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中未够龄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工龄 影响提拔吗

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加强干部任前监督的需要,是干部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程序,充分发挥干部档案在选人用人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强干部任前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参照《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学院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定如下办法:
一、原则要求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格程序、严格审核,以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年龄、党龄、 工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为重点,对拟提拔干部档案进行任前审核,为考察使用干部提供客观准确、真实有效的信息依据。
二、审核内容
1.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主要看干部参加工作、经历身份、学历职称、政治面貌、奖励惩处、任免考察、考核鉴定、培训情况等基本信息材料是否齐全,能否完整反映干部的历史。
2.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主要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手续是否完备齐全,有无不实、涂改、造假等现象,特别是&三龄二历一身份&是否准确无误(出生日期前后记载是否一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记载是否准确,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信息填写是否属实,干部身份是否真实有效)。
3.其他可能影响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情况。
三、程序步骤
按照&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档案中&三龄二历一身份&、任免考察、奖励惩处等基本信息审核由组织人事处组织科(考察组)负责,组织人事处人事科(档案管理部门)配合。已进行过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和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组织对干部信息认定符合政策规定的,以组织已有认定结果为准,不再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认定表》。
1.干部提拔使用的,在考察对象确定之后,人事科(档案管理部门)提供考察对象最新任免审批表(含书面和电子版),组织科(考察组)依据有关规定,对干部档案进行全面审核。根据档案记载,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并由组织科、人事科与档案记载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的,及时改正。档案存在涂改或材料涉嫌造假的,要同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认定表》(见附件),交干部本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2.组织科(考察组)依据《干部任免审批表》的信息制作干部提案、 任免等材料。
3.决定干部任用事项后,依据《干部任免审批表》的信息,对干部的基本情况等进行任前公示。
四、问题处理
1.未经干部档案任前审核,没有出具《干部任免审批表》或&三龄二历一身份&认定违反政策规定的,干部任用程序暂缓进行。
2.审核中发现档案中缺少&三龄二历一身份&和干部任免、考察等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或&三龄一历&(年龄、党龄、工龄、学历学位)前后记载不一致;存在材料涂改、弄虚作假、重要问题情况不明,不能完整反映干部的历史或不能真实反映干部的情况,影响干部任用资格、条件等;材料没有补充齐全或问题没有确认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用程序。
3.干部本人对档案任前审核确认的基本信息等,经说明情况和政策解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取消考察和拟任人选资格。
4.干部任用程序暂缓进行的,由组织科(考察组)会同人事科(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确认,之后继续进行下一步骤的干部任用程序。
5.凡发现干部档案弄虚作假的,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纪检委进行全程倒查,发现隐情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干部任免审批表
2.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认定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 年& & 月& & 日
& & & & 年& 月& 日
行任政免机意关见
年& 月& 日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
初审人签字:& & & & & & & & 复审人签字:
日& & & & & & & &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表说明
1.&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2.&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
3.&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4.&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5.&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6.&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7.&健康状况&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8.&照片&栏中打印干部近期免冠照片。
9.&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
10.&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
11.&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
(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4)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7)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
(8)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力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
(9)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12.&现任职务&栏中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
13.&拟任职务&栏不填。
14.&拟免职务&栏不填。
15.&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党内职务以中央和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院校某系某专业学习,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县(市)前面均应冠以省(区、市)名,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受迫害或下放劳动等情况应单写一段。参加过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在本简历段后注明;上述情况跨两个及两个以上简历段的,应在该经历结束所在简历段后另起一行注明。
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比较规范的简称。
16.&奖惩情况&栏,填写受过的有关奖励和记功;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没有受过奖励和处分的,要填&无&。
17.&年度考核结果&栏中填写近两年的年度考核情况,没有年度考核结果的,应采取写实的办法注明。
18.&任免理由&栏不填。
19.&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有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称谓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
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要填写填表时的真实情况。
20.&呈报单位&栏不填。
21.干部本人核对信息后,同意组织认定意见的,须在《干部任免审批表》第一页右上角签署&同意&并署名、注明时间。
22.&审批机关意见&栏,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见一致的,填写&此表信息已经认定&,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时间。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见不一致、拒不签字的,填写&此表信息已经认定,干部本人对&&&信息不认可,拒不签字,以组织认定意见为准&,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时间。
