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票质押融资有金额要求吗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单只股票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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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单只股票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上交所、中国结算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沪深交易所网站消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并自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出炉:质押率上限不得超60%
日 18:11& 来源: 东方财富网
  沪深交易所网站消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并自日起正式实施。
  日至9月22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相关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上交所、中国结算采纳了部分意见:一是明确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条款的表述。
  与《业务办法(试行)》相比,《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在《业务办法》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业务协议、改造技术系统、做好投资者教育和规则解释工作,确保规则平稳实施。
  以下为交易所通知全文:
  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8〕4号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详见附件)。《业务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法》自日起实施。本所于日发布的《业务办法(试行)》(上证会字〔2013〕55号)同时废止。
  二、《业务办法》实施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业务办法(试行)》规定继续执行,无需提前购回,且可以延期购回。
  三、《业务办法》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业务办法》实施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业务办法》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业务办法》实施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业务办法》实施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会〔2018〕27号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自日起施行,原《办法》(深证会〔号)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无需提前购回。
  三、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新《办法》施行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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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价下跌,质押股票触及平仓线…这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并不鲜见,而今警报频发的股票质押市场迎来了最强监管。
  1月12日,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结算,多个监管部门共同发布了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主要从服务实体经济、去杠杆、分类监管等方面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包括明确融入方单笔交易金额,确定股票质押率上限,细化风控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等。
  先来敲黑板看重点,看看此次新规有哪些重要变化:
  1、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2、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3、证券公司需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4、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
  5、强化证券公司尽职调查要求。细化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的事前控制。
  6、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7、证券公司应当对部分融入方严重违规或违约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同时要求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8、证券公司不得有虚假宣传、为客户不正当交易行为提供便利、占用其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九项禁止性行为。
  9、证券公司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强化管理人责任。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交易为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服务。
  10、采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新规于日正式实施。
  “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全面升级。”有券商人士指出,目前市场上大部分股票质押比例符合监管要求,新规对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强化了券商在业务流程中的主体责任,实现业务事前(业务资格、尽职调查等)、事中(向、风控指标等)、事后(黑名单制度等)的全面监管。过去一年,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增长较快,此次新规促使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需求端将有所回落,因设定了过渡期安排,对市场的流动性冲击有限。
  1、单票整体质押比例规定有变化
  第一个重点,是此次股票质押业务新规最引人注意的要算是对于风险的防控方面,不仅规定了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还明确单只A股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然而,过去券商给出的股票质押率上限一般不超过50%。据统计,目前A股上市公司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的有123家,而质押比例在40%至50%之间的有180家。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上市公司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即以其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按一定质押率进行融资。沪深交易所2013年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后,原本冷门的股票质押业务增长迅速,融资规模在2016年8月首次超过1万亿元,并在2016年年底超过1.28万亿元,全年增长81.18%。
  规模迅速扩大的背景下,2017年以来频频拉响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警报颇为引人关注。2017年7月,洲际油气发布公告,控股股东广西正和质押给长江证券的8680万股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3.83%),因触及平仓线被资金提供方平安银行强制平仓,质押股票将在6个月内被减持。这成为了2017年年内首家控股股东因股权质押爆仓而被强平的上市公司,首此消息影响,上市公司第二日的股价下跌超过7%。
  从发布的股票质押新规来看,监管层已经注意到个中风险。
