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说农村土地确权证明后还要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不动产证,请问这些证件是个人找政府办理还是政府统一办理?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让农民吃上财产权定心丸|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建设用地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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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让农民吃上财产权定心丸
  让农民吃上财产权定心丸(经济聚焦?直击改革前沿)
  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明确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发证,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目标奠定产权基础。记者就《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确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保障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要求,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这些改革目标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保障,对农民基本财产权利意义重大。同时这项工作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什么要把“三统一”作为工作目标?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减少资金浪费和重复投入,必须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一并考虑,统筹谋划。同时,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所以,《通知》明确要求,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立足长远,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基础
  由于各地统计基础不一样,情况又是千差万别,所以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必须立足“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立足长远”三个原则。
  统筹兼顾,夯实基础。《通知》要求,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兼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确定调查方法和精度,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因地制宜,细化政策。要避免政策“一刀切”,各地要以现有登记发证有关文件为基础,针对本省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同时,各地在制定政策和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应发尽发,立足长远。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要优先选择房地合一的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通知》对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有关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在系统建设中须充分考虑与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有效化建设的衔接。
  摸清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底数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了《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对此,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农村房屋调查,要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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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临多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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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原标题:专家: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临多重困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国务院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将农村土地列入到登记范围之中,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原标题:专家: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临多重困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提到,这次改革主要任务包括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
  国务院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将农村土地列入到登记范围之中,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各项改革能否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
  但问题接踵而至,要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是对农民土地进行精准的实测,目前来看,“农村的土地还存在面积不准、数据不清的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农村调研时发现。
  尽管在二轮承包时,全部发了证,但1998年时颁发的证,算出的土地面积并不精准。李国祥说,1979年安徽小岗村开始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3年全国全部推开,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把集体的地分到每家每户,第一轮承包是15年。所以到了1998年,叫二轮承包,二轮承包是30年。
  然而,在当时一轮承包、二轮承包时,并没有现在的测量仪器。“大家拿个绳估测一下,算出的面积很多是不准确的。”李国祥认为,农村绝大多数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难度很大,因为需要实测经费很大,这个经费谁来出,也存在“扯皮”,中央文件说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政府没那么多资金,所以积极性并不高。
  还有分析指出,确权进展快慢与地方政府意愿也挂钩。因为确权会对一些地方政府未来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尤其是在征地方面的难度将大幅增加。过去的一些征地工作,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农民不能决定土地的买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确权以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前的乱征地等侵权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但很多地方政府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开展确权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按计划,今年我国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将在去年三个省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再选择8到10个省份,登记面积达到5亿亩左右,基本会覆盖全国四分之一的农地。而中央给出的时间表是5年内结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李国祥表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测工作能否如期完成,完成后又能否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国家、省、市、县进行登记信息实时共享都还需要时间。
  “但现在能够肯定,统一登记发证的现实影响是,农民将得到更好的产权保障。长远来看将是为宅基地和农房的抵押转让和市场化做准备。但土地实测过程需要大量资金、人力,甚至花时间处理农户间的纠纷,5年时间显然很紧张。”李国祥担忧。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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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搜榜来源:360新闻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快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快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宅基地历史遗留权属有了说法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虽然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地方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介绍,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但在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一点绝不能有任何含糊。”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指出,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并明确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等有了确权依据
“针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占等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确权、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该负责人说。
《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则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按照1982年以前、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该负责人举例说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可以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的规定,《通知》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记者 朱隽)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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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快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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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虽然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地方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介绍,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但在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一点绝不能有任何含糊。”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指出,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并明确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等有了确权依据
  “针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占等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确权、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该负责人说。
  《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则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按照1982年以前、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该负责人举例说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可以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的规定,《通知》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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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土地确权是好是坏?为什么要农民主动提出申请?
你知道土地在中国农民的眼里是多么重要的吗?今天小编来讲个故事,你就了解了。
老家一个村子的老大爷总是和别人炫耀自己有多少地,因为他觉得地越多越厉害,秋天看到地里的粮食,自己都能笑出声音!
可现在老人家焦心了,着急的四处打探,四处溜达,就想看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他说:现在国家说要土地确权,你说我这个地这么多,有农用的地,盖房子的用地,还有自己开荒了很多地,我好不容易花钱开荒的地,我不能白花钱,我得知道这地怎么解决,让我确权我也不知道怎么弄?再说你们说土地确权后还能不能再次分地。
大爷觉得不能在家等着了,还是出去打听一下,看看大爷打听的结果如何?
一:老生常谈:土地确权,那到底确哪些权?
农村土地确权,从范围上就是农村所有地都要确权,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也包括荒地。那农村土地确权要确哪些权利呢?
对于农用地来讲,耕地占大头,拿耕地来讲,就是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又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对于宅基地来讲,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农村土地确权农民要做些社么?
土地确权是政府一定要做的工作,比如宅基地确权,测绘人员需要挨家挨户去测,要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原来的宅基地证等等资料,然后让你签一堆字。农村土地确权一般都是以一个县为最小单位,由县里统一招标,但有可能逐步测量,先测一个乡的做试点,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有问题解决,然后全县推广。
但是!其中最容易让大家忽略的一条就是,农村土地确权需要农民主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否则不予确权,这其中是为什么呢?
三:依申请登记该怎么理解?
国土资源部2007年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6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了政府依职权启动登记的总登记制度。
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也重申了依申请登记的原则。
1、依申请原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登记,无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还是注销登记,涉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登记还是纯粹事实部分的登记(如更正登记)。
备注:不管是第一次登记,还是变更权利人等事项,或者是注销登记,必须是当事人先主动提出申请才能办理。
2、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登记机构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当事人的登记申请也界定了登记机构的活动范围,登记机构不得超越该登记申请范围从事活动。
备注:只要不违法,农民不申请相关部门就不能办理,办理事项不能超过农民申请事项的范围。
3、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存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上的障碍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登记机构不能主动协助当事人完成登记,只是给申请人一定期限排除障碍。如要求当事人当场更正错误或者补齐有关的材料等。
备注:在现实中,基本没有登记机构协助农民完成登记的情况,能一次把所有问题指出来让大家第二次办好就不错了。
4、在登记完成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加以拒绝。
备注:只要登记最后一步没完成,农民可以随时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必须撤回。
四:土地确权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
土地确权只是对以前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确认其合法使用权,确权后有可能放开宅基地的买卖和促进承包地的流转,但不会影响之后的分地。新增人口能不能分地,与现在的土地确权没有关系,只看你所在的村里是否留有机动地、是否有新增的开垦地、是否有合法收回的承包地,如果有以上土地,就可以对新增人口分地。
所以,家里有地还没确权的同志们,要抓!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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