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遇到顾客纠纷如何处理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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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因为卖东西时与客户发生纠纷,起了身体上的争执,先和客户之间已经协调好,但商场让商户关门几天反省,
商户因为卖东西时与客户发生纠纷,起了身体上的争执,先和客户之间已经协调好,但商场让商户关门几天反省,请问商场有无此权力,另外,商场对于商户能不能处于违约罚款,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
您好!商户入驻商场时是否与商场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关于商户的违规行为,商场有权进行相关处置。若双方之间有此约定,则商场有权对此进行相应处理。如需法律帮助,愿助您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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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商户入驻商场时是否与商场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关于商户的违规行为,商场有权进行相关处置。若双方之间有此约定,则商场有权对此进行相应处理。
你好。1、商场是否有权让商户关门反省,需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商场既有的规定里,是否有对此类事项作了约定。2、商场没有权利对商户罚款。
商场对租户在维护商场秩序上确实有一定的管理权,但是是否有权强制要求商户关门几天反省,我认为有待商榷,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商场有内部制度规定也是合法的。
可以与商场交涉。暂停营业是非法的。
商场没有罚款权
要看你们双方的合同如何约定
商场无此权力。至于是否罚款等具体要看由于协议及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商场有管理权,应当在租赁管理合同中有约定。
如果商场早前有明确规定且经你知晓并未提出异议,一般认为可以处罚,否则,有点欠妥。建议协商处理。
要看商户和商场之间如何约定,商场管理制度又是如何规定的。
看商户与商场签订的合同约定
商场可以对商户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方式需要看规则制度
具体看商铺租赁合同约定。
商场和商户有签订的合同,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利,具体看双方的合同怎么约定。
如查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商场的处罚方式就是不当的。
没有这个权利,但是可以按照合同让商户承担违约责任,如有
你好,要看商场和商户双方的合同有无约定。
要看合同上的约定。
商场和商户之间有没有合同,一切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商场和商户之间是合同关系,有没有权利力要求反省要看商场与商户之间的合同条款。
协商处理的。。
找法网认证律师
依据双方约定处理
按合同及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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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药品购买人,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经营者发布药品虚假广告,并以购买者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为由抗辩的,该意见不足以否认购买者消费者身份。标签: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消费者|职业打假案情简介:2012年,职业打假人冯某以丛某名义花450元购买门诊部售卖的“消癌”口服液后诉请赔偿。另案判决认定冯某以本人名义购买该药品,门诊部因发布虚假广告而双倍赔偿。法院认为: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欺诈行为属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所为的,由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赔偿后,销售者可依法向实施欺诈行为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②生效判决认定门诊部所售涉案药品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情况,且判决门诊部对冯某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丛某以同时购买的另一盒药品存在虚假广告为由起诉门诊部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③对于丛某是否消费者问题,丛某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门诊部虽认为丛某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该药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但门诊部此意见不足以否认丛某消费者身份,其亦不能因此免责。判决门诊部退还丛某货款450元并赔偿450元。实务要点:经营者发布药品虚假广告,并以购买者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为由抗辩的,因该意见不足以否认购买者消费者身份,故不能免责。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088号“丛某与某门诊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见《丛李松诉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园门诊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消费者”的界定、经营者欺诈的认定)》(闫科),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83)。&02 .&茶叶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购买茶叶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消费者依法主张“10倍赔偿”,不以发生食品以外人身、财产等损害为前提条件。