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近年来我国取得的经济成就经济发展成果有哪些?

十年来,我国科技创新事业发生历史

变化,我国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从十年前的第

成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创新和高技术发展领域取得了四个方面的巨大

成就。一是高技术产业体量更大。十年来,高技术产业营业收入从

万亿元,规模翻了一番。高

技术制造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从

,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工业企业数从

万家,成长出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

军企业。二是高技术产品质量更优。十年来,高技术产业研发投入强度从

,实现了“从低于全社会研

个百分点”的重大转变。平板

电视、无人机、智能手机、太阳能光伏等产品深受国际市场青睐,中国高

铁、第三代核电、载人航天、北斗导航等大国重器成为国家新名片,中国

高技术产品的国际形象发生根本变化。三是高技术产业基础更牢。十年来,

国家发展委始终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开发摆在突出位置,布局建设了上

多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全力打造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

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怀柔、张江、合肥、大湾区综合

国际申请量跃居全球第一、

大的网络零售市场。四是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更

强。十年来,国家发展委大力深化体制机制、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我国成

为全球高度活跃的创新创业沃土。

新增市场主体数量的纪录不断被刷

年以来新增的涉税主体纳税额已达

济蓬勃发展,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二、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通信、智能

  高速数字马达是智能清洁领域的关键技术之一。近年来,一家孵化自清华大学学生科技组织“天空工场”的企业通过在空气动力学、材料学、精密制造等领域不断创新,让高速数字马达的“临界速度”一次次突破。“当国外同行做到每分钟5万转、10万转的时候,我们要做到每分钟15万转,甚至是18万转,用底层技术突破带动扫地机、吸尘器、吹风机等产品创新。”追觅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俞浩说。

  目前,追觅科技已在高速数字马达、流体力学、机器人控制、即时定位与地图等方面构建了“专利矩阵”。截至今年11月中旬,追觅科技在国内外累计申请专利3306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184件,PCT国际专利申请306件,累计获得授权专利1875件,产品销售额达到数十亿元。

  与科技创新同频共振,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实现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10年来,我国累计授权发明专利395.3万件,累计注册商标3556.3万件。截至2022年9月,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08.1万件。我国在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的排名由2012年的第三十四位,上升到2022年的第十一位,连续10年稳步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阔步新征程,知识产权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指引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科技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显著提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们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从一万亿元增加到二万八千亿元,居世界第二位,研发人员总量居世界首位。”

  非凡十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显著提升,有效发明专利实现量质齐升,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知识产权激励全社会创新创造更加有力。10年来,我国授权发明专利年均增长13.8%;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发明专利占国内总量的比重超过三成,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有效量达到39.5万件;截至2022年7月,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达到32.6万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8.6万件。

  深圳蛇口港码头上,岸桥林立。以前塞满贴牌电视机的集装箱,如今装载的是TCL等企业生产的高端电子元器件。作为高科技制造业企业,TCL在全球拥有43个研发中心,研发人员超过1.86万名。截至今年9月底,TCL累计申请专利97703件,其中PCT专利17021件。TCL在量子点电致发光显示领域公开专利数量为1987件,居全球第二。

  “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持续坚定在创新方面加大投入,勇于向产业链上游攀升。10多年来,TCL科技在半导体显示产业累计投入2600多亿元,推动国产面板在半导体显示领域追赶超越,实现多项突破创新。”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说。

  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保护力度持续增强

  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1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保护力度持续增强。民法典确立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法律原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完成新一轮修改,建立了国际上最高标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统筹推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加快建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从2012年的63.69分提升至2021年的80.61分。

  “今年以来,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累计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1010件,平均处理周期23.4天,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公益调解服务,助力知识产权维权走上了快车道。”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部部长刘迷迷说。近年来,江苏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着力打造以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牵引,13个设区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覆盖,若干个县(市、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协调联动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专利运营、专利导航以及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公益服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截至2022年9月,我国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3个月,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16.5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27个省(区、市)布局建设96家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机构总数达到1300余家……既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又要通过权利的平衡保护,使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人民。

  运用效益加速显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有力

  非凡十年,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速显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有力。10年来,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累计达1.3万亿元,年均增长27.2%;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累计2.19万亿元,年均增长13.7%;2021年,全国专利转让许可次数42.2万次,是2012年的4.8倍;截至2022年9月,我国有效商标注册4152.3万件,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核心专利、知名商标、优质地理标志产品等持续增加,创新型经济、品牌经济、区域特色经济和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

  “这一棚有2亩地,能出5000多公斤大叶香菜,今年行情好,又是丰收年。”在山东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镇的东锐果蔬种植基地,负责人谢俊军拔起一株大叶香菜,一股清香袭来。2019年,庆云大叶香菜获批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目前,全县年种植面积6000余公顷,年产量在10万吨左右,已成为当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主导产业之一。

  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带动一个产业,富裕一方百姓。截至2022年9月,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达2万家,地理标志产品年直接产值超7000亿元,有力促进品牌经济和特色经济发展。

  创新驱动的“源头活水”不断注入,高质量发展动力加速释放。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为抓手,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

【简介】感谢网友“李锋”参与投稿,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统筹城乡背景下土地经营承包权法律问题探析(共1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统筹城乡背景下土地经营承包权法律问题探析

统筹城乡背景下土地经营承包权法律问题探析

――以农村在外就读学生为视角

近年来,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个群体――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他们从农村走到了城市,在勉强甚至难以支付求学高消费的同时还不得不面对另一个现实,那就是尽管仍旧依赖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供养,却在农村失去了土地。因为户籍关系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跻身于城市没有经济来源的部落,使家庭更贫寒求学更艰难,社会差距更大,这是否应该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是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羁绊阻力?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市民?农村学生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如何定义?

一、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

首先,在农村土地承包的分配方面,依据权威农户问卷显示均以户籍为标准,即不再就有农村户籍的在外就读学生自然失去土地承包资格。土地承包的收回和发放上主要原因是农村居民的新生和去世,部分地区在学生外出就读时不论户籍是否迁出都收回土地。近年来,土地承包权因受到30年不动政策的影响而停滞不变,本来稳定发展农村的政策带来了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其次,业已毕业的农村学生已经取得经济来源并独立于农村经济关系,这类群体不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而不具备成员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一些地方仍旧维持着“城市人的承包地”导致土地置荒或人地矛盾加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农村在外就读并定居城市的数量增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国家出台关于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政策出台后一直保留的现象更为严重。一些地方因缺乏相应截流措施导致外出就读的农村学生住留城市、有独立的经济能力的农村学生仍旧保持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至于农村土地荒芜,而承包地用地紧张。进而加剧了农村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人地关系紧张。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户籍为标准的土地政策使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失去了对土地的承包权。这一群体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农村家庭,失地无疑加重了其家庭负担,抑制了农村教育的发展。可见,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失地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农村教育,还会涉及社会保障和稳定的相关问题。

二、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失地原因探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主题确定的标准

以户籍为分配标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资格是普遍的划分方式。土地分配是以户籍为分配标准,不论是合法人口的确认还是退地人口的确认均以人口的户籍为根本依据。这样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大多数在入学时户籍迁出而落户就读院校所在的城市。尽管其已经取得所在城市的户籍但仍依赖农村经济关系求学和生活,是形式意义上的“市民”真正的“农民”。而根据以户籍为分配标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划分方式,将切底地被排除在外。即便是按照当地政府政策,外出上学的学生原则上不直接收回土地,但因为新生人口增多,有相应变动的办法。但《土地承包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按照户籍划分。退一步讲,我们把这种划分方式默认为习惯,但当习惯不合时宜时也就不再具有成为“习惯法”的价值。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究竟该怎么定义?多年来,我国农村制度使村民、农民、社员三种身份合为一体,并习惯以户口为确认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定村民是否有土地承包权的依据,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不统一,是户口决定成员资格,还是同时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并无定论。而“统一组织家庭承包”中确认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家庭中推定有承包权的一员。法律的不严谨、不明确是导致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失地且业已毕业成为实质的城市人口的农村学生在家乡长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原因。

(二)现行土地承包政策的瑕疵

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在于户籍,在户籍迁出后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30年不变的政策使其挽回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与此同时,业已毕业的学生也将在30年内一直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进入下一个极端――业已毕业的学生在农村长期拥有承包土地而不去经营,造成了土地荒芜蔓延,农村人地矛盾加剧。

(一)完善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性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法定权利,不可被轻易剥夺。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三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是当然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其法理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法定的农民享有的依法合理使用国家、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既是财产权就有天然的排他性,不受侵犯和剥夺。

