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社群主义如何进行公民教育育观的内容

一、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论文文献综述)

周四丁[1](2020)在《国家治理的伦理维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好国家是治理出来的,坏国家也是治理出来的。国家治理是国家治理者借助德治、法治等等手段进行国家整治的活动。要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深入系统地探究和认知“国家”这一概念的内涵。“国家”不是黑格尔所说的那种抽象实体,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体地说,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达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国家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更是不断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特征,但它们也具有某些共同性;国家治理是所有国家形态获取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根本途径。国家治理不仅是一个实然意义上的政治问题,还是一个应然意义上的伦理问题。将国家治理视为一个伦理问题,这不仅意指人类的国家治理活动需要伦理的价值导航和护航,而且意指国家本身内含伦理精神。历史地看,人类创建国家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幸福;或者说,人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善创建国家的。国家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社会资源,因此,分配正义往往是国家治理旨在实现的目的善。由于公配正义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通的,我们也可以将维护公民基本权利视为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为了实现分配正义,国家治理者往往诉诸德治与法治手段,这说明国家治理还内含工具善。德治强调治国理政者的道德素质与榜样示范作用。法治不仅要依法而治,还要依良法而治。法治之善是指法律应基于人性而不是完全顺应人性。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现代政党政治中,国家治理需要由执政党来实施,因此,执政党党德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执政党党德是通过执政党的制度建设状况和执政党党员的美德状况得到体现的。执政党的制度建设应该充分体现公正性,执政党党员应该培养奉献、忠诚、廉洁等等美德。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自身的党德建设。国家治理也需要建立在良好的公民道德状况基础之上。公民道德状况的好坏,不仅反映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水平,而且会对执政党的国家治理活动产生深刻影响。在当今中国,我们党十分重视公民道德建设,其理由之一是要通过推进社会公德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家庭美德建设和个人品德建设,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同时为新时代国家治理提供价值支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党坚持走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并驾齐驱的道路。国家治理不仅涉及国内事务,而且涉及国际事务。当国家治理活动延伸到国际领域的时候,它应该受到国际伦理的规约。国际伦理要求世界各国正确认识和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国家与国际社会的伦理关系,其实质是要求世界各国以合乎伦理的方式认识和处理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民族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具有深厚的国际伦理意蕴,它反映了当代中华民族对国家、国际关系、世界格局、国际正义、人类文明等等进行伦理认知所达到的国际伦理境界。

顾超[2](2020)在《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研究》文中认为就近代世界历史而言,伴随着民族运动和民族国家的兴起,民族主义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性的意识形态,并从欧洲蔓延至全球。仅仅在20世纪,在全球范围内就发生了三次大规模的民族主义浪潮。也正是在这一进程中,中华民族从一个自在民族走向了自觉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开始以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参与到国际事务之中,中华民族开始具备了国族的身份和象征。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和国家提出了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对内来说,是以共同体的形式把握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不断凝聚起中华民族应对危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精神力量;对外来说,通过区域共同体实践的外溢效应和示范效应,进而迈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从古至今,西北地区由于其历史、区域和自然条件等因素,不论是在王朝国家,还是在现代民族国家之中,都处于一个特殊的位置。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带一路”倡议下,西北地区的现实任务和战略地位日益突出。研究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问题,既是回应党和国家重大的、宏观问题的现实需求,也体现了理论的自觉性和实践的针对性。作为理论命题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及其意识的研究,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重要问题。一方面,从理论与实践的溯源来看,充分考量近代以来关于中华民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以及逐步确立起的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框架。又从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和西方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深处,挖掘出多语境、复杂态下的共同体形式。并且将中华民族与共同体思想有机结合统一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实践中。另一方面,从核心概念的分析来看,提出从政治国家共同体、历史文化共同体、社会生活共同体、精神命运共同体四个维度上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进行系统把握。同时,从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出发,提出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重向度。第一重是从物质决定意识的决定向度上,提出民族意识是对民族本体的客观反映;第二重是从意识的历史性生成向度上,分析不同时代条件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表现;第三重是从意识的能动性向度上,从理论层面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价值性考量。再者,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较大程度上理解为一种认同,从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五个方面勾勒出认同视角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谱系。作为现实命题的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进一步聚焦和把握西北地区的特殊性,提出西北地区在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优势、机遇、劣势和挑战。从优势上看,西北地区在历史上进行着各民族间频繁的交往交流交融,并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各民族的优秀文化,既有中华民族的共性文化,也有各民族独有的特色文化,还有与异质文化、文明的往来。同时,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与西北各族人民一道进行民族救亡图存、追求团结统一的伟大斗争中,一方面产生和奠定了西北民族地区治理的政策基础,另一方面塑造和涵养了丰富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红色文化基因。从机遇上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机遇下,形塑和奠定了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实施了惠及西北各族人民的现实举措。在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机遇中,拓展了西北地区的发展空间和动力。在西北边疆治理的现实机遇中,深入推进依法治边、依法治疆进程中,提供了稳定的内外环境。从劣势上看,经济方面的差距无疑是明显且深刻的,同时在民族与宗教问题上的复杂性、教育水平相对较低以及语言多样性可能带来的沟通不畅等,在增强个体、族群意识的同时,淡化了共同体意识。从挑战上看,存在着诸多外部威胁与干扰。一是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这一思潮由来已久,作用于客观历史和人们的历史观念,消解着西北地区的历史传承与史学研究;二是多元文化主义,主张每一种文化都必须有其身份和定位,看似合理实则潜藏着以多元分离和分解主流的风险;三是“三股势力”,其中暗含在民族主义基础上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以西北边疆为重点渗透区域,并有向全国蔓延的趋势,威胁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稳定和总体国家安全。结合以上理论与现实的分析,在发挥优势、抓住机遇、规避劣势、应对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了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路径。首先要有一些最为基本的遵循来保证前进的方向,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好宗教的因素,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西北地区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其次,在宏观方略的建构上,作为共同体的中华民族建设及其意识培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立足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整体,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法治六个方面进行系统谋划和宏观安排。最后,实践的生命力和效度体现在落小、落细之上,作为教育活动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最终要从教育的主体内容、关键环节、心理引导、语言桥梁、现实载体、实际效果和人才队伍等方面具体下功夫。

李亚娟[3](2018)在《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文中研究指明中国自1986年开始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时至今日已经进入“七五”普法,但普法三十余年效果却远未至预期。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必然的选择,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的法治中国也是执政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也指出“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而在“生产力水平显着提高,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更突出”的情况下,法律乃至社会的法治就更为重要,因此“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也是法治教育持续深入的动力。但是法治教育要进一步展开必须进行反思,同时要借鉴有益而成功的经验。中共的法治教育历史可以回溯至井冈山时期,涵盖井冈山时期、延安时期、共和国初期与普法时期四个阶段。论文选取延安时期与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进行重点研究,中国共产党在延安进行区域执政的实践,颁布大批条例与法令,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推行法律并开展社会教育,是革命时代的社会秩序重建,服务于战争时局下的政治需求。1970年代末中国开始法制建设,并于1986年开始五年一次的普法教育,同样是执政党在社会动荡后的秩序重整,服务于改革开放、建立法治社会的政治需求。二者都是在受传统中华文化影响的民众心理上,用受西方法律规则影响的法律制度来重建新秩序。从法治教育视角出发,延安时期的政治活动、司法实践与社会教育中蕴涵着朴素的法治教育理念与方式,是法治教育的隐性存在;其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都值得当代法治教育借鉴。普法教育既有延安时期中共执政思维与经验的延续,又面对法制建设大发展,而民众法治意识未能相应跟进的局面,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已经持续三十余年,民众知晓了权利,也开始追求法治秩序,但自上而下灌输教育与条文教育的模式,忽视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法治文化的土壤,同时知识教育的理念也导致普法教育未能实现知法守法的目标。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公民的权利意识增长而维权行动也伴之而起,法律也因为权利话语彰显而相应变化,但公权力主体的法律意识却未能跟进,依然固守治民心态,仅仅把法治教育作为教化公民守法的工具,未能理解现代法治首先是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以保护私权利,因此产生大量冲突并导致政府权威与司法权威不足,进而导致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此外对象化、知识化与形式化的法治教育导致法律本身工具化,虽然权利意识觉醒,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被张扬而蕴涵在法律背后的法治价值却被忽视,导致法治认同不足,因而知法却未必守法,守法却未必信法。在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反思,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借鉴,并参考美国法治教育实践后,明确当代法治教育的内涵为:其是以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理性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一种教育活动,遵循现代法治理念,着力于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素养,以及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现代法治教育的目标应为通过主体意识培育、法治价值认同、法治精神培育实现人的法治化,进而实现社会的法治化。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包含宪法教育、人权教育、权利为本、程序正义四个方面,从知识教育转向价值教育,侧重法治精神与价值的培养。而要实现法治教育的目标,则必须改变主客体的法治教育关系,以平等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进行的法治教育过程,有助于主体自主性的养成、民主平等精神的塑造,通过主体间的理性交往,实现主体的法治化。法治教育作为价值教育,必须回归生活世界,遵从价值教育的规律,从“教育即生活”与“生活即教育”出发,主体的法治化是主体全方位地参与法律生活,在参与中主体性、主体意识、法治意识得到成长,也有助于建立法律认同、重塑司法权威。法治教育过程通过三个途径实现,首先是系统的校园法治教育,除了师资专业化,还应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多学科,以侧重内隐认知的方式螺旋式展开,并注重校园法治文化氛围的培育;其次法治教育应从限制政府公权力入手,在内外力作用下重塑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实践理性为民众塑造守法典范,在民众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最后法治教育要在全社会展开,而其实现途径必然应是整个生活世界的法治化,在生活中认识法律,在生活中实践法律,对法治的认识需要实践理性的过程,对法治的信任是实践理性的结果,生活世界法治化正是法治教育实践理性的过程。

卓力雄[4](2017)在《论法律信仰的再确定及其培育的内在价值》文中研究说明法律信仰在我国的存在与否引起很大争议。科学时代同时也是信仰的时代,因此,法律信仰在我国是存在的。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认同和追求,人们相信通过法律能够达至一种美好生活的理想追求。法律信仰的培育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凝聚社会共识,应对全球化挑战和实现我们国家的现代化转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内在价值,这决定了我们应当重视对法律信仰的培育。

卓力雄[5](2017)在《论培育宪法信仰的现实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在科学时代的今天,法律信仰在我国不仅可以谈论,而且应当大力提倡、努力培育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最终归结为宪法信仰,通过宪法信仰来培育法律信仰是最佳的选择。宪法信仰分为对宪法的认知,宪法的认同,宪法的信任和宪法的信仰四个层次,宪法信仰的对象是宪法所体现的价值,宪法信仰的载体是宪法文本。宪法信仰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凝聚社会共识的理想途径,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客观需要,实现现代化转型的精神支撑。然而,我们现在的宪法信仰存在各种问题,表现为执政党存在的问题,社会民众对宪法的认知和信仰不足,宪法本身存在的问题都不利于我国宪法信仰的培育。宪法信仰培育的现实路径主要有四点。一是发挥执政党在宪法信仰培育中的领导作用,主要是执政党做到依宪执政和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效用。二是法律人对宪法、法律的坚守与扞卫,借鉴西方法律人对法律的坚守与扞卫精神,继承我们历史上对制度坚守的传统,培育现代法律人的坚守与扞卫精神。三是让宪法“活”起来,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实现宪法的稳定化和完善化,宪法的神圣化,宪法的有效实施,发挥宪法日的作用,加强学生的宪法信仰教育。四是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并改造宪法信仰的基因,认真总结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创造性改造和继承传统文化中类似于宪法的基因。

王荣余[6](2017)在《“法律信仰”之再审视》文中认为探讨"法律信仰"的真正内涵,有必要结合中国现实语境予以具体分析和理解,从而规避西方"整体性危机"的不实言论。本文主要通过信仰发展的分期及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对"法律信仰"予以重新审视,强调"法律信仰"的对象应是良法之精神,并且应突显其中人的主体性地位,从而达至一种"真的法律信仰"状态。

马升[7](2016)在《论民族法律信仰是民族法治化的理性基础》文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认真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法治化进程,民族法治化的进程决定于不同地区民族法律信仰的培育和生成程度,所以在理论上研究民族法律信仰与民族法治化及其二者关系,就成为法学理论不能回避的命题。民族法律信仰是民族地区各民族依据自身的经济、文化、宗教、习惯等渐次形成的以当代中国法治核心思想为基础的关于法律的观念意识心理的综合理性,是推进民族法治化的依据和基础所在。

席月民[8](2014)在《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着力点与挑战》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大规模、体系化的立法与普法运动改写了中国20世纪法治发展的历史轨迹。随着大国的成长进入思想视野,对于世界体系的重构性阐释逼迫着中国作出有效回应,法治不再只是表彰政治的德性,承载公民理想对于政制进行规训,而且成为构建中国国家实力的重要方面,乃至于文明忧思的对象。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后,私权与公权的法律博弈并未止步,市场经济法治正呼唤着新一轮的理念和制度创新,这种创

刘小平,杨金丹[9](2014)在《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法律信仰论试图通过唤起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来树立法律的终极权威,进而寻求对中国法治精神维度的型塑,这一目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然而,中国法律信仰论者所作的是一种文化移植论式的寻求,并只就法治本身讨论信仰问题,这导致其理论存在巨大的内在悖论:第一,法律信仰与传统的割裂;第二,背后预设的是一种孤立的建构的法律观,走向了与法律实证主义的隐性合流;第三,文化虚无主义的背后可能是更为彻底的法律工具主义。要超越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需要在中国社会转型这一更为深广的语境和问题视野下,进行法律信仰的再造。