标签: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案情简介:2013年,刘某在商场花9000元购买经贸公司茶叶,后以该茶叶标签上无生产日期、净含量、产品标准代号,且卫生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均系冒用其他企业为由诉请10倍赔偿。法院认为: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第20条对食品安全标准应包含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其中第4项即为:食品安全标准中应该包含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该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故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应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属于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②本案中,经贸公司所售涉案茶叶标签上无生产日期、净含量、产品标准代号,且卫生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均系冒用其他企业的,故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刘某购买违反安全标准的食品本身即是一种损害,“10倍赔偿”不以发生食品以外人身、财产等损害为前提条件,故刘某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需说明的是,食品安全关系重大,虽然经贸公司提供的一些证据表明目前在茶叶市场上存在一些延伸服务,将散装茶应消费者要求包装后出售,但此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从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本目的出发,应对经营者经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作严格审查。③依《食品安全法》第52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认为其饮用茶叶后导致疾病发生,对此证据不足,因果关系无法确立,故不能认定商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故其要求商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经贸公司退还刘某9000元并赔偿9万元。实务要点: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茶叶,消费者依法主张“10倍赔偿”不以发生食品以外人身、财产等损害为前提条件。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355号“刘某与某商贸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见《刘沣诉北京市茶乡春经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王国庆),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91)。&03 .&贵金属纪念币商家构成消费欺诈的,应惩罚性赔偿贵金属纪念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故意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的,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标签: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贵金属纪念币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在网上商城以19998元购买两套生肖金币,事后以文化公司网站宣称该金币系由“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实际为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制造的产品为由诉请赔偿。法院认为:①百度快照中的内容来源于文化公司网站,且系保存在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服务器上,并经公证,同时其内容与张某提交的网站截屏能相互佐证,故应认定该证据证明力。文化公司主张的网站截屏及百度快照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②个人购买纪念币并非生产性消费行为,而系为其自身生活需要,属生活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文化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知金币并非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发行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多次使用“国家”主体概念进行宣传,且未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此“国家”并非中国,上述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金币“国家”发行系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发行且系中国法定货币。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文化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故意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陷入对金币的错误判断,从而误解购买上述产品,故文化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判决张某返还文化公司金币,文化公司返还张某货款并按1倍货款赔偿。实务要点:贵金属纪念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故意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陷入对金币的错误判断,从而误解购买产品的,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予以惩罚性赔偿。