23.&行政机关任免意见&栏不填。
24.&填表人&栏由初审人和复审人签字并注明时间。
25.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第五类,一份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认定表》填表说明
1.&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审核意见&栏,填写专项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审核意见,其中档案涂改的,要对涂改材料逐份登记说明。初审人和复审人须签字并注明时间。
2.&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栏,填写干部信息的组织审核认定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注明时间并加盖公章。
3.&本人意见&栏,如干部本人同意组织审核认定意见,填写&同意&,签字并注明时间。&
4.&备注&栏,主要填写两方面内容:一是干部本人拒不签字的具体情况;二是档案涉嫌造假、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需记录在案的具体情况。
5.本表有关栏目填写内容较多的,可另附页并加盖组织人事处公章。
6.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第五类,一份由组织人事处组织科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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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01日)
& (10月01日)
& (10月01日)
& (10月01日)揭开干部档案造假背后的猫腻
日15:26&&&来源:
原标题:新华视点:揭开干部档案造假背后的猫腻
8年8岗横跨两省5地 “曲线提拔”缘何一路“绿灯”?--揭开干部档案造假背后的猫腻
8年时间,8个岗位,横跨两省5地,且多个岗位任职不满一年,一名副科级乡镇干部就变身为正处级团市委书记,还戴上了省政协委员的光环。
因涉嫌违纪,江西省政协日前作出决定,撤销原鹰潭团市委书记徐楷江西省政协委员资格。经调查核实,徐楷涉嫌年龄造假、入团志愿书造假、违规任用等问题。
“仕途”开始就违规 通过入团志愿书将虚假年龄“合法化”
2013年9月,中央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指出,徐楷涉嫌“造假骗官”。江西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调查发现,徐楷涉嫌年龄造假、入团志愿书造假、违规任用等问题基本属实。
据组织部门的一份材料显示,2005年6月,徐楷从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随后被江西省委组织部录用为选调生,安排到江西景德镇市浮梁县洪源镇担任副镇长、党委委员,取得公务员身份。
徐楷的“仕途”从一开始就存在明显的晋升年限违规问题。根据2000年《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选调生在基层工作锻炼满两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择优选拔任用”,然而,徐楷仅1年3个月后,就从副科级提升为主任科员。
2008年底徐楷任景德镇人事局职称科科长。2009年1月,又通过公推竞选担任安徽省合肥市团市委副书记。江西省一名熟知组工工作的人士说,通过档案造假,徐楷获得2008年安徽合肥面向全国公选团市委书记的参选资格。
根据合肥市当时的公示,公推竞选对象须为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徐楷的年龄存在1978年和1980年两个版本。徐楷在南昌大学就读硕士期间刊发的一篇论文显示,徐楷出生于1978年11月。然而,此后他发表的数篇论文又显示为1980年出生。
“提供一份虚假入团志愿书,再通过组织认定,就等于把虚假的年龄‘合法化’了。”这名熟知组工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入团志愿书造假和年龄造假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干部年龄的认定,一般以档案中最早的一份材料记载为基准点。而入团志愿书是档案中比较早的材料,是认定干部年龄、工龄、党龄的重要依据。
不到两年后,徐楷又从安徽调回江西鹰潭市任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同时挂职担任贵溪市委副书记。2012年11月,调任共青团鹰潭市委党组书记,当年12月当选为鹰潭团市委书记。“如此跨省、多岗位频繁调动,仅从理论上可以做到,普通干部在实际中难以实现。”知情人士说。
江西省专项工作小组的调查发现,徐楷还存在被违规录用为公务员、仿造档案、对抗组织调查等严重违纪问题,调查组将进一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造假三大猫腻:提拔前后是高峰,调动工作是良机,组织认定合法化
徐楷档案造假事件并非个案。据中央巡视组通报,去年以来,已公开通报的31个被巡视省区市中,有11个存在干部档案造假问题。针对这一现象,一些地方开始探索防治干部档案造假的“药方”。今年9月起,江西南昌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假履历、假档案专项整治行动,目前正处于全面排查阶段。
南昌等地一些组工干部分析认为,档案造假现象主要存在三大猫腻:
――一是造假目的就是为“升官”,时间多集中在干部选拔任用前后。
档案中最为关键的年龄、基层工作经历等造假,主要集中在干部选拔任用前后。早在2005年,南昌市委组织部就曾一次性审核发现干部档案工龄、年龄、党龄“三龄”前后记载不一致问题437例,其中涉及到在职县处级干部319名。
“造假的主要目的在于‘升官’,正如坊间戏言,‘干部职务越升越高,年龄越来越小’。”南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杨晓波从事组织工作已20年,他告诉记者,南昌市委组织部曾发现,一名拟提拔的科级干部年龄造假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按档案上的年龄推断,他两岁就已经读小学一年级了。”杨晓波说。
――二是造假环节集中,常借工作调动之机“瞒天过海”。
一些基层组工干部告诉记者,由于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平时难以寻觅造假“良机”,所以,干部档案造假最常用的伎俩就是抓住工作调动之机,利用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衔接漏洞,实施造假。
“反正你要调走了,也不影响本单位利益,而调入单位审核时也只是‘走走过场’。”一名基层组工干部告诉记者,一般造假者都会在原单位“做齐”所需档案资料,再趁工作调任时,实现公务员身份转变或职务提升。
――三是造假暗藏“玄机”,“权力干预”背后实为领导授意。
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档案在档案室由专人管理,借阅、使用须遵循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据透露,干部档案造假的首要前提是能接触到档案,有的是造假者通过收买档案管理者造假,但更多的则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上级领导授意而为之。
“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其工作过的单位和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杨晓波告诉记者,在这一过程中,造假者需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最严重的则是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
通过信息化管理减少人为干预,加强“异常提拔”监管力度
专家指出,突破诚信底线进行档案造假,谋取的尽管是一己私利,损害的却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危害不容小觑。
“通过利益输送或权力干预进行干部档案造假,事实上也是变相的腐败。”江西省社联副主席吴永明认为,干部档案造假意味着对组织失信,必须标本兼治,才能公平正义、取信于民。
吴永明建议,在信息化时代,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要跟上信息化步伐,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进一步公开信息,把干部档案、履历“晒”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让造假者的猫腻无处可藏。与此同时,加大惩处力度,让档案造假者付出沉重代价。
“干部档案管理还应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如出现档案涂改造假,首先要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杨晓波告诉记者,我国干部管理制度已经运行多年,制度建设非常严密,之所以出现档案造假情况,问题主要在档案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并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管理、使用档案。
“对于热衷‘造假骗官’者来说,岗位并非为人民服务的平台,而是进一步升迁的‘跳板’,其提拔速度越快,越是党和人民之祸。”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肖滨认为,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还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胡锦武、高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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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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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黄骅市干部“三龄二历二身份一入口”审核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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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干部“三龄二历二身份一入口”审核认定办法(试行)
