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几章几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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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8:57:00 &&&&&&&&&&&&信息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办法》共七章二十三条,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分类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全疆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参照执行。
  《办法》规范了预案分类,预案编制,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应急演练,预案评估和修订,培训、宣传及保障等相关内容,并对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其中,《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中央驻疆单位应急预案7大类。
  《办法》的印发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自治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责任编辑:曹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信息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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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备和其他应急避险器材,注明使用方法;&
(三)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
(四)设置符合要求且标识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和通道;
(五)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告知预防和紧急自救方法;&
(六)工作人员熟练使用应急设备、器材,了解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
(七)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一)矿山、冶炼、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
(三)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输气和输油管道、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公共人防工程等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地点、方位等信息。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导引图,并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一)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二)组建以行业、系统为依托的专业救援队伍;
(三)组建以成年志愿者为主体的临时救援队伍;
(四)协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应急救援队伍配置救援装备,加强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人员、装备、培训演练等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不同部门、地区、行业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机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建设自治区级储备基地和储备仓库,保障应急物资和特种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赠物资和资金,提供技术支持。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发放和使用情况,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警预测、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指挥平台,并纳入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包括: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平台;
(三)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监测网点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形成突发事件信息和舆情收集、分析、引导以及快速报送机制。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媒体以及高危行业等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所接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获悉信息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报送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二)信息来源、事件类别或者性质;
(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影响范围;
(四)事件发展趋势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方式,采用多种语言文字向社会发布警报。对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农牧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发布警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警报发布后,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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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2013年8月1日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一周年纪念日,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实施行一周年系列活动的通知》(新应急办函[2013]18号)文件精神,为庆祝《实施办法》实施一周年,继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现决定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开展《实施办法》颁布一周年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宣传活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要突出本部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工作情况,围绕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成熟经验、典型案例以及公众应急避险知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体开展宣传报道,为《实施办法》的广泛宣传提供良好的氛围。
二、主要宣传内容
(一)《实施办法》颁布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适用范围及主要规定等内容,明确工作职责、法律责任以及行使应急处置权利的规则、程序。
(二)《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措施、预防和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成功经验。
(三)结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百事通》一书,宣传普及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避险自救能力。
各地请于8月12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及相关图文资料(文字版、电子版)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蔡涛 联系电话:0991-2804368(传真)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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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地行办〔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施行一周年宣传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吐鲁番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施行一周年宣传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日&
吐鲁番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施行一周年宣传方案&
& &日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一周年纪念日。为扎实做好《实施办法》施行一周年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全地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对处置能力,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意识,现结合吐鲁番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充分发挥各县(市)、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素质,全面提高基层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单位依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活动主题   2013年,围绕《实施办法》和防灾减灾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的主题,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三、活动时间   地区宣传活动于日至8月12日在各县(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同时开展。各县(市)、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按照地区的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实施办法》各项宣传活动。   四、组织机构    地区活动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参与,组成地区《实施办法》宣传活动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应急办,负责具体指导、协调、督导地区各县(市)、各部门、有关行业和企业开展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地区年终绩效考核。各县(市)也应同步组建活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好县(市)《实施办法》宣传的各项活动。   五、宣传内容    1、结合近年来本单位、本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实施办法》颁布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适用范围及主要规定等内容进行宣传;    2、深入学习《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行署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推进的具体措施;地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预防和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成功经验;    3、普及宣传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危害以及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减灾的能力。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围绕各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报道,正面引导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六、宣传形式   全地区《实施办法》宣传活动分为集中宣传活动、行业性活动和区域性活动部分。   (一)集中宣传活动   1、地、市开展《实施办法》宣传咨询日活动   活动时间:8月3日上午11时(北京时间)   活动地点:吐鲁番市高昌路麦西来甫广场   活动组织:地区应急办、吐鲁番市应急办   活动程序:   ①活动由吐鲁番市政府领导主持(市应急办负责落实)   ②邀请行署领导作动员讲话,宣布启动吐鲁番地区《实施办法》施行一周年宣传活动。(地区应急办负责落实)   ③向群众赠送应急常识资料、发放传单。