险费用高
现在保险公司有时会推出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是作为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却不一定是投保人需要的,而且这些主险与附加险的组合之间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费还要比单独做主险更高。
另外,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分红型的重大疾病险,也要比不分红型费用高。而实际上,购买主险最好是买不分红的。因为分红型承诺的红利不是有保证的,只是预期,而且买大病险是为了买保障而不是投资,追求是用最小的花费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多花钱没有必要。
陷阱七:保险公司随意更改条款
不少健康险或大病险的格式条款中,均有对大病的范围或保险费率的调整规定。如某人寿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围调整后,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及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还有的公司条款中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这实际上是对客户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霸王条款。假设投保人以4000元/年的保费投保10万元保额的大病保险,第二年保险公司就告知:保费上调500元,若继续维持保单效力,就要按照4500元/年交费;而拒绝继续交费,则合同终止。这样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受损失的都是投保人。
事实上,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险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依照法律规定,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费率等做出调整前,已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按新调整的规定进行变更时,应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协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针对调整后的范围或费率的条款做出是否接受的选择。因此,在投资重大疾病险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有类似的条款,如果有,最好舍弃,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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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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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范房屋中介陷阱
五大法宝让您无忧租赁
靠“房源黄牛”经营
  牛”,通俗地说就是一”,通俗地说就是一些小中介公司由于缺少房源而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便到其他中介公司寻觅房源的人,这些人在房地产中介行业被戏称“房源黄牛”。“房源黄牛”寻觅房源的具体做法是:一些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在看到大的中介公司的房源传单或广告后,佯装成租客实地看房,却总是以各种理由谎称对房子不满意。事后,这些“租客”就想方设法联系到房东,并以各种诱人的许诺引诱房东把房子挂到自己的公司。
这样的事情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已经并不新鲜了,但却还是有很多业主把自己的房子委托给了这样的中介公司。
  如果您有房子要出租,一定要小心这类中介公司。因为把房屋信息挂到这类中介公司,恐怕得到的服务是大打折扣的。而且这些中介公司扰乱了房产中介市场的秩序,很可能和被盗窃房源的中介公司发生纠纷,从而使您也受到牵连,使房子不能按预想出租。所以当您的房子已经挂在了一家自己认真选择的中介公司后,如果有另外的素不相识的房产中介公司三番几次热情的打电话给你,即使他们的条件开得不错,也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当初的选择,以免掉进靠“房源黄牛”经营的房产中介公司的陷阱。
  超范围经营和异地经营
  超范围经营和异地经营是中介公司违规经营常见的两大类。
  所谓超范围经营就是一部分房屋信息咨询公司,虽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资质证书。此类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明确注明“免中介”的,只能进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收取信息咨询费,不能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不能收取房屋中介费,如租赁佣金。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是不合法的,当然也是靠不住的。
  所谓异地经营,就是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与实际经营的地址不在一处,或者不在同一行政区内,这也是不合法的。接受这种中介公司的服务,一旦出现争议,调解时常常出现相互推委、扯皮现象,给您的房屋正常出租带来障碍。
  没有保障的房源或者房客信息
  许多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客或者房源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都不够,租赁双方的利益都难以保障。
  其一是房屋租赁价格的不准确、不透明。他们张贴的房源信息常有许多都没有标出具体价格,其工作人员则以房子究竟租多少钱,还得与房主商量为借口搪塞求租人,这不但损害了求租人的利益,其实出租人的利益也难得保障,因为这里面可能会有比较恶劣的吃差价行为。即房屋中介公司告诉求租者的租金价格高于房主的报价,且瞒住租赁双方,这事实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中介公司恶意吃差价的目的。
