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柯桥巡特警大队队大队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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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长犯罪后官复原职”是谁安排的?
原标题:“大队长犯罪后官复原职”是谁安排的?
  因受贿,绥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张宝林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随后,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工资降级处分,而县委组织部并未对其职务调整,目前,其仍正常上班。
  一名因“因涉嫌收受涉案吸毒人员党某27000元被绥德县检察院立案调查”,并被该县法院判处受贿罪的领导干部,虽然其“因数额较小,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却还是可以继续担任巡特警大队大队长一职(正科级干部),这着实“让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当然,在社会公众为此事感到震惊的同时,也引来了网络媒体和民众舆论更多的质疑,不知这究竟是当地法院的“乱作为”?还是该县公安局的不作为呢?更或是当地组织部门的懒作为呢?特别是其本人在回应此事时所称的“无论组织上咋安排,我都服从”。如此理直气壮的回应更是让人再生质疑。那么,这名“大队长犯罪后官复原职”又是谁安排的呢?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有“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然而,该县人民法院的做法却让人不敢恭维!暂且不说长达一年的调查时间所暴露出来的行政效率低下问题,但却得出“认定涉案的27000元中只有5600元被张宝林据为己有,其余21400元被用于购买巡特警大队办公用品等开支”的结论,其受贿罪虽成立,但因数额较小,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试问,如果收受贿赂而将贿款用于“公益”事业,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算是正当更或是合法行为的呢?如此,司法的公信力何在?其法律权威性又何在?
  我们知道,组织部门作为党员干部人才的服务之家,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职能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得好不好,不仅关系到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满意度,更关系到党和人民伟大事业的兴衰成败。然而,尽管该县相关部门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工资降级处分,而该县组织部却并未对其职务调整,甚至还以“目前人事处于冻结状态”作为暂不调整的借口。试问,如果犯了罪只要是“人事处于冻结状态”,那么是不是就可以无罪释放、官复原职了呢?而让一名罪犯官复原职,又如何令民众信服?干部管理职责又何在?
  而且,该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不仅表示“网帖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还声称“当张宝林接受完相关方面的处分后,本人提出要上班,就上了。”更是通过召开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了由张宝林继续担任巡特警大队大队长一职”。这着实令人倍感震惊,其口口声声称“科级干部的管理在县委组织部,公安局没有权力对其进行调整。”而其竟然还是通过局党委会私自决定让其官复了原职。试问,如果领导干部犯了罪只要接受了处分就可以上班的话,那么是不是普通民众犯了罪只要认认错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呢?
  其实,不论是法院工作的“乱作为”更或是官官相护,还是组织部门的懒作为或是失职失察,更或是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或徇私枉法,归根结底就是涉案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特别是该县主要领导手中权力的滥用与失衡,才是导致“大队长犯罪后官复原职”的罪魁祸首!如果,这样的收受贿赂并被判有受贿罪的官员还可以“逍遥法外”、官复原职,那么,这不仅是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的耻辱,也是当地干部群众的不幸,更是整个社会和基层政治生态的悲哀!
  唐亦瑭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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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长犯罪后官复原职”是谁安排的?
日 00:40 来源:中国江西网-大江时评
原标题:“大队长犯罪后官复原职”是谁安排的?
  因受贿,绥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张宝林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随后,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工资降级处分,而县委组织部并未对其职务调整,目前,其仍正常上班。
  一名因“因涉嫌收受涉案吸毒人员党某27000元被绥德县检察院立案调查”,并被该县法院判处受贿罪的领导干部,虽然其“因数额较小,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却还是可以继续担任巡特警大队大队长一职(正科级干部),这着实“让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当然,在社会公众为此事感到震惊的同时,也引来了网络媒体和民众舆论更多的质疑,不知这究竟是当地法院的“乱作为”?还是该县公安局的不作为呢?更或是当地组织部门的懒作为呢?特别是其本人在回应此事时所称的“无论组织上咋安排,我都服从”。如此理直气壮的回应更是让人再生质疑。那么,这名“大队长犯罪后官复原职”又是谁安排的呢?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有“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然而,该县人民法院的做法却让人不敢恭维!暂且不说长达一年的调查时间所暴露出来的行政效率低下问题,但却得出“认定涉案的27000元中只有5600元被张宝林据为己有,其余21400元被用于购买巡特警大队办公用品等开支”的结论,其受贿罪虽成立,但因数额较小,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试问,如果收受贿赂而将贿款用于“公益”事业,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算是正当更或是合法行为的呢?如此,司法的公信力何在?其法律权威性又何在?
