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村里建立排球队有个别人刚建了新房,看着别人也建了新房,他又在建一栋房,住不了那么多房啊?

我的住房前十年前卖给了别人,三年前这户人家又把该房子折走了,另建了新房请问此宅基地该归谁呀?--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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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住房前十年前卖给了别人,三年前这户人家又把该房子折走了,另建了新房请问此宅基地该归谁呀?
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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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我所在湖北地级市下面一农村,现村里集体建设新农村,自愿原则,每户交9万给村里就算同意建新农村,现新房已建好,抓阄来决定各家房号,我家抓阄房号被本村一户村民住着不愿搬出(村里招商征地占用了部分村了老宅基地,这部分村民在新房未分配抓阄前,暂时搬快建好的新房临时居住,新房抓阄后搬回自己抓阄的房子),现新房分配下来唯独住着我家抓阄这户村民不肯搬出,原因他有村里当时写的承诺书,现村里一直调解未果,最后希望我家妥协,分配一样的房子,但院子朝北,补偿办法老房子可以不拆(之前村里和每家有签个协议,协议内容新房子分配下来三个月村里挖机集体拆掉老房子),现在我想问:1)农村是不是一户只能一房产征,2)和村里关于老房子协议要怎样签才能保证我的利益
法律规定了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并没有规定每处只有一个房产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签一个近乎完美的协议,协议的签订,最核心的内容是: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我的私信,号码是lawyercharles,我指引你。
我在8年前买了姑父家一片宅基地建房,现在面临拆迁,拆迁政策是06年后建房赔偿每平米1700,新房产权下属的老房子每平米7000,那时候那块宅基地上是有5间老房子是我姑父建的的,当初买地签合同时并没有写上老房子的归属,只是注明了宅基地面积,买过之后就把老房子拆掉建新房子了,并且我们没有房产证和准见证,现在拆迁赔偿我们不是本地户口所以开发商对我们这类户主都是实行一脚蹬赔偿政策,我所疑问的就是,我姑父有没有权利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村长把我们下属的老房子归属过户到他自己的产权之下,还是说只要新房产权是我们的那么开发商就只能赔偿给我们,而我姑父没有任何渠道可以拦截这笔老房子的赔偿金?需要提的是我们合同上的签名是他们村里人和村长联名签署的,
您好,现在纠纷到什么程度,您手里关于房子有什么证据,房本和宅基地准建证都没有吗?新房本是谁申请的,这样吧,稍后律师详细的和您电话沟通
律师您好,我妈五年前去世了,然后我爸娶了一个阿姨。我不反对老人再婚,只要他过得好。可是问题来了,结婚后,后妈一切向钱看,总是扣钱。我爸也不知道怎么了,把他住的房子卖了,买个新房跟后妈住,然后我爸又把我得房子卖了,卖的房钱给后妈拿走,给她自己的儿子买个房子。更可气的是,后妈平时还不照顾我爸,把我爸一个人仍在家里,她去跟她儿子过。我爸的工资,后妈也都拿走了。我看我爸这样,以后老了,也指不上后妈照顾。我想问一下,等我爸老的那一天,后妈有没有照顾的义务,后妈的儿子有没有照顾的义务。还有就是将来后妈跟她的儿女不照顾我爸的话,我能不能要回给后妈儿子买的房子。后妈跟我爸结婚时,她儿子女儿已经成了,还有没有养父养子的关系,有没有继承我爸财产的权利。
1.等我爸老的那一天,后妈有没有照顾的义务?有2.后妈的儿子有没有照顾的义务?有3.将来后妈不照顾我爸的话,我能不能要回后妈儿子买的房子?不能4后妈跟我爸结婚时,他的儿女已经成年,还有没有养父养子的关系?有5.后妈的儿女有没有继承我爸财产的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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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今日解答新农村建设中房屋拆迁和改造中出现的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一方面,城市化进程加快,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加速开展,越来越多的村庄面临整治、开发,农房得到改造或遭遇拆迁。这一过程,是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的必然,也使许多村庄旧貌换新颜,农民居住条件大为改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农房拆迁改造中存在着种种跑偏现象。记者根据调查采访,将这些跑偏怪状归纳如下:&
