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规定工资,自符合评授该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规定条件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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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二维码下载宁波掌上公安APP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关于微调晋升秦四宽等同志人民警察警督警衔的通知
甬公北 衔〔2014 〕 15 号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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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衔令字〔2014〕第19号命令,批准:
&&& 以下8名同志微调晋升为二级警督警衔:
&&& 秦四宽& 聂雨卫& 洪汉良& 戴亚洲& 廖荣标& 冯信东& 阮勇军& 林& 岗&&&
&&& 以下9名同志微调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
&&& 江& 昱& 丁家伟& 陈& 志& 岑连杰& 钱忠明& 徐泽平& 袁伟东& 白善良& 詹祥洲&
&&& 以上同志新警衔时间,自符合晋升该警衔条件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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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公务员条件里人民警察评授警衔规定是什么?风林11-10-21下载知道客户端,10分钟内有问必答最,公务员条件里人民警察评授警衔规定是什么?-爱问知识网
公务员条件里人民警察评授警衔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  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  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  警衔制度。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  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  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  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  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功籂哆饺馨祭鹅熄珐陇  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  六月三十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人民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  职的人民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人员;企业单位的人员;  事业单位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群众性学术团体的人员;合同制  民警;所有工勤人员;其他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三)企事业单位中政企(事)职能不分的公安机构及其人员,待清  理整顿、理顺体制后,再确定是否实行警衔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他们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继续做好维护治安秩序工  作。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评定授予警衔,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  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  (一)“德才表现”,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  、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  、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  是指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其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  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  。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二)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按照专业技术职  务等级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其中担任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民警察,原则上按行政职务评定授予警衔,如低于按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授予的警衔,也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警衔。  鉴于目前国家机关未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公安部门、国家安  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民  警察,不论是否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均先按照行政职务等级评定授予警  衔。关于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的问题,另行研究确定  。  (三)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评定授予警衔标准中遇有特殊问题,由主管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部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或报经国务院同意后  办理。  (四)对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已经第七届功籂哆饺馨祭鹅熄珐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责成公安部提出实施办法。公安部拟定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评定授予警衔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紧搞好人民警察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组织整顿,认真贯彻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实行警衔制度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授衔范围,降低授衔标准。要通过做好这项工作,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发挥人民警察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公安部是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责成公安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就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报告;认真做好评定授予警衔的日常工作,对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负责解释;负责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制作和管理;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警衔晋级、降级、取消等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警衔的汇总统计工作;办理有关交办事项。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应与公安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评定授予警衔工作适用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参照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特殊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为加强对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协调小组,由国务委员王芳、国务院秘书长罗干负责,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认真进行总结,由公安部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章名】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
不是公务员的就不是警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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