  “单只股票整体质押比例的规定可能会对市场影响最大。”一位券商人士指出,现行条例中指出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此次修订则是,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压缩了加杠杆的空间,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
  2、对质押股票动态管理、差异化管理
  新规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融入方资质、质押股票种类、交易期限、近期价格涨跌幅、估值情况、流动性情况、所属上市公司的行业基本面等因素,对具体项目的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动态管理。对同一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售条件股票作为质押股票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票的质押率;交易期限较长的质押股票,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交易期限较短的质押股票的质押率。
  上述人士指出,这是一系列“去杠杆”政策的延续,避免部分市场资金“脱实向虚”,防止通过一些资本运作扰乱实体经济信心,保持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这也有利于市场做好风险管理和监管层对市场风险的整体监控。
  此外,规则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同时还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当质押股票存在“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时,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股票的风险。
  3、分类监管,A类券商业务上升空间更大
  现行规则在风险控制指标规定中,规定券商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本次征求意见稿显著下调了券商融出资金余额(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并且要求按照券商分类评级进行差异化监管:
  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
  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从2017年半年报的统计数据来看,上市券商以自有资金参与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均符合新的净资本比例监管要求。
  上述券商人士指出,从存量业务和未来发展空间来看,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对券商业务影响相对较为有限,同时上市券商相对而言整体资本实力及评级较好,将业务规模与公司净资本及监管评级相挂钩也会有利于资本实力强、分类评级结果较好的大型券商提高市场集中度,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券商未来的市场份额将会得到提升。
  另外,新规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记入黑名单的相关融入方的记录信息,其中被计入黑名单的行为包括:
  一、融入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购回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二、融入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约定改正期限到期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三、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记入黑名单的行为。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证券公司未按照本指引准确记录黑名单信息的,协会将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也不得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存在下述九类行为:
  一、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四、以自有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五、允许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六、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融出资金,供融入方购回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交易;
  七、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八、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开展或变相开展股票质押融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规采取了“新老划断”,政策给予了两个月的过渡期,于日正式实施,并仅适用于实施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上述人士指出,新规不影响已有存量合约,目前未解押交易参考市值达到1.76万亿,将在合同期满后陆续到期,不会提前集中了结,多为滚续到期,有较大的缓冲空间,缓解了市场压力。
  4、两方面规定融入方资金用途,小额质押行不通
  为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新规规范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淘汰类产业、或买入股票。
  一方面,股权质押不得用于新股申购也直接冲击部分券商的互联网证券业态。此前有部分券商开展小额质押业务,以此作为发展互联网证券的主要抓手,也有不少投资者在两融之余,借用小额质押的方式加杠杆去打新股或者买股票,由此将杠杆投资标的扩展到了两融标的之外。
  此次新规规范了融入方的资质、最低交易金额等事项,小额质押的套路将再也行不通。具体而言,新规设置了融资金额门槛,明确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
  另一方面,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投基金除外。
  上述规则直接限制了非生产经营性融资需求,引导向实体,金融监管一直以来强调的引导资金脱虚向实进一步得到体现,聚焦了金融服务实体的定位,防风险去杠杆,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新规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持续管理制度,在待购回期间采取实地调研、现场访谈、电话访谈、邮件访谈、委托调研等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融入方进行回访,了解可能影响融入方偿还能力的有关因素,对其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跟踪。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风险大小等因素对融入方进行分类持续管理。
  并且,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中与融入方明确约定融入资金用途,将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融入方在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明确约定融入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对融入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融入方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或业务协议约定使用的,证券公司应当督促融入方按照业务约定的期限改正,未改正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规范股票质押业务
  有业内人士对此进行解读,修订后的新规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只能是正常的实业股东去质押股权,资管产品、保险资金这些买的股票,不能再质押了,否则买了质押、质押再买,风险巨大。
  第二,股东们质押股票只能投入实体生产,不能用来炒股票,限制了大股东。
  第三,明确质押率上限,应该是不要出现极端情况,“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是限制单个产品风险,“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是防止质押率过高踩踏。
