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期间把房子赠予他人是不是转移财产赠予需要税吗

房子是我们共有的,但是房产证是老公(老婆)的名字,怕他(她)转移财产,教你一招!
房子是我们共有的,但是房产证是老公(老婆)的名字,怕他(她)转移财产,教你一招!
这一招就是:起诉确认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并加名。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确权有无必要?有必要!有必要!非常有必要!!!在此提醒各位,很多时候并不是我们考虑的太多,只是人心难测,最好在事情发生前有所防范,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案例:张兰和李军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两人结婚十年,建立了幸福美满的家庭,两人也从一开始的早点铺发展成了多家连锁店,张兰更是家里家外的一把好手,小日子过得有声有色。2015年两人在济南市区买了一套房产,因为店里很忙,张兰让李军全权处理交款以及过户的事宜,李军在办理房产证时留了一个心眼,本是说好房产证登记两人的名字,李军却登记在自己名下。张兰拿到房产证后很生气,责问李军,李军说即使房产证上只是一方的名字,这个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让张兰不要多想。张兰觉得房子是用双方的积蓄购买的,因此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没错的,也就没放在心上。从2016年3月份开始,李军经常以各种理由夜不归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两人经常吵架,相互指责对方。张兰伤心欲绝,提出离婚。(案例中人物名为化名)问题一: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是张兰和李军婚后取得,且该房产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毫无疑问的。问题二,该房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兰就一定会得到房产或者得以分得房屋折价款吗?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在法院判决前还有很多的变数。事实上,案例中的张兰是请了律师,律师为其起诉离婚做了充分的准备,在起诉离婚时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使得该房产得以查封,防止李军转移财产。但是李军在诉讼中明确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性,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那么问题又来了,张兰第一次起诉没离成,需要再等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但是在这6个月的空挡里,之前查封的房产已经解封,李军在这空挡里将房产变卖,房产购买人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问题三:现在房子是别人的了,张兰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李军与购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追回房屋吗?答案是不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所作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事情都必须事先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在一些日常生活支出方面比如买菜、买衣服这些小事一方可以自己做主,但是在处分重大财产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像本案中房屋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也属于大额财产,李军出卖该房屋应该征得张兰的同意,否则就属于无权处分,但是该案中购房人善意不知情,且支付相应对价并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会认定购房人为善意第三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张兰是不可能在把房子追回来的。问题四:张兰到底怎么该办呢?如果张兰在离婚前来咨询,我会建议她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加名,拿到法院判决后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加名手续,再去起诉离婚。如果张兰在起诉离婚后才来咨询,我会建议另案起诉要求确权加名,申请离婚诉讼中止审理。如果张兰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败诉后才来咨询,我会建议她立即起诉要求确权加名,拿到判决后再去起诉离婚。综上所述,夫妻共有财产确权能有效的避免一方转移财产,这是确权的一个重要的作用,下一篇再讲确权的另外一种作用,欢迎关注。虽然夫妻共同财产确权在审判实践中有争议,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没有确权的必要性,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不确权的风险还是很大,也有漏洞,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弥补。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是一个哲学问题,也没有唯一的观点,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事先为客户做好风险防范,事后及时把风险降到最低。更多咨询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者搜索“朱希丽律师”查找联系方式。咨询请自觉付费哦。朱希丽律师,现为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时报泉城义工公益律师、山东省首个专业女子律师团成员、“老年普法维权大篷车”公益律师、全国反家庭暴力联盟公益律师、老年人防诈骗维权中心公益律师、济南电视台生活看法栏目特邀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地产等各类民事经济案件。朱希丽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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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重现那段历史与文化,述说那时的人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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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 >【财产转移】夫妻离婚如何防止共同财产被一方偷偷转移,存款股票房产被对方转移了怎么办? >
【财产转移】夫妻离婚如何防止共同财产被一方偷偷转移,存款股票房产被对方转移了怎么办?
【转移】夫妻离婚如何防止共同被一方偷偷转移,存款股票房产被对方转移了怎么办?
