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水怎么借钱工作人员之间借钱,违反规定?会受什么处罚

目前法律是否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借贷? - 知乎521被浏览56341分享邀请回答35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2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1 个回答被折叠()向银行借钱还不起怎么办?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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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借钱还不起怎么办?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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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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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杰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湘潭县人民法院&&&&&&&& &&&&浏览:18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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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321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X,男,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本科文化,原某银行长沙分行客户经理。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耀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罗明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为明、人民陪审员李灿组成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思钰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X及其辩护人杨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X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000万元,数额巨大,两公司的贷款现有2062.65万元无法追回;覃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米某某财物30万元,为米某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X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米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覃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覃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认为2011年3月及12月发放的三笔贷款,其中有一部分保证金,单笔只有1800万元。2013年3月份我提出了离职,之后我就把客户资料移交了,后面的贷款不是我发放的。到了2013年的9月份,客户也已经归还了。客户再次发生的贷款我已经不在某某银行了,我认为这笔跟我没有关系。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为我和米某某之间确实有30万元经济往来,当时是她主动借给我,因此她也没把这笔钱从贷款中去掉。至于属不属于受贿我也不清楚。后来我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要我先交30万元,之后我找亲戚朋友借了30万元上缴了,法庭怎么定性,我听从法庭的判决。
辩护人杨耀华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某某银行是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来发放贷款的,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的额度为3000万元,但实际发放的单笔贷款是1800万元,实际发放共3600万元,每笔贷款扣留了1200万元的保证金,本案的数额应当为3600万元。两笔贷款在2013年9月前已经归还,覃杰也在之前离职了。主体责任不应当由覃杰承担。后某某银行再次发放贷款,现某某银行已向法院起诉,已经造成的损失也无法确定。在发放贷款的工作中,覃杰有责任,但不是起决定性作用,对被告人应适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轻处罚。2、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是受贿款。米某某明确表示是借给覃杰买车的,但不能推定借款就是行贿,而是表示感恩的行为。3、本案覃杰系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审查的行为属于其中的一个因素,所起作用不大,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且覃杰上缴了30万元,也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判处覃杰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1年3月份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覃X担任某银行长沙分行客户经理期间,在向米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在逃)共同经营的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授信调查、授信后检查等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发放贷款金额达6000万。