权利的变动性。土地承包权不同于一般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特殊的用益物权,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物权之排他的属性。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土地使用权,具备排他性不可轻易变动。

目的正当性。土地对于农村、农民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生活保障的底线。农村在外就读学生是实质意义上的农民,当然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土地仍旧在其生活和求学中的经济保障之一,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正当。即使不是亲自耕种和经营,其经济价值和保障意义不容忽视。

程序合法性。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首先,在经济关系上,农村学生尚未脱离农村经济组织。在外求学是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争取发展的需要,但并没有因此而经济独立摆脱农村经济组织。所以当然是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看,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不论是否成年,只要其在求学期间无独立生活的来源便有权利获得监护人或家长的供给,农村子女也不例外。在外就读大学生依旧依附于农村家庭的培养当然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户籍不足以成为判定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

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农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低生活保障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在外就读的学生实质身份依旧是农民决定了其得到保障的必然性。农村在外就读的大学生在社会上是属于弱势群体。其一,在农村,家庭经济依赖农业支撑,加之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被剥夺或丧失。直接消弱了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其二,在城市,以农村的经济水平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平。往往一个学年的学费是家庭一年的收入。根据诸多学者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义,农村在外就读的大学生当然的属于弱势群体。所以,从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层面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

农村教育发展方面,保障农村供给学生家庭的土地数量是支持高等教育的重要途径。国家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只能治表而从根本上使重负家庭减负才是本。在拥有数亿计的农村子女中,其受教育程度远远低于城市,维持在初中以下水平的原因不在农民的意识而在经济条件。

三农问题和新农村建设方面,保证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拥有土地就是保证实质农民的基本权利,是保持社会稳定,支持农村教育和谐的方式。节制脱离农村经济关系的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解决农村人地矛盾,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集中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农村进程,土地应先行。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亟待明确。

(二)完善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策

保护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之后,人口曾长迅速,人地矛盾突出,解决学生土地承包权益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定的过程。

1、法律空白的填充与新农村立法的完善

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的划分标准:一是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划分标准,而不再是单纯以农村户籍为准;二是在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按照其是否业已毕业并且取得稳定的经济来源,独立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已毕业独立于农村生产关系并实现了“实质化的市民”的学生则排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并收回其土地承包权,以保障土地的优化配置、缓解农村的人地矛盾。

审视并灵活处理土地承包经营30年不变的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稳定了农民的经营心态和农村社会秩序,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片面和讲话的遵守导致土地30年内的绝对变动。在外就读的学生无地不可再寻求挽回,毕业学生还地也成为不可能。甚至新生儿将在30年不动的原则上急需相应的调整机制的出台和践行。正确处理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与小范围变动的灵活统一。在农村集体土地中保留相应的机动地,按照各地人口基数和人口变动的趋势确定机动地面积,以在人口增减和学生身份变动时得到或收回土地。

2、区域性规划解决,兼顾社会和谐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区域性规划。在制定地方土地政策时应当因地制宜,()事实求是而不可盲目僵化的贯彻一个政策不动摇不改变。在人身与土地依附关系大的地区,制定明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标准,切实保障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在家乡的土地,而及时收回业已城市化的学生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践行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前提下,灵活实行局部调整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明确和清晰,更好的处理好人地矛盾。而在土地优化配置和利用的前提落实土地承包法和相应的土地政策,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承包资格和农村学生的地权。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和谐性落实。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家庭经济、农村社会保障及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2]关系到人权的保障、财产权的保护、人的发展权的支持等各个领域,因此立法者应当站在一个和谐兼顾的高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从社会法的角度审视农村学生的基本权利和生存状态,从“三农”建设的立意分析农村土地之于农村家庭和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上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在实质农民阶段真正享有农民的地权,在实质市民的时候还回农村承包土地归集体。实现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权“开源”有保护,“截流”亦迅速。

总之,在土地立法和土地政策上解决农村学生的土地承包权,同时需综合区域现实、兼顾农村稳定、社会发展等多方因素,打造和谐农村、和谐社会。

篇2:我国农产品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流通渠道创新研究

我国农产品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流通渠道创新研究

我国农产品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流通渠道创新研究

内容摘要:本文就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问题进行探索,从农产品流通的一般性出发,提出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的必要性,发现农产品流通渠道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对农产品进行科学分类给出完整的创新方案。

关键词:农产品 流通渠道 商品化率创新

农产品流通始终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内容,将会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农产品流通总量与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农产品流通的流量与流向的变化,而农产品流通能否高效实现产品价值则直接影响农民收入水平的变化,从而影响农村日用工业品市场的繁荣程度,因此,农产品流通是农村商品流通的核心;另一方面,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如何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促进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农村消费需要,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职称论文。

由于受到传统“重生产、轻流通”思想的影响,我国商品流通渠道、方式、体系建设一直处于落后的局面,农产品商品流通水平低于平均水平。在流通渠道方面,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渠道成员之间的资源占有不平衡,导致渠道间成员的依赖关系呈现出多种形态,从而影响流通渠道的效率,致使农产品流通的低效率、高成本;农产品流通渠道受农村基础设施的影响,如交通、通信、技术等落后,物流供应链建设和市场信息难以准确对接;农村流通渠道中介主体过多与发育滞后,产销流通链过长,每个流通环节的交易费用和交易时间严重超长,导致农产品流通的牛鞭效应,影响农产品的流通效能。同时,由于农产品生产具有区域性、季节性和分散性等特点,而消费者对农产品具有全年普通性、多样性、变化性,因此各种农产品需要经常在不同区域进行运输以满足各地消费者的需要。农产品流通渠道组织化程度低,限制了农产品的流通半径,提高了流通费用,造成农产品在产地市场供过于求、贱价销售,而在销地市场却供不应求。在新农村建设形式下,研究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创新问题,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价值,使市场信息及时准确反馈,同时可以提升农村产业结构,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有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

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一般分析

农产品流通规模分析。农产品商品流通中,农产品物流占有重要位置。农产品物流数量大、品种多,这些农产品的70%-90%均要通过流通渠道进入全国消费市场,需要强大的流通渠道和完善的流通网络来实现农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农产品的商品化率。所谓农产品商品率即农产品总量中进入流通与交换的比例,商品化率的高低一方面决定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规模和效率,另一方面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又影响其商品化率的水平和速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的商品化率不断提高,截止底,东部地区农产品商品化率平均水平达到了90%(顾二雄,),西部地区农产品商品化率平均水平仅仅60%.

农产品商品化率与流通渠道效率的互动分析

农产品流通包括收购、销售、调运、储存、加工和销售五大环节,流通渠道成员均为流通主体,流通产品的规模、质量和品种等是流通渠道的客体,各个环节的运行都将影响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效率。农产品市场客体的发育成熟度实质上是农产品商品化的过程,随着农村剩余产品的增多及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推动着农产品商品化率不断提高。同时,不同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顺序,基本上遵循需求弹性和渠道导向的原则。需求弹性大的产品先行商品化;需求弹性较小的农产品后行商品化。农产品商品化后要实现其价值必须有合适的流通渠道将其输向市场,不同品种农产品的商品化率还取决于该农产品后向关联产业的市场化程度。棉花、蚕茧的商品化率仅仅50%多,而粮油为80%,仅仅从需求弹性性质上难以解释,其主要原因在于两者的加工工业和流通渠道建设的差别上。渠道导向型的农产品的商品化率高达90%,而农户自身消费比例高的非渠道导向的农产品商品化率仅仅30%(王合庆、严建科,)。

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问题的实证分析

流通渠道主体规模问题。作为流通主体进入市场、开拓市场、沟通供求关系,需要规模、质量、品牌以及各种营销手段,需要能够把握农产品的市场状况,显然分散、小规模、兼业化的农户往往不具备这样的实力和条件。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主体主要是农户和进行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个体户,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业企业依然较少。我国农产品生产主要以农户单位进行,经营规模小,户均经营耕地面积为7.94亩,户均销售粮食为1047.34公斤、猪肉97.62公斤、禽蛋55.48公斤,是世界上“最小的农户”(艾云航,)。这种规模无论是农产品的生产还是流通均不具备抗风险的能力。

流通渠道组织化程度低。流通渠道的组织化程度又可以理解为渠道系统化,任何一条流通渠道,都包括若干的渠道成员,这些成员合作完成商品的传递过程,而这些渠道成员之间的关系状况就表现为流通渠道的组织化。因此,流通渠道基本要素——渠道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构成了渠道的组织形态,决定了其组织化程度。我国农产品的流通渠道成员数量众多,规模层次不齐,以小规模为主,且各自孤立,呈现低组织化程度,承担主要责任的农村经纪人组织规模较小。