  第四,“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还是限制质押股票后的资金用途。
  据了解,《业务办法》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在《业务办法》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需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
  基金君对比了深交所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 年修订)》来逐条捋一捋。
  1、证券公司要符合十项条件。
  新增了第七条,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需要满足十项条件。而在2017年的修订版本中,只规定证券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相关资料
  新规明确提出,证券公司最近2年内未因证券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摄像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已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已建立完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2、这两种情况可暂停/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
  在新规第十条规定暂停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几种情况中,新增了了两条,一是内部风险控制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发生了较大风险。二是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终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权限的情形,增加了两条,一内部风险控制严重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发生重大风险,二是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3、对融入方做了更多要求。
  2017年的版本显示,对融入方的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但修订版第十五条对调查内容规定的更详细,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
  此外,修订版还规定,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者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4、融出方要求更严格
  在融出方的规定上,第十七条增加内容,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在融出方应当遵守的约定上,第十八条增加的内容,证券公司应明确约定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比例、单一融入方或者单一质押股票的投资比例、质押率上线等事项。
  5、对资金用途也进行明确。
  在业务协议的约定上更细致,第二十一条中,《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的内容,增加了对交易流程、权益处理、资金用途的内容。
  增加了第二十二条,《业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用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方式买入上市公司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6、融出方为质权人。
  增加了第二十三条,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证券公司;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7、融入方首笔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增加内容,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每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8、单只股票质押不得超过股本30%。
  原规定中的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最大比例。
  新规定中,则增加了第六十六条进行了详细规定,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
  9、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集合资管计划或定向资管客户不得作为融出方。
  增加了第六十七条,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之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10、股票质押率上线不得超过60%。
  在第六十八条中,增加了关键内容,规定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并规定,深交易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11、要爆仓时,还能用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第七十一条,增加了内容,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约定的措施增加了一条,补充其他担保物,担保物应当依法可以担保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以前规定中只写了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其他方式。
  12、证券公司要建立融入方资金跟踪管理制度。
  增加了第七十二条,交易各方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标的的证券,规避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标的证券范围、第六十六条关于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相关要求。
  增加了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融入资金跟踪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证券公司发现融入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增加第七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送股票质押回购相关数据信息。又见股票质押“加急”文件!严管三类资金参与 严控存量展期&&& 又见监管部门向券商紧急下发关于股票质押业务的补充监管文件!有券商人士称,股票质押业务开始“入冬”了。
  1月12日,多个监管部门共同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新规出台后,很多券商业务人士还很乐观,“新规没有超出预期”。 就在这几天,《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文件的下发,让参与者们意识到,全面监管才刚刚开始。
  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近日,监管层下发了《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文件,其中就股票质押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多个执行层面的关键点,主要包括“不合自律要求的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需对多类资管计划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等,无论是从存量业务还是增量资金方面,都做了更细化与严格要求。
  “细化规则更加严格。”多家券商人士表示,有瑕疵的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意味着未来股票质押业务存量规模将缓慢下降:
  从融资人角度看,资质门槛提高,向要求更加规范可控;
  从资产角度看,继续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划定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降低平仓风险;
  从证券公司角度看,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充分尽调,细化风控要求,规范业务流程。
