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再提2016年优抚对象涨补助补助标准吗?

柯区民优[号两局发文(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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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区民优[号两局发文(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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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区民优〔2015〕217号&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5]215号)精神,结合柯桥区2015年度自然增长机制实际,决定从日起调整柯桥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5年国家标准执行(见附表1);在乡残疾军人(含改领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详见附表2。&&&&(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烈属3371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065元,病故军人遗属2758元)。&(三)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12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2元;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711元。&&&&(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671元。&(五)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660元(农业、非农同标准)。&&&&(六)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370元。&&&&(七)享受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退伍军人:每服一年义务兵20元。&&&&(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残疾军人按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烈属:非农每人每月1593元、农业每人每月1209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非农每人每月1368元、农业每人每月1154元;病故军人家属:非农每人每月1287元、农业每人每月1106元;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66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61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425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460元。&&&&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优抚对象,有职工基本养老金加上国家补助标准低于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按本款一、二、三、四项的相应标准予以补齐。&&&&&二、出资渠道:此次调标所需经费区财政全额承担&&&&三、工作要求&&&&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各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调标工作顺利进行。&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柯桥区在乡残疾军人(含改领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表》&&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2015年12月4日&&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区政府周树森副区长。&&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办公室&&&&&&&&&&&&&201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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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再提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伤残补助提10%
中新网9月30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资料图新疆兵团公安举行公安烈士公祭活动。吴海涛 摄
从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6620元、6410元、620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130元、19860元和186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4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7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补助经费12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补助经费4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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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1时00分   来源:民政部网站
【E-mail推荐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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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笑迪十一起优抚对象补助再提 一级因战残疾军人年补超6万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10月1日起,伤残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烈士老年子女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将再次提高,提高比例在15%至30%。其中,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增至60210元。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近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中央财政将在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两部委的通知,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此外,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民政部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编辑:陈思 艾峥
[责任编辑:2016优抚金标准&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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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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