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饮酒处分依据中午饮酒检查

-- 葫芦岛日报 --
关于对董岩、李林成、张跃峰等三人在工作日中午饮酒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和新区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驻绥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绥中县纪委对绥中县法院董岩、李林成、张跃峰等三名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问题做了详细的调查,并已进行严肃处理。现将董岩、李林成、张跃峰等三人在工作日中午饮酒问题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董岩,男,1965年10月出生,满族,大学文化,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月2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1月任绥中县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庭长(正科级)。  
李林成,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1980年10月参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9月任绥中县人民法院明水法庭庭长(正科级)。  
张跃峰,男,1973年2月出生,满族,大学文化,1996年8月参加工作,200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任绥中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助理审判员。  
日中午,董岩在绥中县“新富芳”饭店213房间招待同学于某一行三人就餐,同时邀请李林成、张跃峰等人作陪,并在就餐期间,董岩、李林成、张跃峰等三人饮用白酒、啤酒,事实确凿。  
董岩、李林成、张跃峰身为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违反了绥中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明机关工作纪律的通知》(绥委办发〔2016〕1号)“严禁工作人员互相吃请、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绥中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董岩、李林成、张跃峰三人党内警告处分。  
同时,对绥中县法院院长和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通报传达到全体干部手中,要做好警示学习,一定要从董岩、李林成、张跃峰等三人所犯错误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落实绥中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明机关工作纪律的通知》(绥委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抓好“严禁工作人员互相吃请、在工作日中午饮酒”规定的贯彻落实。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将会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顶风违规的,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绝不手软。  
中共绥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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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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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近期查处的三起工作日中午饮酒典型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信阳新闻网
近期,市督查办不断加大督查力度,先后又查处了多起违反“五禁止、十不准”规定的人和事。现将查处的三起公务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市民政局军事供应站潘明珠同志工作日中午饮酒问题 8月4日,市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督查组在市民政局开展督查时,发现该局军事供应站潘明珠同志工作日中午饮酒,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市民政局军事供应站给予潘明珠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对负领导责任的该站供应科科长汤成厚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二、新县国土局开发公司杨越同志工作日中午饮酒问题 8月11日,市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督查组在新县开展督查时,发现新县国土局开发公司杨越同志工作日中午饮酒,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新县国土局给予杨越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对负领导责任的该县国土局开发公司副经理陈梅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三、潢川县教育局招生办胡敬东同志工作日中午饮酒问题 8月10日,市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督查组在潢川县开展督查时,发现潢川县教育局招生办胡敬东同志工作日中午饮酒,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潢川县纪委给予胡敬东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负领导责任的潢川县招生办主任陈虹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三起典型问题的查处说明,尽管全市督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违规违纪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一些公务人员仍缺乏自觉性,存在侥幸心理,督查形势依然严峻,督查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吸取教训,加强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一是要继续打牢思想基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上真正统一了,行动上才能达到一致。“五禁止、十不准”规定实施五年了,为什么违规违纪问题依然存在,说到底就是一些公务人员自觉执行“五禁止、十不准”规定的思想基础不牢,自觉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觉执行“五禁止、十不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规定刚开始实施时,一些人只是勉强接受和被动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人的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悄然产生,不自觉地就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导致违反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问题时有发生。要使“五禁止、十不准”规定持之以恒地执行到底,落实到位,必须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加强思想教育,真正做到“五禁止、十不准”规定入脑入心,变成广大干部的自觉行为。 二是要继续加强部门管理。落实“五禁止、十不准”规定,个人自觉遵守是基础,部门严格管理是关键。一些地方和部门内部管理不规范、要求不严格、处理不到位,在管理上存在着重机关轻基层,重领导人员轻一般干部,重正式干部轻聘用人员,重教育轻处理等现象,从而导致一些基层、个别一般干部和职工远离或脱离地方和部门的管理视线,成为管理的“真空”或“半真空”地带,违反规定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从此次查处的三起违规饮酒问题来看,均是发生在部门的二级机构,大部分是一般工作人员或职工,这些人员更需要加强学习,更需要规范管理。各级各部门都要以此为诫,制定、落实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从自身管理这个角度真正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是要继续强化督查追究。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是“五禁止、十不准”规定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证。作风建设开展五年来,由于强有力的督查,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要保持和扩大这种好成效,必须坚持不懈地开展督查工作,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和频率,不断突出督查工作重点和主线,不断完善督查制度和措施,不断强化责任追究和问题的通报曝光。当前阶段,学校开学将至,升学宴、谢师宴悄然兴起,这个时期是公务人员违规饮酒、参与赌博的高发、多发期,各级督查组织要突出这一重点时期,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加大督查频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再次掀起督查工作的新高潮。 信阳市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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