流通渠道效率低。渠道效率是指一定量的渠道投资所带来的销售额和利润额。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效率可以从时间和空间角度进行研究,从时间继起的角度看流通效率用流通时间的长短来测算,从空间并存的角度看流通效率可以用流通的资源配置情况,即流通的半径和流通的费用来测算。首先,农村流通时间总体偏高。从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的流通时间比较来看,农产品的流通时间呈下降趋势,但是从绝对值上仍然处于高位,主要是由于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中介成员过多,产销流通链条过长,且流通渠道各成员之间的配合不力引起的,每个流通环节都要耗费交易时间,所以流通时间长。其次,农产品的流通半径小。农产品具有区域性、季节性和分散性等特点,而消费者对农产品具有全面普遍性、多样性、变化性的需求,因此各种农产品需要经常在不同区域进行运输流通以满足各地消费者的需求。这些特点限制了流通半径,造成农产品在产地市场供过于求,而在销地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升的市场分割局面经常出现。

流通费用高与费用结构不合理并存。如图1、图2所示,农产品流通费用总量可以通过与其它非农产品流通费用的基本情况对比分析,流通费用的结构状况从运输费用、保管费用和管理费用三个主要方面占比情况测算。总量来看,农产品流通费用增长率较快,与其绝对额发生增长矛盾,属于偏快性低效率增长。如我国粮食产品的生产价格跟国际市场比较有很大的竞争优势,但是他们在流通、外贸领域中至少增加了30%的成本;而对于非粮食类的生鲜农产品,中间渠道费用远远大于生产成本。结构对比可以说明,农产品流通费用中的运输费用和保管费用偏高,说明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管理存在问题。

农产品流通渠道所依赖的物流基础设施落后。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道路建设滞后。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道路的70%以上属于路面宽7米以下、没有任何交通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或坑洼不平等各种隐患的乡村道路,在西部一些偏远的农村甚至没有公路建设。总体来讲,农村交通运输线路短少,农用专用线配备欠缺。二是农产品运力不足。首先是农村总运力不足,农村机动力运输量约占总运输量的20%;其次缺乏农业运输专用技术设备、技术装备落后。专用运输工具极为缺乏,致使一部分易腐产品积压在产地,造成20%的货物交付前腐烂变质。集装箱运输是一种较好的运输方式,适宜于农产品运输,但我国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无法大规模运用。三是储存条件不足。有些农产品从生产、采购到终端消费需要多次储存,以调节产需和供求平衡。目前,我国农业仓储容量不足,库点分布不合理、不科学、规模小,且仓型与机械设备水平低,储存方式与运输方式不适应,统一调度管理难度大。四是流通加工水平低、设施落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大多数产品需要进行整理、分级、分类、烘干、散热、消毒、防腐包装等处理,而我国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在这些方面的'作业能力不足。以烘干为例,国家每年收购的高水分原粮,利用干燥设备仅仅能够处理四分之一,大部分原粮依靠人工晾晒,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受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制约,效率低下。

基于重庆市研究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模式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及城市大中型连锁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的加盟,使农产品流通正逐渐培育起现代化方式,但是重庆市农村各个流通环节的主体组织化程度偏低、批发市场发育水平低的局面,抑制了农产品现代化流通的步伐。传统的农产品流通虽然已经实现了比较细致的分工,但是流通环节过多、规模偏小与农产品的自然属性不相称。因此,构建并完善农产品流通模式至关重要,对此重庆市进行了具体探索。

模式一:启动了产销一体化的流通渠道模式。产销一体化的流通新模式主要是采用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超对接”方式,大中型流通参与农产品收购,或者直接建立基地并贴牌,同时通过消费需求信息指导农产品生产结构的调整,逐步实现产销一体化的流通模式。全市“万村千乡”承办龙头企业通过基地直采、直建基地、贴牌销售、引导农民以物易物等方式,共收购价值5000多万元的农副产品;从20开始,组织开展各类“农商对接”推介洽谈会、网上农产品购销对接会,通过产销直接见面,达成各类意向成交金额11.6亿元,实际成交3.8亿元,深受农产品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欢迎。

模式二:逐步完善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流通方式包括综合配套服务体系是否完善。重庆市正在逐步完善农产品流通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建立了农产品各种检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如农产品价格交易库存以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为农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化等提供了条件和基础保障;物流配送以及冷链中心的逐步完善,使得农产品的鲜活程度逐步提高,并与周边省市进行交通方面的接轨,如相互减免相关产品运输的路桥费等。

模式三:加强流通主体培育,促进了农村农产品流通方式的多样化。农产品可以通过批发交易市场、农村经纪人和贩运大户等进行销售和流通,重庆市农产品流通中着重于各类方式和各种主体的培养,使农产品流通多样化,这样可以促进农产品销售。

据不完全统计,到年底,重庆市各类批发市场48家,交易额340亿元,较上年增长24.8%.全市各类农贸市场达到1500个左右,城市鲜活农产品消费的主渠道依然是农贸市场。同时,农村经纪人对重庆市农产品流通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些经纪人主要来源于农村居民,专门从事农产品收购和长途贩运,全市各种农产品经纪人和贩运大户共达到31698户,某些地区的某些农产品销售中经纪人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1.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R].中国合作经济,2004.8

2.万典武。对发展我国农村商品流通的五点看法[J].中国供销合作经济,.12

3.程国强。中国农产品贸易[J].管理世界,2005.10

4.丁声俊。以民为本统筹发展农村商品流通[J].中国供销合作社,2004.11

5.黎元生。农产品流通组织创新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6.李飞。分销渠道设计与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7.李佐军。中国新农村建设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篇3:我国农产品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流通渠道创新研究

内容摘要:本文就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问题进行探索,从农产品流通的一般性出发,提出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的必要性,发现农产品流通渠道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对农产品进行科学分类给出完整的创新方案。

关键词:农产品 流通渠道 商品化率创新

农产品流通始终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内容,将会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农产品流通总量与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农产品流通的流量与流向的变化,而农产品流通能否高效实现产品价值则直接影响农民收入水平的变化,从而影响农村日用工业品市场的繁荣程度,因此,农产品流通是农村商品流通的核心;另一方面,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如何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促进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农村消费需要,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职称论文。

由于受到传统“重生产、轻流通”思想的影响,我国商品流通渠道、方式、体系建设一直处于落后的局面,农产品商品流通水平低于平均水平。在流通渠道方面,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渠道成员之间的资源占有不平衡,导致渠道间成员的依赖关系呈现出多种形态,从而影响流通渠道的效率,致使农产品流通的低效率、高成本;农产品流通渠道受农村基础设施的影响,如交通、通信、技术等落后,物流供应链建设和市场信息难以准确对接;农村流通渠道中介主体过多与发育滞后,产销流通链过长,每个流通环节的交易费用和交易时间严重超长,导致农产品流通的牛鞭效应,影响农产品的流通效能。同时,由于农产品生产具有区域性、季节性和分散性等特点,而消费者对农产品具有全年普通性、多样性、变化性,因此各种农产品需要经常在不同区域进行运输以满足各地消费者的需要。农产品流通渠道组织化程度低,限制了农产品的流通半径,提高了流通费用,造成农产品在产地市场供过于求、贱价销售,而在销地市场却供不应求。在新农村建设形式下,研究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创新问题,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价值,使市场信息及时准确反馈,同时可以提升农村产业结构,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有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

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一般分析

农产品流通规模分析。农产品商品流通中,农产品物流占有重要位置。农产品物流数量大、品种多,这些农产品的70%-90%均要通过流通渠道进入全国消费市场,需要强大的流通渠道和完善的流通网络来实现农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农产品的商品化率。所谓农产品商品率即农产品总量中进入流通与交换的比例,商品化率的高低一方面决定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规模和效率,另一方面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又影响其商品化率的水平和速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的商品化率不断提高,截止20底,东部地区农产品商品化率平均水平达到了90%(顾二雄,2007),西部地区农产品商品化率平均水平仅仅60%。

