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规 2012 1号发 1995 103号有没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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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面对苏地税规7号文,税务规划以不变应万变
江苏省地方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7号
  现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中有关政策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废止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
  二、废止第四条“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中“(三)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均应按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费用”的内容。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积极面对苏地税规7号文,税务规划以不变应万变
&关于苏州地税规[2016]7号,虽然早有耳闻,但一直认为这不是真的,因为我们相信我们的省级税务机关对其颁布的文件是严肃的、严格的、严谨的、严密的,绝对不是朝令夕改的、朝三暮四的、朝九晚五的。今天看到正式的文件后,也认为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可以遵从的,也是可以解决的。
&笔者曾有乱言,江苏的房地产税收政策是与房产宏观调控是息息相关的。鉴于此,我们的房地产的税务筹划,除了并购重组的情形外,更多应以总局的文件作为策划准绳、靠山,地方文件作为画龙点睛、锦上添花之妙用。
&一、关于2016年苏地税规
&1、2016年苏地税规云集
&2016年,是江苏房地产企业的“苏地税规”年,年初、年中、年未,有始有终!
&日《苏地税规〔2015〕8号》出台,修了《苏地税规[2012]1号》;
日《苏地税规〔2016〕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日,《苏地税规〔2016〕7号》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出台,8号规未满一周岁又被修了。
&2、苏地税规发展历程:
&&&&&&&& [2012]1号 ―― [2015]8号 ―― [2016]2号 ――[2016]7号
&&&&&&&&& ――&
&二、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法规文件
&【财政部[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发展历程
&1995年――2006年――2010年――2015年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由上述一、二可以看,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相对稳定,省级地方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相对比较活跃。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我们实务中更应该以总局的文件、政策为基准。
&四、关于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核心
&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根本在于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因为扣除项目可以加计扣除30%(或25%); 而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核心又在于地下车位的处理。关于地下车位的处理,本人也曾撰文详细介绍了相关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近两个月来,全国各地纷纷出台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办法,细心的笔者发现,营改增后,江苏省国税没有出台任何关于营改增的解读性文件,然而江苏省地税局营改增后连续出台的几个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文件,真有“东方不亮西方亮”。
&五、如何评价7号公告
&1、如何解决一块土地多个立项的问题?
&7号文,“废止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
&关于同一宗地快上的多个批准项目,我的理解有两个:一是房地产企业要求分多个立项;二是主管部门要求分多个立项。
&房地产企业要求分多个立项。据我十多年的房地产项目经验,房地产企业选择分多个立项开发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自从2007年我开始第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以来,10年间均以立项为清算单位,清单单位越小,对企业越不利,除非个别立项时把自持物业部分的单独立项除外,企业主动以一块宗地申请多个立项的可能性很小。
&主管部门要求分多个立项。这种情况,我遇到多例,主要原因是地方发改委有审批面积的权限限制,如一块地可建9万方,但地方发改委只有3万方的审批权限,于是把一块地按3个立项进行审批。房地产企业作为一整块地集中开发。本人在2009年遇到类似案例,硬生生地按立项进行清算,想想也很好笑,由于企业是整体开发,并没有按立项分开开发、销售,于是,接照立项清算时销售面积无法对应到房号,甚至一套房可能会在两个立项中清算。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
&2、如何解决地下车位的房产类型问题?
&7号文,“废止第四条‘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中‘(三)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的内容。”
&(1)关于“随房附赠”的问题,这也是苏地税规[2015]8号文中提出的新名字,其实我个人认为,这只是房地产的商业模式,对于企业来讲,并不是因为要避税而采用的售房附赠,而由于多数地下车位是销售价格低于开发成本所致,不仅如此,地下车位的销售情况也不容乐观。再比如说,带地下室的别墅,在销售时自带两个地下车位,怎么算呢?别墅是按栋卖的,难道还要把地下部分开分单独计算?