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覃X在担任某某银行长沙分行客户经理期间,认识了常德老乡何某某,两人相识后,何某某就以其和米某某共同经营的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在株洲火车北站货场存放的22000吨低品质煤作为质押物,向某银行长沙分行提出贷款要求。被告人覃X作为经办人未认真对该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及负债情况作深入了解和充分揭示、质押物的价值进行审核,贷前调查不严,便通过了对该笔贷款的授信调查,确定该公司的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日,某银行长沙分行以覃杰的授信调查基础,向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发放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贷款(1200万元保证金,授信敞口1800万元)。2011年12月份,何某某、米某某实际经营的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以株洲市攸县皇图岭货场存放的22000吨低品质煤作为质押物,向某银行长沙分行提出贷款要求。被告人覃X作为经办人仍未认真对该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物的价值进行审核,便通过了对该笔贷款的授信调查。日,某银行长沙分行以覃杰的授信调查为基础,向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发放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贷款(1200万元保证金,授信敞口1800万元)。此后,在被告人覃X的直接经办下,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上述两笔贷款均通过了授信后的调查,且在到期后均能在某银行长沙分行顺利续贷多次。
2013年3月份,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贷款和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上述两笔贷款即将到期需要继续续贷,覃杰完成对该两笔贷款的前期授信调查后便提出辞职,某银行长沙分行另行指定客户经理龙某某经办,经办人根据覃杰的前期授信调查情况完成了对该两笔贷款的授信调查。2013年4月份,某银行长沙分行向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发放1700万元保理融资贷款,向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发放950万元贷款。2013年12月份,米某某、何某某经营的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两人在非法融资过程中的问题全面暴露,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何某某负案潜逃。某银行长沙分行发放给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两笔贷款共计2062.65万元无法追回。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2年5月,被告人覃X利用担任某某银行长沙分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贷款客户米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覃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所收受贿赂30万元已暂由公安机关扣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覃X的供述,证实我2011年6月份至2013年7月,在某银行长沙华升支行担任对公客户经理主管,2013年7月,我从某某银行辞职,跳槽到兴业银行。某某银行信贷员(客户经理)职责:做好信贷业务营销、经办信贷业务、做好信贷初步调查、完成其他任务。在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的贷款上,我是主要的经办人,负责他们贷款资料的审核、收集整理,质押货物的检测,应收账款担保贷款时,应收账款的询证等。在长沙某某银行工作期间,我直接经手放了贷款给何某某、米某某的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和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按照规定我们银行对质押货物的品质检测在发放前及贷款时间段都要进行检测,以确定质押货物的品质。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的质押货物抽检,我都全部参与了,同时还有金融部的宾某某等人参与检测,在每次银行决定抽样检测前,我都事先提前通知肖某某,然后由肖某某开车来长沙接我们赶到货场,我们就安排肖某某或者货场的其他员工,到我们在货物指定位置进行采样,采好样之后,就要肖某某提着放到车尾箱,然后再一起送至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湘潭市砂子岭的地质勘察局),到检测机构也是由米某某、何某某他们公司提出来的,然后到检测机构后,由肖某某单独从车尾箱拿出提取的样品,和我们一起送到办公室,我们只对样品和在办公室登记的号码进行拍照,然后就回长沙了,检测结论出来之后,肖某某就会将结果拿出来再送给我们,我们再将结果送到某某银行相关部门。对质押物的抽样检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取样没有亲力亲为,当时质押物是煤堆,堆得又高又脏,自己因为嫌麻烦,所以没有亲自去提取样品;二是放松了对肖某某等客户的警惕,在取样之后,样品就放在了肖某某他们的汽车尾箱里,是肖某某自己去放的,我也没有全程监督,再就是吃饭的时候,样品放在车尾箱,车钥匙在肖某某手中,造成了样品的脱管,最后到了检测院,也是由肖某某单独去车尾箱拿样品,我也没有监督查看;三是在送检过程中,没有严格护送、监督抽检样品,没有将样品时刻置于自己的管控之中,造成了抽检样品的脱管;四是没有将检测结果向检测院进行复核,接到肖某某他们送来的样品报告之后,没有去复核这个报告的真实性,等等上述这些很多疏忽大意的地方,是自己没有认真履行好信贷员的职责。对造成损失的两笔贷款前期授信调查中的问题:当时我是根据米某某以及他们公司其他人员提供的资料来进行分析调查,此外这两个公司也是某某银行的老客户,平常的贷款都是按时还本付息没有拖欠过,还有我也到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了解了,那个时候其公司还是有人在正常上班,公司运转也正常,在那个基础上,我就出具了调查报告。但是是否符合两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当时我没有怀疑,认为是符合。我离职前,将这两个客户的资料都移交给龙某某或者李某。