农产品商品化率与流通渠道效率的互动分析

农产品流通包括收购、销售、调运、储存、加工和销售五大环节,流通渠道成员均为流通主体,流通产品的规模、质量和品种等是流通渠道的客体,各个环节的运行都将影响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效率。农产品市场客体的发育成熟度实质上是农产品商品化的过程,随着农村剩余产品的增多及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推动着农产品商品化率不断提高。同时,不同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顺序,基本上遵循需求弹性和渠道导向的原则。需求弹性大的产品先行商品化;需求弹性较小的农产品后行商品化。农产品商品化后要实现其价值必须有合适的流通渠道将其输向市场,不同品种农产品的商品化率还取决于该农产品后向关联产业的市场化程度。棉花、蚕茧的商品化率仅仅50%多,而粮油为80%,仅仅从需求弹性性质上难以解释,其主要原因在于两者的加工工业和流通渠道建设的差别上。渠道导向型的农产品的商品化率高达90%,而农户自身消费比例高的非渠道导向的农产品商品化率仅仅30%(王合庆、严建科,2005)。

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问题的实证分析

流通渠道主体规模问题。作为流通主体进入市场、开拓市场、沟通供求关系,需要规模、质量、品牌以及各种营销手段,需要能够把握农产品的市场状况,显然分散、小规模、兼业化的农户往往不具备这样的实力和条件。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主体主要是农户和进行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个体户,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业企业依然较少。我国农产品生产主要以农户单位进行,经营规模小,户均经营耕地面积为7.94亩,户均销售粮食为1047.34公斤、猪肉97.62公斤、禽蛋55.48公斤,是世界上“最小的农户”(艾云航,2004)。这种规模无论是农产品的生产还是流通均不具备抗风险的能力。

流通渠道组织化程度低。流通渠道的组织化程度又可以理解为渠道系统化,任何一条流通渠道,都包括若干的渠道成员,这些成员合作完成商品的传递过程,而这些渠道成员之间的关系状况就表现为流通渠道的组织化。因此,流通渠道基本要素——渠道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构成了渠道的组织形态,决定了其组织化程度。我国农产品的流通渠道成员数量众多,规模层次不齐,以小规模为主,且各自孤立,呈现低组织化程度,承担主要责任的农村经纪人组织规模较小。

流通渠道效率低。渠道效率是指一定量的渠道投资所带来的销售额和利润额。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效率可以从时间和空间角度进行研究,从时间继起的角度看流通效率用流通时间的长短来测算,从空间并存的角度看流通效率可以用流通的资源配置情况,即流通的半径和流通的费用来测算。首先,农村流通时间总体偏高。从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的流通时间比较来看,农产品的流通时间呈下降趋势,但是从绝对值上仍然处于高位,主要是由于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中介成员过多,产销流通链条过长,且流通渠道各成员之间的配合不力引起的,每个流通环节都要耗费交易时间,所以流通时间长。其次,农产品的流通半径小。农产品具有区域性、季节性和分散性等特点,而消费者对农产品具有全面普遍性、多样性、变化性的需求,因此各种农产品需要经常在不同区域进行运输流通以满足各地消费者的需求。这些特点限制了流通半径,造成农产品在产地市场供过于求,而在销地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升的市场分割局面经常出现。

流通费用高与费用结构不合理并存。如图1、图2所示,农产品流通费用总量可以通过与其它非农产品流通费用的基本情况对比分析,流通费用的结构状况从运输费用、保管费用和管理费用三个主要方面占比情况测算。总量来看,农产品流通费用增长率较快,与其绝对额发生增长矛盾,属于偏快性低效率增长。如我国粮食产品的生产价格跟国际市场比较有很大的竞争优势,但是他们在流通、外贸领域中至少增加了30%的成本;而对于非粮食类的生鲜农产品,中间渠道费用远远大于生产成本。结构对比可以说明,农产品流通费用中的运输费用和保管费用偏高,说明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管理存在问题。

农产品流通渠道所依赖的物流基础设施落后。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道路建设滞后。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道路的70%以上属于路面宽7米以下、没有任何交通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或坑洼不平等各种隐患的乡村道路,在西部一些偏远的农村甚至没有公路建设。总体来讲,农村交通运输线路短少,农用专用线配备欠缺。二是农产品运力不足。首先是农村总运力不足,农村机动力运输量约占总运输量的20%;其次缺乏农业运输专用技术设备、技术装备落后。专用运输工具极为缺乏,致使一部分易腐产品积压在产地,造成20%的货物交付前腐烂变质。集装箱运输是一种较好的运输方式,适宜于农产品运输,但我国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无法大规模运用。三是储存条件不足。有些农产品从生产、采购到终端消费需要多次储存,以调节产需和供求平衡。目前,我国农业仓储容量不足,库点分布不合理、不科学、规模小,且仓型与机械设备水平低,储存方式与运输方式不适应,统一调度管理难度大。四是流通加工水平低、设施落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大多数产品需要进行整理、分级、分类、烘干、散热、消毒、防腐包装等处理,而我国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在这些方面的作业能力不足。以烘干为例,国家每年收购的高水分原粮,利用干燥设备仅仅能够处理四分之一,大部分原粮依靠人工晾晒,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受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制约,效率低下。

基于重庆市研究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模式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及城市大中型连锁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的加盟,使农产品流通正逐渐培育起现代化方式,但是重庆市农村各个流通环节的主体组织化程度偏低、批发市场发育水平低的局面,抑制了农产品现代化流通的步伐。传统的农产品流通虽然已经实现了比较细致的分工,但是流通环节过多、规模偏小与农产品的自然属性不相称。因此,构建并完善农产品流通模式至关重要,对此重庆市进行了具体探索。

模式一:启动了产销一体化的流通渠道模式。产销一体化的流通新模式主要是采用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超对接”方式,大中型流通参与农产品收购,或者直接建立基地并贴牌,同时通过消费需求信息指导农产品生产结构的调整,逐步实现产销一体化的流通模式。2008年全市“万村千乡”承办龙头企业通过基地直采、直建基地、贴牌销售、引导农民以物易物等方式,共收购价值5000多万元的农副产品;从2008年开始,组织开展各类“农商对接”推介洽谈会、网上农产品购销对接会,通过产销直接见面,达成各类意向成交金额11.6亿元,实际成交3.8亿元,深受农产品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欢迎。

模式二:逐步完善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流通方式包括综合配套服务体系是否完善。重庆市正在逐步完善农产品流通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建立了农产品各种检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如农产品价格交易库存以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为农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化等提供了条件和基础保障;物流配送以及冷链中心的逐步完善,使得农产品的鲜活程度逐步提高,并与周边省市进行交通方面的接轨,如相互减免相关产品运输的路桥费等。

模式三:加强流通主体培育,促进了农村农产品流通方式的多样化。农产品可以通过批发交易市场、农村经纪人和贩运大户等进行销售和流通,重庆市农产品流通中着重于各类方式和各种主体的培养,使农产品流通多样化,这样可以促进农产品销售。

据不完全统计,到2008年底,重庆市各类批发市场48家,交易额340亿元,较上年增长24.8%。全市各类农贸市场达到1500个左右,城市鲜活农产品消费的主渠道依然是农贸市场。同时,农村经纪人对重庆市农产品流通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些经纪人主要来源于农村居民,专门从事农产品收购和长途贩运,全市各种农产品经纪人和贩运大户共达到31698户,某些地区的某些农产品销售中经纪人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1.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R].中国合作经济,2004.8

2.万典武.对发展我国农村商品流通的五点看法[J].中国供销合作经济,2003.12

4.丁声俊.以民为本统筹发展农村商品流通[J].中国供销合作社,2004.11

5.黎元生.农产品流通组织创新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6.李飞.分销渠道设计与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7.李佐军.中国新农村建设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篇4:我国农产品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流通渠道创新研究

我国农产品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流通渠道创新研究

内容摘要:本文就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问题进行探索,从农产品流通的一般性出发,提出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的必要性,发现农产品流通渠道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对农产品进行科学分类给出完整的创新方案。

关键词:农产品 流通渠道 商品化率创新

农产品流通始终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内容,将会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农产品流通总量与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农产品流通的流量与流向的变化,而农产品流通能否高效实现产品价值则直接影响农民收入水平的变化,从而影响农村日用工业品市场的繁荣程度,因此,农产品流通是农村商品流通的核心;另一方面,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如何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促进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农村消费需要,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职称论文。

由于受到传统“重生产、轻流通”思想的影响,我国商品流通渠道、方式、体系建设一直处于落后的局面,农产品商品流通水平低于平均水平。在流通渠道方面,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渠道成员之间的资源占有不平衡,导致渠道间成员的依赖关系呈现出多种形态,从而影响流通渠道的效率,致使农产品流通的低效率、高成本;农产品流通渠道受农村基础设施的影响,如交通、通信、技术等落后,物流供应链建设和市场信息难以准确对接;农村流通渠道中介主体过多与发育滞后,产销流通链过长,每个流通环节的交易费用和交易时间严重超长,导致农产品流通的牛鞭效应,影响农产品的流通效能。同时,由于农产品生产具有区域性、季节性和分散性等特点,而消费者对农产品具有全年普通性、多样性、变化性,因此各种农产品需要经常在不同区域进行运输以满足各地消费者的需要。农产品流通渠道组织化程度低,限制了农产品的流通半径,提高了流通费用,造成农产品在产地市场供过于求、贱价销售,而在销地市场却供不应求。在新农村建设形式下,研究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创新问题,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价值,使市场信息及时准确反馈,同时可以提升农村产业结构,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有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