&&&热&&&&&★★★
黄骅市干部“三龄二历二身份一入口”审核认定办法(试行)
中共黄骅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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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组通字〔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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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干部“三龄二历二身份一入口”
审核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干部基本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严肃性,切实推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三龄二历二身份一入口”,“三龄”指年龄(出生年月)、工龄(参加工作时间)、党龄(入党时间),“二历”指学历、工作经历,“二身份”指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一入口”是指参加工作途径。
第三条& 认定干部“三龄二历二身份一入口”,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政策规定办事原则;
(二)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隶属关系原则;
(三)查阅干部本人档案原始记载原则;
(四)尊重客观事实原则;
(五)实行审核认定责任制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科级干部,包括选任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干部。
第二章& 认定“三龄”
第五条& 认定年龄(出生年月),应当查阅干部档案中下列材料:
(一)干部档案中入学、入团、入伍等最早形成且经组织审核的材料;
(二)原始出生证明、户籍材料、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
第六条& 认定年龄(出生年月),严格执行下列政策规定: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 号)规定要求;
(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换届期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通知》(冀组通字〔2011〕22号)规定要求;
(三)《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省管干部出生日期的核对管理办法(内部掌握)》规定要求;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规定要求;
(五)《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
第10期);
(六)《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2006年10月15日起停止执行,2013年12月22日废止)。
第七条& 认定年龄(出生年月),应当坚持下列方法:
(一)认定干部出生年月“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二)对干部因升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结婚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须认定为干部升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结婚时填大的年龄。
(三)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作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
(四)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日期注明了农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字样的,可以按换算后的公历(阳历)时间认定。没有注明农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字样,组织已作过专门认定、经核对属于农历公历换算情形的,以组织认定结果为准;否则,不得按农历公历进行换算和认定。
(五)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仍按照最早材料记载的时间认定,最早材料须没有涂改、虚填年龄等造假情况。
(六)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涂改的,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无法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并视情况将涂改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作出认定。
(七)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早期材料无形成时间的,可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材料的逻辑顺序(如初中毕业生登记表早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推定,若可以推断出最早材料,可将其作为出生日期的认定依据。若无法推断出最早材料,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作出认定。
(八)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的,须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其他材料,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均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月份均一致,可按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月份来认定。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不一致,或其他材料记载月份不一致,组织人事部门要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认定其出生月份。
第八条& 对干部出生年月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应当坚持下列方法步骤:
(一)依据最先最早材料。严格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即“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 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二)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对涂改、虚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且难以认定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阅原始户籍档案。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早于干部人事档案的,以原始户籍档案为依据;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晚于干部人事档案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取证的原始依据材料须是原件且无涂改,如有涂改应认真甄别,并视情况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
(三)严格组织认定程序。全面调查取证后,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作出认定。未按上述程序认定的,不予承认。对档案造假的,不让其得利,更不能重复得利,除要认真纠正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认定党龄(入党时间),应当查阅干部档案中《入党志愿书》或入党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认定党龄(入党时间),应当坚持下列方法:
(一) 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入党的,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工、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6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1年;其他人员2年。
(二)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的,人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三)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的,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四)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的,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五)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的,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六)《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与《关于党龄的计算方法》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认定干部入党时间,对党员资格存疑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一)未满18岁入党的,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对未满18岁入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负责。
