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服兵役期间,原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其缴纳公积金

您好,服兵役期间应该有另外的补贴,所以单位是可以不再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了。
您可以到缴纳公积金得建行办理内部封存。
内部封存所需要的手续及材料:
1、《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
2、《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本月减少汇缴书中摘要一栏填写内部封存)
3、转帐支票(支票收款人填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XX支行))
4、《未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职工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5、单位内部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单位内部封存原因证明材料包括:
(1)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应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协保协议复印件。
(2)职工进再就业中心的,应提供单位关闭、停产批文及与职工签订的进再就业中心协议复印件。
(3)职工停薪留职的,应提供停薪留职协议书复印件
(4)职工因故中断工资收入的,单位填写的《未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职工公积金封存申请表》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去单位公积金开户建行公积金业务专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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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制度及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制度简介
住房公积金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一种义务性、互助性并带有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是通过“个人存储,单位资助”建立的一笔属于职工个人的住房保障性资金。具体地说,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相同比例的公积金(目前规定个人和单位各5~12%),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专项用于职工及其家庭购、建、大修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享有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同时公积金也是职工医疗、养老保险金的补充:当职工及其家属、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存储公积金;当职工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而言,好处毋庸置疑,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了一块住房工资收入(即单位贴补部分),并享有存款利息;二是缴存的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提取公积金本金和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时可提取公积金,并且资金不足可享有政策性低息贷款;四是医疗、养老保险金的补充。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对企业来讲,其好处体现在:一是解决企业职工住房保障的社会矛盾;二是国家允许单位贴补职工公积金的一块进企业成本,税前列支,减轻税收压力;三是借助国家政策,让职工购房享有政策性低息贷款,无形中提高了职工的福利待遇;四是提高企业的社会公信度;五是对企业凝心聚力、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起到一定作用。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缴存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在岗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外方及港、澳、台籍人员。
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1.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12%。
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月份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年度调整,每年一次(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的一月份调整,其它单位于每年的七月份调整)。
按国家对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的要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得超过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布的上限标准。
三、缴存额计算
用以下公式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分别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例如某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786元,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0%,据此计算,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786元×10%+2786元×10%≈279+279=558元。
四、办理流程
㈠缴存登记。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二楼归集科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从镇江市公积金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镇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汇缴开户清册》(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从镇江市公积金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档数据);
3.《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印鉴表》(从镇江市公积金网站下载,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4.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单位则提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5.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身份证。
㈡受理审核。公积金中心归集科受理、审核无误后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设立单位公积金账户。
㈢账户设立。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携带《镇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汇缴开户清册》或《镇江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从镇江市公积金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到公积金中心一楼服务中心缴存窗口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账户设立后,由单位统一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发放给职工个人。
五、公积金汇缴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连同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1.单位每月应按公积金中心核定的月缴存额办理汇缴,并据此开具《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单位当月公积金缴存情况发生变动的,需提前申报并填写《镇江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镇江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等相关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缴存窗口重新确定月缴存额;
3.公积金服务中心缴存窗口凭《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及银行进帐单,将单位汇缴的月缴存额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六、利息结算
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职工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当年缴存及上年结转的统一按结算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息。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七、其他事项
1.单位信息变更。单位名称、地址等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携带《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表》(从镇江市公积金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及变更或注销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科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2.个人信息变更。职工个人信息与公积金账户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由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从镇江市公积金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或职工本人签名)到公积金中心缴存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3.转移业务。职工调离单位的,由职工从转出单位开具《镇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已转入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的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专用章),并携带身份证、工作调动证明或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缴存窗口办理转移业务。如转移地在镇江市所辖区域以外,另须提供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函》。
4.封存业务。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镇江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申请封存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缴存窗口办理封存手续。如办理转集中封存户业务,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转移清册》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申办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4.支付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9.出境定居的;
10.离休、退休的;
11.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申办材料
1.《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事项涉及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等);
3. 建设银行借记卡或存折(注:不作强制性要求);
4.《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卡》;
5.与上述提取条件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提取类型的不同,按公积金中心《提取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供,附后)。
三、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后,出具《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已转入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的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专用章),由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至公积金服务中心提取窗口申请办理;
2.受理审核。提取窗口岗位人员对职工提取申请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提取窗口岗位人员受理并作相关业务处理后,交由支付窗口岗位人员复核审批;
3.提取支付。复核审批后,由提取窗口岗位人员打印提取回执凭证及职工银行卡关联确认单,经提取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支付窗口岗位人员办理网银直联支付;不能办理网银直联支付的,由提取申请人持提取回执凭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及《提取申请书》第二、三联至承办银行(新市口建行营业部)办理提取手续。
四、服务时效
对提取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核材料真实、条件符合、手续齐全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结;对提取事实不清或在外地购房等提供的证明材料需留置审查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只能一次性提取有效证明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2.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原则上一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应还款额;涉及提前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金的,提取额度不受当年应还款额限制,但提取申请时应提供商业银行同意其提前还款的审批单,公积金中心以转账方式支付到商业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
3.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每半年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一人户每月可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700元,二人户每月可提取额度合计最高不超过120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户每月可提取额度合计最高不超过1600元。