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一般分析

农产品流通规模分析。农产品商品流通中,农产品物流占有重要位置。农产品物流数量大、品种多,这些农产品的70%-90%均要通过流通渠道进入全国消费市场,需要强大的流通渠道和完善的流通网络来实现农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农产品的商品化率。所谓农产品商品率即农产品总量中进入流通与交换的比例,商品化率的高低一方面决定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规模和效率,另一方面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又影响其商品化率的水平和速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的商品化率不断提高,截止底,东部地区农产品商品化率平均水平达到了90%(顾二雄,),西部地区农产品商品化率平均水平仅仅60%。

农产品商品化率与流通渠道效率的互动分析

农产品流通包括收购、销售、调运、储存、加工和销售五大环节,流通渠道成员均为流通主体,流通产品的规模、质量和品种等是流通渠道的客体,各个环节的运行都将影响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效率。农产品市场客体的发育成熟度实质上是农产品商品化的过程,随着农村剩余产品的增多及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推动着农产品商品化率不断提高。同时,不同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顺序,基本上遵循需求弹性和渠道导向的原则。需求弹性大的产品先行商品化;需求弹性较小的农产品后行商品化。农产品商品化后要实现其价值必须有合适的流通渠道将其输向市场,不同品种农产品的商品化率还取决于该农产品后向关联产业的市场化程度。棉花、蚕茧的商品化率仅仅50%多,而粮油为80%,仅仅从需求弹性性质上难以解释,其主要原因在于两者的加工工业和流通渠道建设的差别上。渠道导向型的农产品的商品化率高达90%,而农户自身消费比例高的非渠道导向的农产品商品化率仅仅30%(王合庆、严建科,)。

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问题的实证分析

流通渠道主体规模问题。作为流通主体进入市场、开拓市场、沟通供求关系,需要规模、质量、品牌以及各种营销手段,需要能够把握农产品的市场状况,显然分散、小规模、兼业化的农户往往不具备这样的实力和条件。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主体主要是农户和进行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个体户,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业企业依然较少。我国农产品生产主要以农户单位进行,经营规模小,户均经营耕地面积为7.94亩,户均销售粮食为1047.34公斤、猪肉97.62公斤、禽蛋55.48公斤,是世界上“最小的农户”(艾云航,)。这种规模无论是农产品的生产还是流通均不具备抗风险的能力。

流通渠道组织化程度低。流通渠道的组织化程度又可以理解为渠道系统化,任何一条流通渠道,都包括若干的渠道成员,这些成员合作完成商品的传递过程,而这些渠道成员之间的关系状况就表现为流通渠道的组织化。因此,流通渠道基本要素——渠道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构成了渠道的组织形态,决定了其组织化程度。我国农产品的流通渠道成员数量众多,规模层次不齐,以小规模为主,且各自孤立,呈现低组织化程度,承担主要责任的农村经纪人组织规模较小。

流通渠道效率低。渠道效率是指一定量的渠道投资所带来的销售额和利润额。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效率可以从时间和空间角度进行研究,从时间继起的角度看流通效率用流通时间的长短来测算,从空间并存的角度看流通效率可以用流通的资源配置情况,即流通的半径和流通的费用来测算。首先,农村流通时间总体偏高。从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的流通时间比较来看,农产品的流通时间呈下降趋势,但是从绝对值上仍然处于高位,主要是由于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中介成员过多,产销流通链条过长,且流通渠道各成员之间的配合不力引起的,每个流通环节都要耗费交易时间,所以流通时间长。其次,农产品的流通半径小。农产品具有区域性、季节性和分散性等特点,而消费者对农产品具有全面普遍性、多样性、变化性的需求,因此各种农产品需要经常在不同区域进行运输流通以满足各地消费者的需求。这些特点限制了流通半径,造成农产品在产地市场供过于求,而在销地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升的市场分割局面经常出现。

流通费用高与费用结构不合理并存。如图1、图2所示,农产品流通费用总量可以通过与其它非农产品流通费用的基本情况对比分析,流通费用的结构状况从运输费用、保管费用和管理费用三个主要方面占比情况测算。总量来看,农产品流通费用增长率较快,与其绝对额发生增长矛盾,属于偏快性低效率增长。如我国粮食产品的生产价格跟国际市场比较有很大的竞争优势,但是他们在流通、外贸领域中至少增加了30%的成本;而对于非粮食类的生鲜农产品,中间渠道费用远远大于生产成本。结构对比可以说明,农产品流通费用中的运输费用和保管费用偏高,说明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管理存在问题。

篇5:基于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机制研究论文

基于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机制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自重庆市被确定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重庆市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改革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该文在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基础上,结合重庆城郊土地现状,以重庆城郊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机制设计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宅基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通过该机制的设计,盘活农村宅基地,加快城乡统筹进程。

论文关键词:关,键,词,宅基地,城乡统筹,住房置换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城镇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但我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土地政策成为城镇建设用地增量的瓶颈,土地供需矛盾不断加剧,严重影响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农村人口向城市聚集,尤其是城市近郊出现了一户多宅、无人住宅、“空心村”等现象,大量地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基于建设用地指标“空间置换、集约化利用”的思维,有的地区将零星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统一起来,将其置换到土地供需紧张的城镇化建设中,这既不违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又很好地解决了城镇建设用地矛盾,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又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很好地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为充分发掘建设用地内部潜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段应碧认为要加大城市化进程就要降低农民转化成真正意义上市民的成本,可以考虑让进城民工把自己闲置或者废弃的宅基地交与政府,政府通过利益转化,使其能够将宅基地价值化,从而在城市能够买到自己的房屋。陈锡文认为应该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机制,在提高城镇对农村人口的聚集效应的同时,为逐步转变成市民的农民创造条件。董宏林等人认为农民向市民演进的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实施如宅基地等主要农村制度的创新。袁丰等人认为农村宅基地置换有效协调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间的矛盾,兼顾了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一、产权明晰是宅基地的流转的基础

要使宅基地进入市场流转实现真正的盘活,首先必须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建立明晰的宅基地权利范围和权利归属,使农村宅基地产权归属明晰,这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与基础。

农村宅基地确权首先应进行宅基地的确权发证。本着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和充分尊重历史的态度,坚持“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及“统一丈量”的原则,结合重庆城郊的情况,可按照人均20至30平方米,其中一户3人及3人以下的按照3人计算,4人及4人以上的按照4人计算,作为颁发证书的面积。对于未超过法定人均住房面积的标准的农宅,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确权。对于农宅买卖及一户多宅的情况,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同时,分情况维护确权前的合法交易。集体内部房屋买卖且用于自住自用的交易,宅基地随户迁移。城镇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宅基地指标归属于原户主。城镇居民以外的非本集体人员购买的农宅,且用于自住自用的,其宅基地的指标由买卖方按比例分配。这三类买卖中房屋的价值及拆迁补偿都分配予确权前最后的买方。宅基地实际面积符合规定的则按实际面积统一登记,对于确权前多出来的部分及圈舍、井窖等配套房舍,登记面积和房屋性质,仅作为征地拆迁给予适当补偿的依据,不用于宅基地置换,土地分类为无产权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确权工作及登记完成之后统一向村民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并附注丈量及评估时的登记记录。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促进城乡统筹。

在宅基地确权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地设计市场机制让其进入市场进行流转,才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加快城乡统筹的步伐。对于有意愿转成城市居民的农民,若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通过宅基地置换城市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置换的具体方法是:将农民农村房屋折算成“住房券”或者“房屋券”,农民进城买房,冲抵房款。

置换通常是指宅基地拥有人在政府政策引导下自愿进行的以土地换土地、以土地换住宅、以及以土地换现金的行为。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存在,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着重城市建设用地管理、轻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中普遍存在的利用粗放、布局混乱和闲置过剩等问题更为凸显。作为集约宅基地利用的有效措施,各地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宅基地置换运动。但是现行宅基地置换模式的全过程均由政府和中心村建设公司决定,农民缺乏知情权、选择权及话语权,只能被动参与。这种模式对农民的利益、意愿考虑不够,导致农民从中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惠,直接危害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进行宅基地置换总的指导原则必须是“资金有保障,运作有监督,尊重百姓权益,加强公众参与。”