许洁[10](2013)在《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爱国主义,作为一种积极价值观的培养,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政治情感。宪法爱国主义是德国思想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后民族主义格局下的集体认同理论。作为一名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杰出代表人物,他希望以此来代替传统的民族主义爱国观,以反思德国纳粹造成的历史灾难并建立一种更具包容性、更能体现公民政治自主的集体认同理论。本文以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为讨论文本进行梳理与重构,尝试从政治文化的视角揭示全球化时代国家认同的规范内涵,并根据中西方不同的文化语境审慎地借鉴其理论的合理之处,以实现全球化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再建构。在前现代社会,由于人的认知能力的限制,人类社会的集体认同主要是基于地缘、血缘,宗教等传统因素,这种授予性的认同是直接从先辈那里继承来的,是未经反思的先验认同。随着后形而上学时代的到来,源于神学信仰的认同和团结的力量便难以为继,人类进入了“祛魅”的时代。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民族主义因其封闭性、排斥性所造成的历史灾难也无法承担现代社会集体认同的责任。因此,人们必须寻求一种理性的、基于规范的认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基本模式,自然成为担当社会整合的重要媒介。尽管哈贝马斯是在上世纪80年代转向政治哲学研究的。但从其最初的交往行为理论,经过商谈论,到发现交往理性,重建公共领域,培养政治文化直至形成宪法爱国主义是逐级发展,逻辑递进的,最终的理论落脚点是完善其“未尽现代性”的努力,其间一以贯之的内核就是现代社会的规范来源和规范内涵,即,人的自我立法才是现代社会集体认同不竭的源泉。人们认同的国家实际上是根据我们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而建构的共同体,因此对国家的认同和热爱就体现为共同体中成员相互承认的价值与法律规范。虽然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秉承着严密的逻辑论证,但因其理想性和现实性的巨大张力,仍旧招致了不少学者的质疑与批判。然而对待一种在某些方面需要修正,但却拥有鼓舞人心的潜在力量的理论,需要用新的形式重新加以组合,以便更好地达到这种理论所确立的目标。哈贝马斯希望建立一种基于程序主义的规范认同以取代那种建立在血缘、文化等基础上的前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实现世界范围内各文明形态的和平共处,可谓立意高远。然曲高和寡,从现实层面讲,只要世界仍旧是以民族国家为利益博弈的基本政治单元,那么,民族主义就是国家认同不可绕过的桥梁,但历史的经验也说明,狂热的民族主义的确需要宪法爱国主义的驯服。如果承认理论对现实具有塑造力的话,那么人为的引导未尝不可,更何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也使当今的集体认同不得不面向全球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宪法爱国主义是理论的乌托邦,毋宁是对人类未来的美好期许。研究西方的政治理论,自然是为了思考中国问题,是为了与中国思想形成有效的理论对接。长期以来,我国的爱国主义教育过多地停留于符号意义,缺少足够的现实有效性。尤其是经过了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地理意义上的孤立的中国,而是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再加上中国本身就是个多民族国家,文化成分纷繁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稳定和团结的社会仅仅依靠民族主义是不够的。而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从制度文化的认同和面向世界的对话这两个方面为思考中国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治理的伦理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人类伦理价值诉求的关联性
第二章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
第三章 执政党党德对国家治理的价值引领作用
第四章 公民道德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第五章 国家治理向国际领域延伸的伦理规约

(2)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第二章 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章 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优势与机遇
第四章 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劣势与挑战
第五章 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路径研究

(3)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2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3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与延安经验
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实效与困境
5 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借鉴
6 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提升与优化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4)论法律信仰的再确定及其培育的内在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信仰在我国的存在
二、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
三、培育法律信仰的内在价值

(5)论培育宪法信仰的现实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信仰的确定——从法律信仰到宪法信仰
二、培育宪法信仰的原因
三、培育宪法信仰的现实路径

(6)“法律信仰”之再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本与语境:“法律信仰”一词的前提审视
二、信仰发展的三个分期及比较
三、对既有法律信仰概念的分析
四、“法律信仰”的重新阐释

(7)论民族法律信仰是民族法治化的理性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族法律信仰的理论界定
    第一,民族法律信仰是依托特定民族而存在,具有显着的民族性。
    第二,民族法律信仰是以特定民族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形成的,具有物质性。
    第三,民族法律信仰是以特定时期的法律为对象所形成的法律心理、观点综合,具有特定的法律性。
    第四,民族法律信仰是以特定民族存在为基础,是在民族文化、传统、道德、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等基础上生成的,具有民族文化性的特质。
二、民族法治化的理论探究
三、民族法律信仰与民族法治化的内在联系

(9)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论文提纲范文)

二、悖论一:法律信仰与传统的割裂
三、悖论二:孤立的建构的法律观及其与法律实证主义的隐性合流
四、悖论三:从文化虚无主义到彻底的法律工具主义
五、超越悖论:中国转型社会视野下法律信仰的再造

(10)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 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的产生
3 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建构
4 对宪法爱国主义的反思
5 宪法爱国主义对当代中国思想教育的启示

四、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论文参考文献)

  • [2]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研究[D]. 顾超. 兰州大学, 2020(01)
  • [3]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D]. 李亚娟. 西北工业大学, 2018(02)
  • [4]论法律信仰的再确定及其培育的内在价值[J]. 卓力雄. 政法学刊, 2017(06)
  • [5]论培育宪法信仰的现实路径[D]. 卓力雄.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7]论民族法律信仰是民族法治化的理性基础[J]. 马升. 青海民族研究, 2016(03)
  • [8]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着力点与挑战[J]. 席月民. 经济法研究, 2014(01)
  • [9]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J]. 刘小平,杨金丹. 法商研究, 2014(02)
  • [10]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研究[D]. 许洁. 南京理工大学, 2013(06)

在公民德性问题上,托克维尔与之前的思想家颇为不同,他不再看重德性之美,而是因应民主时代的人们对于利益的诉求,强调德性的功用。在托克维尔那里,“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是理解公民德性的起点,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的时代弊病。但是,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本身并不就是公民德性,而只是达致公民德性的途径。因为公民德性依然是一种情感,在托克维尔看来,这种情感由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经过长久坚持转化而来,是一种习惯性的、本能式的热爱。在此之中,我们可以看到理性与情感、对个人利益的肯认与对超越性的期待之间复杂的纠缠。

  关键词: 托克维尔; 公民德性; “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

  为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 定位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因为他的哲学本身是充满着矛盾性的。博希(Roger Boesche) 就曾说过,“或许托克维尔著作的丰富性直接造成了这样一种状况,即他的政治思想使所有试图对其进行归类的做法难以实现。……托克维尔能被如此多的人称为盟友,是因为他能够为每一个人提供一些东西,他的读者能从其著作中找到他们想要的。”所以,在主流的自由主义观点之外,托克维尔的文字还被共和主义、保守主义、社群主义拿来作为注脚。不过,仔细辨析,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在自由主义脉络下认为的托克维尔的“特殊”和“奇怪”,还是共和主义、保守主义和社群主义将托克维尔拿来作为注脚的根由,都与托克维尔对于个人的超越、对于政治共同体的关注密切相关。“他集中地展现了现代自由主义往往疏于关心的东西: 公共精神、民主参与、健康的政治所需要的文化和价值观念,等等。”而这些,或者是公民德性的一部分,或者是公民德性在行动上的展现,又或者是对公民德性养成来说的不可或缺之物。故而,为了走出对托克维尔进行定位时所面临的困扰,厘清托克维尔思想的复杂性,我们有必要聚焦其对公民德性的理解,明确在他的政治思想中公民德性有着怎样的意涵。

  一、公民德性的两种类型:托克维尔与孟德斯鸠的“对话”

  考察托克维尔对“公民德性”内涵的理解可有多种方式,但最可取的一种方式是: 通过展示公民德性的两种不同类型(托克维尔对“公民德性”的理解是其中一种),将托氏对公民德性的理解放到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之中,从而凸显出他在处理公民德性问题时的转折意味,加深我们对其思想之独特性和深刻性的认识。

  (一)公民德性的两种内涵

dialogue)。而二者之间的所谓“对话”,可以理解为他们很多时候关注着同样的问题,提出相似或相异的见解。在这些同样的问题中,就包括对公民德性内涵的理解这一问题。

一书中有明确阐发,他认为“我们可以给这种品德下一个定义,就是热爱法律与祖国。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一切的关键就在于在共和国里建立对法律与国家的爱。教育应该注意的就是激发这种爱。”托克维尔在其公开出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中,并未对公民德性作清晰界定,但是在此书的手稿中,托氏对于德性则有着定义式的阐述: “无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和在什么法律下,都存在着某些对于人类社会的存在和福祉而言是必要的普遍规则。个体良心将这些规则指示给所有人,公共理性则约束他们加以遵守。对这些规则中的每一条都自愿服从就是德性。”显然,托克维尔对于德性的定义并不限于公共领域,而是也涵括了私人德性的范畴。但如果我们将托氏的德性定义进一步具体化,就能够凸显出他对公民德性内涵的理解,由此我们似乎可以认为: 在托克维尔那里,公民德性是指共同体成员对于共同体中诸多普遍规则的自愿服从,而这些普遍规则对于共同体本身的福祉和存在是必要的。

  从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对于公民德性的理解中,我们可以分别抽离出两个关键性的要素,就前者而言是“爱”,就后者而言是“自愿”。“爱”与“自愿”是有着显然的区别的: “爱”是一种纯粹的情感,而“自愿”则容有理性考量的空间。在这种区别之中,我们能够看出托克维尔对公民德性的理解与古典的公民德性观念是不同的。古典的公民德性强调的是个人对共同体的从属,因为城邦(或曰政治社团) 是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城邦依其自然(本性) 优先于个体”,个体所应该做的是“不断地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甚至可以说“政治的品德是舍弃自己”。这种所谓的“舍弃”,很难说是出于理性,而更多是出于对共同体的情感(爱)本身。相比之下,“对于共同体中诸多普遍原则的自愿服从”既可以出于情感,也可以出于理性,而这也正是托克维尔在面对民主时代的社会状况(特别是社会中人的状态)时,于公民德性问题上所作出的“降调”处理。

  (二)公民德性:美抑或功用

  托克维尔在公民德性问题上所作的“降调”处理,从内在来说体现为由单纯强调情感到情感和理性并重,而从外在来说,则体现为从关注公民德性的美到聚焦于公民德性的功用。

  关于公民德性的美与功用的讨论,托克维尔是在对欧洲与美国的对比中进行的。他谈到,“在欧洲,人们……每天装出一副非常具有献身精神的样子”,贵族时代的痕迹在欧洲尚未远去,而“人在那个时代会不断地讨论德性之美; 至于德性的功用是什么,他们只能在私下讨论。”相比之下,“在美国,人们几乎绝口不谈德性是美的。他们只相信德性是有用的……美国的道德家们决不劝他们的同胞为了表现伟大而去牺牲自己。但他们却敢于宣称,这种牺牲精神对于牺牲者本人和受益者都是同样必要的。”

  之所以称民主时代之前的公民德性仅具有审美特质,原因在于托克维尔认为,“当社会由少数几个有钱有势的人统治时,他们喜欢培养人们对义务的崇高思想,乐于主张忘我是光荣的,认为人应该像上帝本身那样为善而不图报。”所谓“崇高”“光荣”可视为“美”的代名词。而这种“美”的公民德性又是与社会结构紧密相关的,正如拉里·西登托普(Larry Siedentop) 所言,“托克维尔确信,公民德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与在古代城邦中不可能意味着同样的东西。……公民德性的古代观念,以一个特权阶层为前提”,而这个拥有特权的、有闲的阶层致力于追求城邦的荣光,并且此种追求有着很强的军事意涵。

  托克维尔口中所说的“美国人认为德性有用和必要”,显然是从德性(包括公民德性) 能够促进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实现/增加着眼的,但是托氏的这一观察最根本的出发点还是个人,即德性首先是对公民个人有用,其次才是对他者有益。在民主时代里,个人在保证其行为是正派的同时,也可以是源于其对个人功利的追求。而托克维尔之所以将德性(包括公民德性) 的格调从古典的“崇高”“光荣”降至个人功利的层面,原因则在于民主时代中人的状况。

  当然,虽然我们说民主时代之前的公民德性不讲求功用,但并不能说它没有用处,因为对于统治阶层甚至对于共同体来说,它显然是有用的。只是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这样的公民德性是无甚功用的,或者说,个人层面的功用并不在其考量范围之内。如此看来,托克维尔在思考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时,起点是个人性而非整体性的,而这似乎也契合于托克维尔的传统的自由主义者形象。

  (三)公民德性所内含的“牺牲”:何种牺牲?

