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财富传承 保险是家庭财富的传承和信托应该选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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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信托”组合的传承优势
  &保险+信托&组合的传承优势
  在西方发达国家,&家族保险+信托&是财富传承规划中最为重要的管理工具,是维系私人财富稳定过渡的有效机制,80%~90%的富豪会通过&保险+信托&或基金会的方式将财富传承给后代,作为一种家族财富管理、遗产分配的有效工具已经非常普遍和成熟。
  信托与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信托:是一个平台,可设立个性化的契约以满足客户的要求,操作灵活,财产不为客户所有,但受客户控制,持续时间可以很长,但容易导致信托资源的过度使用和家族纷争,退出机制复杂。境内家族信托不可撤销,但允许客户终止,因此目前退出机制不复杂。
  保险:是一个渠道,目的单一、明确。以发生保险事故为给付条件,不易产生纠纷。资金为客户所有,但不受客户控制。财富的延续时间有限,无法全面践行客户的意图。
  最佳的做法是把保险装入信托,成立保险信托,实现强强联合,既可以约定将保险金给付时归入信托,也可以用信托财产直接投保。所以&家族保险+信托&成为富豪们作为财富传承的重要管理工具。
  &家族保险+信托&家族财富传承的四大优势
  1、财产安全隔离
  订立遗嘱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财富传承手段,但遗嘱的真实性认定、继承人的身份认定、不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不同国家继承法的区别、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发遗产纠纷。
  而一个家族一旦发生遗产纠纷,可能导致家族财富在纷争中被消耗侵蚀,甚至家族企业因矛盾而破产或被外资收购。对内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业主,现实操作中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常无清晰之界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业债务追偿风险之下。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
  保险+信托资产稳定在受托人名下,一方面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 (信托财产非法所得除外),构筑了企业财富和个人财富间的防火墙,规避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家庭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托人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庭保险信托的架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无法通过遗产法庭来争夺遗产,避免认证遗嘱等法律纠纷的出现,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2、财富灵活传承
  相比保险而言,保险信托的受益人、信托目的、财产处置方式、收益分配条件和方式、期限等条款均可由委托人根据实际需求与受托人在信托契约中灵活约定。此外,即便信托契约已经确立,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就信托契约进行更加个性化的修订,比如:约定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条件,如&受益人年满18岁&、&受益人结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后&等;受托人还可以设定发生突发情况时的信托资产分配安排,如委托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变故、面临法律诉讼等。我们还可以按客户的私密要求做成夫妻共同或私有信托资产,完全规避婚姻风险。
  3、避税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国家的遗产税率高达50%,虽然目前内地还暂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但一旦开征,如果用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就可能缴纳巨额的遗产税及赠与税;而如果设立家庭保险信托将财富通过信托收益的方式传承给下一代的话,因保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家庭保险信托资产不列入委托人的遗产),就可以合法规避遗产税和赠与税。
  4、信息严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托设立,保险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委托人没有义务对信托资产进行披露,而且受托人也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从而很好地保护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信息不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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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斗法,保险和家族信托,你看好哪个?
作者:刘琬琳  时间:   来源:转载  浏览量:0  
传承斗法,保险和家族信托,你看好哪个?
招行的《私人财富报告》上月下旬发布,内地高净值人士突破百万大关,财富传承意愿上升至第二财富目标。结合相关资料显示,预计未来10年中国更多的家族企业将密集进入代继传承。他们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怎样将自己打拼来的财富很好地传承给后代,有哪些工具和制度设计来保证此传承得以成功达成。
目前,困扰高净值或富裕人群的主要有个人、企业、家族三个方面,也多是围绕个人财富的风险管理、家族财富的传承、家族企业的治理与传承而展开,具体表现诸如人身方面的:相对复杂的婚姻及子女抚养、继承纠纷、家族成员之间的内讧与纷争;财产方面诸如财产保密、生活保障、税务风险、债务追讨、财产挥霍;企业方面的海外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接班人的培养、交接班控制与科学传承等,大家希望借助外部资源的帮助实现财富的有序稳健传承,避免“富不过三代”的尴尬。
需求是市场存在的法则。面对高净值人士的传承需求,引发相关行业的巨大关注,角逐也随此展开。作为研究私人及家族财富传承的律师,笔者结合自己的方向及业务实践,就自己对财富传承领域所涉业态及认识,从法律视角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财富传承领域——人寿保险与信托业、私行、家族办,四兄弟的市场素描!
