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是日照能在日照征地律师b2吗

查看: 8354|回复: 21
孩子上学,房产在学区内,户口未迁入,能上吗?请高手指点!!
来自手机客户端
必须户口 房产证一起
还不快迁户口,去年是截止到8月15日
今年的招生意见还没出台呢
分学校,看你想上哪个学校了
来自手机客户端
来自手机客户端
户口,房产证,缺一不可
来自手机客户端
8.31号前迁入的户口才有效
户口不是在城区内就行么????
来自手机客户端
户口在城区就行吧
红塔山 发表于
户口不是在城区内就行么????
得看哪个校区,好学校户口,房产缺一不可,差点的学校比如开发区小学,去年片区户口没收满,后来只有房产的也可以去上了
一般情况下,户口只要是市区的就可以。关键是有房产证,迁个户口玩一样,迁吧,有备无患。
貌似早先年户口只要在本街道城区范围就行,不知哦今年什么政策,建议你去教委有关部门咨询一下!
国家的政策就是拿孩子做诱饵,让大家放弃农村户口呢,进城,消化库存,促进消费,然后把农村的土地还给国家。明知道是大坑还得跳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 日照政务网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日照市人民政府文件
日政发〔2012〕3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鼓励更多农村人口到城镇就业和落户,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通过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1.改革创新,积极稳妥。既要以开阔的眼界、创新的思维推进改革,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结合起来。 2.总体把握,统筹兼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调整配套行政管理措施,实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3.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4.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坚持新型城镇化道路,鼓励、引导农村人口自愿向中心城区、县城和小城镇集聚,促进协调发展,实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二、实施积极的户口迁移和登记政策 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依次放开、逐步推进的原则,实施更加积极灵活的户口迁移登记政策。 (一)在县人民政府驻地街道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中心城区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中心城区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 2.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4.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5年以上,依法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 5.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对符合落户条件并有自主产权住房的申请落户人员,按照户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符合落户条件暂无自主产权住房的申请落户人员,可根据其工作或居住的实际情况分别纳入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居委会管理;对在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保障服务代理的人员,暂时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纳入集体户管理,具备落户条件后及时迁出。 (三)引导农村居民结合合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到城镇落户。 三、健全完善配套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 (一)理顺户籍管理体制,加强社区化管理。加快推进城镇社区建设,健全完善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及时将落户城镇的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积极推行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模式,全面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效能。 (二)进一步完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增强城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中心城区及县城城镇规划区内居住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的投入建设力度,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在中心城区、县城、小城镇加快建设一批幼儿园、中小学;科学合理布局,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快城镇综合交通、商业、文化、体育等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三)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尽快实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结合户籍转移,系统为城镇新落户人员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转移接续,提供城镇社会救助、福利、就业、培训、教育、医疗、计生等服务,允许城镇新落户人员享受城镇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尽快实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四、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下同)可继续享受目前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关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建立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二)保留一定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要坚持以社区管理为主,单位管理为辅,尽快出台相应政策,进一步明确单位、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三)保障落户城镇农村人口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红权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作股量化,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颁证。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收益和分红。 五、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领导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该项工作的开展实施。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协调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抓好配套措施的调整和落实。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区县作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具体的户籍迁移登记等相关工作。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行政管理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发改部门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人口变动情况;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做好户口迁移、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以及相关设施规划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城镇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衔接和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根据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及增长状况以及新建居民区增长情况,做好学校规划新建及改建工作,安排好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城镇新落户人员就医需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口生育政策的衔接落实和配套服务工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或转让。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县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精神抓好组织实施,不得对城镇新落户人员依法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额外的限制或附加条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严禁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日照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单击鼠标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
联系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98号 联系电话:1 邮政编码:276826
版权所有:日照市人民政府主办 日照市政府政务网络中心规划设计 Copyright (C)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提供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确切内容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技术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日照征兵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