1。宅基地置换模式设计的原则

(1)置换机制必须以“和谐理念”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工程,政府有责任,各单位和组织有责任,每个社会成员也有责任。创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自然、人与经济、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和谐。因此,作为“和谐”理念在宅基地置换中的应用,主要是协调各个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寻求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纵观近几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发展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是处于劣势,农民个人的力量和利益则似乎更微不足道。所以,置换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农民根本利益为本。置换前,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给予农民置换方式的.选择以及置换后居住地点选择的自由,并充分考虑农民对置换差价支付的承受能力;置换后,还应高度重视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力争做到方便农民就业,使农民通过置换能够得到实惠,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总而言之,新的置换模式必须从农民利益出发,以让农民参与、让农民满意为重点,赋予农民充分的话语权。

(2)置换机制必须以政府正确引导为前提。首先,政府有必要介入宅基地置换过程。由于影响和制约城市郊区农村居住分布的原因非常复杂,如从历史的原因来分析,农村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社会,分散的耕作方式导致了居住的分散;从现行的体制和政策来看,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也造成了农村人口流动、农民就业和教育以及公共财政的共享等多重壁垒。即使专门针对农村发展出台的“三农”政策,也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缺乏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等内容。特别是农村居住规划滞后且多变,缺乏连续性,造成“一年一个样,年年不一样”的局面,缺乏科学的发展观,偏重经济发展,导致农村社会发展滞后于工业化。另外,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相比,政府在对农村居民住宅管理上则仅仅局限于农村宅基地审批。虽然导致目前郊区农村居住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政府对农村居住分布形态布局管理功能的严重缺位无疑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宅基地置换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其次,宅基地的置换归根结底是农民居住形态的重新组合,而长时期以来,农民都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址建房,农民也有权利选择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居住地的选择不仅仅是解决住房的问题,一方面,应与城市的布局和城市的整体规划同时考虑;另一方面,也应与就业、保障、教育以及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等同时考虑。也就是说,要改变传统的居住形态,政府的引导则必须具有全局性和系统性,以降低农民的居住成本,避免二次动迁。

(3)新置换机制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于各地区间社会经济条件存在差异,许多地区目前还不具备宅基地置换的充分条件。因此,对于宅基地置换既不搞全区一哄而上、大干快上,也不按行政村整体置换、大拆大建,而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10~)循序渐进地演进。

2。置换模式创新的相关制度保证

(1)改变统一按户籍地建房的政策。在现行政策下,不同集体的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的土地上申请建宅,这样各集体的农民住宅永远是分散的。为此,有必要打破宅基地分村审批制,建立全区(县)统一的农民宅基地审批机构,并从满足农民转移需要、减少人户分离矛盾出发,调整空间结构,解决异地安居问题。

(2)建立宅基地置换的标准和规范。首先,整个宅基地置换的流程必须规范并向农民公示;其次,宅基地置换中的各种契约、合同、通知必须规范;再次,对宅基地置换工作的监督、评估也需要规范,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心村建设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3)采取政策倾斜等措施,降低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的成本。应以让利形式吸引农民进城镇居住。如新居民点的基础设施不能全部计入农民所购房屋或申请宅基地的成本;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标准面积内的宅基用地,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应不计入或不全部计入等。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可包括农民的养老、医疗及失地后不能就业的生活保障等。这些保障可以通过相应的保险方式来完成。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集体在“流转”中的所得收益。同时,要完善财务透明、收支完全公开制度,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等,多管齐下,使农民集体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真正为保障农民生活服务,确实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3。宅基地置换机制的主要内容

重庆主城核心区和主城拓展区未来分为“都市化区域”和“都市化调整区域”。都市化调整区域的城郊农村宅基地的置换主要可以以两种形式进行:一种是通过将宅基地以“住房券”的方式置换都市化区域住宅;另一种方式是将农村房屋拆算成“房屋券”、农民进城买房、冲抵房款。

(1)住房券形式。这种方式是目前宅基地置换的主要方式,在浙江﹑天津﹑成都﹑上海等地都有进行。这种机制的主要操作要点为:第一,政府牵头,对建制镇或集中点进行统一规划,按照居住、农业、工业、商业等进行功能分区;第二,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的社区型住宅区。宅基地置换新建住房,应充分体现“等价等量”原则,以“双作价”方式进行置换。新建集中基地的住房设定三种价格标准:置换价(住房券)、优惠价、市场价。村民可享受置换价的安置面积为原宅基地合法建筑物补偿总价与新建基地安置价的比值。若村民原宅基地合法有效面积大于认定的安置面积,其差额以优惠价供给,超过合法有效面积部分以市场价供给;第三,对拆迁后集约出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整理,部分复耕,部分用于发展工业,部分则予以征收、储备,以备出让;第四,通过农地流转、农地入股等方式,推动复耕农地向种田大户、农业经营合作社等集中;第五,发展特色工业,引导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宅基地置换流程图

(2)房屋券形式。这置换方式针对对象主要是那些有能力也有意愿转为城市居民的农民。这些农民也许早已经脱离农村,在城镇谋生,与农村关系微乎其微,但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等原因,仍是农村户口,而且在农村留有宅基地。对于这类群体,若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就可通过宅基地置换城市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置换的具体方法和“住房券”交易制度大体相同: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后,根据原宅基地合法建筑物补偿总价与新建基地安置价的比值,村民以“房屋券”的形式拆算。这种“房屋券”可用于冲抵在城市购买住房资金。同时规定,拥有“房屋券”的农民在购置经济适用房时有优先权,保障农民权益。而且这类群体可享有城市户口和社保基金。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城市的吸引力,大部分人都愿意进城,可很多人却没有在城市的生存能力,必须对他们的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他们不会因为短视行为而导致在城市生活举步维艰。

4。对重庆城郊“退宅基地”进城农民所留下的宅基地所有权变更。

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对于“退地”进城农民所留下的宅基地,转变为国有建设性用地,或者通过农村国土整治转变为国有耕地,土地性质依然是农业用地。具体机制设计如下:

(1)对于建有住房的宅基地的退出。在“退地”的同时连同住房一并退出,也可进行单纯的宅基地的退出。政府用“住房券”置换农村的宅基地。闲置的宅基地农户可进行“地票”交易。

(2)对于已出租或已将住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的农户在退地时。政府也同样用“住房券”置换农村宅基地,而由宅基地和住房作为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属国家。

(3)对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对其进行市场估价折算成“住房券”。

(4)对“宅基证”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并由政府回收“宅基证”转换为“住房券”,即“以证换券”。

在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紧张,农村宅基地的价值凸显出来。实行农村宅基地科学合理市场流转,可以缓解建设用地的压力,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而且可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1 李加林,许继琴,李伟芳。等。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增长的时空特征分析[J]。地理学报,2007,62(4):437~447。

2 段应碧。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两大问题[J]。农村工作通讯,(9):1。

3 陈锡文。新农村建设大家谈[J]。山西农业,2007,(12):4。

4 董宏林,董雪原,黄亚玲。论实施农民转移与住房置换战略的保障:主要农村制度的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15):42

5 袁丰。基于SCM的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置换研究[J]。资源科学,,31(8):1378。

6 赵维清。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问题分析[J]。土地经济,2009,(8):5~6

篇6:城乡统筹视野下金融协调发展对策研究

【关键词】协调发展,对策,研究,金融,下,统筹,视野,城乡,

金融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金融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必然会带来在城乡之间配置差异性问题。我国城乡金融统筹协调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金融发展水平不协调

金融相关比率(FIR)是衡量金融发展水平最广泛的指标,一般用金融资产总额与GDP的比值来表示。从图1可以看出,1992年以前農村FIR处于缓升趋势,之后稍有回落徘徊,就一直处在比较稳定的状态,基本上都在100%以下。相比之下,城市FIR则处于一路上升趋势,从1978年的119.6%上升到的578.4%,由于股市低迷而有所下降。整体上,我国金融资产扩张迅速,但这种快速扩张主要发生在城市区域,農村金融化水平较低,二者相差4倍左右。按照戈德史密斯的标准,農村金融发展刚跨越初级阶段,而城市金融则已经步入中高级发展阶段,城市的金融发展水平远远领先于農村。