1、保险公司主场:近几年来,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开发高现金价值的理财型保险产品,以富裕或高净值人士为目标对象,以避债及传承等功能为诉求,吸引着富裕人群、特别是企业主投保,这些险种多为大额寿险,或理财型人寿保单(如终身寿、分红、万能、投连、年金险产品(统称富人险),在中国内地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表现抢眼。
2、信托公司起航:2014年我国信托业结束了自2008年以来的高增长,利润指标开始下滑,走在发展困局的十字路口,全行业进入转型发展的“元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同时通过对“新杨八条”等信托政策的解读,2014起,内地近70家信托公司的民事信托将逐渐接棒商事信托的风采,信托业的未来由增值功能,逐渐向安全保障及财富传承功能渐次迈进,财富管理与传承业务的蓝海市场,已吸引几家实力信托公司如平安、长安、万向、中信、中融等信托公司已在探索中精彩起航。
3、私行全力渗透:2014年以来,面对高净值人士的传承需求,不但信托公司纷纷涉足家族信托业务,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触角也开始向这一领域渗透。于信托公司而言,银行系的家族信托在体制上多更偏重国外成熟的家族离岸信托,即以制度化的法律结构,取代道德伦理化约束的原则,来确保家族以及财富的稳定与安全,这对高净值人士来说具有不小的吸引力。目前银行系的平安、招行、建行、北京银行、民生、中信等私人银行已开始拓展家族信托业务。
4、家族办公室试水:
家族财富管理的顶层设计工具——家族办公室(FamilyOffice,FO),近两年在国内发展迅速,据资料显示,目前国内至少有近200家"家族办公室",未来需求庞大。虽然受制于意识、税收和法律局限,家族办公室在中国内地有些水土不服,但这毫不影响“中国式准家族办公室”的在中国财富市场的角色与作为。
至于国外的家族信托机构,则更早嗅觉到内地财富传承业务的无限可能,早就跑马圈地,悄悄布局,与国内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着或紧密或松散的合作。
财富管理与传承,饕餮盛宴,华章奏起!
二、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斗法——无输赢,携手必前行!
通常认为,目前核心的财富传承工具为生前赠与、遗嘱、人寿险、家族信托。对于赠与和遗嘱,法律规定相对完善明确,使用时针对个案考虑周全与其他工具综合运用即是,此不再赘述。对于寿险公司、信托公司、私行、家族办公室所开展的传承业务,大额寿险和家族信托是核心产品,该两款产品的传承功能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主要是保险法和信托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几点笔者分析如下:
1、富人险在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倍受追捧、质疑的法律简析。
(1)富人险受追捧,笔者认为是目标对象本身的困惑——“财富安全感不足及对人生预期不确定的担忧”,及诉求——“辛苦赚到的钱的安全与保障”,得到了承诺与背书——“富人险的理财、避债、避税、传承等功能与价值”。
至于承诺与背书的法律根据,更常见的说法是:保险法中对寿险公司的保护(89、92条)、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保护(23条)、投保人的财富掌控的指定更换受益人(34、39、40条)、赔偿金非遗产(42条)等,代位求偿权的豁免(合同法73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之第12条)、不交税(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及避遗产税(遗产税草案),及2014《存款保险条例》带来的存款安全风险部,未来的房产税等等诸多法律与政策对财富的负面影响,对富人险的积极影响。
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以上法律规定尤其是保险法第23条及合同法73条及对应司法解释在“新型寿险产品(简称理财型寿险)”中的具体理解与适用,多有争议,这是法律法规的自身的滞后性、概括性等特点所不可避免的,需要在法律的修订及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晰与肯定。
(2)2015年3月,浙江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的发布(见相关文件),引发人寿保险业及相关法律界的极大关注,媒体也刊文““买保险逃税避债”可能行不通!”的观点,但此通知是否会引起全国法院群起效仿?还需实践检验。
对于浙江高院此次通知,目的是在债务人存款“保险化”从而偿债不能的情况下的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举措,也似乎是对“理财型寿险产品”是否可避债在法律语境下的明晰,但其对整个保险市场、法院系统将产生怎样的标杆性影响?是否倒逼司法解释的出台等,估计是时间问题。
此通知,对于“理财型寿险”的价值诉求与功能定位,不能不说是一个提醒,对人寿险公司来说具有重大的风险警示意义。从而促使“理财型寿险”应弱化“避债”功能的宣传,使其回归理财的保值增值与传承功能的核心价值上来。
2、中式家族信托,财富传承作用的现实需求与法律简析。
(1)家族信托的应有之义。信托的国际化含义,一般指信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为了特定目的将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而产生的效力及于信托人生前或身后的法律关系。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即“海牙信托公约”)。