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980号“张某与某文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张建红诉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虚假宣传、双倍赔偿)》(耿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44)。&04 .&顾客在商家“免费接送”途中事故受伤,商家应赔商家提供的“免费接送”服务,实际上系消费服务延续,且在消费者接受搭乘服务后形成新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标签:消费者权益|免费接送|交通事故|免费班车案情简介:2011年,沈某购买航空公司机票,乘坐航空公司免费接送班车途中,因交通肇事致10级伤残。法院认为:①商家为取得竞争优势地位而提供“免费接送”服务,实际上附加了一定条件,其费用亦往往附加在消费者所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实际系消费服务的延续,且在消费者接受搭乘服务后形成新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中,沈某购买航空公司机票,航空公司承诺对购买其机票的旅客有免费车辆接送,双方对此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②依《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关于“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航空公司应对沈某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相关规定,有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将该费用计入残疾赔偿金。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沈某42万余元。实务要点:商家为取得竞争优势地位而提供“免费接送”服务,实际系消费服务延续,且在消费者接受搭乘服务后形成新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案例索引:四川双流法院(2013)双流民初字第907号“沈某与某航空公司合同纠纷案”,见《沈少红诉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航空公司、免费接送、事故责任)》(徐春龙、张林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373)。&05 . 商家赠送客户抵用券,使用方法有争议时举证责任商家在交易活动中赠送客户抵用券,双方对抵用券标注使用方式有争议时,商家作为抵用券提供方负有举证责任。标签:消费者权益|抵用券|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解释|举证责任案情简介:2012年,吴某在销售公司购买车辆,获赠40张面值500元共2万元维修抵用券,由赠券和存根联两部分组成,背面标注“消费每满1000元,仅可抵用一张500元维修赠券”。2013年,吴某在销售公司维修后,要求使用抵用券,销售公司以抵用券仅存客户联而无存根联、说明已经被使用过为由拒绝致诉。法院认为:①根据合同约定,抵用券抵用额度系合同价款组成部分,抵用券由销售公司提供给用户依约享用,系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取的特殊营销手段,不具有普遍性。抵用券使用方法由提供方制定,只要具有一定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即可,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并非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能判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时,销售公司作为抵用券提供方对抵用券使用方法负有举证责任。对此,销售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②吴某主张的使用方法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可采信。销售公司提供的抵用券存根联载明的编号、底盘号、姓名及联系电话,均与吴某提供的赠券部分记载一致,赠券与存根联骑缝处加盖被告公章及财务章亦能一一对应,故对存根联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存根联不能证明吴某抵用额度已抵用。结合吴某提供的消费单和销售公司提供的内部账单及账单预览,吴某在销售公司仅进行了两万余元的维修、消费,诚如吴某所主张若抵用券已全部抵用,该消费金额与在抵用券约定的抵用方式下应消费金额(至少40 000元以上)不符,且其中有2万元额度载明系用赠款消费方式,与消费抵用无关,故吴某主张抵用券尚未消费抵用,应予采信。判决吴某所购车辆享有在销售公司每消费1000元,可凭维修抵用券抵用500元的权利。③④实务要点:商家在交易活动中向客户赠送抵用券,双方对抵用券标注的使用方式有争议时,商家作为抵用券提供方负有举证责任。案例索引: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490号“吴某与某销售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吴红玉诉厦门市东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东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格式条款、合同解释、举证义务)》(郑松青、张玲玲),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393)。&06 .&旅店顾客车辆被盗,经营者应负相应过错赔偿责任旅店服务合同中作为经营者一方对消费者财产负有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对顾客车辆被盗损失,应负相应过错责任。标签:消费者权益|停车保管|机动车|保管合同|附随义务案情简介:2012年,陈某入住张某经营宾馆,将车停放门前盲道上,宾馆登记了车牌号。当晚该车被盗。2013年,陈某诉请张某赔偿。法院认为:①陈某入住张某经营的宾馆停放车辆时,未将车钥匙、行驶证等交给张某保存,双方亦未书面或口头约定住宿费中包含车辆保管费或停车费,张某除住宿费外亦未另行向陈某收取车辆保管费、停车费,根据《合同法》第365条关于“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规定,陈某关于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②陈某入住张某经营的宾馆,并给付了住宿费用,双方因此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张某作为旅店经营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但该义务范围应限定在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内或受其控制的相关领域。