怪状一:圈地卖钱,中饱私囊&
去年,记者在安徽省凤台县钱庙乡钱庙村采访时看到,这里道路两旁成片的良田上,一幢幢上下两层的房屋拔地而起,工地上机器轰鸣,一片繁忙的建设景象。路边的公示牌上介绍,这是凤台县批准的一个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总占地面积300多亩。&
然而建设新农村不过是个幌子。钱庙村村民告诉记者,2006年以来,村党支部书记刘利等人从群众手中按照每亩19800元强行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谁不卖地就要挨打,而建成的房屋按每平方米1100元销售。&
在凤台县杨村乡店集村,记者看到了同样的情况。这个村占用良地300多亩,开发建设了大批商品房,并以每间房6万元的价格卖给农民。&
新农村建设是面大旗,发展经济、改善交通也是一面大旗,在此之下,有的地方行的却是圈地卖钱、中饱私囊之实。&
河南省商丘市平台镇平台村村民反映,从2007年5月开始,平台镇政府借建设“商虞快速通道”之名,欺上瞒下,非法违规强占村民承包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获利,并在没有同村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没到位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扒毁农民居住房屋,不仅给村民家庭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使许多人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怪状二:形象工程,劳民伤财&
有为了钱的,也有为了名的,于是形形色色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粉墨登场了。&
今年初,有媒体报道,在重庆市大足县宝(顶)邮(亭)路沿线两侧,粉刷才一年时间的农房墙面就开始起包脱落,变成了一张张“大花脸”。原来,宝邮路是从成渝高速去往大足石刻的必经之路,为了给途经大足的旅客留下良好印象,2007年9月,大足县决定对沿线农房实施风貌改造,由村民每户集资2000元,再加上政府补贴,把原来颜色各异的房屋外墙,统一漆成白色,然后勾上红边。工程于2008年春节前全部完成。&
“刚粉刷后看上去还不错,我这盖了10多年的楼房看起来像新的一样。”当地一名村民说,可住“新房”的感觉只持续半年多,他就发现墙体开始起包,经雨水一淋,一些地方开始脱落,附近几个村民家的墙体同样如此。“当时施工单位说要管5年,但要求在春节前完成,当时气温较低,加上赶工,一些墙体没有黏合好,一到热天就脱落了”。&
类似的“脸面”工程不在少数,有的地方为了改善村庄环境,花钱买来大量景观树栽种,看上去很美,可老百姓不认可:如果让我们做主搞绿化,才不要这些中看不中用的景观树,我们会栽苹果树、核桃树、柿子树,不仅美观,又能发展庭院经济,还可以纳凉。&
形象工程,劳民伤财,可一些地方却乐此不疲。记者最近在河南省新乡市采访,发现有村庄正在建设中心社区,而农民们对此多有不满。“近几年村里不少人已经新建了房屋,现在又让建多层住宅楼,搞中心社区,农民的农具放哪?老人上下楼怎么办?”&
怪状三:高价建房,加重负担&
在陕西咸阳市的一些新农村“示范村”,农民们普遍为建造政府统一规划的新房而背上了债务。泾阳县兴隆镇兴隆“新村”的村民反映,他们每户建房花费5万~7万元,虽然政府采取“5+1”方式进行了补助,即每户补助5000元,每人补助1000元,但大部分农户还要靠借贷盖房。&
该市彬县情况类似。新民镇东坡村农民魏玉梅说,自己家进“新村”盖房共花5万多元,除积蓄外向亲戚朋友借了1万多元,向信用社贷款1万元,利息八厘四,每年利息要还1000元。小章镇小章村一组进“新村”盖房的农民有22户,没有借钱贷款的只有五六家。该镇一位农民说,自己进“新村”盖房花费8万多元,贷款1万多元,全家人以后都要勒紧裤带过日子了。虽然住上了新房,但家底空了,今后恐怕要“吃糠咽菜”。&
咸阳的农民已经吃不消,然而还不算最糟。《人民日报》曾报道,山东省某镇政府以建设新农村的名义,决定在中心村规划兴建东西宽64米、南北长1150米的“商业一条街”,强行对中心村南北大街东西两侧的140余户民房大拆大建。该镇政府不但没有对拆迁户进行妥善安置,还要将拆迁腾出的宅基地收回,再以每户2.6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并要求购买宅基地的住户按照镇政府统一的标准,自己出资建造不低于两层的沿街楼房。这样一来,许多拆迁户只能靠借款、贷款买回自己的宅基地建房,老百姓不堪重负。&