(二)对党员身份造假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干部提拔任职,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三条& 认定工龄(参加工作时间),应当查阅干部档案中下列材料:
(一)录(聘)用审批(备案)表;
(二)应征入伍登记表;
(三)招工审批表;
(四)职工登记表;
(五)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
(六)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证明等。
第十四条& 认定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严格执行下列政策规定:
(一)《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1993年8月11日在全省市地人事局长会议上)规定要求;
(二)《&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年3月30日)规定要求;
(三)《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认真审核干部档案材料的通知》(冀组通字〔2000〕5号)规定要求;
(四)《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06〕7号)规定要求;
(五)《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
第10期)。
第十五条& 认定工龄(参加工作时间),应当坚持下列方法:
(一)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参加工作进编核定时间为准;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经公开考试录用参加工作的,以录用审批表中批准的时间为准;
(四)部队转业或退伍的干部、战士参加工作时间以批准入伍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对参加工作时是工人的,严格执行下列政策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1992年7月23日起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为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四) 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合同工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明确:“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认定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后,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工龄。
(一)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和录用后的工龄计算
1.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的工龄计算。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后的工龄计算。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录用后的工龄计算。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原下乡知青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
1.1962年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但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2.在“文革”期间,随同父母由城镇居民下放农村的子女,下放时是初、高中毕业生和年满16周岁,下放后参加农业劳动,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可比照同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工龄计算原则办理。
4.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5.符合前款规定的城镇下乡的知识青年,下乡前由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已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在工作期间以城镇知识青年身份下放到农村劳动的,其下乡前参加工作的时间与下乡后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龄计算
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与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签订选聘合同之日起算起。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
(五)乡镇考录优秀村党组织书记的工龄计算
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的乡镇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其工龄从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时间算起。如中间有间断的,从考录公务员前最近一次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时间算起。
(六) 就业报到证(派遣证)记载的就业报到时间与《转正定级表》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七)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
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八)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认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2.对2002年12月1日以前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符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废止)第八条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3.对于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其他情况,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手续齐全、程序合理的,可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予以确认。对虚办手续、空挂其名、未到岗工作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九)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从批准其参军入伍时间算起。
第三章& 认定“二历”
第十八条& 认定干部的学历学位,应当以毕业证、学位证和学校学籍材料为准,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招生报考表;
(二)入学登记表(学籍表);
(三)成绩单;
(四)毕业生登记表;
(五)论文答辩、学历学位授予证明等;
(六)党校学历,还要有学历证明材料;
(七)2003年6月以来取得的学历及有疑问的学历要有查询认证材料。
(八)普通高等教育专、本科毕(结)业生个人档案一般应有下列材料:
1.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2.高考体检表;
3.高考报名表;
4.高考政审表;
5.报考高校志愿表和高考成绩单(一式两份);
6.高校学籍登记表并附成绩单;
7.高校毕业生健康证明;
8.高校毕业鉴定表;
9.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如为党团员则有入党、团申请书等材料。保送生由保送材料替代入校时相关内容。
(九)硕士研究生最低应有专科毕业学历才能报考,毕业时一般应有下列材料:
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本科毕业后工作4年或4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向教育部指定院校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还须有“专家推荐表”;
2.体检表;
3.政审表;
4.硕士研究生学籍登记表;
5.学业成绩记载表;
6.毕业健康证明;
7.硕士毕业生登记表。
(十)博士研究生最低应具有本科毕业学历才能报考,毕业时一般应有下列材料:
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以同等学历身份报考人员按招生单位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4.硕士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5.体检表;
6.政审表;
7.博士研究生学籍登记表;
8.学业成绩记载表;
9.毕业健康证明;
10.博士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九条& 对于缺失的学历学位材料,特别是各类毕业生登记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复印,要注明出处并盖章。所有材料都查找不到的,使用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并经学校和单位人事部门认定盖章。