本案中,陈某车辆停放于城市道路附属的无划线停车位的人行道,而非停在张某经营场所内或受张某控制管理的其他停车场所,在未经合同对车辆财产安全特别约定情况下,要求张某对停放在如本案情形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旅客车辆安全负担保责任,不符合法律关于附随义务规定。③但张某未明确告知陈某其无专用停车场所,且其明知陈某将车辆停放在无停车位的人行道上而未提醒陈某将车辆停放到安全停车场所,尽管其在夜间间隔2小时巡视仍不免发生车辆被盗,故张某对陈某车辆被盗存在过失,其未全面履行对消费者财产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张某赔偿陈某损失30%即3.5万余元。实务要点:旅店服务合同中作为经营者一方对消费者财产负有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对顾客车辆被盗损失,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案例索引:四川成都新都区法院(2012)民初字第3238号“陈某与张某合同纠纷案”,见《陈开见诉张前超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旅店服务合同、车辆被盗、责任承担)》(冯文旭、蒋娜娜),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416)。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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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准时把伞发过去了,说好的当天付余款7500元,结果发货时对方只付了5000元。樊先生问为什么剩下的2500元不给了,秦女士称货收到后发现广告印得不对,他们对此很不满意。
当“郑州批发市场”的粉丝两年多了,在万博商城做小商品批发生意的樊先生一直“潜”着。11月15日,他联系河南商报记者,说想跟河南商报发哥聊聊。这一聊,不但没聊开心,反而让樊先生越来越生气。为什么呢?事情还得从今年9月份说起......投诉1000把伞9月份就送到了,至今还有2500元尾款没结樊先生说,他在郑州市万博商城做小商品批发有七八年了,之前一直和客户合作愉快。但今年9月份的一份订单,让他至今不能释怀。今年9月2日,从新乡来的客户秦女士走进樊先生的店里,提出想订做1000把晴雨两用伞,准备搞活动时作为赠品免费送人。根据樊先生的讲述,秦女士的要求当时有两点:一是必须在伞上印上公司的名称、电话、招聘等LOGO;二是9月6日必须交付,他们9月8日有活动要用。樊先生提供的秦女士当时提出的,需要在伞上打的字双方沟通完毕后,共同确认1000把伞共需付款12500元。秦女士当天刷卡支付了5000元。”我们9月6日准时把伞给她发过去了,说好的当天付余款7500元,结果我们发货时对方只付了5000元。“樊先生问为什么剩下的2500元不给了,秦女士称货收到后发现广告印得不对,他们对此很不满意。”事后,我给她(指秦女士)打过几次电话,后来她就不接了。再打,她就让我找她老板,结果一给她老板打电话,他(指秦女士的老板)要么说出差了,要么说出国了,到现在,两个月多了,钱还是没给。“樊先生说,自己做了多年生意,也不差这几个钱,就是想通过河南商报发哥跟对方要个说法。回应曾提出两个解决方案,对方都不同意11月16日,河南商报发哥联系上了秦女士的老板李先生。”他(指樊先生)和我的员工商量不成,我就去协调,结果去了两次,也没协调成。“李先生称,秦女士当时跟樊先生交代的是LOGO中的公司名字印在伞的一边,电话印在另一边,字号不能太大,要不然送人不好看。伞上,公司名字和电话号码都印在了同一侧”结果公司名字和电话都印在了一边,而且另一边也有,两边印的都一样,字号还大,送人都没人要。“李先生称,自己是做人力资源管理的,经常全国各地四处出差,特别忙,光印刷的费用,公司每年都会支出几十万元,自己根本不差钱,之所以不给樊先生付最后的2500元,是因为樊先生“不懂事,不会说话,态度特别不好”。“我们之前和别的公司合作,人家如果给我们印错了,要么重新给我们印一批,要么就不要钱了,直接把印错的送我们免费用。”李先生生气的是,每次自己上门去解决问题时,樊先生直接就要那2500元。“我差那2500元吗?如果他说话好听、态度好,比如说‘你看我是打工的,挣点钱也不容易,你就把账给我结了吧,我给你发个红包’;或者说‘我们印错了,这次就少收1000元’什么的,我早就给他把余款结清了。”李先生说,自己曾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用了多少伞,自己付多少钱,剩余没用的还给樊先生退回来;二是剩余的2500元不给樊先生了,算樊先生为自己印刷错误买单,此事就此了结。但这两个方案,樊先生都没同意,才导致双方至今还僵在这儿。进展客户同意退货,商户不同意了11月16日,河南商报发哥联系上了另一位当事人秦女士。秦女士称,9月2日她前往樊先生的店里订货时,就给樊先生交代清楚了:公司名称印在伞的一边,电话印在另一边。担心樊先生会忘,她还特意写了一张字条交给了樊先生,在公司名称和电话号码之间特意画了一条横线,“我画横线的意思,就是告诉他公司名字和电话号码要分开印。”秦女士说,这是她当时写的字,公司名字和电话号码之间特意画了一条横线,就是提醒樊先生这俩内容分开印9月6日,在樊先生把伞从郑州发往新乡前,她用手机支付了第二笔货款5000元。等收到伞后,她大失所望。“公司名字和电话全印在一边,伞的另一边也有,字这么大,送人真的不好看,一个伞上全是广告,谁会愿意要?”秦女士说,因为这,1000把伞,目前送出去的不到100把。秦女士说,伞两侧都印上了同样的文字,字也大,很不好看,送人都没人愿意要“我一问樊先生,他说是我和印刷公司没沟通好。我找樊订做的伞,樊找印刷公司印的,我都没跟印刷公司打过交道,他还怪我没说清楚。”秦女士说,如果当初订货时,自己没交代清楚,印成这样的话,自己也认了,可是,自己明明交代好了,樊先生也一再确认,最后还是印错了,这责任就应该由樊先生承担。“要么他重新给我们印1000把伞,等货发过来了,我再把这些没用的给他都退回去;要么,这2500元他就别要了,算赔我们的损失。”秦女士称。河南商报发哥把李先生和秦女士的意见转达给了樊先生,樊先生不同意退货,“她(指秦女士)在这次纠分中存在过失,在之前的微信沟通中,她自始至终都没说公司名称和电话要分开做,我把排版、印刷的效果图发给她确认后才开始印刷。”樊先生称,夏天的商品现在都撤柜入仓库了,没法再退货。樊先生称,在微信上和秦女士沟通印刷效果时,她根本没提公司名称和电话要分开印。这2500元咋处理?欢迎支招樊先生坚持要余款2500元。李先生和秦女士则希望要么退货、重新做;要么就此了结。您觉得呢?此事该如何解决?(河南商报记者 &吴军 文/图)原标题:商户和客户都说不差钱,这2500元咋处理?
本文来源:河南商报
责任编辑:岳丹杰_H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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