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带去港澳沈阳去新马泰七日游游,请问有没有去过的。有没有什么强制消费什么的?

中国人寿和泰山旅行社组织的港澳七日游有强制消费吗?知道的大神说下【曲阳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85,084贴子:
中国人寿和泰山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收藏
中国人寿和泰山旅行社组织的港澳七日游有强制消费吗?知道的大神说下
「住哪里都上携程」低价,狂减,服务好,,携程订房超划算!携程-便捷的在线酒店预订网站!7*24小时免费预订!
你试试,要是不拔层皮别想回来
没钱,所以从不旅游别问我,我不知道
问给你们入保险那个人
~~~~去了不花钱就不让玩
想玩自己坐车或者开车去!当地找个导游玩的比跟团好
我是这么认为,花钱少的都有强制消费,免费的更米家法说,
话说你去港澳游了嘛。 我们这现在也组织呢。 也不知道有没有强制购物
不开玩笑!双11用TA抢红包,6到飞起!点开你就赚了!
楼主去了吗,跟老乡们说说到底怎么样啊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查看收益 >>
保费(亿元)
好险啊有超过100家合作机构
合作航空公司
其它合作机构
Copyright (C)
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陈丽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2民初3431号原告陈丽,女,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张新权,法律工作者。被告。负责人胡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军,律师。原告陈丽(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家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方业务员多次找原告动员购买康宁终身保险。业务员反复承诺,××,保险公司将会按约定的保险金金额给付保险金。在被告方业务员的再三劝说下,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为原告本人、原告的丈夫黄军、原告的儿子黄兴宇各购买了被告方销售的康宁终身保险,原告本人每年保费为7540元,原告的丈夫黄军每年保险为8360元,原告的儿子黄兴宇每年保险为7020元,合计保费22920元,三人的保险金额均为200000元。在购买保险时,因原告所购保险保费数额较大,被告方的业务员并没有向原告提出任何询问,既没有要求原告及家人进行体检,更没有向原告询问身体健康状况,也没有向原告出示并解释保险合同的任何条款,只是让原告在被告业务员提供的三份电子投保确认书上签上原告的名字,原告向被告缴纳三人的保费22920元,2015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生效&#x年原告依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了第二年的保费22920元&#x年6月10日,原告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确认患肿瘤,××,原告在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但被告对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保险金200000元。原告每年花费7540元,××保险,××时无钱医治,被告却以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造成这种情况不是原告的原因,而是被告业务员没有如实告知,是被告的过错,且原告在提出理赔后被告主动找到原告协商,要求退还收取原告两年的保费。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存在过错,被告可终止合同,保费不应退还,这也充分说明被告对该份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的认可,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鉴于此,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0000元。被告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诉称业务员承诺只要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保险公司将会按约定的保险金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2、原告在诉状中称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向原告提出询问,也没有要求原告及家人进行体检,更没有向原告询问身体状况等都不是客观事实。因电子投保单和保险销售人员告知书等证实上面有被保险人签字,出示了解释条款及询问了原告身体状况,不需要对原告家人进行体检,且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必须要给被保险人进行体检。3、保险公司没有过错,给其拒赔的原因是原告在投保时未向销售人员告知所询问的内容&#x年7月份,原告曾做过子宫全切手术,2015年1月30日,原告在武汉做了检查,检查报告其甲状腺有问题,但是原告故意没将此情况告知被告销售人员,为此保险公司才做出对原告拒赔且也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原、被告所订保险合同,被告不退还保险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一份,约定合同生效日期2015年3月24日,××保险,保险金额20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原告,××,其中恶性肿瘤系被告保险××之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二年共计15080元(每年保费为7540元)&#x年1月30日,原告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协和医院诊断为:甲状腺多发结节(实性及囊性),峡部偏左侧结节内伴可疑钙化&#x年2月15日,原告经该院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入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进行理赔,被告接到原告理赔申请后,被告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本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不退还保费”。后被告欲与原告达成理赔协议,其协议内容为被告退还原告所交保费15080元,保险合同终止,要求原告放弃诉讼仲裁、投诉等权利,并要求原告不得向任意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书的内容。原告拒绝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被告主动向原告退还一年保费754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一份被告业务人员陈延宪所写一份《投保经过》,该经过主要说明,原告投保时不仅为原告本人而且原告为其丈夫、儿子同时投保,三人保费每年&#x元,其业务人员陈延宪承认由于心情比较激动,疏忽询问投保人身体情况。经原告申请,本院调查了被告业务员陈延宪,被告业务员承认对原告只是询问了身高、体重、收入、受益人等,记不清是否对原告按照电子投保单上是否逐条问到,电子投保单确认单是原告亲自签名。以上所述有庭审笔录、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保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受到保护。原告所患××属恶性肿瘤,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之一。被告对原告是否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理由及对有关证据质证意见,归纳本案主要焦点为:被告的业务员在原告投保时是否尽到了对原告解释说明的义务。根据庭审情况,被告方业务员陈延宪出具的《投保经过》及调查笔录均说明,被告业务员在原告投保时就销售人员报告书、××,没有向原告尽到说明义务,只是让原告在销售人员报告书、电子投保单上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被告业务人员既没有尽到询问说明义务,且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业务人员对原告就有关电子投保单及销售人员报告书的内容向原告进行了询问,被告辩称己尽到其询问、说明、告知义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在原告投保时未尽到询问、说明、告知义务,现原告所患××符合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所约定的保险××的范围,故被告应按《××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额200000元向原告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丽赔偿保险金200000元(被告己返还原告陈丽的保费7540元,从中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家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少波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044202186****0023?645303132****6936?122404182****1831?91505188****4341?759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港澳台双飞七日游景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