第二十条& 学历材料不全或缺少材料,要进行认证和补办,不能认证也无法补办的,不承认学历,只作为干部学习经历。
第二十一条& 认定干部学历,应当坚持下列方法:
(一)查验第十八条所列全套学历材料;
(二)查验证书原件;
(三)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查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写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中学校名录;
(五)直接向发证学校查证;
(六)对境外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七)部队院校取得学历学位的,参照《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 号)》等文件规定认定;
1.党校学习学历分为两类,一类为国民教育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填入“全日制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党校学历时采取写实的办法,如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均不承认学历,不得作为学历填写。
2.报考函授专、本科学历班的学历资格要求:(1)专科班学员的报考学历资格: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2)本科班学员的报考学历资格: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专业证书;当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3.函授专、本科《报名条件和报名手续》规定:“对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都要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学籍管理规定》:“新学员入学后,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入学考试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对不具备报考资格或弄虚作假而取得的学历一律不予承认。&
4.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的报考条件。2001年以前,招生条件为本科、双大专,大专毕业的处级以上干部或中级以上职称。2001年至2007年,招生条件为本科、双大专。2008年以后,入学条件为本科毕业。脱产研究生的入学条件是:2004年以前,入学条件为本科、双大专、大专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2005年以后,招生条件为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省委党校举办的研究生班,学员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报考人员只要持有的学历证书真实,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即可取得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毕业证书盖有“中共河北省委党校”钢印。在职和脱产研究生的毕业证书上分别有“在职”或“脱产”字样,都予以承认。
5.党校学历的查询认证。中央党校函授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可以网上查询。省委党校专科、本科、研究生目前暂不能查询。在学历审查中如有疑难问题,可持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委党校函授学院、研究生部进行认证,也可到设区市委组织部干部学历认定小组办公室进行认证。有关部门查询须持有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方可查询。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学籍,凡是弄虚作假取得的学历证书一律不予承认。
点:一是招生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审定;二是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省级招办审批录取;三是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四是学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6号)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32号)中指出:干部专修科学制2至3年,属专科层次学历全日制教育。此类学历可以认定为大专学历,填入“全日制教育”栏。
年―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其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2至3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这一时期的毕业生在填写学历时,应填写“大学普通班”。
(十三)全日制教育形式的区分
1.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照全日制教育掌握;其他情况,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2.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二是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三是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四是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3.干部在国(境)外、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在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掌握。
(十四)在职报考上一层次学历教育时,不具备报考规定条件,但被录取,且完成学业的认定
参照教育厅函〔2001〕6号文件和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相关规定,在职报考上一层次学历教育时,不具备报考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属于骗取考试资格,不应予以录取的学生,对所获得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不予承认,应将证书收回或登报宣布证书作废。
(十五)学位的认定
我国学位设置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获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研究生,在高等教育机构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达到毕业要求,取得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相应学位;一种是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限于硕士、博士),即通过学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达到规定标准的可获得相应学位。后者非研究生学历教育,因而无相应的学历。
(十六) 干部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的认定
1.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士兵、军队干部、地方大学生考入军队院校,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院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档案证明材料有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毕业学员定职定级报告表。
2.士兵、军队干部参加军队院校的函授学习,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相应院校发给军队成人教育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成人教育学位证书。档案证明材料主要是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3.地方人员参加军队院校的成人委托培养教育,学员学历信息的查询,由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核实,并出具认证结果。
第二十二条& 认定干部工作经历,应当查阅干部档案中下列材料:
(一)干部履历表;
(二)考核表;
(三)工资审批表;
(四)有工作经历记载的入党材料和学习、职称评聘材料;
(五)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和干部任免职通知。
第二十三条& 认定干部基层工作经历,在查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材料的基础上,还可查阅下列材料:
(一)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考生,当地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公积金缴纳存单、社保缴纳存单等证明。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基层工作经历:
(一)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二十五条& 干部基层工作经历认定,应当坚持下列方法:
(一)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二)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三)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五)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七)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认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第二十六条& 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认定,应当坚持下列方法:
主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干部政策和任用程序,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没有履行干部任用程序、没有党委(党组)研究会议纪要的,不予承认。
第四章& 认定“二身份”
第二十七条& 认定干部身份,应当查阅干部档案中下列材料:
(一)派遣证或报到证、转正定级表及干部履历表;
(二)全日制学历材料;
(三)由设区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录用干部(转干)审批表。
第二十八条& 认定干部身份,应当坚持下列方法:
(一)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具体包括:
1.统招的中专如按干部分配是干部;
2.统招的大专生及本科生毕业后派遣和转正的是干部;
3.非统招类的五大毕业生,以前曾有录用制干部,可以长期保留干部身份。
(二)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吸收、录用干部所依据的文件主要有:
1.2012年7月河北省委组织部编印的《河北省干部身份核查专项治理工作文件》一书;
2.《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暂行办法》(冀人才〔1994〕20号);
3.《沧州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冀人发〔2001〕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沧人字〔2002〕8号);
4.《沧州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沧人字〔2002〕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沧人字〔2002〕230号);
5.《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乡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冀组通字〔2013〕36号);
6.《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字〔1982〕147号);
7.《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
8.《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劳人干字〔1983〕7号,<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2" Month="12" Year="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
(三)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录用干部。
(四)军队转业干部。
(五)农民身份的工分+补贴、聘任制(农广校、妇干校)考录来的干部。组织部门提拔或市(地)级人事部门录用审批手续的能认定其干部身份。民办教师转为国办,有市(地)级人事部门批准手续的,能认定其干部身份。
(六)上世纪80年代乡镇聘任的农民身份的妇联主任、团委书记通过农广校、妇干校上学(参加高考或中考),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分配工作的,能认定其干部身份。
(七)选举产生的干部。非干部身份的通过人代会等选举形式产生的副科级及以上的领导职务,具有法律效力,承认其干部身份。
第二十九条& 认定干部的公务员身份,应当查阅干部档案中下列材料: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的公务员过渡考核登记表;
(二)由设区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三)由设区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公务员登记表;
(四)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免文件;
(五)其他可证明公务员身份的材料。
第五章& 认定“一入口”
第三十条& 认定干部参加工作途径,应当查阅本人档案中下列材料:
(一)全日制学历材料;
(二)就业派遣证(通知书);
(三)公务员招录材料;
(四)事业人员招聘材料;
(五)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
第三十一条& 认定干部参加工作途径,严格执行下列政策规定:
(一)《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乡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冀组通字〔2013〕36号)规定要求;
(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源头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办发〔2014〕45号)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定干部参加工作途径,应当坚持下列方法:
(一) 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
(二) 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2011年7月以来,按《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
(三) 机关单位违规进人主要是指1997年12月全省全面实施公务员考录制度以来,未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调任、军转等方式进入机关的人员。
(四) 事业单位违规进人主要是指2011年7月以来,未按《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
(五) 2001年1月(不包括1997年并轨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至2011年6月,未经招聘、考录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这类人员实行实名制另册管理,限制提拔使用,逐步消化。
第六章& 认定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认定干部“三龄二历二身份一入口”,应当坚持下列方法步骤:
(一)查阅干部档案作记录;
(二)查验材料记载辨真伪;
(三)依据阅档记录搞梳理;
(四)对照政策规定出结论。
第三十四条& 认定干部“三龄二历二身份一入口”,应当坚持下列审批认定程序:
(一)对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由考察组审核,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复核并商干部选任机构后报主管部长形成初步认定意见;
(二)对平职调整的,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审核并商干部选任机构后报主管部长形成初步认定意见;
(三)提交市委组织部审档会议研究认定。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强化管理审核干部档案纪律与监督,严格执行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不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三)各级干部要严肃对待个人档案,如实填写有关材料,确保档案信息准确。
(四)坚持谁用人谁审档、谁负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严防机关事业单位“带病进人”。
第三十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审核,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制度规定:
(一)严格干部档案日常管理。干部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认真核对有关信息,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杜绝假材料。
(二)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查阅审核档案,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严禁在查借阅过程中涂改、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
(三)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对拟选拔任用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不准进入下一程序。
(四)追究档案材料造假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1.对档案造假的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等组织处理。
2.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及国人企事业单位工作员档案造假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对涉嫌伪造档案骗官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免职,待调查清楚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录用、招聘及军转安置人员“三龄二历二身份一入口”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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