(参加咨询日活动各单位负责落实)   活动单位:地区应急办、地区安监局、地区公安局、地区农业局、地区林业局、地区畜牧局、地区卫生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教育局、地区旅游局、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地区水利局、地区农机局、地区煤炭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地震局、地区气象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地区司法局、地区民政局、地区人防办、地区环保局、地区工商局、地区质监局、地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电业局、地区疾控中心、地区红十字会、地区科协。   吐鲁番市参加单位(企业)由吐鲁番市应急办负责通知并组织。& &活动要求:   ①地、市联合举办吐鲁番市咨询日活动,启动仪式现场布置由吐鲁番市负责,并落实主会场音响、充气彩门等;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延伸宣传方式,安排社区深入住宅小区开展宣传,在住宅小区门口内设置宣传咨询台,向小区住户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接受群众的咨询,解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面的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②请参加地、市咨询日活动单位务必于8月3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前准时到达活动地点(自带宣传材料、展板、桌椅)。   2、鄯善县、托克逊县同时设分会场开展主题咨询日活动,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二)行业性活动   1、请宣传部协调指导吐鲁番电视台、吐鲁番日报社、吐鲁番广播电台等媒体,通过系列报道、访谈、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近年来各县(市)、各部门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工作情况和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地区在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方面开展的工作,如应急物资储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等。各应急委成员单位积极与各新闻媒体联系,提供宣传稿件,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    吐鲁番日报社要及时刊发宣传《实施办法》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文章;开设专栏对全地区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充分的宣传报道。其他社会生活类报纸也要积极做好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    吐鲁番地区政府网、吐鲁番网、各县(市)政府网、各部门子网站等网站媒体,对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思路和做法及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监管等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及时有效的宣传报道,努力把网络办成宣传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的新阵地。   2、延伸活动时间,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各级教育部门要围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开展“应急知识进校园”系列活动,积极协调媒体及发挥校园广播作用,深入宣传教育行业应急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先进个人,提高师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保护意识。(请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宣传报道,教育局提供素材)   地区教育局牵头、地区地震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在全地区各中小学积极开展以下活动:   (1)利用“9.1”新学期开学期间,穿插上一堂安全知识课,开展一次安全主题班会;   (2)开展“应急知识进校园”知识竞答、演讲等活动;   (3)集中查找并治理校园内安全隐患;   (4)开展突发安全事故逃生自救演练或演习;   (5)利用校园内宣传栏、板报、广播等宣传工具,开展应急常识宣传活动;   (6)举办保障青少年安全健康成长、构建和谐校园展览等活动。   3、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对本部门及地区企业、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工作,进一步掌握安全生产各类应急资源,完善应急资源数据库,更好的落实《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要求。   4、公安、消防、教育、安监、煤炭、交通运输、卫生、住建、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实施办法》要求,深入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关口前移、主动防范。要重点做好车站、大型商场、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学校、医院、居民住房、政府机关、工矿企业、城市地下管网等重点部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消除隐患。   5、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吐鲁番分公司向手机用户发送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常识提示短信息,中国电信于7月22日—28日,中国移动于7月29日—8月4日,中国联通于8月5日—12日期间分别群发短信每天不少于1次,短信内容参见(附件)。同时,各有关部门协调有条件的场所利用电子牌,商场电子屏幕上播放应急管理标语。   6、行政学院、人力资源部门要将《实施办法》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计划。   7、司法部门要将《实施办法》列为普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使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地震、气象、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向公众开放地震科普教育基地、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展示、讲解防灾减灾宣传文图资料,开展防灾减灾基本技能公众体验活动。   9、民政、卫生、消防、交通、住建、水利等部门要结合宣传活动,不断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库,及时补充更新物资,做到随调随用,为圆满完成各项应急处突任务提供保障。   (三)区域性活动   按照地区的统一部署,各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实施办法》宣传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延伸宣传范围,积极指导各乡镇、社区围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安全社区创建”等工作,开展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全面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打牢应急管理基层基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活动,围绕前期地区“大调研”活动,把《实施办法》各项活动与日常安全宣教工作、与解决应急管理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面向基层单位开展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宣传活动。地、县市应急办将给予具体指导和检查,并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   七、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各部门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作为 2013下半年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组织干部职工、群众学习的过程中,要以学习和深入理解原文为主,充分结合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实际,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规定,明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承担的职责。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此实施方案,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活动方案,将贯彻《实施办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好、落实好。    3、协调联动,确保效果。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使广大民众充分了解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以及各级预防突发事件工作部署,使群众掌握自救和互助的基本技能,增强群众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4、请各县(市)、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地区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宣传方案请于7月26日前报地区应急办;宣传活动结束后,请于8月13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及相关图文资料报地区应急办。    联系人:海琳琳、刘江    联系电话:8526568(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2013年《实施办法》施行一周年宣传活动宣传内容&
    1、认真学习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护能力    3、健全应急工作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深入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宣传,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    7、依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维护地区社会安全稳定    8、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大力推进应急管理工作    9、加强应急管理建设,构建和谐平安社会    10、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应急观念,共建平安家园    11、以人为本,防范和减轻灾害事故的危害    12、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3、关注民生,关爱生命    14、强化应急管理基础,推动应急管理发展    15、应急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16、广泛深入开展《实施办法》宣贯活动    17、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构建平安和谐吐鲁番    18、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19、加强应急科普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20、深化应急预案建设,夯实应急管理基础    2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3、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24、加强评估分析,提升应急能力;加强设施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    25、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26、完善预报预警机制,做好应对工作准备    27、应急管理你管我管大家管,事故隐患你查我查人人查     28、宁可千日不松无事,不可一日不防酿祸     29、严为安全之本,松为事故之源     30、安全是幸福之本,违章是祸害之源     31、安全警钟长鸣,幸福伴你同行     32、人生宝贵,安全第一     33、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人民     34、把安全带上岗 把幸福带回家     35、人人讲安全 &事事保平安     36、加强应急培训 &树立安全意识     37、生命至高无上 安全责任为天     38、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9、珍惜生命 勿忘安全     40、安不忘危 乐不忘忧     41、安全就是效益、安康就是幸福     42、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43、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44、强化应急管理基础,推动应急管理发展   45、弘扬安全文化,凝聚安全共识   46、扎实开展《实施办法》宣传活动,唱响“和谐稳定”主旋律   47、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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