凡此种种,多是当地官员一味求政绩、树形象,不听民声,不顾百姓死活所致,把许多惠民的好政策变成了负担,压在农民本已沉重的肩上。于是不少人感叹:“新房亮堂堂、里面空荡荡、债务压脊梁”。&
怪状四:暴力开道,强制拆迁&
去年以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碱滩村农房一直面临强拆。该村2006年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由于开发商沿用2001年和2002年的补偿办法,部分村民要求按照一比一原则进行回迁安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到2008年,开发商在地方政府的默许下,开始实施逼迁、强拆。&
当地一名村民反映,经常有人深更半夜往他家里扔石块,逼迫拆迁。去年10月至今,门窗玻璃被砸了5次,住在外屋因怕被砸,家人只好挪到黑黢黢的储藏室里住。同村的几户农房已于4月13日凌晨被强行拆除,屋内不少物品被压毁。&
由于对拆迁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类似的暴力强拆还在不断上演,而且政府和开发商往往理由充分。曾有负责拆迁的官员向记者解释:第一,强拆都是经过法院、城建、公安等部门认可的,并不是想拆就拆;第二,不能因为少数人而影响施工进度,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他们眼里,暴力拆迁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然而,拆迁户显然有不同的声音,只可惜这声音往往被压在推土机下无法听到。&
强拆也要有堂皇的“说法”,最常用的就是“违章建筑”之类。去年2月,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红星村几乎每户都收到《违法建设责令拆除告知书》,政府要求村民5天内自行拆除民房,逾期则强制拆除。拆迁行动被村民称为“砍头”行动,所有3层楼以上的房屋都属“违法建筑”,因此有近半村民的房屋拿不到任何赔偿。本来农村房屋产权关系复杂,证照多有不全,如果拆迁不考虑这个实际,恐怕“违章建筑”还有许多。
怪状五:自愿不自愿,农民说了不算&
“你说我到底签还是不签?”记者在某地采访农房拆迁时,当地一位村民反复地问这个问题。他面临两难:要是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就表示自愿,到哪儿去都有白纸黑字为证;如果不签,政府将要强拆,到时可能一点拆迁补偿都拿不到。&
在此之前,多数村民已经签了协议。“我们大部分人都不愿意搬走,可是没有办法。”当地一名村民说,政府有的是办法让你签字。如果有亲属或家人在政府机关上班的,在医院、学校上班的,甚至在国企、私企上班的,都要回家动员拆迁,否则饭碗就端不稳。有经商做买卖的,要去工商部门验照;有看病吃药的,要去医院报销医药费;或者有别的什么事,要找政府办的,对不起,都得先签字,再办理。&
这些办法,绝不限于一时一地。媒体报道,山东某县一名71岁的村支书,因为完不成拆迁摊派任务,压力过大而上吊自杀。当然,这属于极端情况,一般来讲,有争吵但不会死人,有埋怨但仍会签字。所以最后负责拆迁的官员总能自信地说:你看,绝大多数人都是自愿拆迁,说明大家对拆迁工作还是很认可嘛。&
上述的办法可谓常规措施,各地还有“因地制宜、发展创新”的新招。前不久,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政府为完成青阳屯村拆迁任务,起草了一封公开信,由该村中小学生交给家长签字。“亲爱的爸爸妈妈,让我和你们一样一辈子住在又脏又乱的村里,我会开心吗?让我和你们一样天天下地干活、一辈子当农民,我能过好吗?亲爱的爸爸妈妈,如果你们支持小区建设就请签上名字……”&
怪状六:补偿有多少,标准不统一&
对于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规范;然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只在土地管理法中有较为原则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可以说,农房拆迁实际上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为了进行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各地制定有各种条例、规定、意见,许多时候,这些条例、规定、意见都是为了开展具体工作而制定的。如今年3月出台的《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就明确指出,只适用于该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农房拆迁补偿安置。&