(二)城乡基础性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

由于農村金融发展中证券、保险等现代金融特点的交易比例很小,農村基础性金融资源主要以存贷款为主,这里就从存贷款的配置来反映城乡基础性金融资源的统筹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城乡各项存贷款规模整体上都呈现上升趋势,但城市存贷款规模增长速度大于農村存贷款规模增长速度,城乡之间存贷款差距呈现出显著的“倒U型”变化。在改革开放初期,城乡之间的存款差距逐渐缩小到1988年的4.02倍,然后,从1989年开始扩大,到就达到8倍以上,最近几年一直稳定在8倍左右。城乡之间的贷款差距从最初的10.19倍下降到1993年的3.77倍,之后开始逐年拉大,到20二者之差已经达到11倍以上。从表1还可以看出,農村存款的增加幅度远远大于農村贷款的增加幅度,如2008年農村存款增加9620.4亿元,而贷款仅增加2541亿元,这说明大量的農村金融资源外流到城市,据黄季煜等人的估计,在1979-间,通过金融系统由農业流向工业和農村流向城市的资金总额分别高达14785亿元和10337亿元。从農户的角度说,他们以“净存款人”的身份为经济的其他部门贡献了自己的储蓄资源,但却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意愿的贷款。从金融机构角度说,尽管他们从農户那里吸收了越来越多的储蓄,但却难以有效实现储蓄资源向信贷资源的转换。農村金融机构的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极大的限制。

城乡基础性金融资源配置失衡还可以从信贷比率(金融机构贷款与GDP的比例,反映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情况)这个指标来反映,如表2所示。1978年農村贷款与農村GDP之比为0.13:1,即1个单位的農村GDP产出获得的信贷支持为0.13个单位,而同年城市贷款与城市GDP之比为0.70:1,即1个单位的城市GDP产出获得的信贷支持为0.70个单位,两者相差达5.21倍之多。尽管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有所缓和,但从1995年起差距显著拉大(6倍左右)。農村GDP在不断增加,但单位GDP产出获取的信贷支持却徘徊不前,一直没有突破0.3个单位。相比之下,城市单位GDP产出获取的信贷支持达到1.5左右。虽然農业部门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单位GDP所需信贷可能比城市二、三产业要低一些,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单位農村GDP获得信贷的支持明显偏低,農村的金融需求远远没有得到满足。

(三)城乡实体性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

实体性金融资源包括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工具体系两大类。如表3所示,从金融机构体系来看,城市金融机构体系相对完善,已形成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消费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多种类、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从金融功能的要求而言,基本具备了发展金融所需要的各种机构载体。与城市相比,虽然農村金融组织表面上具备了農村信用社、農业银行、農业发展等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在结构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各类金融机构未能在支持農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国有银行在完成为工业化积聚资金的历史任务后,不断撤离農村,业务重点逐步向大中城市转移,唯一保留的農行也显示出较大的“城市化”倾向,县级行实行了严格的贷款权限控制,更多的贷款投向工业领域。農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作为主力军的農村信用社居于垄断地位,受体制与政策因素制约,農村信用社经营不善,削弱了其服务能力,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也比较严重。证券机构基本上与農村无关,農村保险市场极不发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消费公司等基本没有。近年来,随着邮政储蓄的转型,新型農村金融机构的设立,農村金融机构的数量虽有一定的改观,但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服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根据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中国農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2008年末,县及县以下平均每万名農村人口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仅为1.5个,而城市已经达到2个以上。机构网点≤1的乡镇有11885个,占全国乡镇总数的

39%。全国尚有2751个镇(乡)未设任何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其中绝大部分分布在落后的中西部偏远農村(2303个,占83.7%)。这些農村由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得不到任何金融服务而成为“盲区”,出现所谓的“金融空洞化”现象。

从金融工具体系来看,城市金融工具门类齐全,不仅包括存款、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股票、债券等原生性金融工具,还包括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性金融工具。農村金融工具则相应单一,衍生性金融工具基本没有,而原生性的金融工具基本上以存、贷、汇“老三样”为主。因此,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实体性金融资源在城乡之间配置是非常不均衡的。

三、我国城乡金融非协调发展的根源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系统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城市化倾向,在信贷配置中倾斜于城市非農业部门,農村金融发展滞后,農村金融机构只是动员農村储蓄以提供城市工业化资金的一个渠道,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这种状况依然没有完全改变。统计显示,城市占据了85%的金融资源,而广大農村只占15%左右,即使这15%左右的金融资源,真正投向農村的更是微乎其微。金融资源配置的“非農偏好”非常明显。城乡金融发展失调以及金融资源的低效率配置所产生的经济增长抑制效应和城乡收入差距效应是非常明显的,这已经被我们的实证研究所证明。政府行为(有形之手)与市场机制(无形之手)是影响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机制,有必要深刻分析它们在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而找到制约城乡金融协调发展背后的根源。

(一)政府行为的主导作用导致非协调性

中国的金融改革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其变迁路径完全体现了政府的意志。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家实行的是金融抑制政策,这一政策是内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推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赶超战略,为了配合这一战略,金融抑制的结果就是大量的金融剩余被外生的金融机构政策性地从農业抽向工业,从農村转移到城市。这一时期城乡金融资源配置是完全扭曲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政府为了化解国有金融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强化国有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发起了以企业化、商业化、股份化、市场化为特征的国有金融改革,使国有金融逐渐显露出按规模经济和利润最大化行事的“嫌贫爱富”的本性,大规模撤出農村。与此同时,国家已经注意到農村金融改革的滞后对農村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始直接或间接地将金融资源引向農村。对農村金融政策从抑制逐渐转为支持,然而,原有制度变迁所产生的路径依赖以及政府过分谨慎所采取的国有金融资本主导農村金融市场的方式,使得这种金融支持政策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如计划设立312家村镇银行,实际设立57家,大大低于政策的预期,掌控全国近2/3金融资源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并没有响应政策的号召,参与的热情非常低,3年多总共才设立18家。即使很多金融机构热情参与设立新型農村金融机构,但其动机并非出于贷款监督效率的提高与盈利考虑,而是能够带来特许权价值。農村金融改革依然处于欲破待解的困局之中。“工业反哺農业,城市支持農村”的城乡金融协调政策落实需要更多的智慧与勇气。

(二)市场机制的内在作用加剧非协调性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金融资源流向、流量和组合等均受利益驱动。金融资源的供给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金融资源向比较利益高的地区流动,这是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个基本的普遍的现象。由于農业较之非農产业具有投资的长期性、经营的零散性以及高风险、低收益性等典型“弱质性”的产业特征,農村金融生态环境不理想,金融资源向城市集聚,经济效益显然要高于農村。因此,市场机制作用下,農村十分稀缺的金融资源大量外流是势所难免的。同时,市场机制下,更容易诱致金融机构的排斥行为。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是为了实现自己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规避风险采取的一种理性市场行为。金融机构通过在農村地区少设立网点(地理排斥),采取严格的风险评估手段(风险排斥),苛刻的信贷条件(条件排斥),较高浮动的信贷利率(价格排斥),以及差异化的营销手段(营销排斥)将“三農”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金融排斥的五个维度相互强化,不断累积,加上其他因素的合力影响,导致我国不少農村,特别是落后地区的農村陷入经济与金融的恶性循环之中。可见,市场机制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剧了農村金融资源的外流,政府的“输血”赶不上自身体系的“失血”,城乡金融发展水平差距越来越大。

四、促进我国城乡金融协调发展的对策选择

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趋向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统筹。所以,必须将金融发展置于城乡统筹的视野下。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初级阶段的農村金融与中高级阶段的城市金融协调发展。在协调发展过程中,要将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有效地结合,既要体现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的积极引导作用。

(一)强化政府城乡金融统筹职能

在现有城乡经济金融差距的基础上,城乡金融发展要实现从失调到协调的转变,政府的作用依然不可或缺。但其作用的发挥不应是行政性干预,而是提供更多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首先,完善農村保障支持体系。在保障支持体系缺乏的状态下,農村金融机构难以抵御和分散由農业风险所引致的借贷风险。因此,引导金融支持農村,必须要求完善農业保险、担保基金、信用评级等農村保障支持体系。其次,综合协调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通过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税收减免等措施,建立農村资金回流机制。再次,加强農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支付体系、信息管理服务、技术支持服务等,降低金融机构开展農村金融业务的成本。最后,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应尽快落实国务院5月7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在農村地区积极组建和参股新型農村金融机构等,促进農村金融需求和金融服务的有效对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二)构建包容性的農村普惠金融体系