  我们知道,组织部门作为党员干部人才的服务之家,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职能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得好不好,不仅关系到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满意度,更关系到党和人民伟大事业的兴衰成败。然而,尽管该县相关部门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工资降级处分,而该县组织部却并未对其职务调整,甚至还以“目前人事处于冻结状态”作为暂不调整的借口。试问,如果犯了罪只要是“人事处于冻结状态”,那么是不是就可以无罪释放、官复原职了呢?而让一名罪犯官复原职,又如何令民众信服?干部管理职责又何在?
  而且,该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不仅表示“网帖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还声称“当张宝林接受完相关方面的处分后,本人提出要上班,就上了。”更是通过召开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了由张宝林继续担任巡特警大队大队长一职”。这着实令人倍感震惊,其口口声声称“科级干部的管理在县委组织部,公安局没有权力对其进行调整。”而其竟然还是通过局党委会私自决定让其官复了原职。试问,如果领导干部犯了罪只要接受了处分就可以上班的话,那么是不是普通民众犯了罪只要认认错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呢?
  其实,不论是法院工作的“乱作为”更或是官官相护,还是组织部门的懒作为或是失职失察,更或是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或徇私枉法,归根结底就是涉案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特别是该县主要领导手中权力的滥用与失衡,才是导致“大队长犯罪后官复原职”的罪魁祸首!如果,这样的收受贿赂并被判有受贿罪的官员还可以“逍遥法外”、官复原职,那么,这不仅是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的耻辱,也是当地干部群众的不幸,更是整个社会和基层政治生态的悲哀!
  唐亦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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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关于郑锦荣等任免职的通知
甬公北干 【2011】 5 号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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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郑锦荣任分局慈城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经侦大队教导员职务;&
&&&&王龙勋任分局纪委副书记,免去其慈城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胡剑辉任分局督察大队大队长,免去其中马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徐文军任分局法制科科长,免去其孔浦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陈捷任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免去其禁毒大队教导员职务;&
&&&&翁海江任分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免去其治安大队教导员职务;&
&&&&周彬任分局后勤科副科长,免去其中马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袁晓刚任分局刑侦大队综合室主任,免去其技术中队指导员职务;&
&&&&罗健敏任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指导员,免去其技术中队中队长职务;&
&&&&姚祺任分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中队长,免去其有组织犯罪侦察中队中队长职务;&
&&&&姚刚任分局甬江派出所副所长,免去其庄桥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免去施元根的纪委副书记职务;&
&&&&免去胡士健的督察大队大队长(兼副督察长)职务;&
&&&&免去邵铁明的法制科科长职务;&
&&&&免去吴宁克的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兼森林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李武正的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免去应海飞的国保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免去刘正元的文教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九日积极开展“清网”行动&千里之外逃犯投案自首
日,涉嫌绑架罪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在南方千里之外的广州向大石桥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自首。
自"清网"行动开展以来,大石桥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领导十分重视并多次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清网”工作,摸清各类网上在逃人员的底数,排查梳理线索,掌握在逃人员信息,同时有针对性的做好逃犯家属的思想工作,在摸清本市的徐某因涉嫌绑架罪在逃有6个月后,市局党组成员、巡特警大队长郭勇元率领三中队队长秦国良、指导员石玉彬等同志多次去他们的家里,做其父母思想工作,亲自上门将各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精神和政策以及相关文件材料送到逃犯家属手中,帮助逃犯家属规劝徐某早日投案自首。
经过巡特警们的不懈努力和家人的劝说,逃犯徐某表示要投案自首,但又担心回来投案在途中被抓,让警方派人去将其带回,市局党组成员、巡特警大队长郭勇元当即表示马上动身,当天在徐某父亲陪同下,率领三中队队长秦国良等民警奔赴广州市。到达广州后,逃犯徐某又说事前讲他在广州是假的,自已现在湖南省的郴州市的一家造纸厂打工,于是郭勇元、秦国良等民警又从广州北上。一路上是坐火车、挤公交、打出租、问地址,不顾疲劳,直奔逃犯徐某所在地点。经过十余小时的奔波终于见到逃犯徐某。民警们将其押回,于6月24日到达桥市。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徐某,