一地一策,一时一策,这是我国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现状,同时由于农民无从参与政策制定,农房拆迁补偿的多少,就全凭地方政府说了算。记者接触过一个案例,农房拆迁的补偿标准,当地政府从2005年划断,2005年之前建的房按面积1︰1还房,或按2800元/平方米补偿;而2005年之后的新建房屋,只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当地官员这样解释,2005年,当地进行了全面的农房普查,而从2002年起,该市已停止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以以2005年的农房普查数据为基础进行补偿是合法合理的。可是村民们认为,2002年到现在已经六七年了,儿女长大了要成家不可能不建房,况且建房的时候也没人制止,所以所有房屋应按同样标准补偿。尽管村民们的意见有道理,但对拆迁补偿方案的确定很难起作用。&
怪状七:政策执行,因人而异&
农房拆迁的补偿政策一经确定,很难变更,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的人将一定享受相同的待遇。实际上,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操作的空间很大,许多不公和不满也由此产生。&
一名村民曾向记者讲述他自己多领取拆迁补偿金的事情:“按照公布的补偿政策,我的房子就该赔30万元,可最后政府给了我50万元。道理很简单,虽然政策永远不会变,每平方米该补偿多少还是多少,可是房子的面积可以变。”&
这名村民以前经营商店、理发店、台球厅。“我以后生意没办法做了,政府不应该赔偿我损失吗?”他认为,所有多得的都是应得的,而在其他村民看来,他却是“各方面认识的朋友多,当地政府不能不照顾”。&
另外受到照顾的还有两类人。其一是村干部及其亲属。记者在采访农房拆迁时,听到不少村民有类似反映:为什么某某书记家的牛棚就算拆迁面积,而我们家的就不算呢?其二是执著上访的村民。一位村民告诉记者,他们那里农房拆迁,因为有几个上访的联系了媒体去采访,政府立即就增加了他们的补偿,以防事态扩大。当然,前提是政府拆迁确实存在违法违规。&
还有一种执行上的弹性,就是政策还是那个政策,但解释各有各的不同。比如有的市提出“以宅基地换房”的政策,而辖下各县区执行的却不一样。有的按照宅基地的面积换给相同面积的住房,有的却要区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院落,院落部分获得的赔偿相对要少得多。&
所有这些政策执行中的弹性似乎可以理解为,只要拆迁能够进行,政府总是不愿意付出更多成本。在这一过程中,吃亏的往往就是无权无势而又本分老实的老百姓。&
怪状八:互相不信任,拆迁何其难&
前不久,接到某地反映农房拆迁的上访信,记者前往调查。到达的第一天,记者先到几个村里找村民了解情况,当得知记者还会去当地拆迁办核实情况时,村民们都为记者捏一把汗,再三叮嘱小心。有村民甚至半夜一点打来电话,说当天给记者带路的村民家已被政府派人盯住,叫记者暂停采访,以防万一。村民被拆迁搞得神经紧张的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而到了拆迁办那里,得到的却是另一套说法。对村民反映的几个问题,当地官员不以为然,一一给予回应,这是预料之中的事,然而让记者没想到的是,他们奉劝记者勿再采访村民的理由竟同村民奉劝记者别去拆迁办采访一样——为记者安全考虑。当地官员说,村民们很会利用记者炒作,上次一个记者进村后即遭村民“围观”,无法脱身,还是政府派车好不容易才接出来。&
不管这位官员说的是否为实情,当地政府和村民的对立情绪,以及互不信任的态度十分明显。&
“我们这次拆迁安置考虑得很周全,包括以房换房、土地补偿、养老保障、就业培训等各方面,应该说大部分村民是满意的,但仍有一些人,得了1万想10万,得了10万想100万。”这是当地官方对于上访者的解释。&
而记者接触的大部分村民却不这样认为。“土地补偿款为什么不一次给齐?”“养老保障为什么是和村里签协议,而不是和政府签协议?”“就业安置政府拿什么保障?”“新官不理旧事,换个领导不兑现承诺找谁去?”这种种疑问,在不信任的情绪中被放大,造成了“政府不过是想把我们忽悠走了事”的印象。&
拆迁是件难事,在官民互不信任的情绪中搞拆迁,更是难上加难。政府首先需要反思,然而遗憾的是,诚意的沟通仍然不够,粗暴的言语和冰冷的推土机还是太多。种种疑问在推土机碾过房屋的那一刻被证实,不信任的情绪同时将会积累和传染。这,损害的绝不仅仅是政府的拆迁工作。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住房建设一直非常重视,不断加大政策性投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将“搞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作为改善农村民生的实事之一。应当说,在全球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形势下,适时启动以危房改造为重点的农村住房建设,对于扩内需、保增长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在落实中央有关农房建设政策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不能很好地从实际出发,一味强调“成方连片规模开发”,大搞“迁村并点”、“上楼工程”,出现了“一刀切”、“急推冒进”的倾向。为使读者更加深入地认识这一现象,半月谈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