  “补充文件”提出十大重点:
  一、展期新规:存量项目不符合自律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二、资金来源: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存量业务融资规模不得增加,到期不得延期;不得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绩承诺未履行完毕或涉及股份补偿协议的股票的质押交易。
  三、风险计提:应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额外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四、重点监控:对于质押比例较高的融入方、质押集中度较高的股票风险主体,券商要进行重点监控,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五、协调沟通:对于公司存量股票质押交易相关指标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不得有导致指标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为,因规则修订和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客户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六、自身风控:券商应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及风控合规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防范禁止性行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券商自身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员提供股票质押交易服务。
  七、自有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交易,融资规模与其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净资本水平相适应,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年度分类评价结果,在符合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规模实行动态管理。
  八、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对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股票质押的风险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九、信披处置:对于大股东及特定股东质押股票出现违规处置情况的,券商应协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股票减持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现场检查:日前向证监局报告股票质押交易新规落实准备情况及其风险排查情况,证监局将对券商落实股票质押交易新规情况适时开展现场检查。
  严控三类资金参与股票质押
  此次监管部门下发的加急文件,重点提到券商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即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不得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绩承诺未履行完毕或设计股份补偿协议的股票的质押交易。这也意味着这三类非券商自有资金将被严控进入股票质押市场。
  1月12日发布的股票质押业务新规,根据安排将于日正式实施,为了释缓新规对于市场的影响,采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在此次下发的加急文件中,监管部门明确指出,对于公司存量股票质押交易相关指标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不得有导致指标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为,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因规则修订和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客户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有券商对此分析称,这也就意味着,在1月12日到3月12日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按照原有规则开展新业务,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只能当做新项目重新走流程,也就是说要适用新的监管规则。但对于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兴业研究林莎认为,2017年以来金融市场全面趋严,股票质押纳入非标、减持新规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监管防范风险,规范市场机制,引导其平稳发展的诉求。监管变化的目的不在于限制业务的发展,而在于建立风险可控的市场局面。
  根据股票质押新规,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林莎表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场质押业务比例超过15%的业务占比仅3.67%,超过30%的业务仅占比0.55%,大部分质押比例不超过5%;同时,全市场集中度超过50%的业务占总数仅3.68%。整体影响虽然有限,但对个别标的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对质押比例的规定限制了高风险标的的融资,从而达到控制市场风险的目标。另一方面,60%严格上限导致原本可以拿到更高质押率的优质标的被迫降低质押率,优质标的的相对竞争优势被弱化。
  新增1.5%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监管部门的加急文件中提到,应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额外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目前市场通行的风险资本准备金是千分之二,额外增加1.5%的影响太大了。一些资本金不足的券商基本就很难开展股票质押业务了,资本金充足的大券商的资产回报率也会降低。按照这个文件,未来高风险股票、风险准备金比例肯定会高于1.5%。”一位券商业务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加强融出资金审查,严防炒股和打新
  加急文件还从标的、机构及融资人全面约束,实现控制风险的目标。
  新下发的文件要求券商完善融入方资质审查,规范融出资金用途。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保障资质审查和评估结果的全面、客观和有效性,合理确定最低交易金额。
  还特别提到,要采取有效手段确保融出资金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防止资产流向淘汰类产业、违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或进行证券交易、申购新股等。
  加强对券商自有资金管理
  同时,要求券商强化内部控制,提示风险管理能力。主动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及风控合规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防范禁止性行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员提供股票质押交易服务;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实现融入资金与融出资金的合理匹配;从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降低坏账风险。
  并结合券商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交易规模。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交易,融资规模与其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净资本水平相适应,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年度分类评价结果,在符合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规模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风险揭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向资产管理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对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股票质押的风险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交易风险,保护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股票减持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大股东及特定股东质押股票出现违规处置情况的,券商应协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股票减持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影响程度:小券商&大券商&中小银行&大行