農村金融排斥是農村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失灵,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政府合理的干预是必要的。首先,政府应建立包容性的農村普惠金融体系,保障社会每个经济主体金融权利的平等。完整的金融体系应为包容性的,普遍惠及一切需要金融服务的社会群体,尤其应惠及于被传统金融体系所忽视的農村贫困群体。“嫌贫爱富”是金融的天性,无可非议,但政府要思考如何调动各类金融机构对農民融资的内在积极性和责任心,而且这种调动还必须是可持续的,讲效率的。当前,可以探索设立普惠金融服务基金,一方面强制要求所有正规金融机构都缴纳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1%至2%)作为普惠服务基金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则通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引导更多的机构到贫困地区开展业务,为低收入農民提供支付得起的正规金融服务。其次,出台激励相容的法规政策,对金融机构在農村地区撤并与新设机构、新增存款投放比例做出相关规定,遏制農村资金的持续外流。

(三)建立有效的城乡金融联动机制

城乡金融机构之间也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实现城乡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首先,城市金融机构和農村金融机构之间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参股、同业拆借等形式实现金融资源向農村流动。其次,城市金融机构通过提供人才培训、宣传和信息服务等方式发挥对農村金融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最后,城市大型金融机构可以借鉴国际成功的运作经验,采取“连锁店”形式,按照统一的品牌,采用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独立、专业的经营方式,设立新型農村金融机构还是有利可图的。

[1]何广文,我国農村金融供求抑制及均衡供求的路径选择[J],中国農村信用合作,,(2).

[2]王修华,邱兆祥,農村金融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机理与实证研究[J],经济学动态,,(2).

[3]王修华,村镇银行发展的制度约束与优化设计[J],農业经济问题,,(8).

[4]洪正,新型農村金融机构改革可行吗——基于监督效率的视角的分析[J],经济研究,2011,(2).

[5]王修华,新農村建设中的金融排斥及破解思路[J],農业经济问题,2009,(7).

[6]王永龙,城乡金融的非均衡性及其后续效应[J],改革,2009,(10).

篇7:大部制背景下城乡客运一体化对策

大部制背景下城乡客运一体化对策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分析了国内大部制背景下构建城乡客运一体化所面临的管理机制多元分割、财政资金投入不足、道路客运城乡政策差异等问题;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交通理念提出了建构城乡客运一体化的总体思路,探索了管理体制、交通结构和运营组织方面的新模式,建立了城乡客运一体化综合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并在公共交通发展、城乡规划、投融资政策、法规建设以及市场培育等方面就城乡客运一体化提出了建议.

篇8:基于城乡统筹背景的生态移民问题探讨-兰州市榆中县案例分析

基于城乡统筹背景的生态移民问题探讨-兰州市榆中县案例分析

城市化是发展中国家的显著特征,尤其是中国的城市化受到当今世界的广泛关注.中国城市化过程中,部分地区城乡发展水平差异显著,呈现城乡二元分离的`特点.在城乡统筹背景下,生态脆弱地区如何有效进行生态移民成为政府和城市规划者的主要任务.本文以兰州市榆中县为案例,研究榆中县生态移民的现状、主要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和城镇化进程,因地制宜提出梯度移民等具体措施,为实现生态脆弱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

篇9:“三农”视角下云南省城乡金融统筹发展研究

“三农”视角下云南省城乡金融统筹发展研究

摘要:该文分析了云南省城乡金融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了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主体的能力与素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及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等五个方面着手,实现城乡金融统筹发展。

关键词: 三农; 城乡金融; 统筹发展。

城乡金融非均衡发展是许多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的一种经济现象,即使是发达国家,这一现象也会在特定时期内长期存在。但是,就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城乡金融非均衡发展伴随经济市场化进程有着向城乡金融统筹发展转型的必然趋势,由此,发展中国家可通过金融体系改革实现城乡金融统筹发展,进而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最终实现农村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目标。然而,在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农村经济相对城市经济来说发展严重滞后,农村金融资源作为所有资源中最重要、最稀缺并具有自配和配它功能的战略性资源,却长期遭遇种种掠夺: 国有商业银行的纷纷撤离、农村信用社的网点撤并、民间金融的受抑限制,导致农村金融出现了严重的结构性( 空间结构、主体结构与产品服务结构)与功能性(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等) 缺陷,即便自 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一直强调发展农村金融,但也难挡农村金融资源不断外流、供给不足和主体缺失之命运。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政策与实践范式上长期实行全国高度统一无差异的农村金融模式是直接原因,金融发展观念上的城乡分割、政府权利垄断和不相信民众是其根源。对于云南省而言,农村金融也逃脱不了上述命运,如果任其持续下去必将威胁和影响到整个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也可能是纸上谈兵。因此,本文以“三农”视角为切入点,以云南省城乡金融发展为研究对象,力图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起具有云南边疆民族特色的城乡金融统筹发展模式,以此破解“三农”发展难题,实现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2 云南省城乡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1 云南省城乡金融供给状况。

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特别是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云南省城乡金融发展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金融的发展及其不均衡,金融资源不断向城市集聚。从机构体系看,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集中了大部分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在昆明设立了监管部门; 四大国有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本地银行、外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一应俱全,这些金融机构构建了昆明市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为昆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支持。从存、贷款看, 年,云南省全省年末存款余额为 11 119 亿元,昆明市为 5 849亿元,昆明市存款余额为全省存款余额的 52. 6%,而 2009 年云南省全省贷款余额为 8 779 亿元,昆明市为 5 450 亿元,昆明市贷款余额占全省贷款余额的 62. 08%。而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来说,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而导致的金融机构撤并,部分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以全省 15 个州市( 昆明市除外) 为例,2009 年与 年相比,共减少1 040 个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全省 1 213 个乡镇中,金融服务缺失的乡镇有 122 个,占全省乡镇总数的10% ,共涉及 130 万人,18 个少数民族。即使有的乡镇有金融机构往往也只是有农村信用社或是邮政储蓄银行,而这些年的实践表明,邮政储蓄银行其业务往往取到“抽水机”的作用,相当大一部分资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回流城市,进一步加剧城乡金融发展的不平衡。此外,云南省现有两家证券公司和 68家证券营业部,但其业务主要集中在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等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城市,其营业网点很少延伸到乡镇等农村地区,从而使得农村人口的投资渠道比较少; 而保险公司其业务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在农村其业务覆盖了一部分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虽然近年来保险公司相继开展了烤烟、林木、奶牛、能繁母猪等保险业务,但其业务往往属于政府主导型,缺乏应有的活力。从表 1 可以清楚看出,云南省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金融资源相对匮乏。

2. 2 云南省城乡金融需求状况。

2. 2. 1 云南省城镇金融需求。

自从 2010 年国家实行稳健货币政策以来,金融市场资金供给普遍比较紧张,但还没有影响到云南省大中型企业的营运,调研中发现,70%左右的大中型企业资金相对比较宽裕( 房地产公司除外) 。对于城市居民来说,过去他们贷款的主要目的是购房,但现在国家对购房进行限制,购房贷款比较难以获得,但对于消费贷款等用于其他用途的贷款,还是比较容易获得。

2. 2. 2 云南省县域中小企业金融需求。

云南省县域中小企业以及乡村小企业营运资金都比较紧张,有的由于缺乏资金面临倒闭的风险。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中小企业 3 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基本不能够得到满足,只有 10% 的中小企业营运资金相对宽松,40% 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本上处于正常状态,20% 的中小企业今年以来流动资金比较紧张,已经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20%的中小企业今年以来根本无法从银行贷到款项,面临倒闭的风险。

据调研结果分析,县域中小企业在过去三年内发生过借贷行为的比例为 71. 7%,借贷资金主要来源为农村信用社,占比高达 71%; 其次为农业银行,占比为 10%左右,从金融机构借不到款项的就只好转向民间借贷或是从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在上述借贷活动中,中小企业一般要有担保物、抵押物或是请担保公司担保方能借到款项,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急需资金。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县域中小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是从事与农业相关的产业,这些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具有季节性特征,而且他们面对的是不成熟的市场,市场波动性比较大,市场波动影响到这些企业的资金需求变化,同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带来很大的风险,它们迫切需要建立相关农产品期货市场,以抵御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

篇10: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县域公路网适应性评价研究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县域公路网适应性评价研究

从城乡一体化的`内涵出发,首先分析了城乡一体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城乡一体化对我国县域公路网建设的影响.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对县域公路网建设从路网规模、路网等级结构和服务水平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后,针对此背景建立了县域公路网适应性评价指标体系和模糊综合评判方法.最后,将这一方法应用于常熟市公路网现状适应性评价当中,实例表明模型具有良好的实际应用价值和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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