记者:在农房拆迁改造过程中,您认为哪些问题比较突出?&
于建嵘:问题很多,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不尊重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第二,补偿很低,农民不满意。第三,补偿不一定拿得到。有的村支书、村主任说,宅基地是集体的,补偿款应该归村里,或者至少部分归村里,实际上落入了他们自己的腰包。第四,给农民建的安置房质量没有保证,也不适用。一般拆迁安置,农民没有选择,房子建得不好也不能不要。另外,许多安置房对农民来说也很不适用。农民们说,喂猪、养鸡都没有地方,我们住在这里等死啊。&
记者:为何现阶段会如此集中地出现上述问题?&
于建嵘:实际上农房拆迁改造有两方面的背景。一是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张需要土地,这样一些农村被纳入开发的范围,农房也随之遭到拆迁;二是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也需要拆除一些农房。这两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但第一方面相对较为严重,尤其当商业开发进入农村的时候,问题更突出。&
记者: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于建嵘:首先是法律不明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那么国家征用是不是可以不经过农民个人?这就有了争论,有争论就有空子可钻,农民利益在其中就很容易受到损害。其次是对村干部缺乏监督。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干部作为村民的代理人,行使与开发商和政府谈判的权利,但是这权利缺乏监督,拆迁补偿的资金划到村里,对这些资金也缺乏监督,造成的结果就是,农村房屋拆迁,养肥了“村官”。据我观察,凡城市周边涉及征地拆迁的村,村支书、村主任都很富,几乎没有例外。一些政府官员也常勾结其中,可能为了利益,也可能为了政绩,总之最后牺牲的是农民利益。&
记者:我们知道,城市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而农房拆迁为什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于建嵘:在城市进行开发、建设,首先面临的就是拆迁问题,要求出台一个条例来规范。而在农村,首先面临的是征地问题,比如修一条路,建一个工厂,可以只征地而不用拆迁,所以一开始农房拆迁没有受到如城市拆迁一样的重视,也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记者:就是说,农房拆迁补偿多少是合理的,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于建嵘:对。如果农民觉得补偿不合理,去法院告,也很难获得支持,因为没有依据。另一方面,农房补偿标准的制定也比城市房屋复杂得多,不能依据这个房子能值多少钱,因为可能根本无人购买,但是农民觉得它价值很高,而且住着舒服。&
记者:现在有的人提出,要以农房改造来启动农村消费,而且计算出可以扩大15万亿元的内需,您怎么看?&
于建嵘:农房改造的初衷,是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如果说为了拉动内需去搞农房改造,那是本末倒置。当然,鼓励农房改造,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可能会使部分有建房打算的农民提前建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拉动消费,这很好,但前提必须是农民自愿,政府绝不能强迫,农房拆迁改造中的好多问题都是强迫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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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也没法建新房 村里的“风水”真就是法律?!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邹江 实习生苏丽娜
