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立案后处理类型应该怎样处理贪污犯

非国有公司的贪污犯,能由纪检委逮捕吗_百度知道
非国有公司的贪污犯,能由纪检委逮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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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没有纪检委的设置,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经调查核实法院做出判决,批准逮捕的是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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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是管当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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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贴吧作者:疯刀傅红雪
桦川县纪检委董洪国,生辉包庇贪污犯,颠倒黑白,弄虚作假,为腐败分子开脱,打掩护,为洗脱犯罪分子的罪恶,施尽其能势和伎俩以低劣和幼稚手段蒙骗群众和举报人。颠倒黑白。
自2015年春我们就举报桦川县苏苏村党支部书记陈波,贪污腐败的相关事项,桦川县纪委董洪国,生辉接到材料后迟迟不予办理,每次到纪委去询问,都见不到人,不是下乡就是开会,再就是吃饭去了,百般推诿,在近一年的催促下日,桦川县纪检委给出答复,听取答复时我们被搜身并必须关掉手机。
第一条关于2011年陈波上任,花钱买票上任即买官一事答复为:我们不可能挨家挨户调查,我们走访了几户村民和党员都说陈波没买票。陈波买票当官的事已经是全村皆知的秘密老少皆知,我们不知纪委是如何走访的,还是纪委的工作能力低下。
第二条关于陈波毁田开道一事,纪委董洪国,生辉说辞是:为方便群众,由村民申请由村委会组织并向土地部门汇报获得的批示,然后村里组织修的路。说的冠冕堂皇,却拿不出村民申请书,和村委会汇报文件及土地部门批示文件,并多次重复这是小事,毁掉的农田是一般土地根本不重要,我们不理解分包到户的基本农田怎么变成了一般农田而且不重要!并声称此事由当时村原党支部书记丁国友包办的,随后我们问及丁国友此事,丁国友的答复是:根本没有村民申请,村里也不可能组织这等事,组织了土地部门也不可能批示,因为破坏基本农田是掉脑袋的事!桦川纪委的这种蒙蔽百姓方法有些幼稚,慌乱,漏洞百出,真拿百姓当儿童糊弄!
第三条关于陈波低价发包机动地一事,纪委的解释是那些地块全是低洼沼塘,有人要就不错了,那个价格就挺高了,而且经过村民大会同意的合理合法!陈波没有不当的行为和腐败的问题,我们问及哪年开的村民会议有多少村民参加却又说不清楚。那几块机动地都是村里的中上等土地,任何人都可以去实地查看,纪委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咬定那是低洼沼塘!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拿百姓当傻子糊弄!
第四条关于陈波霸占20栋扶贫大棚一事,纪委的辩词更是牵强,20栋扶贫大棚是陈波申请的,所以他就是法人代表,和谁种菜是他的事。扶贫到底是扶村民还是扶村官?就算是合作社,是村民的还是村官的?
第五条陈波非法收取自来水进户费一事纪委说是依据了国家标准,具体什么标准拿不出来。
我认为纪委是查处清除腐败分子的机构,以保持党的的纯洁性,树立党在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而不应该成为腐败分子的庇护所,保护伞,联合腐败分子一起欺压迫害,蒙蔽愚弄百姓!
举报 桦川县纪检委 纵容包庇贪污【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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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
参考资料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有疏漏,欢迎补充;如有错误,欢迎指正。编者按:纪委监察委在办理案件中如涉及职务犯罪定性等的,也须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等为依据。一是所整理的相关规定仍在使用中,多是作为案件定性等的依据,整理只列出名称及文号,因具体内容过长,可根据所列条目名称自行网络搜索或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二是最高检原先制定的立案标准虽然与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不同,但是对于未冲突部分,依然有效。三是所整理文件主要涉及实体问题,对于最高检自身出台的各类关于侦查程序等的司法解释文件,因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被调整,所以,不再进行该部分的整理罗列。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83条、394条、271条2款&1、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法释(200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3、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5、法研(2004)38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务、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6、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法发(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8、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9、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高检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11、高检发办字(2016)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2、刑他字(2016)59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二、受贿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以受贿罪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86条、387条、388条、388条之一、163条3款&1、公通字(1998)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2、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3、法释(20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5、高检研发(2003)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6、高检研发(2003)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函)》;&7、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8、法研(2004)38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务、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9、法释(2005)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高检研发(2006)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够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11、法发(2007)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2、法发(2007)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13、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4、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高检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饿意见》;&16、刑他字(2016)59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三、行贿罪(包括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89条、390条、390条之一、391条、392条、393条)&1、高检会(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2、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3、法释(2005)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法发(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5、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高检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四、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272条2款&1、高检发释字(1997)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卷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法释(1998)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4、高检发释字(2000)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5、法(2001)8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7、高检发释字(2003)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8、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法释(200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10、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1、法研(2004)38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务、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2、高检研发(200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13、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4、法发(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15、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高检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1、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六、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1、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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