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公民和公民的区别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对吗 选择题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中国的国体/国家性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公民是指我们社会的一切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和犯罪的人,也是中国公民。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是我们在法律上的身份。在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等权力。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所谓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⑧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两类。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生相分离。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位。

人格权还包括人生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一直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

①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

②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等。

③公民对家庭履行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

公民对社会和家庭履行的这些义务与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这些义务也是对国家履行义务。

人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这种出生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在某国时即具有了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

人民与公民的区别和联系: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种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定义务、道德义务的含义:

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

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密切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二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我们在社会生活国,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树立公民意识,做个合格公民:

②要培养坚定的民主意识和良好的公民道德;

③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权利维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享有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

①公民在行使时要尊重他人权利;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如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

②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谁就要对言论后果负责。

自觉履行义务应该做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首先,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即使是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而言,他们与自己身份相应的其他权利,国家也是依法保护的。其次,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在“总纲”和“国家机构”前后两章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等。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都一律平等。即(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和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具体表现在:

(1)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例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人权,是重视人、尊重人,以人为本的法律基础。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能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实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例如受教育权。(3)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例如,1982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规定。

2.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表明,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同样,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自觉地履行义务;而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越高,国家就会越昌盛、富强,同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愈加获得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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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名誉权的内容包括:(1)名誉保有权,即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有的权利。一是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二是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2)名誉维护权,名誉权人对于自己的名誉有权维护;(3)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权人虽然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够进行支配,但对于名誉权所体现的利益却能够进行支配。

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名誉权引起纠纷主要有: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及因过失致人名誉权损害。

荣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其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由国家或社会组织专门授予荣誉称号而获得的尊荣和名誉。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因自已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由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的权利。

荣誉权有如下特征:(1)其客体是荣誉本身,即荣誉权主张或保护的权利是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2)荣誉权人对取得的荣誉享有独占权,他人对该荣誉权的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

荣誉权的内容包括:(1)荣誉获得权,即荣誉权主体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主张应该获得荣誉的权利,以及荣誉权人对荣誉称号所附随的物质利益享有法定取得权;(2)荣誉保持权,即荣誉权主体对于已经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3)荣誉支配权,即荣誉权人对其获得的荣誉称号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享有占有、控制、利用等支配权。

3.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

名誉权与荣誉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取得方式不同。名誉权是有关主体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而荣誉权是有关主体对社会作出贡献被授予荣誉称号后取得的维护荣誉称号不受侵害的权利;

(2)内容和范围不同。名誉权是社会对每一个有关主体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一个社会评价,具有普遍性,任何主体都可以享有。而荣誉权是国家或社会组织对特定的主体授予的一种特殊荣誉称号,具有专属性,仅限于特定主体可以享有;

(3)消灭或变更的方式不同。名誉权不能被抛弃,也不能被转让,当主体获得名誉后,不存在自己要不要该名誉的问题。而荣誉权则可以被依法剥夺,在法定事由下,荣誉称号可以被依法剥夺。

(4)评价主体不同。名誉权的评价主体是虚拟的社会一般人,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出的评价。而荣誉权的评价主体是特定的机构,不包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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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博造谣司法解释处罚标准为:如果一个谣言被转发超过500次,就可以被判刑。微博造谣通常以转发、评论、浏览量等数据作为指标来反映言论的影响力和传播的广度。一旦转发超过500次,就可以确定确实存在造谣的行为,构成违法。

  • 自然人除了名誉权之外,还享有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物权,个人信息权等各种权利,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事实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 侵犯名誉权是可以处拘留和罚款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简单的侵权行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就可以,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5天以下的拘留,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照侮辱罪来追责。

  • 公民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侵犯,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都属于人格尊严权,是人身权利,认定侵犯名誉权行为时,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公司名誉权侵权赔偿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原告也可以直接向被告人常住地方法院起诉,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对本人主张的赔偿金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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