  林莎指出,监管更看业务规范程度,强化机构的风控水平以及责任意识,小券商受冲击最大,对全市场金融机构形成压制,而对券商开展业务资质条件的限定直接限制了券商整体规模。从受影响程度来看,小券商&大券商&中小银行&大行。
  此前的新规要求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基于已上市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及相应的净资本规模的情况,截至2017年6月,林莎测算,A类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总规模上限不得超过1.12万亿,B类证券公司总上限规模不得超过1117亿,C类证券公司总上限规模不得超过181亿。
  融资方受限程度更大
  从融资人的角度,新规的出台导致融资人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减少,资金成本可能上升,对高集中度质押的大股东影响相对更大。
  存量业务数据显示,股票质押业务的融资方集中在民企居多或小市值上市公司为主的行业。这类企业难以找到股票质押之外其他替代融资方式,形成日益旺盛股票质押融资需求。
  林莎指出,继2017年以来减持新规、2018年股票质押新指引办法之后,在流动性受限大环境下,融资人面临融资渠道缩窄且融资额度降低的难题。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融资人集中度越高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越大。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融资人议价能力变差的趋势下,高集中度质押的大股东受损最为严重。
  3月份后现场检查开始
  监管部门下发的加急文件要求,加强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券商应充分重视股票质押交易潜在风险,全面梳理风险隐患,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建立有针对性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识别、妥善化解风险个案,避免风险的蔓延和外溢,尤其对于质押比例较高的融入方、质押集中度较高的股票风险主体,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股票质押业务因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还款灵活,融资成本低,成为不少上市公司股东重要的融资方式。与此同时,股票质押交易规模持续增长,风险逐步积累,多家股票质押交易暴露出较大风险隐患。
  但随着监管重塑市场秩序时期的到来,即16年股票质押纳入非标考核,17年的减持新规和征求意见稿出台,18年新规落地,市场规模增速大概率回落至0以下。
  加急文件要求,券商应于日前报告股票质押交易新规落实准备情况及其风险排查情况,监管层将对券商落实股票质押交易新规情况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及其重大风险隐患的,将依法从严处理。沪深交易所明确股票质押实行“新老划断”
  日,沪深交易所联合举办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培训会。培训会系统梳理了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新老划断”原则以及新规过渡期间的衔接安排,并要求各家券商排查风险隐患,在过渡期间参考新规展业,不得趁机实施“规模冲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1月中旬正式发布。根据新规,证券公司应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上述规定将于3月12日正式生效。
  如何理解单只股票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培训会明确其计算口径为场内质押登记数量+场外质押登记数量/总股本,而不是只计算场内质押登记数量。同时,培训会明确了“新老划断”原则,只针对新增的质押融资,即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的个股,不得在场内新增质押,但场内存量质押融资不受影响。新规实施前已存续的合约可按照原有规定继续执行,无需提前购回,且可延期购回。
  截至2月2日,两市公司共有129只个股的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仅占全市场个股的3.7%。
  某券商信用交易部总经理表示,这就意味着,对于质押比例超过50%的个股,不能再通过场内股权质押融入资金,但存量的场内质押即便到期了,也可继续展期,不过回购期限不能超过3年。此外,信托、保理等场外质押融资渠道也不受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的约束。可以预期,新规执行后,相关公司质押比例不会被动性断崖式下跌。
  “此外,相关公司的股价即便因短期大幅波动而触及平仓线,证券公司也不会立刻执行处置,而是会与客户积极沟通,要求客户补充担保品,担保品包括不限于股票、现金等金融资产,房地产、土地等也可以作为担保品。”上述信用交易部总经理进一步分析道。
  即便大股东无力追保,流通股质押实质逾期,证券公司不得不通过平仓收回资金,培训会也要求券商按流程办事。首先应向股东发出《债务催收函》,明确将通过竞价或方式进行强制平仓,并提示股东及上市公司履行相关披露义务。与此同时,证券公司在平仓时也需遵循减持新规,即通过竞价方式减持的在90天内不超过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不超过总股本的2%。
  据交易所梳理,目前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存在的问题包括六方面:一是资金使用不规范,偏离服务实体经济;二是融入方的信用调查不力;三是质押比例过高,流动性缺失;四是单票集中度过高;五是大股东质押比例过高;六是违约处置不当,简单粗暴,不考虑市场影响。
  培训会要求券商重点关注五类上市公司的风险:一是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二是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三是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四是存在退市风险;五是上市公司及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对于场内质押融资的资金用途管理,培训会要求券商与资金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并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专用账户。券商需持续回访跟踪,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并及时报告。
  此外,培训会还要求,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的,若其出资规模超标,则在降至符合要求之前不得新增;小额质押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合约;大集合已参与股票质押的,存量规模不得增加。
  要点&&&
  深度报道&&
  市场状况&&&
  股权质押太揪心?监管最新明确十大重点问题 减缓市场忧心&&& 最近的两个交易日内,多家上市公司拉响了股权质押“警报”,股权质押风险开始暴露,包括科融环境、神雾环保、千山药机、天夏智慧、顺威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较大,“质押”、“平仓”、“补充质押”、“延期购回”成为上市的热门关键词。
  个股闪崩、持续阴跌令前期利用股权质押推高杠杆或换取流动性的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在此背景下,有部分投资者担心将于3月12日开始执行的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会让那些质押比例高且业绩不佳的公司在股价短期调整中,因强制平仓而带来集中抛售。
  实际上,这属于过分担心。在沪深交易所最近联合举办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培训会上,监管层向各券商分管股票质押业务的高管和合规人员,梳理了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新老划断”原则以及新规过渡期间的衔接安排,并要求各家券商排查风险隐患,在过渡期间参考新规展业,不得趁机实施“规模冲刺”。