  其二是房屋中介提供的房客信息不全或者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把房子租给背景不可靠的人,其结果可想而知。
  所以,如果把房子交给中介公司代理出租,第一要慎选中介,第二还要监督他们提供的服务质量,尤其是要注意他们公布或者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
  频频签约多收钱
  租房中介服务费,也就是佣金是房屋中介公司一笔不小的收入,一些中介公司就在这方面费尽心思,做起了文章。
  比如,一些中介公司在鉴定合同不长时间就告诉房主又找了更好的下家,不仅每月租金提高,而且租赁时间也很长,并保证解决好后续事宜。在中介公司的再三游说下,一些房主禁不住高租金的诱惑最终违约,然后和新下家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又交一个月的中介费。但没过多久,这些中介公司又会以找到更好的下家为借口,建议房东是否考虑重新签订合同,而房主一旦应允,便又掏一个月的中介费用。如此一来的结果就是房客频频换,房主得到的实际利益并没有增加多少,甚至减少,但中介公司却在短短几个月内收了几笔中介费。
  如果不想落入中介公司的这种陷阱,出租方一定要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或许房租是高了一点,但考虑到交掉的中介费、房屋空置期间的损失,以及你为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实际上房东们大多是得不偿失,而这其中的受益者只会是中介公司。
  格式合同陷阱
  格式合同陷阱主要表现在目前房屋中介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代理合同,一方面太过简单,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合同上的条款基本都是用来约束客户的,而对房屋中介没有任何约束。中介公司的经营者大多采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或者利用消费者没有合同意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租赁市场的中介公司所使用的合同大多数是由经营者起草的格式条款,不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对等,更没有解决争议的约定条款,如此一来,一旦出现争议,消费者往往没有凭证或仅有一份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出租方的合法权益显然很难得到维护。于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便以无合同或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内容做为托辞,不服务、不退款,甚至反诬消费者违约等。
  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自己拟订的合同。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房屋中介一般总是站在维护自己利益的立场上,事先拟订填好本应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制作成格式条款。事实上,所有的合同文本都是可以修改的,有些合同还包括留待双方约定或补充的空白行,不仅合同的空白部分要协商后签订,就连合同已经印刷完成的部分也是可以更改的。消费者一旦签订了格式合同也不必惊慌,法律对于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的处理早有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尽管许多房屋中介都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但是中介市场鱼龙混杂、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也是不争的事实。像上文提到的中中介公司违规操作的情况还很多,因此提醒想做房东的业主们,在委托中介公司出租房屋时,为了有效的防范中介租赁陷阱,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委托中介公司出租前要详细考察中介公司的资质和信誉
  考察中介公司的实力和口碑
  一般情况下,一个中介公司规模越大、品牌越响越可靠。但看一个中介公司是否可靠还要看其实力和口碑,而不要听信其广告。因为某些中介公司虽然也在报纸上做房屋出租信息的广告,甚至标注出有许多连锁店或者有许多分部、分店,但实际上其销售网点往往少得可怜,业务人员不过几十人甚至十几人,有的就是几个人,把房子委托给这样的中介公司就要多加小心了。
  考察中介公司成立时间的长短
  新成立的中介公司在客户与房源信息来源方面往往很难建立畅通的渠道,因此大多不具备“房屋银行”这种专业代理模式的操作水平。而一些历史较长的公司则比较注重开发严谨的管理模式,从管理上具备极强的内部监控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能够很好的杜绝卷款潜逃等类似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当然也不是说历史较长的专业房屋银行就不会坑害业主,在中介市场不规范的环境下,您还要时刻防范着与您合作的中介公司,才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考察中介公司的信誉记录
  有信誉的中介公司在工商局与中介事务所的投诉记录几乎为零。因为讲信誉的公司会十分注重客户对自己公司的评价或满意度。相反,黑心中介或骗人的中介公司,虽然具备中介营业资质,但是在工商局与中介事务所的记录却时常是劣迹斑斑。因此对于中介公司的考察还应包括中介公司的投诉记录及其信誉在工商局备案情况等。
  而且,在“坚石事件”等一系列黑心中介欺诈行为曝光以后,一些地方的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也加强了对中介信誉的监督。比如,北京市推出的“放心中介”就是在这方面的尝试。这些“放心中介”是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的房屋经纪公司,这些房屋经纪公司除要遵守“放心中介”活动章程外,还要向市国土房管局下属的北京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缴纳5万元的信誉保证金。“放心中介”一旦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可以使用信誉保证金对消费者予以赔付。
  但需要注意的是“放心中介”≠终身荣誉。您需要随时查询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公布的