此种制度,使委托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从而使信托财产成为“独立存在”的财产,这种独立性,使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债务)相互隔离,这种独立性使信托产生了信托无穷的魅力——美国信托业权威斯考特的名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又因为受托人是依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管理与处分受托财产,因此,其所具有的核心的“隔离、避债、保护、传承”等功能就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成为世界上财富家族财富安全保护与传承的重要工具。
我国的《信托法》2001颁布,所谓信托(第二条):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一个“委托”及我国一物一权的所有权理论,使我们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产生巨大的争议,加之我国信托法中关于登记公示等的规定,使中国式信托在家族信托领域是否具有避债、避税、私密藏富等财富传承功能观点不一。支持者从信托国际应有之义解读我国的信托法,认为依《信托法》可以设立民事及家族信托,其可实现委托人的个性化设计(第2、21、47、48、51、52、54条)、保密可控(第29、23、27、28、32条)、隐蔽(第2、14 条)、债务隔离(第15、16、17条)、有效持续(第52条)等财富传承核心价值与功能,《信托法》对此态度已很明确。谨慎者则认为其功能能否在实践中获得支持缺乏立法者明确的态度与司法实务,即使使用也要进行充分的制度设计与构建。这也许就是所谓的中国式信托目前所遭遇的些许中国式尴尬。
瑕不掩瑜,可喜的是,如上文中所述,上述争议已经引起财富管理与法律理论实务界更多关注,更多的信托公司、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已试水、畅游于中国式家族信托(养老、抚养、遗嘱信托等)的蓝海,随着家族信托门槛的降低,更多迷你型诸如长盈家族信托及更丰富的家族信托产品的问世,中式家族信托将走进更多富裕者家庭,帮助更多的高净值及富裕人士达成财富传承的意愿,实现传承财富的梦想!
这正如鲁迅先生所说,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有了路!
保险与信托斗法,无输赢,唯蓝海,只有携手共进,才能同达远岸,赏胜景!
【本文章来源于吴振举:《传承斗法,保险和家族信托,你看好哪个?》,网络。如有侵权望告知,立即删除。】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几天前,DM小编为大家介绍了一种在国外很流行的家族财富管理方式――金,回复关键词“保险信托”查看,你要问的都在上面。
  简单而言,保险金信托就是指将保险金交付信托管理。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就在于,其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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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例子,通常一般的寿险产品只能保证受益人名义上获得保险金,而现实往往多变,许多未成年子女或具有身心障碍、不具备经济管理的能力的受益人,常常会被别有用心的他人利用,以致受益人根本无法享有保险金的利益。
  保险金信托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制定信托契约,理赔发生后,保险金直接交由信托公司管理,避免他人恶意挪用侵占,同时还能解决受益人的保险金使用问题,可谓是保险功能的一个延展。
  听起来不错吧,而此种方法在欧美等国家也广为流传。但是,小编要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保险金信托财富传承保障功能还有待商榷。
  自益信托,难防小人
  因为税赋规定的原因,我国目前保险金信托多是以自益信托方式的运作。这里简单解释一下,“自益信托”就是委托人自己同时也是信托的受益人;“他益信托”当然就是指委托人跟受益人不同。
  如此说来,如果父母担心自己身故过早,未成年子女没有经济管理的能力,传承的财富被其他人侵占利用,而设立保险金信托,其性质更接近“他益信托”。
  但是我国税法规定“他益信托”的形式是需要课征赠与税的,因此多数机构都将保险金信托设立成“自益信托”。也就是说,拿到保险理赔金的未成年子女,由该子女将保险金交付信托,信托的委托人跟受益人都是这个未成年子女,这样就不需要多缴税。
  但问题来了。根据信托法规定,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委托人享有随时解除信托的权利。这样一来,倘若这个委托人成年了,想解除信托契约,或受人诱使逼迫解除契约,也是完全合法的。保险金信托的财富保障功能全然失效。
  那么能不能在设立信托契约的时候规定不得随意解除信托契约呢?答案是可以的,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家族信托法律法规仍不甚完善,?a href="http://q./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磐蟹ü娑ㄗ砸嫘磐形腥说娜粮呶奚希虼说蔽侍庹嬲鱿质保不崾怯欣硭挡磺宓模共蝗缥颐窃谑虑榉⑸埃魃鞔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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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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