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国外商检不合格怎么办如何去商检开单子吗

合肥检验检疫局首次公开监督销毁不合格进口食品 - 新闻报道
合肥检验检疫局首次公开监督销毁不合格进口食品
信息来源:合肥检验检疫局&&作者:朱梦栩
&&时间: 1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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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9日,在省局食品处和合肥市食安委的指导下,合肥局在中节能(合肥)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对一批进口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集中监督销毁处理。这是合肥局首次公开监督销毁进口不合格食品。此次销毁的不合格食品包括植物油、饼干、动物源性食品、宠物食品等,其中不合格食品617箱、3410千克、货值13046美元,行邮检疫截获物144个独立包装。此次销毁的不合格食品主要来自拉脱维亚、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不合格原因分别是饼干中含有未获批准使用的乳木果油、植物油酸价超标、包装破损、泄露等。&&& 为全力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合肥局坚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不断加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进出口食品监管的有效性。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加大风险监控力度,对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一律要求退运或销毁。着力加强进口食品源头管理,重点加强对进口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口销售制度的建立、不合格食品的召回等监督管理,督促进口商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加强业务培训和食品安全法规宣贯,积极探索进口预检验、空检海放等多种监管方式,实现辖区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检验把关水平双提升。注重与市食安委及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共同完善进口食品监管链条。2016年,合肥局共检验进口食品617批次,检出不合格食品200批次,其中监督销毁21批次,监督整改179批次,有效维护了进口食品安全和贸易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合肥局管理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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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修正本)
来源:福建检验检疫局  时间: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对2002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对本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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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本站第进口商品在已缴付关税后被发现商检不合格而需退运的税务处理
受友人之托欲查询因个人进口餐具并已缴付关税和增值税,却在事后被通知商检不合格而需退运,请问已缴付的关税和增值税将如何处理?可否申请退款?
09-12-22 &
传统对外贸易业务通常是指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下的有形贸易,即货物进出口,不包含服务贸易和资本项目下的资本输出入。对外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由于交易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洽商交易和履约过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法令、政策措施、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再加上成交量大、运输距离长、从业人员复杂、中间环节多、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情况错综复杂,极容易产生欺诈活动和种种风险,我们先从出口业务流程着手。第一阶段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出口计划的编制,按计划进行收购或调拨出口货源,并采取各种方式和通过各种渠道对国际市场和客户进行调查研究,选择适当的市场和客户;制订出口营销方案、宣传等工作。从国外市场环境和国外客户资信方面进行分析,可能由于国外市场环境复杂,企业外销人员业务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客户资信不好,企业对客户资信调查意识不强或不熟悉调查方法等问题的出现,会产生的风险后果放弃或推迟进入该目标国际市场产生不可预计的费用或带来额外损失及出现商业欺诈,钱货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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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检验检疫:前3季度45批不合格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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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西:前345批)记者从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今年前3季度共检疫进口产品1553批、货值81402万美元。其中不合格货物45批,总值为2680万美元,批次不合格率2.9%,货值不合格率3.29%。据介绍,这45批不合格货物包括核桃、酒、金属切削机床、冷藏冷冻机、工程机械、医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主要来自日本、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其质量问题主要是,电气安全隐患(电源线和插头不合格)、电压不符合标准、无中文标识、无警告标识、品质不良、数重量短缺、商品设计不良等。山西省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山西省检验检疫部门将通过目录外商品抽查,国外通报召回、退货调查,进一步加强进口商品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进口产品质量安全。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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