“放心中介”新名单,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考察您准备委托的中介公司的信誉。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公司卷款事件足以说明这一点。坚石公司是北京首批“放心中介”,但在2003年5月却已主动退出。而这种变化没有引起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注意,最终为中介骗款得逞埋下了隐患。
   2、合作中,既要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让自己的房子租出一个好价格,是任何一个房主都期待的事情,但自己的房屋到底能租出怎样的价格,并不是您一厢情愿的。一般情况下,同类型的房子价格相近,您自己的房子到底能租出什么样的市场价才合理,相信您多咨询几家大的中介公司自己就能有谱儿。如果和您同类型的房子中有租出高价的,那肯定有其可以租出高价的原因。或者是房屋的室内布置高档,或者是其他方面更好的满足了求租者的需求。总之,你要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期待有什么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发生。
  如果真有中介公司给您的房子开出天价的租金时,您千万要注意了,因为一般骗子骗人都是利用人们追寻高价或者其他贪便宜的侥幸心理。相反,如果您以比较成熟的心态对待房屋出租市场,对自己房子的租金有比较切合实际的心理准备,被骗的机会可能就会大大减少了。
   3、签订规范性的代理合同
  不负责任的中介公司一般不会在代理合同中标明自己在租出房屋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检查中介公司的代理合同是否规范,是否有为所委托的房屋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是业主保障自己正当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认真签署和中介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确定您与中介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首要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委托人追究受托人有关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在与中介公司约定委托、服务的具体内容时,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认真阅读合同各项条款
  要想签好房地产经纪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认真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的格式合同有异议的,可对该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签字或签订补充合同。
  避免条款语句模糊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订立委托事项,避免单纯使用“与租赁有关的所有事宜”等类似含义模糊的语句,明确规定中介公司就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
  明确约定代理的期限
  明确约定委托、服务的期限,如以租赁期结束为期限或以成功签署租赁合同为期限等。
  约定中介公司必须履行定时告知租赁情况的义务
  就租赁涉及各事项全权委托中介公司的,应特别约定中介公司得定时告知房东租赁有关情况(包括承租人是否按时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租赁房屋使用情况、承租人提前退租等)的义务。
  明确约定中介费的收取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租赁代理费的收取,应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由租赁双方协商一次性支付。
  售后服务内容条款也很重要
  中介公司有无按时支付房租,有无协助赔偿,有无先行赔付等售后服务相关内容都是房东出租房屋需要考察的。有了这些售后服务的承诺,房东才能放心进行房屋的委托。
   4、租赁活动过程中要办理正规手续
  从事房屋租赁活动时,应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将房屋出租给外地人员的,要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士或外资机构的,应办理涉外安全审查手续。从事房屋转让活动时,应如实填报真实成交价格、依法纳税,不给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制造黑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的机会。
   5、 留心房屋租赁出台的新规
  近期屡屡发生的中介携款潜逃案件,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让银行介入租房交易,通过金融行业的诚信托起京城租赁市场的整体信誉,这也是有效解决目前房屋租赁市场存在风险的一个途径。比如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详见房东维权法律工具部分)此办法从日起施行。在租赁代理业务中租金交、付存在付款周期及付款时间的差异,如经纪机构往往按季甚至半年收取承租人租金,再按月向出租人支付,这样就使大量客户租金滞留在经纪机构。
  而根据新办法,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屋中介必须与指定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并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由银行对代收的租金实施“监管”,即银行不是按照经纪机构的指令而是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对租金进行代收、代付。房地产经纪机构只能对其所得的佣金部分进行支配,保证了承租人交纳租金和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安全。
怎样防范房屋中介陷阱 五大法宝让您无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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