  前文谈到古典的公民美德所要求的公民对自我的舍弃,也谈到托克维尔在描述美国人眼中的公民德性时所提及的牺牲,从而可知,不论何种时代的公民德性都是内含着某种“牺牲”的,但是这“牺牲”的程度和性质不同。

  孟德斯鸠所主张的民主政体中的公民德性,是与贡斯当所提到的“古代人的自由”并立而存的,在彼时,人们有权利参与社会团体事务,但同时“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也正是因为此,公民把个人利益(甚至无所谓个人利益) 完全放置在了公共利益之下,处于一种随时准备作出“牺牲”的状态中,而且这样的牺牲可能以一种最为极端的形式展现,也即是牺牲公民个体的生命。对此,托克维尔在1831 年5 月游历于美国时的笔记中也有述及,他说: “就公共利益绝对优先于特殊利益而言,古代共和国是有德性的,为了前者,后者可以被牺牲掉。”而在1831 年6 月10 日托克维尔写给夏布罗尔(Chabrol) 的信中,他又提到了这种古典的公民德性,他认为美国缺少共和主义的一项最基本要素,即被理解为随时准备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特殊利益的政治德性( 也即公民德性) 6。

  不过,虽然作为民主时代先行者的美国缺少那种随时准备牺牲个人利益( 甚至生命)的公民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主的美国欠缺公民德性,只是这种公民德性与古典的不甚相同而已,同时也不意味着美国的( 或曰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中不含“牺牲”,只是牺牲的程度和性质不同而已。托克维尔在对新世界的考察进行总结时说过,已“见不到伟大的献身精神,最高尚、最光辉和最纯洁的德行”。但是托克维尔却对美国人的道德水平颇为认可,他在1831年6月29日写给凯戈莱(Kergolay) 的关于美国社会情况的信中就谈到,“这个民族在道德水平上无疑比我们更高。在民主时代,尽管公民德性的旋律不再高昂,民主人也不再把为捍卫自由或祖国而死于战场视为美好,但公民德性的核心——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却在民主的美国社会随处可见。当然,我们偶尔也会听闻托克维尔说美国“这个社会……不是有德性的”,但那显然是在与贵族时代的公民德性相比较之时说的,毕竟托克维尔本人对于贵族时代是很留恋的。

  古典的公民美德与民主时代的公民美德相比,就所要求的牺牲的程度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要求伟大的献身,而且这种献身是忘我的,后者则是要求小小的牺牲; 就所要求的牺牲的性质(或曰牺牲的初始动力) 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求回报的牺牲,后者则是为实现个人利益的牺牲。

  二、托克维尔视阈中“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

的剖析,是理解托克维尔的公民德性意涵的关键,也正是因此,学者们在对托克维尔意义上的“公民德性”概念展开讨论时,也主要是关注这一原则。托克维尔本人赋予“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很高的重要性,他曾说,“在我看来,‘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是一切哲学学说中最符合当代人的需要理论; 而且,我还从其中发现了当代人尚可用来抵制自己的最有力保证。”由此,我们不能不先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进行解析,这既是出于对其本身的重要性的考量,也是为认识其与公民德性之间的关系作铺垫。

  (一)为何是对“利益”的理解

  托克维尔为何强调要对“利益”有正确的理解? 这是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进行解析所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利益的主要内容是物质上的安乐,而以物质安乐为内容的“利益”之所以在托氏论述民主的美国社会时占据颇为重要的位置,一方面是源于美国人的特殊情况,另一更重要的方面是源于民主时代人们的普遍倾向。

  托克维尔曾以考察监狱制度之名游历美国,他看到美国人和欧洲人哲学方法的不同,他认为“不管形式去深入本质”是美国人哲学方法的主要特征,“他们要尽量揭去事物的层层外皮,排除使他们与事物隔开的一切东西,推倒妨碍他们观察的一切东西……他们的这种观察事物的方式,很快又导致他们轻视形式。”而这样务实的态度,或许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美国人对物质福利的爱好。托克维尔的观察是,“在美国,对于物质福利的热爱并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虽然不是每个人都以同样的方式去热爱,但至少人人都有这种热爱。”在美国的九个月里,人们对物质福利的热情,想必是托克维尔所时刻能够感受到的。

  不过,除了美国人的特殊性之外,对物质福利的热爱更是民主时代人们的普遍取向。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我们可以看到,在平等所造成的或促成的一切激情当中,有一种特别强烈并同时振奋人人之心的激情,这就是人人都有的喜欢安乐的感情(the love of well - being)。爱好安乐,是民主时代的突出的和不可消失的特征。”这种激情的力量如此的巨大,以至于“世界上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日益发展的身份平等不去引导人们追求功利和不去使每个公民囿于自己的小天地。”在托克维尔眼中,民主是不可逆转的大势所趋,而平等作为民主的本质特征,“是所有其他事实所由以产生的原发性事实。” 平等意味着“等级的界限取消,特权不复存在,财产日益分散,教育和自由普及”,在此情况下,中产阶级的规模扩大,而随着这个阶级的发展,“穷人的心里也会产生获得享乐的念头,而富人则唯恐失去享乐。”“这种(享乐的) 激情正是从中产阶级向社会的上层和一般老百姓扩散的。”正是在这样的观察和推论之下,民主时代的人们对于物质享乐的追求,便成为了不可避免的事情了。

  不论是出于美国人的特殊爱好,还是出于民主人的普遍取向,新大陆所表现出的对物质利益的极大热情都让托克维尔深感担忧,因为“托克维尔思想中永恒的关注点……是政治的复苏: 用他自己的话说,即公共事务。对政治的推崇和公共认同的塑造,是针对私有化倾向的清醒的反对,这一私有化倾向是他专于批评的对象。”导言3故而托克维尔对以物质享乐为内容的“利益”甚是敏感,他在写作《论美国的民主》过程中,很多时候都力图直面民主人强烈的利益诉求,并在此基础上纾解利益与政治之间的紧张。

  (二)何谓“对利益的正确理解”

  关于利益与政治之间紧张的纾解,托克维尔提出了“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践行即是“对利益的正确理解”,其间所体现出的是使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实现平衡的努力。

  所谓“对利益的正确理解”,首先表明,托克维尔对于民主时代的人们关心自身的利益持一种接受的态度。就像平等因其不能被阻止而只能被接受一样,在民主时代里,个人对自己利益的关心也是不能被阻止的。在这种状况下,试图在全新的社会开创“新的政治科学”的托克维尔,选择的是承认(而非拒斥)新社会中的人们对谋求功利的热情,将其视为一项基本的事实。这种追逐利益的热情,在具体的行为层面则表现为经济人的理性,虽然在“美国也同在其他国家一样,公民们也是有出于人的本性的义无反顾的无私激情的”,但托克维尔并未看重这种激情,因为它并非民主社会的基本事实。所以,我们认为,“对利益的正确理解”的首要内涵,是承认个人在行动过程中的经济理性,它以物质利益为主要关怀。

  但是,因为“民主国家的人民,大部分都强烈追求……眼前的享乐”,他们的经济理性有时候会变成一种“盲目的”理性,而这显然会在社会和共同体的存续方面造成危机。所以托克维尔在接受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的同时,将着眼点放在“正确理解”之上。所谓“正确理解”,在托克维尔看来,指的是一个人能够认识到“为他人服务也是在为自己服务,个人的利益在于为善”,从而“经常将个人的幸福与同胞的幸福结合起来。”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正确理解”的逻辑是以开明的自利来对抗盲目的自利,而对抗的最终手段仍然是民主人对自身利益的热烈追求。用曼斯菲尔德(Harvey C.Mansfield) 的话来说,“正确理解”表达的是一种希望,即“使得对抗错误理解的利益变成你的自身利益”,它“使个人与其他的人合作,而非利用其他人”,从而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共同体之间,以个人的利益为纽带实现“和解”。

  (三)“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直接作用

  在美国游历期间,“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给托克维尔的印象是颇为深刻的,以致他直言不讳地说道,“在我看来,‘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是一切哲学学说中最符合当代人的需要的理论”。而之所以这一原则符合当代人的需求,在于它解决了民主时代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而使个人共同体能够走出民主所带来的困境。而“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作用,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体现的。

  民主国家所面临的困境中,个人主义是其中之一,而“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能够有效地对抗个人主义。作为首先使用“个人主义”这一概念的思想家之一[1]18,托克维尔清楚地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同其亲属和朋友疏远。”它是“民主主义的产物,并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发展。”托克维尔认为贵族时代并不存在个人主义的问题,因为“贵族制度……可以产生把每个人同其他多数同胞紧密地联系起来的效果”,“所有的公民,从农民到国王,结成一条长长的锁链; 而民主制度,打断了这条锁链,使其环环脱落。”

  个人主义的消极影响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解读: 一是从社会层面来看,它使得个人囿于自己的“小天地”,不参与到社会互动之中,从而使社会的有效运转受到影响,特别是使社会的普遍福利的增加受到限制; 二是从政治层面来看,个人主义使民主人难以成为真正的公民,他们一味地沉溺于自己的私人世界,充耳不闻政治活动,无论是对地方性的自治活动还是全国性的选举,都持一种消极的态度,而这种消极态度,在最终的意义上会对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危害。对于个人主义在以上两个层面的消极影响,“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抵抗作用表现在: 在社会层面上,“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所秉持的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立场①; 而在政治面上,“通过正确理解的自利原则的实行,人将被造就成公民。”

  关于托克维尔的功利主义立场,吉姆·福特( Jim Faught) 曾撰文进行过讨论,他认为,“尽管托克维尔反对那种将人视作需求满足驱使之下的纯粹计算主体的观念,但他也承认了将利益的理性计算作为社会行动原则的日益重要性,而且这种利益的计算同时也被作为确立社会关系的条件。”“在托克维尔眼中,明智的自利将使人们意识到他们必须依赖其他人。正是在人们互相依赖和确立社会关系的过程中,社会的福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虽然这一保障也伴随一些人的部分利益被牺牲。对于这一点,托克维尔本人的论述似乎可作为依据,他曾说,“每个美国人都知道牺牲个人的一部分利益可以保全其余部分。我们(法国人) 是要把全部利益都保住,而结果往往是全部丧失”。此外,吕西安·若姆(Lucien Jaume) 借伏尔泰的文字来解释托克维尔的功利主义观点,若姆提到,伏尔泰(Voltaire) 在其著作中有言,“我们生活在社会中。因此,对我们来说,任何东西,若不是对社会有益的,便都不是好的。”而托克维尔在很大程度上认同此种功利主义的立场。显然,“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能够使个人在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情况下达致对社会的有益,而这也正是托氏强调此一原则的目的所在。正如威尔海姆·亨尼斯所说,“托克维尔的真正问题是自由和团结之间、个体性和社会之间的张力。”“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所要解决的正是这样一种张力。

  至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在政治层面使个人实现向公民的转化,托克维尔在关于理智的爱国心的论述中有过清晰的表达。在《论美国的民主》( 上卷) 第二部分关于美国公共精神的章节中,托克维尔对本能的爱国心和理智的爱国心进行区分,前者“主要来自那种把人心同其出生地联系起来的直觉的、无私的和难以界说的情感”; 后者“比这种爱国心更有理智。……它来自真正的理解,并在法律的帮助下成长。”理智的爱国心要求“一个人应当理解国家的福利对他个人的福利具有影响,应当知道法律要求他对国家的福利做出贡献。他之所以关心本国的繁荣,首先是因为这是一件对己有利的事情,其次是因为其中也有他的一份功劳。”很显然,在这理智的爱国心的塑就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是“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而在理智的爱国心的驱动下,“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因为它是“使人人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同时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手段,个人实现了向公民的转变,“每个人……像关心自己的事业那样关心本乡、本县和本州的事业”。

  此外,除了对抗个人主义,从而在社会层面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及在政治层面实现个人向公民的转化之外,“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在美国的宗教领域(甚至不限于美国) 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托克维尔看来,宗教“并没有向世人指出什么新的向善方法,而只是把目标向后移了。也就是说,他们把人们做出的牺牲的报偿放在来世,而不是放在现世。”而这与世俗的哲学家在述说“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时的腔调如出一辙。托克维尔认为,“利益是宗教本身用来指导人的行动的主要手段……宗教之所以能够抓住人心和广为流传完全有赖于此。”而且美国传教士甚至通过“说明宗教信仰如何有助于自由和公共秩序”,来将信奉宗教所可能获得的利益放在现世。不过,“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也并不只是前者对后者“支持”,与此同时,后者对于前者作用的实现也颇为不可或缺,因为正如托氏所言,“如果‘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只考虑到现世,那还远远不够,因为有许多牺牲要到来世才能得到补偿。不管付出多大精力去证明德的功用,你也始终难于使一个不想死的人去为善。”

  三、“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之于公民德性:途径而非标准

  正如前述,“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是理解托克维尔“公民德性”概念的关键所在,若要解答关于托克维尔政治思想中关于公民德性的诸多问题,就必须要将“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公民德性”概念之间的关系梳理清楚。

  从托克维尔研究者们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三种关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公民德性之间关系的代表性观点: 一种是认为对个人利益的正确理解,或者说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本身就是公民德性; 第二种是认为“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能够导向公民德性; 第三种则认为公民德性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之间有着截然的区隔①。

  在笔者看来,首先需要处理的是第三种观点,因为它取消了“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公民德性之间的实质关联,这就与前两种观点形成了明显的对立。我们可以看到,此种取消实质关联的观点,所秉持的是一种颇类似于古典公民德性的立场,即把“为私”的利益( 即使在效果上是维护了公共利益) 与“为公”的德性界分开来,把“正确理解的利益”看成是另一种形式的利己主义,并与德性无涉。对此,我们在前述“公民德性的两种类型”中便已作了辨析,指出托克维尔对“公民德性”作了“降调”处理,从而为理性和利益留下了空间。而体现着理性与利益的“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正是在这一空间中占据了一定的位置,并与公民德性存在实质的关联。

  既然如此,那接下来需要阐明的就是二者的关联具体是怎样的。究竟是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本身便是公民德性,还是说这样的践行能够导向公民德性?

  所谓“对个人利益的正确理解,或者说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本身就是公民德性”,是把“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公民德性之间划了等号,即只要一个人在公共行动中总是有意遵循这一原则,他便成为了有公民德性的人,从而“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成为评判一个人是否拥有公民德性的标准。对托克维尔思想中公民德性的这种理解,在国内学者胡勇那里表达得很清楚,他提出所谓“温和的现代公民道德版本”,而这一版本的公民德性除了“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更多东西。在胡勇看来,“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就能够使现代民主人实现对自我的克制,服从公共道德与纪律。相比之下,兰伯蒂(Jean Lamberti)的相关论述颇为模糊,但是其意思却是清楚的,他在把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进行对比时,将公民德性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放在了并立的位置,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显然就是“对利益有正确的理解”。言下之意,在兰伯蒂看来,托克维尔政治思想中的公民德性便意味着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而这无疑与胡勇的观点相同,都是把“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视作了判定公民德性的标准。

  相较于“标准说”,“‘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能够导向公民德性”这一说法似乎更为普遍,而在这一观点中,“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成为了通向公民德性养成的“途径”。崇明对这一所谓“途径说”有详尽的阐述,他在《创造自由: 托克维尔的民主思考》一书中写道:

  可以说, “ 正确理解的利益 ” 学说所培养的是一种不是德性的德性,它背后的计算会在实践中发生趋向于德性的转化: “ 人们首先出于必要性关心普遍利益,然而是出于选择; 出于计算的事情变成了本能; 由于不断为其同胞公民的福祉工作,他最终获得了为他们服务的习惯和爱好 。” 出于利益计算的公共服务行为最终摆脱了其最初的立足于自我的动机,成为公民的本能和爱好,也就是说他们投身公共事务不再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而仅仅是因为这一投身成为他们的激情和爱好 。

Philosophy)有言,“从构成民主时代特征的个人主义精神中培育出公德意识……通过正确理解的自利原则的实行,人将被造就成公民。”由此强调“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构成了托克维尔在平等和个人主义的基础上解决“公德意识的重建”问题的努力。而既然说是“重建”,自然也就意味着“正确理解的利益”学说并非公民德性本身,而是解决重建问题的方式和途径。