已办理过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限父母与子女)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5.如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账户内存储的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如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后,发生退房、合同变更等情形的,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予以复缴。
6.对伪造合同、公章、权证、票据等提取凭证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部门根据《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须提供单位代办证明(http://)、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注:以上所列提取材料清单仅作一般性告知,具体以公积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求提供的材料清单为准。以上证明材料均为原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申办条件
1.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4.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5.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6.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且申请贷款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7.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8.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程序
1.个人申请。由符合上述贷款条件的个人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在业务人员指导下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按贷款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和材料;
2.银行受理。由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前期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3.合同签订。公积金中心审批后,由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还款协议》;
4.抵(质)押登记。由银行通知贷款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或有价证券质押)等担保手续;
5.贷款发放。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手续完结后,银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个人还贷账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划入借款人商业贷款还款账户。
三、贷款时效
1.购买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效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2.购买二手房的为不动产权证发放之日起半年内;
3.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为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内,二手房为取得不动产权证1年内。
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四、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1.贷款额度不超过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贷款限额=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比例×50%×12(月)×贷款年限;
2.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购买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80%;建造、翻建、大修的,不超过工程总价的50%;组合贷款不超过房款总价的80%;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超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商业贷款余额;
3.不超过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一方缴存的为30万元。
五、贷款期限、利率
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可适当放宽1~5年)。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利率(根据央行2015年8月26日公布执行利率):1~5年期为2.75%;6~30年期为3.25%。属第二次贷款的,利率上浮10%。
六、还款方式
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每月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中扣款,不足部分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取。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等额本息还款。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可通过“万元等额本息还款一览表”(附后)估算;
2.等额本金还款。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七、贷款网点
1.建设银行:华阳路城市绿洲1幢1-1号(公积金中心内)
2.农业银行:华阳路城市绿洲1幢1-1号(公积金中心内)
3.中国银行:华阳路城市绿洲1幢1-1号(公积金中心内)
4.工商银行:云阳路3号二楼个贷中心
5.交通银行:新民中路17号二楼零贷科
6.江苏银行:开发区东方路22号业务发展二部
7.农商银行:新民中路212号福康支行信贷科
自由职业者个人自愿缴存服务指南
缴存范围: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人),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由自愿缴存人自行申报。
办理流程:自愿缴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建设银行借记卡至新市口建设银行丹阳支行营业部一楼申请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签订《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和扣款协议》→每月10日前将以确定的月缴存额存入建设银行借记卡。
提取、使用:自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与正常缴存职工一样,均按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注意事项:
1、自愿缴存人缴存基数低于下限又未主动申报的,公积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并按月代扣。
2、自愿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月还款额。
3、自愿缴存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只能签订委托和扣款协议采用按月提取还款方式归还。
咨询电话:9&
官方网站:
公积金中心地址:丹阳市华阳路城市绿洲1幢1-1号
个人新办业务地址:丹阳市新市口建设银行营业部一楼公积金专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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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自新的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均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为其法定义务,并没有将单位缴纳住房的义务提升到法定高度。本文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样为其法定义务,如果未履行,则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补缴等。因各地规定不一,本文仅对市的相关规定予以了分析。1、《(2002修订)》的相关规定作为全国性的条例,该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尤其是对其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如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城镇私营企业是指注册地点在城镇(而非农村),设立的民营企业。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3、北京市现行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态度按照北京市公积金网的信息,主要就两个问题有确定答复。具体可参看:http://www./xztw/9.html(1)什么样的单位和职工应当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对于城镇户口的职工,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如何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此年的6月30日)内核定一次。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时,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号)规定,按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1)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a&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b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c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d过节费;e伙食补助。(2)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a&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b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c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缴存比例,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即日至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咨询的回复如果有相关问题,大家也可以登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这也可以充分说明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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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必须缴纳吗?告诉你缴纳公积金的重要性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是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事关着我们的切身利益,住房公积金必须缴纳吗?很对人会有这样的质疑,今天让大家一起看看的缴纳条件和特点,就知道缴纳公积金的重要性了。
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本人是否为在职职工。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的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属于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以上提到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所谓的“在职职工”,简单而言,就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属于稳定的用工关系,为单位提供劳动,由单位负担工资的职工,属于稳定的用工关系,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的特点 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看到这里,相信你更进一步了解了公积金的作用和重要性了吧,是不是必须缴纳心中肯定有数了,愿给你的生活带去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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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员工缴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 非可缴可不缴
工会提醒:单位为员工缴纳是法定义务
最近,央行、住建部、银监会等部门密集出台“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等一系列楼市利好政策,使住房公积金成为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与此同时,社会上却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自行决定缴或者不缴。镇江市总工会近日发布维权预警信息,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住房公积金不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
2013年3月,职工周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只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今年3月,周某离职后向公司提出补缴公积金的要求。公司告诉她,公积金仅仅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国家并没有要求强制缴纳,单位可给员工缴,也可不缴;周某入职期间明知公司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却从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要求,有失诚信,公司不能接受。为了讨个说法,周某找到镇江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在市总工会的支持下,周某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它覆盖符合缴存条件的用人单位内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怎样,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业内人士提醒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五大保险”一样,都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按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本报通讯员 唐广 刘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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