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留学生事业单位 留学生居住工作证怎么办

辽宁缩减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计划五年内全省精简30万人
辽宁缩减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计划五年内全省精简30万人
14:40:44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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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祎
  今报讯
全省事业单位今年精简八万人,五年内精简30万人。昨天,辽宁省人事厅召开全省人事编制工作会议,出台了包括新建工作居住证制度、事业单位精简人员等2004年辽宁省人事工作的具体计划。  
  调整新组建部门职能
  今年将对省政府新组建部门的职能进行调整和重新整合,对内设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配置进行规定,力争在上半年基本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任务。
  事业单位今年精简八万人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今年人事工作的重头戏,今年全省要着重抓好经营服务类事业转企改制,对行政执行型和执法监督型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对省、市两级机关后勤机构进行整合,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完成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任务。
  今年预计精简事业单位编制八万人,重点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确定其中省直1.5万名,各市6.5万名,五年内全省事业单位精简人员编制30万人。
  未聘用人员分流意见将出台
  今年将全面落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新出台了《事业单位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做好未聘用人员的安置工作。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试用公开招聘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变“单位人”为“社会人”。
  工作居住证全省适用
  今年省人事厅提出建立工作居住证制度,录用流动处杨光处长告诉记者,工作居住证制度就是可以不改变户口、人事关系作为人才引进到全省各市。如朝阳市想引进人才,可以转该市的户口,不转移人事关系,就是辽宁省的绿卡制度。今年全省计划引进国外技术管理、文教经济专家6150人。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辽宁,全年引进留学人才500人以上。
  机关实行灵活工资分配
  结合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的要求创新工资分配方式。在内部分配上,研究指定体现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岗位绩效、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重点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将选择一些单位进行试点。在机关实行更加灵活的工资分配制度,出台政府雇员待遇意见。
  建立公务员奖惩制度
  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严把机关“进口关”,实行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制度。特殊职位实行政府雇员制度,制定针对公务员的《全省性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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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ICP证 000149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报销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9月30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9月28日,中央纪委、财政部在国家行政学院会议中心联合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会议,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全面实施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进行部署。
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财政部纪检组长贺邦靖和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提出六点要求。一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定点住宿,可以在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须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二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应携带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入住相应类型的房间。三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交本单位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负担。四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办会,并主动交纳会议费。到本单位或本系统只对内部营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会议中心办会的,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五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办会不得向定点饭店提出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六是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监察部各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出差、办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有关违纪案件。  会议强调,中央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以财政部统一解释为准;中央级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联合发文为准,超越上述范围对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解释均属无效。  据悉,目前,财政部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及各地级市(州、盟)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定点饭店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共确定了2600多家饭店,作为年度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的定点饭店。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等120多个部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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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三季度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5名。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招聘单位及人数本次面向社会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5名,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垫江县2012年三季度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三、招聘范围和对象本次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以下人员不属招聘范围: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4.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6.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7.现役军人;8.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9. 垫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10.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四、招聘条件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在大学学习期间无纪律处分记录。2.具有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3.自愿在所聘单位工作5周年以上。4.体检合格。五、招聘方式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岗位中与本人所学专业对口的一个专业岗位报名,按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六、报名及资格审查(一)报名时间日8:30-17:30。(二)报名地点报名地点:垫江县人力社保局五楼会议室(垫江县桂溪镇月阳路桂溪华庭大门正对面)。报名联系电话: 县人社局教育培训科023-政策咨询电话: 县人社局事管科023-(三)报名手续1、县广播电视台除现场报名外,另可通过信函报名(不接受电话报名)。其中信函报名者将报考岗位所需材料的复印件于 9月10日前(以收到材料为准)邮寄到重庆市垫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叶倩)收,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表,邮编:408300。报名所需材料:报名时需交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黑白、彩照均可),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政治面貌、身高、毕业院校及专业、联系电话、个人简历等内容)。凡邮寄所报送资料概不退还,待资格初审合格后通知报考者,在参加考试前带上资料原件进行验证。2、其它单位报考者根据报考岗位及其专业的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照均可)到指定报名点报名。(四)其它要求: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报考人员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凭报考者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报考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报名。(五)资格审查:由县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者填写《垫江县部2012年三季度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并按规定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六)领取《准考证》考生凭本人身份证于日15:00-17:00到垫江县人社局教育培训科领取《准考证》。七、考试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达到1:3,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考试分为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测试和面试。(一)县广播电视台1、公共科目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总分100分。答卷时间120分钟。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详见《一览表》。公共科目笔试时间初定日上午,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2、专业科目测试与面试专业科目测试与面试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1)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1:2比例,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比例达不到 1:2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考生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需达到县广播电视台其他岗位进入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人员的最低成绩,方可进入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若最后一名出现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2)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采取技能操作考试进行(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总分100分,成绩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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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推广一批具复制条件的支持创新改革举措 建立事业单位编制 省内统筹使用制度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广一批具备复制条件的支持创新改革举措,为创新发展营造更好环境;确定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措施,满足群众需求、提高健康水平。