  此次培训会上,监管最新明确不少于这十个重点问题:
  1、★ 明确“新老划断”原则以及新规过渡期间的衔接安排;
  2、★ 证券公司不得作为质权人参与场外股权质押;
  3、★ 禁止证券公司为场外股权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
  4、★ 质押股触及平仓线不会被立即平仓,券商不会立即处置,而是会与客户积极沟通;
  5、★ 如果股东无力追保,质押实际逾期,券商要按流程办理;
  6、★ 券商平仓应遵循减持最新规定,通过竞价减持的,在3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本的1%,不超过总股本的2%;
  7、★ 在过渡期间参考新规展业,不得趁机实施规模冲刺;
  8、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参与场外股权质押的,质押人应登记为委托人;
  9、明确要求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存量业务融资规模不得增加;
  10、质押比例超过50%个股,存量场内质押到期可继续展期,回购期限不能超过3年。
  券商不得作为质权人参与场外股权质押
  监管层强调,证券公司不得作为质权人参与场外股权质押,证券公司不得为场外股权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这意味着证券公司场外股票质押被停。
  市场人士指出,此举主要是通过禁止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参与场外质押,防范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近两日,随着A股的调整,股票质押触及平仓的事件频发,一方面要考虑业务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要平衡业务对经营机构的影响,最终,监管叫停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这一业务。同时,监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股票质押业务。
  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主要有:集合资管计划、定向资管计划、专项资管计划,按照质押权人登记的要求,集合资管计划的质押权人为管理人;定向资管计划的质押权人为管理人或者委托人;专项资管参照适用。
  上述人士表示,本次新规按照质押权人规范的口径去理解,或对资管计划并未完全封堵,以目前证券公司规模最大的定向资管计划来分析,其或可以正常开展。但需要注意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参与场外股权质押的,质押人应登记为委托人。
  对于禁止证券公司为场外股权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这或对银行和信托的股票质押业务形成围剿。监管的规范对全面防范此类业务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各类风险至关重要,也有利于促进A股市场的稳健发展。随着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健全,无论是从准入到集中度到风险监测到违约处置到黑名单制度,场外股权质押业务也将不断完善。
  质押股触及平仓线不会被立即平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1月中旬正式发布。根据新规,证券公司应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监管人士指出,50%是指场内质押登记数量+场外质押登记数量 / 总股本,而不单指场内质押登记的数量。
  截至2月2日,两市公司共有129只个股的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仅占全市场的3.7%。占比不足5%,这就意味着股权质押难以成为引发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推动力量。
  对于新老划断的原则,新规只针对新增的质押融资,存量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对于质押比例超过50%的个股,就算存量的场内质押到期,也可继续展期,不过回购期限不能超过3年。同时,信托、保险等场外质押融资渠道也不受50%的约束。
  对于上述129只超比例的质押个股,若因短期大幅波动而触及平仓线,按照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会立刻执行处置,而是会与客户积极沟通,要求客户补充担保品,担保品包括不限于股票、现金等金融资产,房地产、土地等也可以作为担保品。
  监管明确,如果大股东无力追保,流通股质押实质逾期,证券公司首先会向股东发出《债务催收函》,明确将通过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强制平仓,同时提示股东及上市公司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同时,证券公司在平仓时应遵循减持最新规定,即通过竞价方式减持的在3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不超过总股本的2%。
  这也就意味着,即使个别公司股价逼近了平仓线,质押比例不会被动性断崖式下跌,证券公司也不会急于在二级市场抛售,即使最后不得不卖出,也将按照有关减持规定逐步卖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未来可能给市场造成的压力是极其有限的。
  股票质押业务存在六大问题
  据交易所梳理,目前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资金使用不规范,偏离服务实体经济;
  2、融入方的信用调查不力;
  3、质押比例过高,流动性缺失;
  4、单票集中度过高;
  5、大股东质押比例过高;
  6、违约处置不当,简单粗暴,不考虑市场影响。
  需特别防范个股曝出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特别提示了防范个股的风险,指出乐视网爆出的特殊风险。同时,股票质押式业务还需要关注的有减持新规带来的影响,既要防止因为业务约定的保障措施进而导致质押人违反减持新规,又要防范因执行减持新股而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因此不仅要完善业务评审规则,也要完善业务协议和具体的处置手段。除了考虑减持,质押权人还需要关注融资方的两融账户情况,防范特殊情况下风险集中爆发。
  并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要集中统一管理,做好人员管理、信息隔离和利益冲突的防范工作,公平对待自营和资管产品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同时也不得利用该项业务为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此外,监管层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同时明确要求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存量业务融资规模不得增加,到期不得延期。即未来,所有公募产品将不会再有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融出方和融入方身份。
  规则的多项发力,让各类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等,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的道路上被堵截。股权质押“年关”难融资 银行券商资金额度告急&&&&& 这个高达数万亿达规模的市场,正在面对去杠杆的阵痛……“你们自有资金还有额度吗?”这是某中小板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一种日常要务。他最近几日问询了至少十家券商和银行——是否有自有资金可从事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对一向对合作条件非常苛刻的他来说,当前时点资金成本等条件均非最在意的问题,关键是真正能够拿到额度。
  近期,不少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中投入的资金额度已使用殆尽,融资人开始四处寻找能够确定放款的资金渠道。
  股票质押业务在资本市场上已成熟运作多年,鲜有资金方额度紧缺的情况出现。这次,囿于近来金融去杠杆强力推进的大背景,以及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质押融资规定及细则即将实施,遂引发了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市场不小的涟漪。
  “交易所方面近日将召集券商信用业务部高层集体对股票质押新规进行培训和解读。”一位券商高管告诉经济观察报,这或许印证市场压力不容小觑。现在,市场各方正等待政策执行尺度的进一步明确。
  这压力来自钱紧价高,也来自政策加码;那些争抢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额度的“玩家”如何过年关?