&&钟涛律师按,离婚问题必然涉及分割,分割必然涉及转移或者隐瞒,如果对方转移,隐匿,你该如何应该,如何防止夫妻共同对一方偷偷转移,法庭上如何处理,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为你分析如下。
【客户咨询】
&&&我和老公2009年登记结婚,2011年开始分居闹离婚,但是我们还是共同抚养孩子,最近我发现他把在公司的股份偷偷转让给了他妈妈,这个公司是我们婚后开设立的,一开始我也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为了照顾好孩子,我安心在家带孩子,没有想到他早早的就讲股份转给了他父母,我现在该怎么办,如何防范他继续转移其他的,例如房产,车辆和存款?&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钟涛律师认为,现在这个社会,离婚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大家身边的朋友多少都有几个离婚的,离婚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又是感情不和,性格不和的,也有外遇出轨离婚的,同时离婚官司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夫妻争夺大战。因为感情没有了,剩下的就是利益之争了。而且不少夫妻都会偷偷的转移、伪造债务。简单一些的从婚后就可以准备,偷偷转移存款,复杂的一些伪造债务,转移房产等等,甚至找人冒名顶替偷卖房产,方式非常的多,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为你一一分析,详细列举不同的不同转移方式,然后法院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如何应对。&   &通常来说,对于夫妻已经转移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追讨,但是普通百姓存在无法调取证据的困难,如果是一方控制着家庭,另一方根本不清楚夫妻共同数量,对方银行卡号,现金数量,这些都不知情,如何起诉举证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钟涛律师告诉的一些方式往往也是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亡羊补牢而已,如果正要做到杜绝转移行为,&恐怕是非常困难的。&
一、首先确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一)一方的婚前;(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
  &1、通俗的说,只有夫妻领取结婚证后,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奖金收入,福利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不论一方工资一个月2万,还是一方收入一个月只有2000,都属于夫妻共同。其他的婚后购买的股票,房产,车辆,保险等的都是夫妻共同。现在对于高管,还有股票期权。就是一方在上市企业里工作,公司为鼓励员工,给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未来时间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在购买这个权利后可以在行权期内行权,从而获得的一种收益。甚至还有华为公司内部股份这样的股票形式,均属于夫妻共同。
&&&&2、如何防止转移夫妻共同,最好的办法是所有的夫妻共同掌握,一方无法单方面转移,但是这个往往又做不到,夫妻感情好的时候也不可能这么日防夜防,搞的人人自危,产生信任危机。针对一些具体,钟涛律师简单分析如下:
二、工资收入、夫妻存款现金。
&&&&1、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应该来说,对夫妻双方基本都是透明的,一个月对方到底挣多少钱,基本都会知根知底,这一块的数额基本确定,除非是有些全职太太对于上班的老公隐形收入不知情,这倒是又可能。但是,现在的80后、90后夫妻都讲究的人格独立,自己的工资收入自己保管,虽然银行开设的有夫妻共同名称联名账户,但是咱们中国人对这个不太感冒,使用的非常少,相反外国人使用的非常多,夫妻平时都是往这个联名账户内存钱,自己名下的工资账户仅仅留存少量的零花钱,平时的收入和开支都是从联名账户内进出,这样用钱夫妻都知情,自然无法转移。
&&&&2、如果夫妻名下的工资存在各自卡内,夫妻之间也应该养成定期互相督促账目公开的情况,或者存入银行,或者共同决定如何使用,不能像有的客户那样,结婚三年了,对方一个月赚多少钱都不知道,对方的工资到底放在哪个地方也不知道。钟涛律师曾经有个客户,夫妻结婚三年了,老公的收入一个月2万左右,很高了,确实平时开销也是老公复杂,可是剩余的钱,作为妻子根本不知道到了哪里,到离婚的时候才发现,老公每个月都将工资取出,现金村给他妈妈名下了,从结婚第一个月就这样做,这样的婆婆对金钱掌握的就比较严了。而作为妻子的根本不知情。
&&&&&3、很多当事人到了法院打官司,对于存款隐早已ij将钱取出了,后者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掉了。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司法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如果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肯给你去查就不好说了,看法官的心情,如果法院不给你调查,只得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果你即不知道对方的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肯定不会给你调查的。同时在离婚案件,法院也不受理调查夫妻以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即使是他的父母,兄弟姐妹的账户也不行。
&&&5、一般而言,法院处理,必须以银行记录为证,每笔数额必须是具体存在的,不能是自己推断出来的。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到底是多少钱,只从理论上推断钱款数额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在私企上班,一个月工资至少一万五,我就算他每个月开销叁仟最多,一年花费4万块,至少还有十几万的工资下落不明”;这些猜测是没有多大用的,法院很难支持这种算法。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都花掉了”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对于银行记录上的具体数额的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根本不会采信的。&&律师在帮助你争取的时候,通常从存款取出的时间、数额、频率等方面入手,否定掉对方都花掉了的说法。&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割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钟涛律师提醒防范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相关凭据,对方银行卡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具、电器、贵重首饰购买发票等等都有留存备份,以便在申请法院调查时提供证据及线索。
三、房产隐瞒、转移行为如何防范。
&&&&1、夫妻一方偷偷在别处购买了房屋,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不知道对方是否购买房产,不知道对方购买房产的确权地址,这类情况通常发生在夫妻一方工资收入比较高,或者夫妻两地分居,又比较丰厚的家庭,使得一方有足够的财力偷偷购买房产,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即使听闻购买房产,但是偌大个上海城,具体门牌号地址不清楚,那么无法提供房产产权信息,甚至房子是否真实存在都没有凭证,法院当然无法处理了。&
&&&&钟涛律师提醒应对措施:一般来说,房产属于重大的购买事项,涉及的周期比较长,资金占用比较大,不可能做到没有漏洞的,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存在的蛛丝马迹,例如银行贷款通知,中介电话,甚至房屋出租信息都可以反映存在房屋的情况。
&&&2、通常来说,根据付款的时间,申请法院查询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如何交易另一方是房产公司开发商,基本可以认定为购房资金。毕竟购房这么大的数额,谁也不可能提着现金去交易。只能通过银行刷卡、转账的方式,而银行对这些记录是要永久保存的。一般情况下,靠老百姓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调查取证事项,一定要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帮组调查取证。&