  关于“标准说”和“途径说”哪一个更符合托克维尔的本意,笔者认为托克维尔在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进行评价时已表达得颇为清楚。他说道,“只靠这个原则还不足以养成有德的人,但它可使大批公民循规蹈矩、自我克制、温和稳健、深谋远虑和严于律己。它虽然不是直接让人依靠意志去修德,但能让人比较容易地依靠习惯走上修德的道路。”由此可见,托氏并不认为在古典公民德性失落的民主时代,仅有“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作为替代就够了,民主人除了做到“对利益的正确理解”之外,还应该实现其向公民德性的迈进,只是如前文所述,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与古典的(贵族时代的)

  笔者之所以认为托克维尔关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上述评价,能够恰当地诠释其对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公民德性之间关系的看法,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所关涉的纯粹是理性(reason) ,而托克维尔本人对纯粹理性则并非完全抱肯定的态度。正如博希所言,长久以来托克维尔对于理性是怀有质疑的,相反“他会为信念( faith)和幻象( illusion) 的必要性进行辩护” 。在托克维尔看来,“信念和希望( hope) 是人性中最为恒久和不可抑止的本能,因为每个人都需要保有一定的幻象。此外,理性可能导致行动的乏力。”对于理性的这种消极作用,托克维尔在给友人的信中有过提及,他说: “对我来说,理性经常就像一个阻止我行动的笼子。”博希对此的解读是,“因为任何人都需要高贵的目的和激情去超越于此刻琐屑的利益之外,伟大的行动并非源于计算,而是源于一种‘短暂的坚定信念’的建立。”托克维尔崇尚“伟大”,所以以理性为内核的“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显然不能让他满意,他所设想的公民德性是在这一原则之上的东西。

  其次,如果以“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本身作为公民德性的全部,那么在某些重大的时刻( 比如战争爆发) ,共同体的存续将会变得困难。对此,坎帕格纳(Norbert Campagna) 的论述是颇有道理的:

  在和平时期,这( 注: 即 “ 正确理解的利益 ” 原则) 或许是足够的 。 当事情都进展得很好,视野之内没有任何危险的时候,一个自由的共和国可以在没有英雄存在的情况下存续 。 但是如果自由遭受危险,如果一个内部的或者外部的敌人试图颠覆或摧毁共和制度而代之以暴政,该怎么办呢? 这些制度是缺乏活力的,除非依靠某些人,否则它们将无法保护自己 。 而为了捍卫这些制度,民主人很可能冒生命的危险 。 在紧要的关头,民主人可能被要求做出最大的牺牲 。 他能够做到么? 如果不求助于某种道德性的东西,不明智的个人利益能够转化为 ‘ 正确理解的利益 ’ 么?

  不能不说,坎帕格纳的发问是很有穿透力的,最能验证“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能否作为公民德性之全部的,要数那些需要做出最大程度牺牲( 即献出生命) 的时刻。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把宗教的作用考虑在内,否则“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无法使公民作出牺牲生命的行动。然而,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当然很少有虔诚的信仰”,所以宗教也难以使“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变得真正可靠,只有使“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上升为更具稳定性的公民德性,共同体的自由制度才能获得最为稳固的保障。

  再次,正如许多论者所注意到的,在托克维尔那里有着某种对于伟大( greatness) 的期待①,而托氏在论述地方自治、结社、陪审团、宗教等美国的民主措施时,也时常表达它们对于政治教育的重要意义。比如谈及“美国人在市民生活中对结社的运用”,他指出,“人只有在相互作用之下,才能使自己的情感和思想焕然一新,才能开阔自己的胸怀,才能发挥自己的才智。”其间对情感、思想与胸怀的赞许,显然不止于对个人利益作理性考量这一层面,而是具有了某种超越性。可以说,“通过唤醒和开阔美国人的心胸,美国的这些自由的制度有一种将精明的牺牲(calculating sacrifice) 变成本能的牺牲的效果。”“不可能每次牺牲都是理性意志的产物。”故而,在托克维尔眼中,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本身并非公民德性,它们之间需要有某种转化和升华。

  关于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到公民德性,托克维尔说过,“他们( 注: 美国人) 为公益最初是出于必要,后来转为出于本意。靠心计完成的行为后来变成习性,而为同胞的幸福进行的努力劳动,则最后成为他们对同胞服务的习惯和爱好。” 而出于本意的“为公益”就是公民德性,它具有稳定性,是在“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基础之上所养成的习惯的产物,或者说,托克维尔所理解的公民德性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习惯。

  在“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基础上,通过不断地为同胞的福祉工作而养成的习惯,可谓是理性与情感的融合。之所以认为它内含理性,是因为习惯的起始处是个人为自身利益而作的理性考量,正是由此出发,个人才展开了为他人而工作的行动; 之所以认为它内含情感,是因为从理性计算出发而展开的行动变成了本能,成为一种从内心生发出的热爱。

  之前在阐述公民德性的内涵时,我们已经对托克维尔语境下公民德性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界定,即“公民德性是指共同体成员对于共同体中诸多普遍原则的自愿服从,而这些普遍原则对于共同体本身的福祉和存在是必要的。”其中的“自愿”一词,因为同时为情感和理性容留了空间,而使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与古典的公民德性产生了区分。但与此同时,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与古典的公民德性一样,都是长时性的,而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或一时的理性算计。所以从根本上来讲,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也是一种情感,只不过它是以理性考量为出发点,在长期的行动(这些行动都是符合“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 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的、本能式的热爱。

  由此可见,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到公民德性的养成需要经历两个过程,首先是要实现对利益的正确理解,这是起点和关键; 然后是这样的正确理解能够坚持,并且形成习惯和本能。

  就第一个过程而言,需要的是知识和经验,它们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正确理解”的途径。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我不认为美国人所宣扬的‘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已明明白白。但是,其中所包含的大多数真理都是清清楚楚,只要对人进行启发教育,人人都可以理解。”这里的教育指的并非是在言语上宣讲,而更多的是在实践(包括乡镇自治、自由结社、参与陪审团等) 中进行体会和认知。这些实践使得人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交融在一起,通过它们,民主人学会将眼光放得长远,暂时牺牲部分的个人利益,服务于当下的公共利益,以实现自身更大更远的利益。

  而第二个过程所实现的,是从“对利益的正确理解”向公民德性的上升,也即是说,通过知识和经验所达致的理性的开明需要转化为习惯和情感。这种转化是如何实现的呢? 笔者认为,从托克维尔关于宗教信仰的论述中可以窥得其中路径,他说: “假如有一个人,他为了得到现世的幸福,而能时时与自己的本能进行斗争,能从理智上冷静考虑日常生活的一举一动,不盲从一时出现的感情冲动,而有办法克制这种冲动,并养成了情愿牺牲暂时的利益以获得终生的长久利益的习惯。”那么,“这样的一个人一旦皈依了他所信仰的宗教,就不会为服从这一宗教的戒律而感到痛苦”,甚至不止于不会感到痛苦,他可能会变得以此为乐,使之成为一种热爱。这种由理智上的冷静克制到习惯和热爱的转化过程,可以说很好地解释了“对利益的正确理解”是如何转化为公民德性,或者说开明是如何转化为习惯与情感的:没有什么神奇之物可以促成转化,只要坚持就足够了。其实,托克维尔所说的“靠心计完成的行为后来变成习性,而为同胞的幸福进行的努力劳动,则最后成为他们对同胞服务的习惯和爱好”中的“后来”和“最后”,表达的就是一个“坚持”的过程: 在长期地以“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作为行动准则之后,本能/习惯就养成了,对于公共利益的热爱也塑就了,开明到习惯/情感的转化也就发生了。

  公民德性问题之所以是重要的,在于它是理解托克维尔思想复杂性的一个切入点,有助于解答为什么在有些人看来他的自由主义是“奇怪的”。此外,因为托克维尔对于公民德性问题的思考是以民主时代作为背景的,而在托克维尔的意义上,今天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社会——无论其具体政治体制如何——都是“民主的社会”。所以,这些思考能够为当代人提供启发。

  在托克维尔那里,公民德性并非高不可及,而是充分地考虑了人的物质欲望和自私倾向。他认识到人的自利,像社会学家那样将其视作民主时代中的事实而加以接受,但是缘于对自由的热爱和对暴政的拒斥,他又提倡一种开明的自利(enlightened self-interest) ,而这种所谓“开明”(或曰“正确理解”) 将公共利益归入更大范围、更长时段内的自利的范畴,从而实现了自利与公益之间的协调。不过,开明所体现的单纯的理性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来说尚不足够,“对利益的正确理解”必须上升为公民德性,开明必须转化为习惯和情感。如此,虽然在平常时日里人们做出的都是小小的牺牲,但是在共同体遇到危机的时刻,习惯和情感有可能驱使一个人作出牺牲生命的行动。

  从作为民主社会之现实的理性自利到维续自由社会之必需的公民德性,其间经历的是一个自然而然的坚持的过程。通过这样一个过程,民主社会中所内含的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紧张得以纾解,个人的自由得到保障,共同生活也得以成为可能。由此我们看到,对于处理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关系这一人类生活的恒久问题,托克维尔给出了他的解答。而这样的解答同样适用于我们当下所面临的公共问题,它启示人们要对利益有正确的理解,积极参与到公共行动中去,进而塑就公民德性,在个体私利之上实现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同时,因为每一种重要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范式都不能避免地要面对和处理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所以托克维尔在此问题上的思考,有助于我们反观这些意识形态和思想范式的关怀所在。

  张旭,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原文刊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第一章 自由主义政治思潮

1. 自由主义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起,始终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政治思想。基于20世纪新的社会历史条件,现代自由主义较传统自由主义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当代著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详尽阐释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正义论》(1971)的问世标志着20世纪自由主义步入巅峰。

2.传统与现代自由主义的比较

1. 传统自由主义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现代自由主义以道德学说和新契约论为理论基础。

2. 传统自由主义将个人自由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现代自由主义力求把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相结合。

3. 传统自由主义将生命、自由和财产视为公民自然权利,现代自由主义强调公民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大。

4. 传统自由主义认为以契约为基础的国家应消极无为,现代自由主义主张扩大国家积极作用,建设福利国家。

3.冲击(60年代—80年代)

1. 政治多元主义的冲击。作为意识形态,多元主义对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都持否定态度。政治多元主义认为,人类天性是多元而非一元的,而自由主义将个人权利置于最高地位时提出了人民普遍接受的价值,这种对一元的追求会对个人造成损害。

2. 社群主义的冲击。社群主义的形成,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对现代自由主义的反思、批判,矛头直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社群主义批判了自由主义方法论,从集体主义出发,认为自由主义关于理性个人可以自由选择是不实际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他所在的社群和社群关系;社群主义也批判了自由主义价值观,认为公共利益高于个人权利和价值。

3. 保守主义的冲击。保守主义将60年代西方国家经济危机归咎于自由主义思想,认为政府全面干预不仅妨碍了资本主义发展,还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保守主义主张,必须限制国家权力,最大限度减小国家对公民的强制。

1. 诺齐克出版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直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他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实际在为国家功能扩大提供依据。强调国家只需具备能为一切人提供同等保护的功能,将这种国家称为“最低限度的国家”;诺齐克将权利看做道德的根本标准,批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认为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

1.从80年代开始,自由主义有所复兴,直接原因是保守主义无力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发展问题。中期兴起的新凯恩斯主义,重新分析了经济危机和失业严重的原因,在90年代成为官方指导理论。主旨是在自由放任的政府和过度干预的政府之间,寻找新的道路(“第三条道路”),这恰好是80年代中期以后,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

2.伯林与两种自由概念:

1. 以赛亚·伯林的代表作《自由的两种概念》(1958),在20世纪80年代重新受到重视,伯林的基本思想被再次阐释,成为自由主义复兴的开端。

2. 伯林认为政治的中心问题是服从与强制的问题,自由的政治意义有两种,一是“消极的”自由,一是“积极的”自由。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就是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

3. 在伯林看来,个人的自由应是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他的行动(也就是消极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只是指个人能不受别人阻扰而径自行动的范围,唯有在某人使你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以说自己缺乏政治自由。因此,对于弱势群体,要给他们政治权利,又不让政府干涉他们,等于没有自由。只有先提供人们运用自由的必要环境,自由才有价值,因此,为了维护个人自由,一定要为个人享有自由权利创造必要条件。

4. 对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讨论,20世纪80年代的自由主义者倡导的仍是积极自由。有效、积极的社会立法和全面的福利国家可看做积极自由的发展,是人的自由的完善。

3.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正义理论:道德正义

1. 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标志着20世纪60年代以后现代自由主义的第一次复兴,是经历了行为主义政治思潮巨大冲击后自由主义的崛起。

1. 在对自由主义表现形式的理解上,普遍认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表现出来的是新自由主义倾向。19世纪上半期到20世纪中叶,功利主义在政治哲学中占据统治地位,认为功利主义是传统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而罗尔斯用以取代功利主义的理论则是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由主义,即新自由主义。

2. 在思维方式方面,也都认为罗尔斯明显不同于以往思维模式:《正义论》以前的英美伦理学甚至整个哲学都是以实证和分析占主导地位,伦理学家只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而不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而罗尔斯秉承了康德自由主义传统,由实证分析转到思辨概括,由形式问题转到实质问题,他在更高层次上对康德哲学思维进行了回归。

3. 在对政治哲学主题的理解上,《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发生了从“自由”到“正义”的重要变换,古典自由主义奠基者洛克和康德强调“自由”,而罗尔斯强调“正义”:政治哲学的主题发生了转变,“正义”成了美国新自由主义的主题。

4. 从契约论角度,《正义论》作为规范政治理论复兴的重要标志就在于罗尔斯恢复了社会契约论这种支配启蒙运动的政治思想模式。

1.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简单说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平等的自由”指国家的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自由的权利主体。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机会均等,即罗尔斯所说的“机会对所有人平等开放”;二是“差别原则”,即罗尔斯所说的“任何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都应该这样安排,使其最有利于最少数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

2. 第一个正义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平等的“基本自由”。罗尔斯的“基本自由”是指: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结社自由以及由人身自由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由法治涵盖的权利和自由。因此,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正义原则表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心是平等,第一个正义原则确保平等的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确保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利益分配。

4. 原初状态的证明:

1. 两个正义原则提出来后,罗尔斯需要进行证明。他的论证有两个特点:第一,他的论证是契约论的;第二,这种选择是在原初状态进行的,而原初状态建立了理想的选择环境,以克服偏见、利害关系给人带来的影响。

2. 得出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目标。为保证所选原则的正义性,他认为,关键步骤是要首先排除各种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主体选择活动的影响,消除各种可能的“交易优势”,使主体在进入选择状态时处于公平地位。其次是保证选择主体在选择过程中具有同等的“自我”特性,不存在身份等级差异。这一工作是通过“无知之幕”完成的。

3.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指出的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它“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纯粹自然的假定状态中,人们受“无知之幕”(aveilof ignorance)遮蔽,浑然无知于其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完全自由的个人进行反复推理和选择后相互订立原始契约。这种“无知”是完全脱立于具体社会历史文化情境的个体存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做出的选择,罗尔斯认为才是个体最真切的需要、最自由的想法。他之所以提出假设状态下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前提,目的是摆脱目的论控制,建立起超然于特殊愿望和具体需要之上的普遍正义原则。

5.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修正:

1. 从道德正义到政治正义

1. 罗尔斯的正义观以道德正义为基础,受到保守主义和社群主义挑战。他为了进一步阐述自由主义思想,又完成了《政治自由主义》。与《正义论》相比较,两本书的理论框架没有差异,但主旨有所改变。他将其阐释为作为“完备性的理念”的道德正义与“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区分。

2. 罗尔斯认识到,主要问题在于是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做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在《正义论》中,没有把道德正义学说与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在社会中,所有公民把公平正义作为完备性的哲学学说来认可,是不符合现实的,因为现代社会具有道德、哲学学说的多元化特征,这表明他曾使用的公平正义的良序社会理念是不现实的。

互相对峙的学说,怎样才能共同存在?怎样才能一致认同一个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这显然是有关政治正义的问题,不是关于至善的问题。因此,政治观念的观点要限定在政治价值范围内,并提供公共的证明基础;政治观念的原则要以实践理性原则为基础,应该注重制度框架的构建。这种制度框架是政治建构,不是道德建构,政治的正义原则是建构程序的结果。在政治建构程序中,理性个人采用政治的正义原则规范社会基本结构。当公民们共享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时,便可以在此基础上对根本政治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并作出合理决定。

4. 显然,罗尔斯所讲的建构程序和理念,与他臆想的建立公平正义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过程相似,只是前者是政治建构,而后者是道德建构,后者那种普遍适用的道德正义变成了只限于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观念从道德正义向政治正义的转变,使他的正义理论具有了历史的特定性。两百多年来西方民主思想的发展演变,已使当代人对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在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中的表达各不相同。罗尔斯把这种分歧归结为民主思想传统本身的冲突。冲突双方如同贡斯当概括的是“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现代人的自由”反映的是洛克的思想传统,如思想和良心自由、基本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古代人的自由”以卢梭思想传统为代表,如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就是力图在这两种传统中作出评判。

3. 政治正义观念的特征

1. 罗尔斯把政治正义观念的特征归纳为:①能适用于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即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现代立宪民主政体就属于这种结构;②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作为独立观点表现出来的。它独立于任何完备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之外,政治的正义观念与其他道德观念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应用范围不同;③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内容是由确定的基本理念的术语表达的,这些基本理念被看做隐含在自由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

1. 英国政治哲学家安东尼·德·雅赛在罗尔斯之后,对现代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作了更严密的阐述。主要体现在《重申自由主义》中。雅赛认为,为了维护自由主义的本性,确立能使自由主义理想的大厦得以构筑的基石是完全必要的。

2. 这种基石主要有六块,称之为自由主义的六个基本原则,分别是:个人主义原则、政治原则、无支配原则、契约原则、优先原则和排斥原则。前三个原则是有关选择的原则,后三个原则是有关社会共存的原则。

个人主义原则的含义是:个人能选择,且只有个人才能选择,群体、国家都不能代替;政治原则的含义是:个人能为自己选择,也为别人选择。大型利益可被许多人统一选择,选择成本由许多人分担;无支配原则的含义是:选择自己偏爱的选择方案,而非“被支配的”方案,并且人的选择能力不能受压制;契约原则的含义是:承诺必须兑现,这一原则是社会共存的基石,是单方面义务和契约制度的道德基础。但有些契约需依靠强制执行来履行,雅赛认为应当由社会承担而不由国家垄断;优先原则的含义是:按照先来后到的时间顺序确定行为次序;排斥原则的含义是:所有权都是私有的,个人的所有权不是“大家”的、不能共享,雅赛对“共同所有权”持否定态度。

第二章 保守主义政治思潮

1.随着1979年,英国保守党以压倒优势在下院选举中获胜,撒切尔夫人打着“新保守主义”的旗号登上首相宝座,整个80年代是保守派主宰西方政治舞台的时期,也是二战后保守主义的黄金时期。

1. 首先,福利国家政策引起的滞涨危机是保守主义崛起的主要经济原因,为主张自由放任、反对福利国家的自由保守主义提供了有利契机;

2. 其次,国家干预的过分扩展,导致了行政机构膨胀、官僚主义滋长和政府权威衰落,从而引起的严重不满是保守主义兴起的政治原因;

3. 最后,人们的内心空虚和道德观念淡漠引起的精神危机,是保守主义崛起的思想文化原因。尼采宣告的“上帝死了”意味着以基督教为基础的传统伦理道德解体,个人主义成为占支配地位的伦理原则。个人主义造成了价值相对主义盛行,“垮掉的一代”就是个人主义精神危机的表现,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强调宗教与道德、维护秩序与传统的保守主义逐渐在思想文化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

1. 根据保守的对象划分,大体可分为以下派别:一是以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为保守对象的自由保守主义;二是以宗教、传统道德等为保守对象的传统保守主义;三是带有这种色彩、既保守自由经济和自由民主传统又保守传统美德的新保守主义。

2. 自由保守主义由两类人组成:一类是以保守自由市场为重点的经济学家,在经济学界被称为“新自由主义”者;另一类是以保守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为重点的政治学家、哲学家,被称为“新自由主义者”。

3. 传统保守主义属于保守主义正宗,一般以柏克为思想祖师,其特点是强调传统价值,重视宗教和家庭的作用。批评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最著名的是社群主义伦理学家。

4. 新保守主义是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新思潮,也是70年代以来保守主义运动的主流派别。这一派之所以能在政治上占主导地位,原因之一是它的折中特点,能把自由保守主义的自由市场和自由民主主张,与传统保守主义的捍卫传统道德的要求结合起来,较全面地满足了这个时期应付经济、政治、文化危机的需要。

二、诺齐克的最弱意义的国家

1. 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主要探讨最理想的政府职能是什么的问题。批判了各种主张扩大政府职能的理由,论证了最弱意义国家的正当性,反映了当代自由保守派对国家职能的典型看法。他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就是古典自由主义者的“守夜人”国家。

2. 诺齐克为证明这种国家的正当性,从国家的最初产生和活动中寻找根据。首先假设了无政府状态,像洛克那样认为即使在这种好的状态中,仍然有许多缺陷,为解决惩罚和索赔方面的不便,人们组成各种互相保护的机构。个人首先与家庭、朋友形成互惠性保护性社团,后来发展为在一个地区内,有几个不同的保护性社团提供服务,但逐渐产生了支配性的保护社团,这就是国家的产生。

3. 这种国家的存在有两个重要条件:它拥有这一地区内使用强力的独占权;对这一地区的所有人提供保护。诺齐克认为这种社团形成的过程没有侵犯个人权利,因为这种支配性社团的合法权利只是其成员自愿移交给社团的个人权利的总和,而且社团只有通过保护成员的个人权利才能证明其合法性。所以,国家建立的目的就是使个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很显然,他的思想只是对洛克思想的发挥。

4. 诺齐克之所以重视权利,就是因为他把权利看成道德的根本标准,只要侵犯了个人权利就是不正义的。

三、哈耶克论自发的扩展秩序

1. 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概念是哈耶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他区分了“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两种类型。人造秩序是由某人把每个要素放在确定位置并指挥其活动形成的秩序,也就是有助于实施某个先定具体目标的集体工具;自发秩序是每个人在追求各自目的的过程中自动形成的,所以有利于互相竞争的多种个人目标的实现。由此推出,有助于自发秩序生成和运转的条件是自由、一般规则和竞争。

计划经济和所有人为设计秩序的企图,都是过分相信和崇拜理性从而滥用理性的结果,是肇始于笛卡尔的建构论理性主义的产物,这种秩序不仅是低效的,而且必然破坏个人自由。不过,哈耶克并不否认理性的作用,而是认为要认识到理性的限度,将理性应用于有限领域中。他之所以否定规则和秩序是理性设计的产物,除了认为理性无法理解许多秩序和规则的意义和效用外,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即理性不能合理预测和控制未来的进化。

四、民主危机与回到自由主义民主

1. 保守主义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民主危机,这方面影响较大的是克罗齐和亨廷顿等人写给三边委员会的关于民主危机的报告。

2. 亨廷顿指出,政府活动的膨胀和政府权威的下降是民主混乱的表现,而民主混乱对政治系统的功能产生了严重后果。亨廷顿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民主泛滥”即民主过分发展。要挽救这一危机,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节制民主。

萨托利于1987年出版了《民主新论》,主要目的是恢复“主流民主学说”即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主张人民主权的至善论者一般都强调直接民主或参与民主,反对精英统治,忽视专家的作用。在他看来,这是把古代民主理想化的表现,是看不到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根本差异的结果。要求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导致了社会生活各种功能的深度失衡,而实行间接民主就能避免这些弊端。间接民主不强调公民直接参与行使权力,而是强调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

2. 萨托利要恢复的“主流民主理论”,就是传统自由主义理论。这不是强调人民主权和人民参政权,而是强调分权和法治,强调宪政和对权力的限制,强调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自由、个人自由的重要性。这些回归自由主义民主的呼吁,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保守派的共同愿望。

五、资本主义文化危机与社群主义的传统道德

1.丹尼尔·贝尔论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

1. 美国社会学家贝尔,于1976年出版了《资本主义文化矛盾》,重点批判了现代主义文化给西方社会带来的危害与冲击,其观点较典型地代表了保守主义对西方现代文化的看法。

2. 贝尔认为,现代西方社会由技术—经济、政治、文化三个特殊领域组成,每个领域都服从于不同的轴心原则,正是这种领域间的冲突决定了社会各种矛盾。技术—经济领域的任务是生产的组织和产品与服务的分配,轴心原则是功能理性;政治领域是调节冲突的部门,轴心原则是合法性,暗含的条件是有关平等的思想;文化领域是意义领域,现代文化的轴心原则是自我表现和自我满足,特点是以个人兴趣为衡量尺度。

3. 官僚等级制的社会结构和要求平等参与的政治体系之间存在矛盾,按专业分工建立的社会结构与希望提高自我的文化之间也存在矛盾。也就是说,政治和文化的轴心原则与经济的轴心原则是矛盾的。贝尔重点分析了西方社会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的矛盾,并对文化中的现代主义进行了批判。

文化和经济的矛盾根源于宗教衰落和现代主义兴起。宗教精神强调人的道德行为和社会责任,在新教伦理还占支配地位的时代,经济和文化是一致的。现代主义精神的根本含义是:社会基本单位不再是群体而是个人。现代主义的心理中心是“无神”观念,亵渎一切传统中视为神圣的东西,向往自我无限扩张,实质上是把冲动追求当成了行为规范。现代主义重视的是现在和将来,而不是过去。然而人们一旦与过去切断联系,就容易产生空虚感,造成精神危机或信仰危机。

5. 追求享乐主义的现代主义已在侵蚀现代文明根基,要想摆脱危机,就应使整个社会向某种宗教观念回归。

1. 20世纪80年代,保守主义者试图重建面临崩溃的资本主义价值体系,这一工作主要是由社群主义者进行。他们强调:一是主张用“社群”代替自由主义的“个人”,二是强调“公益”高于个人“权利”。通过对“社群”的强调,重新解释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否定了自由主义的个人观念,肯定了人的社会性。

2. 麦金泰尔在20世纪80年代对西方道德状况进行了批判,追寻了西方历史中的美德传统,提出用传统美德伦理取代自由主义规范伦理,试图以此挽救西方社会中的道德危机或精神危机。

麦金泰尔认为,当代社会的道德危机主要是启蒙运动以来自由主义发展的结果,是自由主义的规则伦理代替以亚里士多德主义为代表的美德伦理传统所造成的。自由主义的基本思路是首先设定人们关于什么是善的生活的观念不可能达成一致,因此每个人都有选择自认为好的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为了使人们互相冲突的选择能够实现,需要一套在价值上保持中立的调节冲突的规则。这就是为什么自由主义用规则代替美德作为伦理学核心概念。

4. 麦金泰尔之所以重视亚里士多德的美德理论,就是因为他把其理论看成与自由主义相抗衡的主力。不过,他在恢复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传统的同时,又根据这一传统阐发了自己的美德理论。

1. 首先,麦金泰尔区分了实践的内在利益和外在利益,并把美德看作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的必需品质。实践的内在利益是人在追求实践活动本身的卓越的过程中获得的利益,通过获得这种利益,人获得了内心的充实,它的实现有利于参加实践的整个群体。

2. 其次,麦金泰尔把美德看作有益于整体生活的善的品质。生活被看做对作为生活整体的善的寻求,因此,不理解作为生活整体的终极目的的善,就不能理解美德。

3. 最后,他认为善的观念只有在继续存在的社会传统的范围内才能得到阐释并拥有,离开传统既不能理解善,也不能理解美德。自我必须在社群中发现它的道德身份。维持传统就是维持美德。

第三章 西欧社会民主主义政治思潮

一、西欧社会民主主义的基本特征

1. 西欧社会党人在理论上坚持社会主义的目标和基本价值,但并不意味在实践中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实际上,西欧社会党人推行的现实政策与他们的纲领、目标相背离。

2. 社会民主主义在理论上虽然肯定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运动的产生和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但并不把马克思主义当做指导社会主义运动的唯一科学思想体系,而是主张意识形态多元化。

