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房承租人变更死亡后,同住人怎样办理更名手续

&&&&&&&&&&&&&&&&&&&&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公房继承人,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公房继承人,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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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公房继承人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二、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在现实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至于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变更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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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定公房承租人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
一、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公有房屋承租是社会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和承租人一样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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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继承者
07: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学员问题】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继承者?
  【解答】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那么究竟谁应该认定为新的承租人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
  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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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联系方式:010- / 400 810 5999。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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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是公房,将来拆迁结算房款是归房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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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私自变更房屋承租人无效
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私自变更房屋承租人无效
律师:公有承租房是一种保障和福利性质的居住房屋,其权利不仅仅属于承租人享有,在该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同样享有权利,因此公租房状况的变化不同于产权房和私房,有其特殊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其规定,对公租房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将可能是无效的。
案情简介:
上海市公平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系陈某某承租公房,陈某某有两个儿子,一个是陈建甲,一个是陈建乙。陈建甲户籍自1979年迁入至今一直在该房屋内。承租人陈某某2005年去世。2009年,轨交公司取得沪房虹拆许字(2009)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该房屋房屋实施拆迁。轨交公司委托中虹公司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具体事宜。征询拆迁意见时,陈建甲才知道不知何时房屋承租人已经由父亲变更为弟弟陈建乙,其毫不知情。因此陈建甲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变更行为,将房屋租赁户名恢复至父亲陈某某名下。
(律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本案中原承租人陈某某死亡后,陈建乙未经与陈建甲协商,私自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犯了陈建甲的权利。)
法院判决:
撤销陈建乙将房屋承租权变更至其名下的行为,房屋承租人恢复至原承租人陈某某名下。
(许建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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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去世,子女想变更承租人,作为产权单位可以无条件拒绝办理吗条件拒绝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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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单位的福利房的相关规定确定,需要产权单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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