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老员工被公司辞退我我就不签字呢?

要说HR工作最难的事情是什么?

很多HR都有各自的回答,但其中最难的一定是亲手解雇自己招的人。

因为解雇员工的风险很高,如果没有解雇成功,那么被解雇的可能就是自 己;如果沟通不当,很有可能就引发劳动仲裁,严重的直接到法院诉讼。

所以,不管是情感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对于许多HR来说,这都是HR最害怕的事。

那么HR应该如何体面地辞退员工呢?

什么样的员工应该被辞退

一、客户向你抱怨的员工

大部分的客户会因为对接人而拒绝跟企业做生意,而更不安的是,客户的不满并不会总是让你知道。

也因此,我们换个方向想,如果你收到了有关客户的投诉或抱怨,那就代表「这真的出了大事了」,作为领导者势必要介入调查,好好关注这中间发生了什么事情,再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得过且过”的员工


这类员工所做的事情仅仅是保住他们的工作。很少在截止日期前完成任务,而且总是参加那些不需要太多努力的项目。

团队里有着有这样得过且过的员工会让人恼火,因为这样的员工不会尽职尽责。

这类员工不知道如何完成工作。因为幸运,好事落到了他们头上。

他们在恰当的时间接到电话,找到了合适的客户,得到了项目中“好的”部分。其实他们不知道如何处理失败。

总结一下,其实这三种员工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团队氛围,而且会导致整个团队的质量下降,所以在选择裁员的时候,HR应该首先选择以上几种员工。

解雇面谈由HR来做很正常,但HR最好不要第一个通知。

相比而言,直属领导更了解员工状态,也更有发言权。

由上级领导通知,往往能让员工感到对他的重视和关心,整体流程也会更加顺畅。反之,如果上级直接把自己置身事外,这多少会让员工觉得寒心。

因此,在此建议,在HR做解雇面谈前,尽量保证员工的直接上级已经和他有过初步沟通。

这样做,不仅更人性化,也有利于了解员工的想法,便于HR面谈时对症下药。

对于HR来说,解雇面谈往往要求HR完全站在企业一方。但从本质上讲,这样做是非常矛盾的。

在51社保网的客户案例中,新希望集团乳业板块HRD总监就曾说过:“员工和公司肯定不是对立面的存在,尽管在面临劳动争议处理的时候,大家的诉求表现上是相反的。我认为恰恰员工和企业是一体两面,是相辅相成的。”

所以HR在做解雇员工面谈时,要有自己的判断。站在客观的立场,平衡处理好两方的关系。

要知道被解雇的员工也需要一个情绪的发泄途径,温暖的鼓励,这时候HR不妨释放善意,洞察员工的真实诉求,站在员工的角度解决问题。

三、注意面谈的三件事情

解雇面谈一般不要搞得太长,15~20分钟就差不多了。

在谈话内容上,主要告知员工三件事情:


一是通知员工其被解雇的事实;二是向其解释被解雇原因;三是告知员工公司的下一步计划。

「下一步计划」一般包括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等在内的具体方案及后续安排,并要结合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以上方案进行清晰说明和解释。

对于不想离职的员工,可以告诉他们留下之后会遇到的情况。比如可能需要忍受别人的脸色、时不时被穿小鞋、享受不了公平的待遇等情况。

对于能力确实有欠缺的员工,可以指出对方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补足与提高。

总而言之,你应该传达给员工的是,不管是什么原因,不管是谁的问题,现在的结果是你确实不适合目前公司的岗位了,继续留在公司只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最后,我们来说说解雇员工中最重要的一步,员工赔偿问题。

现在员工越来越懂劳动法,所以HR一定要清楚哪些情形下辞退员工需要赔偿,要怎么赔偿?

辞退员工具体要赔多少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的标准不一样。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都是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发放标准也各不相同,具体可看下表:

整理自人事星球、福建就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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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会对员工的行为设置“禁区”。

规章制度如果设置不合理,

很容易就引发劳动争议。

肇庆一名工作了18年的女工,

因上班时打电话被警告,

*6年累计收3次警告 老员工被辞退

陆女士于1999年入职肇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直在不锈钢车间啤底段工作。2017年8月10日上午,陆女士上班时间打电话被巡查人员发现并警告。

当天下午,公司发出《解雇通知单》,解雇理由是:陆女士上班时间玩手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书面警告处理,加上之前累积的两次警告,共三次警告,将其辞退。陆女士称,自己无奈在《解雇通知单》和后来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了字。

事后,陆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肇庆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年间,我被公司书面警告过三次。第一次、第二次均发生在2011年,车间噪音大,我和其他同事因没佩戴耳塞工作被书面警告。而这一次,我只是打了个电话。前后6年时间累积的警告,而且都是小问题,为此解雇18年的老员工,实在不合理。

*仲裁委:企业行为合法

劳动仲裁庭上,公司代表出示了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该规章制度规定,除了陆女士违反的规定外,如员工头发过肩而不扎头发、上班与人闲聊、上厕所时玩手机、衣冠不整、迟到早退等都会被书面警告处理,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即被辞退。“陆女士三次被警告的行为可能引起安全生产问题,不是小问题,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雇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端州区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陆女士在《解雇通知单》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了字,又无法证明企业存在压迫、胁逼等行为,这表示其认同自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雇。今年4月16日,端州区劳动仲裁委裁决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陆女士不服裁决,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违规的严重性裁量问题存在讨论空间

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雪峰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通过。”

此外,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什么程度算“严重”,蔡雪峰表示,累计三次书面警告表面上可以认定为严重违纪,但时间跨度6年,这个严重性裁量问题存在讨论空间,明显对劳动者不利,合理性存在疑问。

+链接:公司何种情况下可解雇员工?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采写 | 全媒体记者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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