3. 西欧社会党人代表的政治势力属于中左力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间阶层人口不断增加,促使各国社会党采取更温和、渐进的政治纲领,增加了伦理、道德色彩的理论内容,失去了以往的革命性。

4.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欧社会民主主义在国家观方面也发生了新变化。在理论上论证了现存国家的合理性,把福利国家理论与民主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但80年代保守主义全面复兴时,各国社会党人开始认为必须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

5. 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洲社会党人还没能够创造出具有欧洲特色的新理论,社会主义理论上的贫乏状态依是其致命缺陷。

第四章 基督教神学政治思想

一、基督教政治思想的特征

1.神学理论的开放性和时代性

1. 首先在基督教内部进一步发展了宽容精神和开放精神,容忍各思想流派的自由探讨。

2. 基督教内部的对话发展到与世界各种宗教的对话和交流。

3. 还扩大到与当代各种意识形态和思想流派的对话与融合。比如,基督教开始与其一向敌视的马克思主义以及共产主义对话。

4. 基督教神学对社会和时代的焦点问题给予积极关注,如和平问题、发展问题等。

2.思维重心的政治现实性

1. 教会鼓励人们以积极参与的态度关注现实,投身社会运动。

第五章 民族主义政治思想

一、民族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1. 民族主义作为观念形态,最早表现为一种情感、一种个体对所属群体的感情联系纽带,是一种文化标志。这种观念形态的民族主义到十七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演变成近代意义上的“民族主义”,与国家主权观念相结合,使建立“民族国家”成为趋势,导致了近代民族国家体系的建立。

1.民族主义思想的历史发展

1. 民族主义思想的萌芽和产生

1. 西欧民族主义思想萌芽于十四世纪,产生于十五、六世纪。在这三个世纪里,倡导民族主义的思想家有但丁、马基雅维利和路德。

2. 这个时期民族主义思想的特点是:反对罗马教廷对各国政治上的控制、干涉和经济上的盘剥,主张建立脱离罗马教廷的独立民族教会;拥戴王权,反对贵族势力分裂割据,要求建立独立和统一的民族国家;宣传本民族历史和文化,主张使用本民族语言,强化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

2. 民族主义思想体系的形成

1. 从17世纪初到1871年德国统一,是西欧民族主义在理论上形成完备体系的时期。欧洲专制王朝国家作为现代国家的最初形态,为民族主义兴起准备了条件。在这期间,对民族主义思想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有:格劳秀斯、弥尔顿、赫尔德、黑格尔等。

2. 主要特点是:谋求建立独立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而且必须是民主共和制国家,谋求将爱国主义和民族意识有机结合起来。

3. 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期的民族主义思想

1. 这一时期是美洲殖民地革命时期,形成了另一种民族主义思想。主要特点是:反对欧洲殖民统治,主张民族独立;主张建立民主共和的民族国家;主张民族平等和种族平等。

4. 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的民族主义

1. 自19世纪中期以来,欧洲和北美一些民族主义者堕落成侵略扩张的民族沙文主义。基本特点为:从血统及遗传因素上强调本民族至高无上,有权统治和奴役其他民族;强调侵略战争对本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意义;鼓吹民族崇拜,煽动盲目的爱国热情。

5. 20世纪的民族主义

1. 民族主义在二战时沦为法西斯主义分子推行种族灭绝和清洗政策的工具,二战后因冷战而被压制,并服务于冷战。冷战后,民族主义浪潮再次席卷全球,并影响着冷战后多极化世界政治格局和经济格局的形成与发展。

1. 价值多元论与两种自由观

1. 以赛亚·伯林主张自由民族主义思想。这种思想的哲学前提,是他的价值多元论以及建立在价值多元论基础上的两种自由观。

2. 归属感与民族主义

1. 伯林认为,人的需要是多元的,归属感是其中之一。如果自由意味着人们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实践之间选择,判断这些选择是否有价值,就必须把它放在特定民族文化背景中。也就是说,归属感是与特定的民族相联系的,对于选择自由的理解,离不开特定民族文化背景。

1. 伯林认为,民族主义有两种,即进攻性民族主义和非进攻性民族主义。进攻性民族主义在思想上表现为种族主义、大国沙文主义、文化帝国主义等;在政治上表现为德国纳粹主义、意大利法西斯主义等。进攻性民族主义以德国民族主义为典型。非进攻性民族主义源于赫尔德所说的归属感,要点在于文化自决,认为民族文化是多样的,不同的民族文化可以和平共存;每个民族的文化在价值上是相等的。

第六章 绿色和平主义的政治思想

一、绿色和平主义的基本特征

1. 绿色政治主张意识形态多元化。

2. 崇尚新激进主义,或“新乌托邦主义”。否定工业资本主义的价值体系及其制度,追求建立自然和社会生态平衡的“绿色社会”,其现实性受到怀疑。

3. 在思想方法上赞同整体论,强调宇宙的整体性,以及局部之间、局部和整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 在哲学立场上,绿色分子信奉后物质论,批判工业资本主义社会无止境的物质追求,主张超越物质层面,在精神层面探求生活目的。

第八章 后行为主义的政治思想

一、实证研究的主流地位

1.按原有途径继续进展的实证研究

1. 20世纪70年代以来,行为主义革命时期创立的各种研究途径,继续向纵深延伸。在公共舆论调查领域,这种倾向体现得比较明显;政治系统的研究继续发展;有关政治沟通对公共舆论的影响,研究结果也趋于细致。

2.美国政治科学界的新动态及有关辩驳

1. 1991年由伊斯顿等人主编的《政治科学的发展:比较研究》问世。概括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治科学的总态势:第一,缺乏一致性目的;第二,缺少研究核心。

2. 从政治科学的具体研究分支上讲,伊斯顿提到四个类别:第一是科学方法的发展;第二是政策分析的发展;第三是新政治经济学的发展;第四是认知政治学的发展,认知政治学的起点,是假定政治行为包含强有力的理性成分。认知政治学提供了诸种模式,比如理性选择模式、博弈论等。

3. 伊斯顿认为,理性方法推动了政治哲学研究。在行为主义时期,伦理研究几乎停止。到后行为主义时期,重新证明伦理观点与伦理判断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比如罗尔斯的《正义论》推动了这一领域的大部分工作。

4. 赫伯特·西蒙有意划清行为主义方法论同理性选择模式的界限,在他看来,行为主义革命并非推崇理性,而是注重真实的人的行为。在行为主义文献里,从没有把个别决策者看做独立于社会的原因,人类理性只在一定社会背景下才能体现自身。他也反对将理性作为决策研究方法的前提,决策始于目标与价值,并认为行为主义仍代表着政治科学主流,还没有被博弈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取代。

1.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概念的讨论

1. 伊斯顿认为,行为主义革命时期,系统分析曾取代了国家概念,但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国家概念在美国社会科学界重新复活。这一潮流的代表是欧洲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者普兰查斯。

2. 普兰查斯提出对国家定义的两种解释:1.国家是制度化的权力;2.国家是阶级冲突的焦点。

1. J. 内特尔在1968年发表的《作为概念变量的国家》,是把国家概念重新引入政治科学的最早尝试。他认为国家可以从四个意义上把握:(1)国家是整合了一整套功能与结构、并将其适用性予以普遍化的集体(2)国家是国际关系领域里的独立单元(3)国家既是自主性的集体,也是高度社会普遍性的集合概念(4)国家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2. 1979年,斯考切波在研究近现代社会革命的著作《国家与社会革命》中,再次提出国家自主性概念。她认为,国家组织相对于主导阶级的直接控制而言是自主的。

3. 20世纪80年代末,米格代尔以国家能力概念为核心,探讨了当代发展中国家中较普遍的弱国家现象。他提出了国家能力概念,即国家领导人通过计划、政策和行为应对各种社会变化的能力,包括按照各种路径深入社会、调整社会关系、抽取资源、分配和利用资源的能力。强国家是富于高度能力去实现这些任务的国家。

1. 1988年,阿尔蒙德著文系统批驳了国家主义学派。之后,米切尔著文总结国家主义学派的缺陷,认为国家主义流派用各种方法定义国家,但大部分工作并没有把国家和社会区分开,国家只是相对于社会有部分或全部自主性。

1.第一阶段:政治文化的兴起

1. 战后几十年,由于社会科学主流学科的迅速扩展和职业化,以前的心理学和人类学方法不再有说服力,取而代之的是政治文化研究在20世纪50-70年代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采用更严格的方法论,要求对大规模人口和次文化群体的统计学抽样、对访谈程式的复杂设计等类型的定量和科学过程。

2.第二阶段:这一研究途径的衰弱

1. 政治文化研究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理由是:政治和社会态度只是阶级和种族地位的反映;对政治文化研究的另一个冲击来自经济学,即引入政治研究的市场和算计模式。“理性选择”、“公共选择”蓬勃发展,这些理论还自诩能准确预言政治行为,因此,政治文化研究很大程度上是不必要的。

3.第三阶段:政治文化的复兴

1.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公共选择理论的势头受到遏制,人们普遍承认,政治文化领域活跃的调查研究对于理解经济增长和民主化大有裨益。这个时期,出现了一批引人注目的学术成果,如派伊的《官僚与干部》、英格尔哈特的《发达工业社会的文化转型》。

第八章 后现代主义政治思想

一、后现代主义政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1. 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侧重于从文化角度对政治的微观方面进行分析

1. 在他们看来,文化属于精神性领域,是一种观念、情感和价值准则。由于一定的精神文化是一定的制度建立、发展和变革的重要的源泉,因而制度和文化状况形成了互动关系。制度是文化的精神表现,文化又是潜在制度。因此,要变革制度就要变革精神。

2. 后现代主义政治思想深入分析资本主义统治的微观机制并对其进行解构

1. 后现代主义的政治思想的骨干部分是解构主义。通过对政治和社会制度的“阅读”,将隐藏在背后的文化机制暴露出来,使人认识到其中权力的运用,促使对结构产生怀疑,进而颠覆它的合法性。

2. 后现代主义者一方面解构结构,另一方面有寻求将多样性结合在一起的途径。在他们看来,建立在基础主义基础上的文化是一元主义,是现代性的基本特征。后现代主义思想家要打破这种模式,将对话作为政治社会的基础。

1. 后结构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福柯深入剖析了资本主义理性化秩序,特别是这种秩序背后的微观权力机制,在思想界形成了重要影响。

福柯指出,政治思想家往往将国家视为主权组织,通过不同政府部门履行对社会的管理职能。他认为这种分析过于简单化,从现实考察看,权力不是一个机构,而是多种力量关系的复合,真正用来支撑国家权力运作的是存在于它之外的各种权力关系,即微型权力,它是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的实质就是这种权力关系的复合。权力通过类似网络的组织实现统治管理职能,每个集团、每个人都受制于权力,同时又运用着权力,构成了权力网络的运行。

3. 以这种思想为指导,福柯分析了西方民主政治。在对近代以来历史考察中,民主政治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但从现实考察,西方在走向民主和自由的过程中,全面监控的权力网络到处展开,依靠这个网络,将每个个体尽收于该制度里。

1. 这种微型权力最集中的体现就是规训权力——纪律和规范化的权力,虽然并非强制的,但通过较隐蔽的方式对个体进行全方位控制。权力对个体的控制除了采用纪律的、规范的等外在手段外,关键还要占有人的灵魂。为了论证这种规训权力的合法性,权力往往还和话语、科学以及知识联系在一起。由于话语具有重要的控制作用,所以在任何社会中,话语的生产都要受社会筛选、组织和分配,话语总是和权力结合在一起。

4. 由此,福柯对新社会运动推崇备至。新社会运动具有很强的分散化特征,通过分散的、小团体的为争取本团体权利斗争,来反对现代工业社会建立的种种机制。福柯主张分散化就是为了反抗现代资本主义发展中的同质化、标准化,试图通过确立差异的地位来反抗权力的规范化倾向。

1.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

1. 哈贝马斯指出,晚期资本主义已成为国家调节的资本主义,表现为:

1. 国家干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充当“守夜人”,而晚期资本主义,为了解决自由市场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资产阶级国家用国家管理资本的方式取代了自由竞争,建立起福利国家。但一旦资本主义国家将权力关系延伸到社会的经济关系领域,政治和经济便相联系,国家职能向社会各方面渗透;

技术统治。哈贝马斯指出,科学是第一位的生产力,在技术成为社会政治的重要基础的同时,也成为论证现存资本主义合法性的意识形态。这是因为,既然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把经济增长当做社会进步的唯一目标和政治统治者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力量,技术与科学就成为保持社会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力量。科学技术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运用,使科学技术规则成为政治的规则,由此衍生出的工具理性也成了唯一的社会准则,政治问题又成为技术问题,而技术问题依赖于专家的讨论,大众变得非政治化了。

2.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

1. 哈贝马斯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当国家在履行权力时,符合由时代的社会规范确立的社会同一性要求,就是衡量社会政治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反之,如果该制度得不到这种支持,就会发生危机。晚期资本主义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和国家对社会的渗透,没有消除资本主义危机,因为这种危机由于国家全面干预而发展成为普遍危机。

1. 经济危机。虽然国家干预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没有改变,仍要听命于市场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持续的通货膨胀、生产停滞和严重的财政赤字这三种经济危机形式困扰着资本主义国家。

2. 政治危机。表现为两种形式:合理性危机和合法性危机。前者是国家机器尤其是行政机关不能很好地履行有关经济职能造成的,是一种行政管理危机,同时,又是大众忠诚投入不足导致的合法性危机。不仅如此,由于行政干预扩大,与政治系统相对的文化系统也被纳入国家干预之下,加速了私人生活政治化,使原来支持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传统受到严重削弱,导致了合法性危机。

2. 在上述危机中,哈贝马斯着重强调合法性危机和文化危机,要摆脱晚期资本主义危机,首先要转向文化系统,用人们之间真诚的、非扭曲的沟通形式取代公民利己主义。

3.交往行动与程序民主的建立

1. 什么是交往?哈贝马斯指出,从哲学上说,必须从相互关系入手,指的是不同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对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倾向于积极自由,公民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塑造自己,集中体现了公民对政治参与权利的运用。由于积极自由不仅保障了公民消极自由的实现,而且保障了共同体权威的运用,在这方面,公民相互沟通为公民权力的权威提供了前提。由此出发,他认为国家主要职能应为广泛的意见形成过程提供保障。