  钱紧价高
  对很多上市公司股东来说,眼前春节这一年关让他们有点煎熬。本以为度过了元旦这一岁末年初资金紧张的时点后,股票质押融资的成本上涨态势能止住上涨的势头,但事实并非如此,不仅资金价格没有停止上涨的势头,而更出乎预料的是,金融机构额度紧张的态势让很多融资人短期内根本无法获得资金。
  “我们问询了很多家券商及银行,都出现了很多状况,价格上升得非常快,月初的时候还只有6.2-6.3%,现在已经接近7%了,而且市场上一些机构的报价已经到7.5%了。”上述上市公司大股东称。让他记忆犹新的是,在去年10月时当时的融资成本才仅仅只有6%,接近年底时开始出现了明显上涨趋势,但他并没有特别警觉,以为过了元旦资金成本会再度恢复正常水平。
  虽然现在资金的价格说不上是一天一个价,但没隔几天价格就涨了不少的态势让他略感慌张,他自认这是自2015年股灾发生后“最为紧张”的时期。
  这家上市公司属于成分股,属于股票质押标的中券商接受程度较高的票之一。事实上,他过去几年一直进行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按照他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的过往情况来看,过去两年时间中,基本上都是他处于“甲方”的位置,愿意争取业务机会的金融机构一直络绎不绝,但现在的情况却发生了逆转。
  他眼下面临的压力是,他此次融资是通过滚动质押融资的方式偿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如果现在股票质押融资遇到障碍,他将面临巨大的流动性缺口。为了将这种可能性降到最低,他开始四处寻找金融机构了解对方是否有额度及询价。
  但由于整个市场的资金面都非常紧张,很难找到合适的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价格相对合理的金融机构中,由于资金额度等问题,很难有确定的放款时间,需要等待的时间较长且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目前有资金额度的资金方,则是待价而沽,要价明显超出市场平均水平。
  眼下,为了降低不确定性,许多融资人都希望能够尽早落地相关资金,因此,形成了争夺“额度”之势。
  “现在我们内部的额度也非常紧张了,排期时间较长,放款的话就只能是择优选择了,风险小的、资金成本高的肯定优先放款。”兴业证券北京一营业部负责人坦言。
  在股票质押业务中,一些原本在股票质押业务中活跃的银行也出现了额度紧张的局面。“我们合作的银行中,某股份制银行以前还都比较好做,但最近也基本上停了,根本放不出款。”另一家券商资管部门人士称。
  政策加码显威力
  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经过数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市场上非常成熟的业务品种,在过去几年间,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一直平稳有序发展,并未出现大的震荡。而此次股票质押融资市场出现的紧张局面与政策环境有着非常直接的联系,一方面股票质押最严新规落地,另一方面宏观层面金融去杠杆的力度空前。
  日,股票质押最严新规落地,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这一新规将于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目前距离新规施行还有一个多月时间,这成为不少融资人希望能够抓住的窗口期,因为他们认为在这之前条件还有可能争取突破新规严格限制的可能,他们担心新规开始正式实施后,监管会更加严格、融资成本会更加上升,因此都希望能赶在新规正式实施前先落地部分资金。
  但这也已很难遂愿。“质押融资新规定虽然并没有正式实施,但实际上证监局已经要求我们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遵照该新规施行了,我们在做业务时也已经遵照执行了。”一位券商信用交易部人士称。至少有三家券商告诉记者,该公司已经在按新规定施行。
  新规对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强化了券商在业务流程中的主体责任,实现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管。而具体来看,新规定有多个明确的限制,如严格要求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而从操作层面上看,上述严格的限制只是会涉及到很少部分上市公司股东的行为,但影响面更大的是,对于资金用途的严格限制和建立资金专户管理的制度。
  过往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中对资金用途并没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券商除了明确要求不能进入二级市场、房地产业务等明令禁止的投向外,其他投向基本不会过问。但新规明确了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也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中与融入方明确约定融入资金用途,并建立专用账户对融入资金进行监管,明确约定融入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后续也需要对融入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由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上市公司股东用于投资实业的话很难在一年内还款,往往就需要滚动质押再融资,因此在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中,大部分融资都属于滚动质押,借新还旧。上述券商信用交易部人士就告诉记者,在他所在公司进行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中,至少80%以上是借新还旧。但对“借新还旧”这一最为常见的资金用途该如何界定是否符合“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监管要求成为了操作中比较大的争议。
