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班族健康问题有哪些和假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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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春节放假7天,春节的这几天没人上班,我上了,过了春节有人上班了,领导让我休息7天,这个样子的话,我该不该挣假期值班补助?春节值班的人少,领导让我一个人上两个班,我可以不上吗?请大家帮忙出个主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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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法定假日上了班就要发你双倍的工资。春节你可以拒绝上两面个人的班。你还是学学劳动法吧,那里面规定的很全
加了班不一定会给你加班费,咱们这儿,各个单位的情况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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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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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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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人社发[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各类假期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计发
(一)病假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月标准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月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月标准的80%计发。
(二)产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
1、事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事假超过2个月的,基本工资自超过之日起停发。
(四)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机关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的计发
(一)生活性补贴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
2、当年病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每天按本人生活性补贴日标准(日标准=月标准/当月工作日,下同)的90%计发。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每天按本人生活性补贴日标准的90%计发。
4、当年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每天按本人生活性补贴日标准的5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生活性补贴停发。
(二)工作性津贴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
2、当年病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每天按本人工作性津贴日标准的50%计发。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每天按本人工作性津贴日标准的50%计发。
女职工经批准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的,产假期满后的前6个月,每天按本人工作性津贴日标准的50%计发,自第7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停发。
4、请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的,工作性津贴停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一)工龄补贴
各类假期间,工龄补贴全额计发,其中事假超过2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工龄补贴停发。
(二)生活补贴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生活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哺乳假期间,每天按本人生活补贴日标准的90%计发。
3、当年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每天按本人生活补贴日标准的50%扣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生活补贴停发。
(三)岗位津贴
单位应结合实际,按不高于生活补贴计发比例的原则,自主确定各类假期中岗位津贴的计发办法,以体现激励导向。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原《转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杭人薪〔号)同时废止。
2、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新录用人员除外)的,下一年度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工作性津贴按80%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发,由单位自行规定;对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人员应严格扣发。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旷工的,旷工期间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停发。
5、符合杭人社发〔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搞活分配的事业单位,可自行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间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
6、各区、县(市)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中,除基本工资以外的其它待遇计发办法。
7、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    |    |   |
主管单位: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作单位: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18-20层 邮编:310026 电话:12333
建议使用:以上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号-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近来,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工作人员在各种假期中工资如何计发问题。根据国家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探亲假、女职工产假以及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符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规定办理。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规定办理。
四、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计发(一)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出国探亲三个月以内其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二)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暂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地区、本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五、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一)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三)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摘录)》(国发[1981]52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1988]教外综字003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
侨政会字第007号)等文件,凡本通知未涉及调整、修改的条款和内容,均继续执行。
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重庆市人事局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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