2. 哈贝马斯将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作为政治基本原则,并力求将这种沟通与市场机制分割开来,也反对将政治理解为抽象伦理。抽象伦理将政治过程取决于公民德性,而对哈贝马斯来说,民主过程的合法力量不是来自伦理信念的集中,而是来自确保“审议过程”公平的形式程序。他以程序性民主取代了纯粹伦理民主。

哈贝马斯将这种认识推广到对国家、社会以及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认识上。依照程序主义观点,实践理性离开了普遍人权,转向话语规则和论辩形式。他将非中心化的公共领域的重建作为分析的重要内容,公共领域是独立于行政系统和经济系统之外的非正式舆论力量。依赖的是主体间自由的、高水平的交往。公民就政治领域的问题阐述看法,并通过政治选举渠道变成“交往权力”,交往权力又通过立法变成“行政权力”。这样,人们在公共领域的交往行动构成了整个政治过程的基础。

4. 总的来说,哈贝马斯对于民主政治的认识不过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凭借公共领域的语言交往行动而运作。对话、辩论、商讨构成了他的民主政治的真谛。

第九章 新政治经济学的政治思想

一、当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概述

1.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新政治经济学

18世纪,斯密、李嘉图等西方经济学鼻祖正式以政治经济学为题目展开自己的学说。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世界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自由市场经济学说无法解释西方经济现实,凯恩斯经济学应运而生。由于国家再次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政治经济学部分回溯。到20世纪70年代,凯恩斯主义失灵,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等自由主义倾向的观点居主导地位,代表人物有哈耶克、弗里德曼等,对国家干预主义学说提出尖锐批评,讨论的是典型的政治经济学问题。以布坎南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专注于政府行为研究,认为滞胀源自“政府缺陷”,被称为公共选择学派,专门研究政府失败的原因。另有一批经济学家专门分析制度因素对经济的作用,被称为新制度主义。这些西方经济学家重新关心政治问题,构成了新政治经济学。

2. 公共选择主要是指布坎南等人的公共选择理论,奥尔森的集团理论、唐斯的民主理论等完全以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原则。产权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新经济史学三者一脉相承。产权理论是其共同出发点,其中诺思既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又是新经济史学的创始人之一;科斯既是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又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

2.新政治经济学政治观的主要特征

1. 共同特点首先是强调政治与经济的融合,其次是注重制度研究,最后都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使用泛经济学研究方法。

1. 公共选择学派拥有广阔的研究领域,代表作有:布坎南的《同意的计算》、唐斯的《民主的经济理论》、尼斯坎南的《官僚与代议制政府》、阿罗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

1. 假定每个活动于经济过程中的个人,都以追求个人经济利益为动机,面临选择时总倾向于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机会。“政治人”与“经济人”一样,也是利己的和理性的,也依据个人偏好、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动。政治人的主要角色是政治家和选民。

2. 这种假设的普遍性遭到怀疑。首先,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并不总是把追求私利当作唯一目标,非经济因素也可能成为行动动机,人有时也会成为利他主义者;其次,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所有可能选择作出精确的利益计算;再者,政治活动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使人的政治行为难以理性化。

1.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一样,基本活动也是交换;政治过程与市场过程一样,基础是交易行为,是利益互换。但政治交换不同于经济交换。在政治中通过交易形成的是公共物品,并且政治是集团之间而非个人之间的交换,最后,经济是商品交换,政治是“服从与统治的”交换。

3. 方法论的个人主义

1. 认为人类一切活动都应从个体角度理解,集体行动不过是个体利益得以实现的工具,社会被看做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总量效果。首先,个人是政治决策的基本单位,个人是集体决定的唯一最终决策者;其次,政府不是抽象的实体,而是许多具有独立地位的个人构成的;最后,个人是评价一切行为的出发点。

2. 传统政治学将国家看成代表整个社会的唯一的决策单位,主张方法论的集体主义;而公共选择学派将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引入政治学。

公共选择学派从经济学角度,认为政府存在的理由是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规模优势。从公共物品角度,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有两种类型的政府:保护性的和生产性的。保护性政府的职能是确保契约性协议的执行和实施,生产性政府的职责是提供公共物品。生产性政府是内在的,发挥程度取决于参加决策的每个人的价值判断,是集体抉择的产物。生产性政府是一种机制,使个人参与公共物品决策,并得到公共物品;保护性政府对其保护对象而言是外在的,不会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而是作为“仲裁者”,类似于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布坎南区分这两种国家时,实际上分别论述了政府的两种功能:保卫个人安全和生产公共物品。

从效率角度,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分为三类模式:一是仁慈的专制者模式,政府具有绝对权威,但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这种政府是有效率的;二是“拥有独立利益的巨物”模式,政府机构庞大,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巨物型政府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专制君主政府,只是使统治者收入最大化,因此是低效率的,另一种是官僚政府,是使官僚机构收入最大化,也是低效率的;三是西方民主政府模式,在政府与选民之间有利益集团的联结,选民偏好能够得到反映,社会总产出有可能达到最大化,因而是有效率的,但有约束条件,即社会总产出与利益集团的竞争占用的资源量成反比。

3.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现实中的政府介于“巨物模式”与“民主模式”之间。从政府官员角度,作为经济人,他们的目标是个人利益最大化,但选民对官员又有制约,对这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动有限制,使其行为趋向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理论,政府存在缺陷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失灵的第一个原因是政府行为并非永远代表公共利益,即使动机是公共利益,由于政治家和官员的理性和知识有限,其行为结果仍可能走向反面;政府失灵的另一个表现是政府行为造成资源配置低效率,原因在于政府行为缺乏竞争机制,官员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由于没有产权约束,使不计成本的政府行为不断扩张,结果是公共产品超量供应,造成资源浪费;政府行为的低效率还表现为政府决策达不到帕累托最优,原因一是立法对行政的权力制约无效,二是官员决策的出发点是部门利益,是机构规模和预算的最大化,结果使政府开支扩大,但无益于公共福利。

1. 在西方民主政府模式下,选民用选票选择政府。因此,政府为获得选民支持,需要满足选民的要求。选民的要求主要是增加公共福利和个人收入,途径包括增加政府支出和减少税收,增税和减少公共福利则会冒失去选票的政治风险。在不增税的前提下,政府筹款的方式只剩下借款和发行货币,用于开支增加,税收没有同时增加,只好实行赤字财政,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通货膨胀后果。

2. 民主政治——选民压力——政府扩张财政,这就是公共选择学派揭示的经济政治循环。

1. 曼瑟尔·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国家兴衰探源》中,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出发点,专注于经济、社会和政治中的团体行为,对集团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和博弈分析。

1. 奥尔森把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中有关集团的观点和团体论当做正统集团理论,政治团体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本特利、杜鲁门等。政治团体论认为,政策是各种集团利益的调和,对压力集团的正面功能给予肯定。

2. 根据奥尔森的理论,康芒斯关于集团中个体会自动支持团体行动的观点在逻辑上是错误的,至少在集团中,有理性的个人不会为集团利益而自愿采取行动。他认为正统团体理论的基本假设是错误的,即认为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的集团会自发组织起来,为集体利益出力。奥尔森进一步指出,正统团体论的哲学基础是多元论,仅停留在指出国家与团体具有同等地位上,没有进一步寻找团体在个人和国家之间是如何作用的。

3. 在批评正统集团理论的同时,奥尔森从个人为何参加集团行动这个问题出发,展开了自己的集团理论。利益是个人行为的基本驱动力,但有些个人无法单独增进的必不可少的利益,只能通过集体行动实现。

4. 按消费某一集体物品的人员数目的增减是如何影响享用集体物品的集团成员的利益,可以把集团分为“排外性”的与“相容性”两类,也就是当一个集团提供的是准公共物品时,就是“排外性集团”,目的是保持成员收益不减,团体成员人数越少,每个成员分得的份额就越大;另一类集团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不排除成员加入,增加成员会使分担成本的成员增加,这就是“相容性集团”,大多处于非市场环境下。

5. 尽管提供公共物品是集团的基本功能,但集团的个体成员并不会自动参与提供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这类“相容性”集团面临的问题是“搭便车”现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个体成员才会参与集体行动:认为自己从集团的收益大于参与集团的成本;受到鼓励或威胁参加集体行动。从这两点出发,可以把集团分为大集团、小集团和中等规模的集团。

小集团可自动提供集体物品,又称为特权集团;中等规模的集团通过合作可提供集体物品,但需经组织和协议,又称为中间集团;在大集团中只有通过激励才能形成集体行动,但建立协议或组织的难度大,组织成本高。理论上,所有成员都会对集体物品采取机会主义态度,这类集团被称为原子式集团。大集团无法提供任何集体物品,除非依靠外来激励,或者选择性激励会驱使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选择性激励包括鼓励、惩罚、强制等。

2.集团行为的分利化倾向

1. 对于集团来说,有两种增进成员利益的途径:一种是通过努力增加全社会总体利益,使自己在总利益中的份额增加;另一种是争取自己的成员在社会总利益中得到更多份额。经验表明,集团均倾向于后一种方式为成员谋利。当集团以第二种方式谋利时,自己集团的收入确实增加了,但社会总收入却减少了。

2. 集团的分利行为成功后,可能影响其他集团的积极性,会在更大范围引起生产水平下降。分利行为的零和特征使一些人收益的增加意味着另一些人收益的减少,导致分配不公,造成政治冲突加剧。分利活动频繁会使人把精力集中于院外活动等非经济活动上,扩大生产的动力减退了。

3. 奥尔森认为社会上还存在广泛性集团,其成员涉及社会中相当大一部分人,其利益占全社会收入的一大部分。广泛性集团是关心全社会利益的集团,有提高社会生产率的动机。广泛性集团的行动逻辑也遵循成本—收益分析,关心任何“分利”政策招致的社会损失,力求使其减至最小。

4. 广泛性集团的存在有利于社会效率,但单凭广泛性集团难以打破集团“分利”格局。纪律性和凝聚程度是广泛性集团对外力量的重要基础,如果社会中不能形成强有力且代表性广的广泛性集团,就无法避免“分利”结局。

3.国家兴衰的集团原因

1. 奥尔森从集团分利倾向出发,在国别研究和比较分析中,探讨历史上国家兴衰的原因。认为国家兴衰原因在于社会中的利益集团结构。

2. 如他对英国的分析。英国社会长期以来国内较稳定,保证了绝大多数组织集体行动的集团能生存下来,特殊利益集团数目与日俱增。这些团体对提高社会生产力缺乏兴趣,却致力于从国民收入中攫取更大份额。由分利集团筑起的对自由流通的障碍以及决策缓慢和相互扯皮,大大削弱了经济活力和增长率。

3. 根据奥尔森对国家兴衰的分析,打碎分利集团联盟、消除制度僵化症,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条件。

1.制度的含义及其功能

1. 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看做一种秩序,由规则构成,从纵向可分为规范性行为准则、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三个层次。规范性行为准则包括道德、习俗、意识形态等,也从文化层面约束人的行为;宪法秩序指的是关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制度安排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行为准则。新制度经济学经常从“制度安排”这个意义上谈“制度”。

2. 首先,法律、契约和有关交换的制度安排的目的是确立经济秩序,以保证个人对经济活动的稳定预期。新制度经济学把降低交易成本作为制度的首要功能;其次,这些制度安排也是为了社会利益的增加而设立的。制度的存在更在于解决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社会通过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规定在某一问题上谁有权,无权的一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费,因此,外部影响问题可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交易方式得到解决。

2.制度变迁理论(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1. 制度变迁不是泛指制度的任何一种变化,而是特指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有制度。制度变迁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机制所作的边际调整,目的是增加收益。

2. 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变迁理解为交易过程,变迁成本和收益决定着变迁是否发生以及如何进行。主体只有在能从变迁中获益或为避免受损时,才尝试变革制度。从结果上看,制度变迁是利益转移与再分配,这也会改变社会权力结构。

在制度的三个层次中,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的稳定周期长,而制度安排却经常变化,因此,制度变迁主要发生在制度安排层次。制度变迁是从制度出现不均衡开始的。不均衡是相当于供求而言,认为当行为者的利益要求在现有制度下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对新制度的需求,这实际是提出了制度变迁的要求;制度供给是变迁来源,在多数情况下,制度供给是政治产品,主要来自国家。实现制度变迁时政治权衡往往是第一位的,这种政治权威主要是对社会中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以避免利益集团的冲突,但制度变革的政治领导人的成本收益也会和社会整体利益不一致。

4. 虽然制度变迁是不可避免的,但不同国家制度变迁的动力不同。如果制度变迁是受利益驱使的,这种变迁就被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还有一种制度变迁由国家强制推行,被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

1.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的、自发的制度改变,获利机会仅提供了制度变迁的一种动机,但这种制度创新能否发生还取决于创新者的预期收益与费用。当他发动对正式制度安排的改动时,“搭便车”问题便十分突出,这需要说服的技巧,用最少的成本,达成一致同意;至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改变,主要涉及个人的成本—收益比较,当制度不均衡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抵消潜在费用时,人们会努力接受新的价值观。

2.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自上而下的、非自发的变迁过程,主体是国家而非个人或团体。借助垄断的强制力,国家可在尽量短的时间里推进制度变迁,因此,变迁的效率比较高;再次,国家可以克服“搭便车“问题,可以制定强制性规则、意识形态控制等手段来遏制。这可以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动力不足的缺陷,把个人因获利机会减少而不愿继续下去的制度变迁继续推进。

国家进行制度变迁的动力更为复杂,第一点是统治者个人的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时,才会采取行动;第二点是各种社会力量对社会利益和价值重新分配的要求,当现有制度结构不再适应社会中集团力量对比的变化时,国家将不得不修改制度安排。由于统治者个人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而强制性强度变迁又由统治者实施,有时,统治者从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出发作出的制度选择,与国家的社会整体财富最大化目标相冲突。因此,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可能是维持了低效率制度。

诺思提出了制度变迁的“路径”(path)概念,为了从制度角度解释为什么有的国家总是走不出经济落后制度低效的怪圈。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制度变迁存在“路径依赖”现象,即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路径依赖有不同方向,一种是某种制度选定以后,其报酬递增促进经济发展,这是良性的路径依赖;另一种是初始制度的报酬递增消退,与这种制度共荣的组织为了既得利益而尽力维护它,这是恶性的路径依赖。