男、90年出生、市内人。投案自首后,供述了于日零时许,伙同周某、于某窜至大石桥市周家镇于家村周某某家,将周某某女婿刘某打伤,将刘某之子刘明明(化名,3岁)绑架走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已被公安机关取保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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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机构职能
&&&来源:&&&
1、政治处。
负责全局的人事、劳资福利、保险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宣传;负责公安队伍管理、年度目标考评、信息调研、立功创模、党组织建设、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等工作。
主任:吕福祥。
2、指挥中心(挂办公室、情报中心牌子)。 
指挥中心(情报中心),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出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
办公室:负责对敌情、社情和社会治安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局各科室所队的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检查,负责市局机关的文秘信息、机要、档案、文印、保密、公安系统内部通讯等项工作。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等工作。
指挥中心主任:李其炎。
办公室主任:刘红卫。
情报中心主任:李峙强。
3、警务保障室。
负责机关财务、车辆管理、装备、接待、卫生、安全、维修、干部职工日常生活福利等后勤工作。
主任:侯建华。
4、纪检监察室。
负责对全局各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警容风纪、谦洁自律情况进行现场督察,查处民警的违法违纪案件。
主任:张文丰。
5、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负责对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和指导,依法调查、处理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大队长:沈春剑。
6、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负责搜集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情报信息,控制辖区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阵地,侦破辖区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现行案件及民族宗教、邪教方面的案件和事件,搜集物证样本和资料,负责国家规定特定人员的警卫工作。对全市金融单位、大型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大队长:张伟。
7、治安管理大队。
负责全市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查处需要办理的治安疑难案件,侦办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依法审批集会、游行、示威。
主管全市的户口管理工作,对各派出所的户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负责对全市的重点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边境证、居民身份证、人口统计等工作进行管理,并负责各类户口的审批工作。
大队长:李卫安。
8、出入境管理大队。
出入境管理科职责:负责出入境申请受理、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出入境信息和查处出入境违法活动等基础工作;处置涉外事件及案件;外国人管理工作。
大队长:安宏生。
9、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侦办全市的经济犯罪案件;针对经济犯罪形势和动态进行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可行性建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大队长:王洪亮。
10、巡警特警大队。:
巡特警大队工作职责:根据指挥中心指令,负责对市区发生的现行案件和群众求助的急难险事故进行出警,先期处置。
大队长:赵建堂。
11、法制大队。
主管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把关全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负责法制宣传;负责劳动教养、少管的呈报、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应诉。
大队长:王玉玮。
12、看守所。
负责关押全市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狱中侦查和狱中政治攻势,获取线索,协破案件,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行刑罚任务。
所长:王洪涛。
13、拘留所。
负责对受治安拘留处罚人员进行看管和教育工作。
所长:曹广勇。
14、刑事侦查大队。
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和禁毒工作;负责刑事技术工作;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大队长:陈广勇
下设4个责任区中队和综合中队、办案指导中队、技术中队等共7个内设机构。
一中队长:曹连莹。
二中队长:闫文奎。
三中队长:王计良。
四中队长:白东良。
综合中队长:吴志勇。
办案指导中队长:李根深。
技术中队长:李沫含。
15、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交通管理工作,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
大队长:王洪新。
16、派出所。
派出所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全市共设置11个派出所。负责辖区基层基础、治安防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查处治安案件和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中心工作。
市区派出所,所长:孙敬之。
冀州镇派出所,所长:尹书强。
漳淮派出所,所长:韩建国。
小寨派出所,所长:冯洪征。
周村派出所,所长:耿涛。
徐庄派出所,所长:米广路。
西王派出所,所长:张东旺。
门庄派出所,所长:郝宝方。
南午村派出所,所长:乔京来。
码头李派出所,所长:刘春茂。
官道李派出所,所长:郑长在。
17、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正在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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