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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及审验
  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并进行审验。换证和审验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本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或者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已参加审验教育的;
  (三)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四)申请人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许可条件;
  (五)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本市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及审验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同时办理转入换证。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境外人员(外交人员除外)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驾驶证换证服务点、邮政代办点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应当提交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二)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灭失;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四)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符合注销登记的情形;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6、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办理地点
  (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办理;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
  不收费。
  七、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属于需要监销的校车、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灭失证明。
  (三)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八、其它规定
  机动车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九、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在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所有人可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证明。
  (二)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回当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回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机动车所有人可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证明。
  十、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
  十一、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灭失证明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二)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本市申请办理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同时办理转入换证。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境外人员(外交人员除外)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驾驶证服务点、邮政代办点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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