3.制度的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1. 新制度经济学把国家放在制度的理论框架中讨论,认为国家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国家与其他制度安排一样,具有提供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合作等功能;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和实施机构,国家是特殊的制度安排,与其他制度安排的一个区别是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国家也被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垄断了最强大的暴力,因此在提供秩序和界定产权方面效率最高。

2. 诺思把历史上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归结为两种:契约论和掠夺论。这两种理论均不全面,他用“暴力潜能”(violence potential)分配理论统一上述国家起源论。契约论假定主体间暴力潜能的平等分配,掠夺论假定不平等的分配作为合法暴力的垄断者,而国家对暴力的使用可能是平等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总的来说,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界定产权,制定社会基本规则,使统治者收益最大化;二是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以增加国家收入。但这两个目标是冲突的,通常被称为“诺思悖论”,即由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可以产生规模效益,而国家在界定和保护产权时又不是中立的,统治者的目标总是与社会总收入的最大化不一致。“诺思悖论”反映的是政治与经济的对立,一种经济上低效的制度安排在政治上却可能是合理的。

1. 诺思在分析了经济史后,发现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有矛盾:一方面假定人的本性是追求个人福利最大化;另一方面又假设每个人都同意让渡部分权力给国家。经济人假设仅支持第一个假定,说明个人并非总是经济人,对个人行为的非经济解释,其中一方面就是意识形态对个人行为的有力约束。纯粹的利己无法解释个人主动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动机,也不能解释个人选择的差异性。

2. 作为规范性行为准则的一种,意识形态有规范功能,是制度的构成部分。从指导人的行为的意义上讲,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机制,可以使人不必经过谨慎的成本—收益分析而直接行动,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成功的意识形态应具有灵活性,能随经验变化而调整,以便得到新团体的忠诚;意识形态还能够克服“搭便车”行为,促使一些群体不再按成本—收益函数的个人计算来行事,而是为公共物品的生产作贡献。

3. 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意识形态是能产生极大外部效应的人力资本,政府投资于意识形态教育,可使人的行为按政府期望发生。但是作为一种制度成分,意识形态也会成为消极因素。意识形态刚性会阻碍制度创新,维持无效产权。统治者为维持统治合法性,往往不会创造新制度安排,而是维持旧的与原意识形态一致的制度安排,因此,新制度安排往往只有在老统治者被新统治者替代后,才有可能建立。

第十章 政治社会学的政治思想

一、当代政治社会学的产生及思想特征

1. 当代西方政治社会学作为独立学科,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李普塞特在1960年出版的《政治人》对政治社会学学科的建立具有里程碑意义。

2. 当代政治社会学的学术思想基础来自两个方面:早期政治社会学家的思想和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方法论特征。

3. 思想特征:政治社会学家具有比传统政治学家更为广阔的视野,认为政治现象不是孤立的,而是整个社会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受社会学和行为主义影响,政治社会学家对政治现象的研究并不注重对终极价值的追求,更多的是对事实的描述,主要运用经验的社会调查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方法,而较少进行政治哲学分析;关注的社会政治问题非常广泛。

二、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

1.稳定民主的必要条件

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政治社会学者讨论最多的问题。李普塞特最早提出并系统地阐述了这一问题。他讨论的是稳定民主的必要条件。直接采用了韦伯与熊彼特关于民主的观点,然后选定一批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或稳定的民主国家与不稳定的民主国家作为比较分析对象,再选取一些与民主制度发展与稳定相关的因素进行分析,分析的依据是直接运用各种信息资料。李普塞特从民主与经济发展、民主与合法性两方面考察了稳定民主的必要条件。

李普塞特赞同这样的观点:国家越富裕,出现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验证这一观点,他以财富、工业化、城市化与教育作为显示经济发展的指数,并计算出各国上述指数的平均值。对于经济发展对民主的影响,他的分析如下:经济发展增加收入,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安全,普及并提高教育,使低层阶级的政治观点更接近渐进主义,特别是教育水平的提高,这是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经济发展对改变社会阶级结构也有重要影响,由以大量下层阶级为基础的金字塔结构变成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菱形结构,使中产阶级政治影响力增强,有利于促进社会冲突缓和、民主稳固。由此得出结论:经济发展可以扩大民主的社会基础。

3. 他对经济发展与民主发展的正相关性分析有重大意义,亨廷顿在《第三波》中也得出同样的结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有走上西方民主制度的国家,都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开始民主化进程的。

李普塞特还认为,民主制度的稳定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还取决于合法性和有效性。合法性危机是导致民主制度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要解决民主制度的稳定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合法性危机产生的根源。他通过对不同类型国家的调查分析得出结论:合法性危机发生于向新社会结构的过渡时期,国家如何处理“参与政治”危机,也是造成合法性危机的重要原因。他的结论是:和缓的变革有助于培养起共同的、长期延续的政治文化,这是使民主制度保持合法性与稳定的重要条件。

1. 西方历来注重文化因素与政治的相互影响,只是在1956年阿尔蒙德《比较政治系统》提出政治文化概念后,政治文化才成为西方政治学界研究的热点。

阿尔蒙德和维巴在《公民文化》中,对民主与政治文化的关系进行了广泛深入研究。作者主要探讨的问题是:政治文化与政治系统的关系,即政治文化影响民主政府的方式。他们将英、美、德、意、墨西哥均列为民主国家,通过调查分析,他们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与众不同的政治文化,而每种政治文化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取向都是不同层次公民政治取向的混合。他们提出了特殊的分类方法,把心理上远离国家机关的居民定义为“地域民”,表现地域型文化;把屈从于政府机构规章的人定义为“臣民”,表现依附型文化;还有“参与者”的参与型文化。

公民文化是混合型政治文化,首先是参与型文化,但也包含地域型和依附型文化。上述五个国家虽然都是民主国家,但政治文化表现出不同特征。美国和英国的政治文化最接近公民文化,墨西哥更多偏向地域型文化,但渴望参与,德国更多偏向依附型文化,缺乏参与热情,意大利是地域型文化,在其臣民角色中却表现出较高程度的疏远。而英美公民文化也有不同特点,它们的政治文化是依附取向与参与取向的有机混合与平衡,英国人更倾向于依附取向,美国人更倾向于参与取向。

1. 首先,公民文化有助于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作为民主政府,一方面,必须有权力并能作出决策;另一方面,必须对公民负责。公民文化对这种平衡提供了必要支持。地域型和依附型的价值取向有利于政府精英的行动,而公民对政治生活的主动参与又是政府责任的推动者,因此,在公民文化中的这种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平衡,加强了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2. 其次,公民文化有助于一致和歧义的平衡,这是民主系统必须保持的另一个平衡。公民文化作为建立在交流基础上的多元文化,包含社会信任与合作成分,不仅易使公民对社会精英抱有信任感,而且有助于公民政治合作;并且,公民文化中各种价值的相互交流,可以使歧义与一致保持动态平衡。

3. 再次,公民文化有助于功利取向与感情取向的平衡。稳定的民主需要出于利益考虑的功利倾向与感情倾向的平衡,而在公民文化中,多种价值取向的交流与混合有助于平衡。

3.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

巴林顿·摩尔于1966年出版了《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运用历史比较方法,以世界现代化的政治演进道路为线索,通过对英、美、法、德、日、中、苏等国的对比研究,探索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法西斯主义和社会主义产生的社会根源。由传统封建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摩尔把注意力转向封建贵族和农民,传统社会中的阶级关系组合模式的转换,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他总结出通往现代社会的三种政治演进道路:以英、美、法等国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道路,德、日、意的法西斯主义道路和苏、中的共产主义道路。

2. 摩尔认为,英、法、美等国之所以会选择民主政治演进道路,主要取决于以下条件:

1. 第一,在专制君主与贵族之间建立均势。在17、18世纪,上述三条道路的主要国家(除了美国)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只有法国和英国有相对独立的贵族阶级,而君主与贵族的均势,成为促进民主发展的因素。

第二,农业向适宜形式的商品经济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阶级能否被纳入商品经济体系中成为商品生产者,是事关民主成败的关键因素。他分析了欧洲在从封建社会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农业商品化的三种形式:英国土地贵族促使农奴自由迁移的形式;法国土地贵族先让农奴实际占有土地,再强制农奴提交部分劳动产品由贵族进入市场交易的形式;在德国和俄国等欧洲东部地区出现的封建庄园制的反动,贵族将自由农民重新纳入农奴制的形式。三种形式中只有英国形式才有利于民主道路;法国形式严重影响了农民地位,只是由于大革命重创贵族阶级,才打开了通往民主的道路;欧洲东部的形式有害于民主。

3. 第三,土地贵族与城市上层阶级的联盟。这种现象只出现在英国,工商业领导者成长为社会支配力量、两个集团携手对抗君主官僚体制,这促使土地贵族形成资产阶级习性。

4. 第四,削弱土地贵族力量。土地贵族从性质上说是阻碍民主的因素,因为工商业者与土地贵族存在利益冲突,在较长的时间里必定会争夺政治领导权。

5. 第五,资产阶级革命暴力。他高度评价了暴力革命在西方民主化中的重要作用。资产阶级革命对民主制度建立的重要作用还可通过德国、日本的反面经验体现出来。德国、日本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而没有经过革命实现了现代化,却由此形成了法西斯主义道路。

1. 政治社会学家在社会冲突问题的研究上形成了不同派别,按政治态度标准划分,可分为冲突学派和一致学派。冲突学派是较激进的学派,受西方马克思主义影响,否认有统一价值观存在,马尔库塞、阿尔都塞等是这一派的代表;一致学派以李普塞特、贝尔等为代表,是主流学派,强调共同价值观的整合作用,认为冲突和一致可以达到平衡。

1.李普塞特的一致与冲突平衡的理论

1. 1985年,他的《一致与冲突》一书出版,集中反映了在社会冲突问题上的观点。在理论上继承了帕森斯和杜克海姆的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传统,将社会稳定的协调平衡作为研究社会冲突的核心。

2. 李普塞特将他对社会冲突的研究概括为一致与冲突的关系,他从三个方面作了分析:

从社会学发展角度分析了马克思主义、功能主义社会学在社会结构、社会变革研究上的趋同倾向。主要表现在:第一,马克思主义分析和功能主义都假设社会制度经常力求保持平衡,两种理论基本都是以均衡模式为基础;第二,二者都承认社会内在矛盾的发展导致社会冲突和变革;第三,马克思主义与功能主义都讨论了社会等级关系,前者使用的是从经济关系中引申出来的阶级地位概念,后者使用的是从多种因素中引申出来的身份地位概念。

2. 李普塞特分析了当代西方社会不同政治力量的分裂冲突与一致的关系。虽然不同政治力量的分裂和冲突是普遍存在的,但也存在协调各种冲突的一致因素,即建立在竞争性政党制度基础上的宪政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之所以能成为一致的因素,是因为它承认冲突是合法和必要的。他非常重视竞争性政党制度在整合社会冲突中的作用,将其看做“阶级斗争的民主转化”,因此,民主制度的整合作用是通过政党制度发展逐步形成的。

李普塞特考察了西方社会由现代化进程引发的社会冲突与一致的关系。作为政治分析的现代化概念,不仅限于工业化和都市化带来的变化,还包括由工业社会转向后工业社会所包含的价值观以及权力资源的根本变革。现代化在价值观方面引发的冲突,主要是后工业社会价值观与工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的冲突。现代化带来的社会冲突和精神压抑,导致保守主义和新左派意识形态兴起。保守主义力图复兴传统文化、宗教和社会结构,欧洲保守主义通常支持国家权力增强,美国保守主义则强调个人主义、自由放任。对于新左派思想,他认为实质上也具有反现代主义的保守主义倾向。

四、新合作主义政治思想

1.新合作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1. 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研究在当代政治社会学中主要表现为新合作主义(New Corporatism)。合作主义又称为法团主义,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现的概念,表示由国家通过工会、生产协作组织控制工人群众的社会结构,因其与法西斯主义相联系而声誉不佳。20世纪70年代,新合作主义冠以一个新字,以示与原合作主义的区别。新合作主义从理论上说,并不是一种理论体系,而是用来解释社会结构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反映了欧洲一些国家在二战后社会政治结构的新变化。

2. 二战后,由于行为主义政治学在西方的迅猛发展,在对政治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研究上,由美国学者提出的多元主义分析模式也享有独尊地位。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一些政治学者发现,多元主义建立在众多自治的利益组织能自行协调其利益冲突的理论假设的基础上,且忽视了国家在协调利益冲突方面的作用。

新合作主义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最早进行系统阐述的是施密特和雷姆布拉什在1979年出版的《走向合作主义的中介》。由于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给欧洲社会带来的影响,主要是保守主义政党上台后政策的变化,导致新合作主义强调的连接国家与利益组织的垄断性中介组织的功能失调,作为一种实践,新合作主义在80年代初期沉寂下来。但作为一种理论研究,并没有中断,并在最近几年开始被用于对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政治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2.新合作主义的概念与基本主张

新合作主义概念包括了以下三种含义:首先,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已进入组织化阶段,国家是自主性组织,为解决社会冲突,国家应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通过制度和规则将分散利益组织起来,通过与有代表性的垄断组织的议合产生政策;其次,在国家干预组织下,分散的利益团体被不断组织进更大的利益组织中,最终在国家形成数量有限的、垄断性的、有代表性的、非竞争性的中介性组织,介于国家与分散的利益团体之间,集中、表达个体和利益团体的要求;再次,国家承认中介组织的合法性和绝对代表地位,中介组织则在承担公共责任、组织支持方面给予国家配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国家控制。

新合作主义者关注的焦点是社会秩序的统一与和谐。认为多元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分析不适应欧洲社会,这两者的出发点是个人主义,把个体看作社会与政治权力的基础,政府决策是不同利益集团协商的结果。这种认识是不切实际的,在社会生活中,是制度确定人的行为的正当性,国家和社会必须给利益组织以制度引导,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统一与和谐。新合作主义者不同意利益团体可通过协商实现权力均衡,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结果只能是最有实力的团体最接近政治决策,这是不公平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如何进行公民教育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