&&&3、当然了,现实生活中,还有有些人,偷偷购买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实际出资是自己老公,但是产权证办理再另外一个女人名下,对此可以聘请律师起诉,追讨房屋产权或者购房出资款,法院已经有很多的判例,此类不属于赠与,属于恶意处分夫妻共同,属于无效行为。&
&&钟涛律师提醒应当措施,对此购买房屋这个事情,如果是夫妻购买,一定夫妻双方的名字都登记在产权证上,对于偷偷购买房产的情况,只能靠平时的细心发现了。一旦获得一些线索,立即聘请律师进行查找,必要时起诉法院追讨,及时维护权益。
四、股票转移。
&&&1、现在社会大家的炒股热情也比较高,特别是上海,基本家家都有股票账户,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因为平时都以自己在操作,所以对于具体数额另一方i肯定不知道,但是,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方的资金账户信息。&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的地址在上海浦东,可以在该处查询到所有沪市的股民股票交易信息。
&&&2、一方在离婚时如果想通过证券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一般至少要知道对方的开户的证券公司名称,经过律师申请调查令到证券公司调查,对其资金对账单历史记录分析,如果不清楚对方的证券公司名称,那么调取起来就会非常麻烦。
3、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有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但是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的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对方帐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五、公司股份、股权转移。
&&&在江浙沪地区,家庭开办公司企业的非常多,私营企业非常活跃,同时这类企业家庭离婚也就必然要涉及到公司股份股权问题了。如果在工商局登记中的是夫妻自己的名字还好说,就怕有些企业登记的是父母的名字,如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企业都存在困难,更别提经营企业一方可以伪造合同,伪造债务,造成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情况了,如果是这样,法院处理起来也是没有动力的,因此公司股份、股权问题离婚分割非常复杂,这里不在一一列举,如果你面临类似情况,见面到律师楼详细面谈。&
&&回到文章开头提出的案例,如果公司属于夫妻婚后设立的,后来将股权转移给了男方父母,那么就要从公司设立时间,他们转移股权的合同,是否有资金对价支付记录,公司实际经营人等等方面入手,来推翻恶意转移行为,毕竟假的真不了。
&&以上,是钟涛律师锣陆擦艘淮笸品蚱转移常见的方法和简单的防范措施,大家看了似乎头都大了,心想这么麻烦,是啊,对方既然费力心思去转移,你要想拿回来,毕竟加倍飞付出心思才可以,否则没人能够帮助你。毕竟法律已经赋予你诉讼的权利,是否行使完全取决于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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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手续为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
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条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还规定了如果房产未过户但房产
证交于受赠与人且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为赠与有效。《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了不得撤销”,以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做为赠
与合同成立的标准,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略有不同。《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颁布并实施的法律,
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较高人民法院颁布于1987年实施的司法解释,根据上位
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在确认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必须完成过户手续权利转移了才
算成立,而实际占有使用但没过户不能认定为成立。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销合同,但《合同法》也规定了几种不可撤销的情形。《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只要权利转移就不可撤销,但也有几种例外情况,该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除非出现了
几种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
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赠,是否
完销售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综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过的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销的,但因房产所有权对外以登记为准,所以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可以进行,虽受赠人可以依赠与合同维护权益,但未及时办理对受赠人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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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债不还并将所有房产赠予儿子,我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发布时间: 10:49:46
  问:2012年9月份我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我依约向他支付了150万元定金。同年10月他又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为此我向法院起诉,2013年12月份法院判决陈某与其妻子王某共同归还我150万元并赔偿损失9万余元。我向法院申请执行,陈某与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来我得知陈某和王某在2013年7月份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将名下的三套房产全部赠与其儿子。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和王某向其儿子赠与房产的行为吗?
                新余 邓某
  答:《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陈某和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其儿子,该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你对陈某和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因此,你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和王某向其儿子赠与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你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你对陈某和王某享有的债权为限。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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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公偷偷把他婚前房产转移,我应该怎么
1,老公偷偷把他婚前房产转移,我应该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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