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银行监事长履职报告履职和维权过程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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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日 00:07来源:凤凰网财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
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的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本行监事
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
护本行利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
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
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
第八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
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
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
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
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
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
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
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
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
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五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
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六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
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
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
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
时报告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
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十九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
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如本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
偏差时,非执行董事应当支持本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
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
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本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
事会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做好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跟
踪记录,完善董事履职档案。董事履职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包
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三)董事自评、董事互评情况;
(四)其他有利于了解董事履职情况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
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
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本实施细则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
评价要素以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
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评价,并形成上一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 4 月 1 日前向监事会提
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材料的查阅条件。
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董事会提交的年度履职评价材料的完备
性。如果提交材料不完备,应通知董事会最多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
充。监事会办事机构审查提交材料完备后,应将确认结果向监事会报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
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董事履职评
价档案由指定监事负责建立和管理,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事机构维
护。董事履职评价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移送的相关董事履职档案;
(二)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
(三)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会议材料及议决情况;
(五)其他有利于监事会了解董事履职情况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
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可通过座谈、
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监
事会日常监督记录,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四个月内,对全体董事
进行年度履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第三十三条 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
职三个级别。
第三十四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
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
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
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
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
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
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
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
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
成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会并董事本人。董事
会或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 5 个工作
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会收到董事评价复议申请后,最晚于收到复议申请后的 7 个
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
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参与董事会组织会
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
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该董事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
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第四十条 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董事履职
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所报告的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录入银
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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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能源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劵法》、《山西省国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公司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
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监事会组织实施。监事会在董事自我述职评价的基
础上,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任职岗位
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公
司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
&&&&(四)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
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五)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情况,并对公司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
&&&&(六)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七)是否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是否在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
供相关资料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予以配合;
&&&&(八)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是否积极协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十)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建立董事履职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
任何董事如要求,可查阅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
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独立发表的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
&&&&(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及决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董事签
署的材料等。
&&&&第七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
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
职表现情况。
&&&&第八条&董事可于每个年度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向监事会提交履职报告及相
关资料,以便于监事会作出客观的履职评价:
&&&&(一)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
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材料及决议事项;
&&&&(三)其他有利于监事会了解董事履职情况的资料。
&&&&第九条&监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以会议表决进行决议
的方式,对每个董事上一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交年度评价报告。
&&&&第十条&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董事在上一年度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
括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董事在上一年度履行本公司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
失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渎职失职行为;
&&&&(三)董事在上一年度是否诚信、忠实、谨慎、勤勉地履行公司职务;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监事会依据评价结果可将董事在本年度内的履职情况划分为称
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
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
对意见的;
&&&&(四)公司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五)公司风险管理决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
的;
&&&&(六)其他未能正确履职的情形。
&&&&第十三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
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其他严重失职的行为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
监事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
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
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
料。
&&&&第十六条&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
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如该
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第三章&&&&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十七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后四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定期履职评价。
&&&&第十八条&监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可依据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考核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程序进行。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监事会
提交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报董
事会。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四章&&&&&对监事的履职评价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四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
履职评价。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
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是否独立并实事求
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
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六)监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
情况。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三)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
&&&(四)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决议事项。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监事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根据需要定
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二十五条&&&根据监事的履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监事会应当就
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将根据需要另行制定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深圳企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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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依托内部审计机构 促进其有效履职
证券日报评论
  依托内部审计机构
  促进监事会有效履职
  ■刘 红 &张 辉
  当前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甚至沦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无法真正履行监督职责。上市公司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原因,除了相关制度设计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之外,监事会工作没有抓手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监事会的职责联系紧密,众多公司的实践证明,监事会依托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监督工作,对于促进监事会充分有效履职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使用、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效益情况等进行审查、评价。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两者的工作内容联系紧密,各有侧重。审计机构侧重于财务收支、资金使用等具体事项的审查、评价,监事会侧重于基于各种相关信息,对董事会、管理层、公司财务情况以及重大事项进行宏观层面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成果是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基础资料和依据。&
  监事会依托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有四大意义:一是能够有效解决监事会工作缺少抓手的问题;二是更有利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发挥;三是更有利于公司的法人治理;四是更有利于理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
  笔者认为,监事会借助审计、纪检、监察机构是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抓手。很多企业开始尝试以监事会为中心构建“大监督”职能,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整合机构人员,建立大监督模式。以机构合并的方式将监事会办公室与内审部门合署办公,建立监审结合的监督机构。统一后的机构在负责监事会日常运作工作的同时,也全面负责企业内审的相关工作,实现监事会与内审工作间的沟通、协调和互动。在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监事会人员与内审部门人员的有机结合,内审人员和监事会人员实现工作交叉。人员整合最大限度提高企业监督检查队伍的技术力量,根据检查项目的内容、性质,整合监事会、监事办及内审部门人员,根据人员业务专长、工作经验,合理分配人力资源。
  实践中,部分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建立了“纪检、监察、审计”三位一体的大监督模式。监事会主席以其个人威信特别是身兼纪检委书记等特殊身份使监事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如桂林旅游将纪检、监察、审计、监事等业务机构职能进行融合,在监事会主席统一组织协调下行使“大监督”职能,主要借助纪检、监察的力量,推进了监事业务管理与其他监督工作的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成效的同时也降低了监督成本。如对内部“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工资管理专项检查和对下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等,避免了相关治理风险。同时,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职务,公司内部审计部是监事会辅助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会议及日常监督工作,具体落实履职监督、财务监督、合规监督、风险防范、内控监督、重大事项监督等工作职责。这种任职结构,形成了有效协作和沟通机制,为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作用创造了良好环境。
  二是各有侧重,建立分工协作模式。在监事会依托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时,还应充分考虑监事会与内部审计的差异性,在结合的同时,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监督对象及工作重点,进行必要的分工。
  按照两者的职能不同监事会分工重点负责董事、高层履职监督,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的监督。内审部门则分工重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监督。内审部门、监事会根据各自监督的重点结协作展监督检查,互相为补充。对董事、高管层、“三重一大”的监督和最终评价需要以日常内审工作项目为基础,同样开展日常的内审监督检查也需要宏观面的信息,才有助于对监督审计事项的公正判断。处理好结合和分工的关系,才能在既不影响各自工作的同时又能形成监督合力,更好地完成各层面的监督检查任务。
  (刘红供职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张辉供职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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