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老工伤人员社保个人纳入统筹多少管理的确认手续

& 工伤保险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之日(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已办理工伤手续,或者符合当时办理工伤情形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目前仍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以下简称“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将其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包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费用和工伤医疗待遇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费用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纳入统筹管理时的标准一次性计缴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计缴20年。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纳入统筹管理时的标准一次性计缴至75周岁;与75周岁相差不足5年的,按5年计缴,最长计缴20年。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纳入统筹管理时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费用只计缴生活护理费。
  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纳入统筹管理时的标准一次性计缴,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等一次性计缴至75周岁;与75周岁相差不足5年的,按5年计缴,最长计缴20年。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抚恤金计缴至18周岁。
  (二)工伤医疗待遇费用
  老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费用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计缴至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为:一级伤残的,每年为3.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伤残的,每年为2.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伤残的,每年为2.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伤残的,每年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伤残的,每年为1.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每年为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的,每年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每年为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的,每年为0.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的,每年为0.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等级的,每年为0.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老工伤人员实际年龄超过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或相差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一次性计缴的工伤医疗待遇费用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当填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申请表》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花名册》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一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仍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安全运行。
已经办理工伤手续的老工伤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工伤确认;未办理工伤手续的,由用人单位首先审核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受伤时的政策规定核实确认。
已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鉴定结论有效;未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或伤情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纳入统筹管理之前为其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受伤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老工伤人员应当合并鉴定伤残等级,按照合并的等级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
 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老工伤人员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条例》相关规定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鉴定后伤残等级改变的,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用人单位当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考核范围。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按照
  本办法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责任。
 各县(市)、铜山区可参照本办法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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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8月5日消息(记者杨静实习记者周晶晶)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近日上海市出台《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该市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统一管理。
  上海作为老工业城市,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累积了一批主要集中在原国有企业和高风险行业老工伤人员。05年上海曾制定过《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虽然对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有一定作用,但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老工伤问题。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上海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部分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负担较重的情况日益显现。国家也要求各地在2010年底前实现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化统筹管理的目标。同时,上海工伤保险基金有了一定积累且对老工伤人员的底数有基本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上海实施这一新政,既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当前形势下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记者了解,纳入老工伤保险范围的主要有这些:按照《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已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但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上述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据悉,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比较方便。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下同)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签订的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协议以及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是必须齐备的文件。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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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市人社局、社保局将开通绿色通道,集中受理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资格认证,请符合老工伤资格的人员在本月底前申请认证。  据介绍,经过全市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共有14804人,考虑到排除老工伤认定资格和自然减员等因素,我市尚有3000余名老工伤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市人社局提醒,请符合老工伤资格的人员在2011年11月底前,到所在国有、集体企业申请老工伤资格确认,由企业统一向所在地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进行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可向原企业破产清算组申请,由破产清算组统一组织办理老工伤资格确认手续;破产清算组已解散的,可直接向原企业所在地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老工伤资格确认申请。  市本级业务集中办理地点:郑州市棉纺东路55号社会保险大厦一号楼三楼301会议室。政策咨询电话:425431。  何为老工伤人员?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老工伤人员是指:1.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的工伤(亡),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原企业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晚报记者 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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