因影响到了祠堂&风水&,博白县松旺镇横塘村果园队村民有钱无法建新房。他们感慨&&&风水&难道就是法律?! 祠堂不大,然而在一片低矮白泥屋、广阔的空地衬托下还是显得非常&庄严&。近日,记者接到博白县松旺镇横塘村果园队村民林某来电反映情况:他本计划今年7月份拆掉旧泥砖房建新楼房,但是却遭到同村李姓人的强烈反对,不让他建房,理由是林某建房的位置,属于李姓人祠堂的&龙手&,妨碍了李姓人的祖宗风水。 小村庄的&土规则& 李屋人的祠堂就建在一片稻田边的小土坡之上,俯视整个村庄,颇有&门宇览天&的味道。从外观看,黄瓦白墙,红门紧闭,气派非常。虽然面积并不大,然而在村中林立的低矮房子及广阔的空地衬托下,还是显得&巍峨庄严&。&&& 在这个小村庄,记者发现众多怪现象:村中的泥房特别多,而且由于年代久远已非常破旧,却仍然挤居着众多的村民;村中有钱人并不少,可是有钱也不能建新屋!另外,新建的房子最高只有两层,而且越靠近祠堂的地方房子越少,只是零星点缀着几间水泥楼房。这一切,均因村中有一条土规则所致。 据了解,果园队的村民只有李、林两姓,均是上世纪50年代迁来。一直以来,两姓居民一直和睦相处。上世纪90年代中期,李姓居民在村中建起新祠堂,一条村规由此&诞生&:祠堂周边几百米范围内建房一定要经过李姓人100多人开会批准,如果有一人反对也不行;并且要由风水先生做过&鉴定&,在不影响风水的情况下方能开工建设,而且严格控制层数,最高不能超过两层。在一些&禁地&,原有旧房子可以保留,但是拆旧建新就不行。而林姓人的房子恰好在&严格控制地&范围内,造成很多人都是有钱不能建新房,只能将就着住旧房或者另寻出路,到外面发展。当然也有例外,在祠堂的附近还是有水泥楼房的,但户主均是李姓。 @@@不听话的村民起屋被强行拆除,只留下一地的残迹。触犯&规则&建房被强行拆除 规则定下来了,也有村民想&破坏&,却得到&铁规&的惩罚。在离祠堂有600米隔着一个山头的地方,地上残留着一堆被捣毁的地基,时刻提醒着人们要遵守&规则&,否则后果就是如此。 村民林峰在一块对换过来的土地上建房,风水先生鉴定后认为这是祠堂的&龙手&范围,不能建房。林峰仍然坚持建新房,新房刚下好地基,就被李姓两百多人强行拆除,损失一万多元,无奈最后只好另选了一块不在其所谓&龙手&范围内的土地建了新房,但也仍有要求:房子只能建两层,超过两层就不行! 李姓的一位长辈如此解释当年的行为:当时已经好好跟林锋协商了,但他仍然要这样做,只能后果自负了! &风水&就是法律 村民林海锋和哥哥两家12口人挤住在3间上世纪60年代建好的泥砖房中。记者入屋观看,只见房屋破旧非常,甚至可以说是危房了。 今年7月,他想把旧房子拆了,在原房子处建新楼房。他首先把意图跟李姓村民讲了,经过对方严格鉴定,他的这间离祠堂有500多米远的房子正处于&禁地&内,拆除可以,然而建新万万不行。林海锋另选了地址,可是也没有一个&及格&的。 现在他面临着两难选择,拆除了没房子住,不拆除旧房子随时可能发生危险。为此他多次找对方协商,得到的答复是:&风水高于一切,这就是法律,你找谁也没有用!& @@@泥房随着人口的增长已不适合居住,然而&村规&却只允许拆房不准建房。农村的事只能按照农村法子办? 记者把林海锋的难处跟多位李姓长辈反映,他们均表示理解,然而也说:农村的事只能按照农村法子办,传统必须得到尊重,这事也关系到李姓人子孙后代的问题,如果是风水先生测过或者是李氏族人讨论过,认为是不能建房的地方,无论是李姓人,还是林姓人,都不能建,出了事谁也不敢负责!最近他们准备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如何解决林海锋建房的问题。 就此事,记者联系了横塘村委,他们表示:希望李林两姓人能通过好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这种事情村委不方便出面。而记者就此事采访松旺镇司法所,这里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此规则是搞封建迷信,很不恰当!镇、村干部将会对此事好好地做一下调解工作。 ■■记者点评 近年来国内泛起了一股恢复传统的风潮,引起学术界褒贬不一的评论。这股风在广大的村庄中的负面表现是一些陈年规则被重新抬出来,成为治理村庄的土规则。通过透视&果园队&现象,希望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对新农村、新文化的思考:我们如何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前提下,吸取精华,析离糟粕?如何在新农村的建设中,建设一种和谐、法治、稳定、健康的乡村文化?这也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蒋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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