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罚款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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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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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机构职责、组成人员、应急资源和危险源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在人员密集场所、社情复杂敏感区域、重点目标等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综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对实施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制定应对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处置建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将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备和其他应急避险器材,注明使用方法;
(三)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
(四)设置符合要求且标识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和通道;
(五)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告知预防和紧急自救方法;
(六)工作人员熟练使用应急设备、器材,了解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
(七)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一)矿山、冶炼、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
(三)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输气和输油管道、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公共人防工程等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地点、方位等信息。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导引图,并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一)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二)组建以行业、系统为依托的专业救援队伍;
(三)组建以成年志愿者为主体的临时救援队伍;
(四)协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应急救援队伍配置救援装备,加强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人员、装备、培训演练等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不同部门、地区、行业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机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建设自治区级储备基地和储备仓库,保障应急物资和特种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赠物资和资金,提供技术支持。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发放和使用情况,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责任编辑:于洪举]20日夜间到21日白天:多云转晴,东风3到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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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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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号
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对近几年来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验及实践探索的总结和升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细化和补充。《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自治区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为推动相关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地区、部门、单位、行业特点制订符合实际、具有特色的宣传方案,对《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确保宣教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新闻媒体要围绕《实施办法》的立法背景、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全面宣传应急管理工作,要对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开展广泛宣传,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共同确保《实施办法》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在全社会营造自觉依法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和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实施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纳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学习《实施办法》。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实施办法》,并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确保各级工作人员能够深入了解、熟练运用《实施办法》。各地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加大培训和宣讲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尽快制定具体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实施办法》的学习内容。自治区司法厅要督促各级普法主管部门将《实施办法》列为普法重要内容。各级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要将《实施办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二、完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实施办法》确立了自治区应对突发事件各个环节不同方面的具体工作制度和要求,明确并固化了一系列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措施,以确保《实施办法》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编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体制,强化应急管理职能。
(二)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及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二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储备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机制。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四十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应急新闻中心、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六)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煤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消防总队、交通厅等有关单位,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巡检制度的意见和措施。
(七)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地震局、人防办等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及管理办法。
(八)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地震局、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九)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民政厅、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研究制订完善应急管理捐赠机制的若干意见。
(十)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制订自治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并推动落实。
(十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应急办牵头会同气象局、宣传部、广电局、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抓紧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相关事宜。
(十二)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进一步简化紧急资金审批及应急采购程序等事宜。
(十三)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征用物资或场所管理办法。
(十四)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自治区通信保障工作机制;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会同民航局、铁路局、公安厅、消防总队、卫生厅、民政厅、地震局、水利厅、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应急处置人员及物资优先通行制度。
(十五)根据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和突发事件评估分析制度。 以上工作,由自治区应急办负责督办,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
三、紧抓契机,扎实推进当前应急管理各项工作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承启之年。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对照应急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要求,突出当前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努力推动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 抓紧制订并组织实施“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规划。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应急体系“十二五”规划》,抓紧研究编制本地“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策划并实施一批应急项目,全面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二) 大力推进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制订修编各类应急预案,尤其是总体应急预案和重点专项应急预案的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简明扼要、好记管用。
(三)进一步加快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应急平台体系统一建设安排和功能要求,结合给各地配发和部署的软硬件设备,加快基层应急平台建设。各专项指挥部要进一步加强各自指挥系统与政府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各地(州、市)、县(区、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方案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审核,各专项指挥系统建设方案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确保自治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工作整体推进。
(四)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把建立完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作为抓好应急管理工作的一件重点工作来抓,加快建立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应急管理工作联动制度,促进资源共享,加强协调联动,不断提升整体协同作战能力。
(五)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规范报告程序,缩短信息流转时间,提高突发信息处理工作效率,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六)推进基层基础应急管理工作。要抓好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组织体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要抓好基层应急队伍和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四、周密部署,强化对《实施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涉及面广、系统性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使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制订完善工作,并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检查,监察机关要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对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法委、宣传部、编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新闻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印发
共印:汉文一二○份,维文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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