&(2)当然,7号公告对“随房附赠”的方式予以撤回,也无可厚非,毕竟江苏省地税局也是通过公文形式发布的。大家一定在急切地问:怎么办?其实很简单――遵从总局政策,修改商业模式。
& (3)关于地下车位的政策依据
a)&&& 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单独转让――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
b)&&& 不能办理产权的地下车位
&【国税发[号】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苏地税规[2015]8号】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4)关于新型商业模式的税收环境
&【2015年5月,税务总局出台《依法治税六条意见 年内不得对新商业模式税务检查支持新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意见强调,要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
&着力优化政策环境。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
&&& 意见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实施促进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健康规范发展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 总结,税务筹划主要从商业模式着手,以不变应万变,以总局法规为依据,控制税务风险为基础,尽量创造税后利润最大化。
&&& 朱鱼翔/文,作者单位:江苏瑞安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发布时间: 21: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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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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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引用文档】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细则》第七条(三)项“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融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二、《细则》第十一条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暂定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和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私改房等。高级公寓、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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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词典:苏地税发号文件搜不到,能传给我一 ...-江苏税务答疑23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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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苏地税发号文件搜不到,能传给我一份么?
您好 我在地税网上搜索这个文件号,搜不到。
江苏地税解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的政策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扣缴人在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同时,必须按照税法和本办法代扣代缴或预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同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采取预扣代缴办法的,扣缴人还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给纳税人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四条&&代扣代缴或预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元(含,下同)的,扣缴人暂不预扣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扣缴人按3%预扣率预扣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按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250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的,依照前项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分别进行加成:&   1、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加征五成;&   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五条&&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为不含税收入的,扣缴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一)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97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预扣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970元(即含税收入额1000元)以上,不超过3360元的(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三)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第六条&&对劳务报酬所得难以准确核算劳务报酬所得的行业(如娱乐业、家教、美容、美发等),各地可制定相应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为实物的,扣缴人或纳税人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的合法凭证,按照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无凭证的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参照当地同类实物的市场价格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为有价证券和具有经济利益的各种权证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纳税人被扣缴人预扣税款的,必须凭有关扣税凭证,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经扣缴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对多扣税款及时办理退库。如纳税人一个月内未申请清算,主管地税机关应向其发出通知,要求纳税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   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被扣缴人预扣税款的,应分别在各县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多扣税款分别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在同一县被两个或两个以上扣缴人预扣税款、且预扣的税款不在同一地税征收部门解缴的,由县地税局确定办理退库手续的部门。&   第九条&&扣缴人、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扣缴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纳税人拒绝扣缴的,扣缴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开具发票需要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其计算方法和计征标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扣缴人和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扣缴人按照规定代扣代缴或预扣代缴税款的,地税机关按支付给其2%手续费。& 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及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请选择栏目:
您的位置:&&&&&&&&&&>&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2号
颁布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日 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日苏地税函[1996]49号3关于对其他建筑用石恢复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基金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日苏地税函[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6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函[号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8关于对供销社&记载资金的帐簿&征收印花税请示的复函日苏地税函[号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免内地、澳门航空公司运输收入有关税收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1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娱乐业适用税率调整权限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1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1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日苏地税函[号1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日苏地税函[号16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函》的通知日苏地税函[号1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利用房产、设备承包租赁经营收取承包金征税问题的批复日苏地税函[号18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19关于调整天然二氧化碳气体及芒硝水资源税税额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20关于明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21关于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承建312国道镇南立交桥有关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日苏地税函[号22转发《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撤销企业欠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2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2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所属行政村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日苏地税函[2001]80号2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1]39号26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2]9号2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日苏地税函[2002]35号28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2]91号2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地方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3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日苏地税函[2003]10号3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3]47号3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3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3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碳资源税税率的通知日苏地税函[号3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农机作业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4]1号36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4]8号3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死欠税金核销确认权限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4]39号38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款电子缴库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4]57号3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减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4]73号4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函[号4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4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函[号4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函[号4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日苏地税函[号4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联通县级分公司营业税缴纳及接受税务检查等问题的通知日苏地税函[号46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日苏地税函[2005]7号4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5]38号48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5]46号4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油销售江苏有限公司改制重组中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日苏地税函[2005]61号5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5]74号5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日苏地税函[2005]94号5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日苏地税函[号5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税务分局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5]97号5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让企业产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日苏地税函[号5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日苏地税函[号56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页信息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的通知日苏地税函[号5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58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6]4号5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6]19号6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6]34号6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函[2006]33号6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日苏地税函[2006]36号6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6]43号6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6]96号6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66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6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洋收费站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日苏地税函[号68征科处调整为部分有效。  6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有关问题紧急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函[号7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一次性审批&口径问题的批复日苏地税函[号7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日苏地税函[号72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号7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日苏地税发[2007]9号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7]35号7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日苏地税发[2007]41号76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日苏地税函[号7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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