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取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想走行政复议派出所提供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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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当事人姓氏、姓名均不是原当事人姓氏、姓名,仅供参考,禁止外传)

申请人:朱某某,男,1978520日出生,住禹城市SL45号。

申请人:凌某某,男,1969320日出生,住禹城市SL74号。

申请人:君某某,男,196652日出生,住禹城市SL47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19681010日出生,住禹城市SL73号。

申请人:郭某某,男,195811日出生,住禹城市SL45号。

申请人:易某某,男,1955115日出生,住禹城市SL17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196638日出生,住禹城市SL44号。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职 务:代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禹城市2010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6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2013**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鲁政复决字[号)。申请人不服,现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请求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一、请求裁决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禹城市2010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6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度的指导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地批复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中缺少征地报批的必备、核心材料,导致此次征地存在大量违法之处:

一、拟征地通知材料未向申请人及村民公告,剥夺了申请人的预征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本案中禹城市国土资源局出示的“征地告知书”(禹国土资征告知书[2010]152号),没有送达被征地的农民,从来没有张贴过,也没有证据证明告知过被申请人及其他被征地村民或者证明曾经张贴过,因此完全剥夺了申请人及村民的预征地知情权。

二、听证材料系伪造,实际未组织征地听证,剥夺了村民的听证权。

1)未组织征地报批前的听证,未告知申请人及村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在被申请人的证据中,有一份“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列明2010122日,送达了“禹国土资听证告知书[2010]152号”。但是被申请人举出的证据中却没有2012122日之前作出的所谓“禹国土资听证告知书[2010]152号”文件的存在。相反,被申请人举出的证据中有“听证告知书”(禹国土资听告知书[2010]152号),却2010127日作出的显然该份听证告知书不可能在没有作出的时候就被送达。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中签署的6位禹城市SL村村民都提供了证人证言,见到过听证相关文件,也没有签署过放弃听证的文件。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听证告知文件,是明显的伪造。

2)征地过程中未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被申请人举出的证据201119日,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S回族镇政府门前的宣传栏。显然不能证明对L村村集体及被征地村民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举出的证据中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及德州市、禹城市国土部门作出的答复都明确表明“L村整村在2010310日―410日期间已全部搬迁”,那么即便是该村靠近镇政府,村民都已经搬迁到别处了,张贴在镇政府的公告,如果能够告知村民?显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没有依法送达申请人及其他村民。

三、没有土地现状调查,剥夺了申请人的报批参与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国务院的该《决定》之所以强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是因为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直接涉及到补偿利益的大小,这样做会更加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而本案中,显然没有进行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报批材料中也根本没有我们被征地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的材料。

四、征地申报材料审批程序违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在被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上面,我们没有看到德州市的审批情况。申报材料表中市级国土部门及市政府的批准栏也是空白一片。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禹城市2010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6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报批文件内容不实,缺少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程序严重违法,请国务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的裁决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你好,现在我正在进行期末总复习有一个问题,我需要向您咨询一下,请问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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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沈阳 |解答问题:95

你好,关于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两者的区别如下,1.行政裁决可申请复议
理由:行政裁决行为在具备行政行为特征的同时兼具准司法性,且裁决行为一经做出,即有确定力、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对双方权益产生相应影响,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的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裁决可提起行政(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同样基于行政裁决的特征,依据《》第11条第8项、该法的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以及最高法的有关意见,除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终裁决不是很多,散见于成文行政法中,如《复议法》第30条等,有最终裁决权的行政机关通常级别较高)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外,行政裁决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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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种类包括: (1). 权属纠纷的裁决;:(2), 侵权纠纷的裁决;(3), 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它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 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 律所: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律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复议机关就会以行政复议法为依据来做出决定,那么大家知道行政复议法全文是怎样的吗?律师365小编介绍了行政复议法全文以及相关知识,供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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