  某城商行人士称,该行目前对于“借新还旧”的融资申请都需要融资人提供此前所借款项实际投向的凭证,比如银行流水等,对于新投项目则会实时查看专户资金的流向。而有的券商则要求融资人需要详细说明前次融资所投项目的详细介绍,并可能会去现场尽调。
  但对融资人来说,因为此前监管层及金融机构并未对资金投向有具体的监管措施,很多融资人或尚未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恐出现账目较乱的情况——很难提供清晰的凭证和银行流水去证明前次融资是否用于了实业;因此会感到特别难办,当前额度紧张局面下,这令融资人备感压力。低至6%不可行了 多家券商提高股票质押利率&&& 证券时报记者 杨庆婉
  近期,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几乎停滞。一方面,券商忙于通知A股大跌之下触及平仓线的个股股东补仓;另一方面,3月12日新规实施之前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新增业务也纷纷按下“暂停键”。
  与此同时,多家券商提高了股票质押融资利率,至少提高50个BP(基点),即0.5个百分点。业内人士表示,像过去为了争取大额客户而实行低至6%利率的做法不可行了,此外,近期券商自身次级债的融资成本至少在5.5%左右。
  股票质押利率& 至少提高了50个BP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近期多家券商都在控制股票质押规模,尤其是存量合约,到期之后不得展期,等待3月12日新规落地之后按新规则执行。
  可以说,新规过渡期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几近停滞,券商做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也被重新审视。
  华南一位中小券商的高管对记者表示:“股票质押业务赚的是利差,但承担的风险却比较大,(4.16)、(2.21)等就是例子。质押率大多是四五折,最高不超过6折,原本再不济的时候还可以平仓变卖股票。”
  他继续补充,现在最麻烦的有两点:一是监管已表态不会按协议马上平仓,需要跟客户沟通补充资金,但很多投资者将融资的钱又投进股市,两边都亏基本已没钱补仓;二是减持新规要求,通过竞价减持的在3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不超过总股本的2%,这也给券商处理风险股票增加了难度。
  于是,多家券商在控制规模的同时,还提高了股票质押利率。
  据了解,一些券商已经将股票质押融资利率至少提高了50个BP,即0.5个百分点。
  在股票质押新规出台之前,有的券商的股票质押利率低至6%,尤其是面对议价能力较强且市值规模大的上市公司项目时,利率往往会作出让步。但现在普遍实行8%利率。
  次级债融资成本上升
  一家上调了股票质押利率的券商告诉记者,除对股票质押风险意识提高的因素外,券商自身融资成本上升也是主因。
  以(16.76)为例,去年招商证券发行的次级债票面年利率是5.1%,今年1月新发行的次级债票面利率就提高至5.7%,融资成本提高了11%。
  记者获悉,2018年年初发行次级债的券商还有(12.84)、(6.32)等。
  浙商证券非公开发行的2018年次级债(第一期),融资金额20亿元,票面利率5.93%,期限1年,比去年发行的20亿次级债5.5%利率提高了8%。
  而方正证券非公开发行的2018年次级债(第一期),融资金额6.4亿元,票面利率更高达6.3%,期限2年。
  也即,资金面的紧张让券商自身的融资成本上升,就算没有适应新规的需要,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利差也在收窄。
  难防误杀优质标的
  上周A股持续下跌,一家股票质押比例只有20%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竟然找不到券商为其提供股票质押融资。
  一家上市券商信用业务部负责人表示,该上市公司大股东是其客户,原来的合约即将到期,本可继续提供融资。但该券商需要控制股票质押的总体规模,不能续约。另一方面其他的券商又不敢新增开展新业务,所以造成以上情况。
  此前,沪深交易所联合举办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培训会上,要求券商在过渡期间参考新规展业,不得趁机实施“规模冲刺”。
  即在1月12日—3月12日期间,券商不得按照原有规则开展新业务,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只能当做新项目重新走流程,也就是说要适用新的监管规则。但对于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券商最近都忙于让客户补仓,但又碍于监管不敢强平。上述负责人表示,有些到期的股票资质非常好,但规模到了上限,别的券商也不敢放钱,只能等待新规3月12日实施之后再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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