&&&&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去年6月以来部分地区开展相关改革先行先试,破解创新驱动发展瓶颈制约,探索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取得积极进展。会议决定,将目前比较成熟、已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若干项改革举措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绝大部分推向全国。主要包括:一是更有针对性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支持。搭建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体系,支持以从核心龙头或大型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发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提高金融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二是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三是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建立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制度。四是拓宽外籍人才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渠道,简化办理手续和流程,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入境许可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发放。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工作和居留许可。五是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税。会议要求,对其他尚未推广的改革举措,先行先试地区要加快推进落实,强化督查考核,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要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会议指出,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这一战略性产业,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全体人民切身福祉。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老龄人口规模持续扩大,这方面需求巨大且十分迫切。2013年以来,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贯彻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推进相关政策落实,有效推动了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医疗机构床位数、执业医师数大幅增长,社会资本已成为主要参与者,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比达45%,群众需求较旺的中医保健、康复护理、医养结合等服务机构蓬勃发展。会议要求,要增强发展健康服务业的紧迫感,一是研究制定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科学界定内涵,建立长效支持机制,推进医疗健康与养老、旅游、体育、互联网等有效融合,形成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的产业支撑体系。二是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出台社会办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破除制约发展的各种障碍。加快推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实行备案制。三是卫生计生委要牵头尽快建立综合监管制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型健康服务机构、跨界融合服务等探索实行包容、审慎、有效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四是加大医疗、护理、康复等短缺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发展重大创新药物、短缺药物、康复辅助器具等健康产品,满足市场和群众需求。五是注重利用社会力量补齐健康服务短板。调整和新增健康服务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健康体检、专科医疗等服务。放宽外资投资举办诊所的股比限制。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六是财税部门要抓紧研究调整社会办医疗、养老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等机制。鼓励发展保障型商业健康保险。多措并举推动健康服务业规范有序加快发展。  编者按:我国现有事业单位数量大、种类多,运行情况也多有差别。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如何依据党纪条规给予恰当处分,成为困扰相关工作人员的一大难题。第2期“回复选登”精选了五则聚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类问题的留言和回复,供大家学习参考。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处分依据如何确定?
  网友“清风廉雨”: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旷工作出了规定,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但事业单位人员(全额拨款)如果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应依据什么条款来解除聘用关系。请提供一下条款帮助。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性质的不同,其人事管理法规依据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旷工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对于没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非参公人员)因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问题,应当按照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的规定处理:“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据此,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您留言中所说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按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所做的划分中的一种。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类。这种划分标准无法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因此,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分清其是参公人员还是非参公人员,再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其旷工行为作出处理。
  参公和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怎样处分?
  网友“铁包公”:区房管局是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中一名事业编身份的普通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是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给予其处分,是区房管局发文还是区监察局发文,需要经过区政府的审批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按照您的表述(未经证实),区房管局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这名工作人员是该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则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其不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依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时间,指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的时间,而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至于给予其开除处分由谁来发文,谁来审批,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其是否是监察对象来定。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处分?
  网友“shun”:县城管局是县政府工作机构,其中一名被城管局任命为副队长(副股级)的事业编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后被检察院给予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自首),现需要给予政纪处分。其违纪违法行为是在2012年7月,检察院给予不起诉决定是在2013年2月,是否可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按照您所述内容(未经证实),该副队长为县城管局任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执行。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后,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适用《暂行规定》。
  由于其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暂行规定》施行之前,则应当参照《处分条例》执行。
  事业单位相关的两个处分规定各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网友“阿放”:郑某,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任邻县某局(事业单位)局长,2009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本县某局(事业单位)局长,2012年11月被免职(以上职务任免均是上一级行政机关任命)。
  2008年2月至2009年9月间,郑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2年8月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被法院一审判决:单处罚金,检察院抗诉后,二审于2013年7月裁定维持原判。
  案发时段郑某系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决时已被免职,其主体身份如何认定?对郑某的政纪处分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因其案发时段系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日生效,判决时间是2013年4月)?
  中央纪委法规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咨询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按照您所述内容(未经证实),行为人是否被免职,不影响其身份认定,仍应将其身份认定为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执行,而《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后,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管其犯罪行为是何时发生的,如果刑事判决是在日之后生效的,则对该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适用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可否减轻处分档次?
  网友“木公”:一名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为违法被判了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应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如果该负责人是主动自首,并带头退还了发放的钱,挽回了损失,情况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请问,他的情况是否可以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按照第三个档次“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而不用开除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纪律处分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处分的适用规则问题。也就是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与第二十二条涉及两个不同的问题,只能单独适用,不能将其联系起来适用。因此,如果一名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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