日,某某银行华升支行与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及《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协议》,协议授信时间是日至日,是以湖南铁顺物资在外的应收账款做质押,在这笔贷款中,没有对萍钢的相关应收账款财务资料进行确认,也没有找财务负责人进行确认,更没有确认盖章人员的身份,当时盖章的人就是米某某带来的穿萍钢制服的人。当时也是很相信米某某,自己也疏忽大意了,没有认真履行好询证的职责。月份,米某某主动借了30万元给我买车,直接转账到我民生银行尾数99的卡上。我用这30万元在湖南拓瑞大众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台大众迈腾(湘A0813F),后来我准备打欠条给米某某,米没有同意,之后这笔钱就没有归还,米也没再提过。当时是在湖南华湘燃料公司的一笔3000万元贷款之后几天,同时是湖南铁顺公司续贷3000万元贷款期间。在这之后,我们的往来更加密切了,做真心朋友来交往,双方就有经济往来了,我在经办他们公司的贷款业务期间,就会更加亲力亲为,当成自己的事情做,在有些时候,我就不会刻意去严格要求严格履行相关规定,不会刻意去为难他们。此后我和米某某之间还有经济往来,都已经结清了的,有些是米某某向我借的,一般是我借了之后,两、三天之内就归还了,有些是我向米某某借的,借了之后在两、三天之内也归还了,往来都是持平的。我记得跟我往来都是以陈漫平、罗兰香名义跟我发生往来,都是通过我民生银行尾数99的账号转账的。
2、证人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认识了覃杰,半年后,湖南铁顺公司就开始在长沙某某银行华升支行进行质押贷款,当时是贷款3000万元,是承兑汇票,敞口是1800万元左右,同年又以湖南华湘燃料公司的名义,以皇图岭货场的货物煤进行质押贷款,也是3000万元,也是承兑汇票,敞口也是1800万元左右,之后这两笔都续贷了2次,都是由覃杰经办的。之后这2笔贷款还掉之后,覃杰就调走了,就由李某负责经办,我们湖南铁顺物资公司就以保理融资的名义贷款1700万元(也是质押贷款的意思),以湖南华湘燃料的名义开了950万元的信用证,目前两笔钱都没有归还了。覃杰具体负责我们公司贷款资料的准备,货场货物的抽样检测,价值评估,介绍他们银行的行长、副行长给我认识,每次我招待他们,覃杰就会从中斡旋,我有时买些礼品也是由覃杰转交等。湖南铁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某某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的过程中,我们质押的煤品质量不高,远低于评估价值,我们调换了抽样的样品,这事情覃杰应该是知道的,因为我记得有一次他们银行的上级要到株洲北检查质押货物,覃杰就赶紧通知我们,我们就赶紧把货物进行了调换,应付了检查。我们铁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某某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增值税发票是修改的,反正我们就交资料给覃杰,覃杰也没有深究,就是这样的。他也就是有点帮忙的意思。我和何某某于2006年1月在湘潭县天易开发区注册成立了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并成立了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攸县峦石工矿物资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这些关联公司除了派遣法人代表、股东之外都没有具体员工,最多是聘请个兼职会计做账。2011年年底、2012年年初时铁顺物资有限公司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铁顺及相关公司的货场有:株洲市火车北站株北货场、攸县网岭货场、攸县酒埠江货场等7个货场。分列这么多货场囤货,是因为这些货物都是用来质押到银行贷款所用。分散这么多,也是因为在囤货时.货物采购绝大多数都是货场周边购进,都是何某某安排公司的肖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等人去货场当地采购回来。货物质量都是达不到银行放款要求的,都是低品质货物。堆放的铁精粉是矿渣和琉璃渣,然后再这些货物上覆盖一层铁精粉。堆放的煤是煤矸石粉,然后再这些货物上覆盖一层煤。2011年初,因公司的流动资本不足,何某某想出采取以低品质货物冒充高品质货物的方式,到银行质押贷款。方式是:首先堆放货物时用高品质货物覆盖低品质货物,从视觉上骗过银行工作人员。其次,应对银行抽检的方式上,要肖某某等人去“掉包”或者篡改检测数据。用去质押贷款的货物基本上都是在货场本地附近私人手上购进,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公司里是肯定入账的,都计入到了公司的库存中,这样在银行贷款,质押的货物才能与公司的账目一致。对入账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利用公司富余的进项,在关联公司与铁顺母公司之间开具出来。湖南铁顺物资公司日以株北货场低品质煤做质押,向某某银行新华支行申请质押贷款3000万元,银行向我们发放3000万额度承兑汇票。该笔分别于日、日、日续贷;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日,以攸县皇图岭货场低品质煤做质押,向某某银行华生支行申请质押贷款3000万元,银行发放3000万额度承兑汇票,该笔于日续贷。日以华湘燃料公司名义申请国内信用证贷款,以攸县网岭低品质煤做质押,缴纳了285万保证金后,该笔贷款直接由银行向韶关市酒江钜邦公司开证950万,这笔钱之后再转回湖南铁顺物资账上。日、以湖南铁顺物资公司应收账款做保理融资,共计向某某银行贷款17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九钢、萍钢的应收账款询证函金额都是按照贷款的需要自己捏造出来的,不是真实的。与韶关曲江钜邦公司的交易也不是真实的,在这笔贷款里使用的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是真实的。2013年的两笔贷款未还。与覃杰的经济往来:日借了30万元给覃杰买车,一是覃杰是我的朋友,第二是他是某某银行华升支行的业务经理,也是具体负责我们公司贷款业务的人,他在这个过程中也帮了我很多忙,所以他开口借钱,我也不好拒绝。借了之后并没有催其归还的意思,就是出于我跟他是朋友,同时他又是主要经办贷款的人,又帮了我,所以我并不打算强行去要他还这个30万元钱。在借给覃杰30万元之后,她又向覃杰接了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只借了半个月就还给他了,当时还借了他两条软芙蓉王香烟。这两笔钱是两码事,那个30万元我没有要求他要还给我,而这50万元,是我自己要借的,所以我才找他借,所以在还钱给他的时候,我也没有从中扣除30万元。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株洲北货场是2011年3月开始用的,何某某安排他和何某某从株洲洗煤厂购进20000吨煤矸石和2000吨煤屯在货场,何某某会安排他盖面,就是铺一层好货在差货的表面。应付银行抽样检测的方式有:埋地雷、换样品、掉包、改结果等几种方式。2011年7月份,某某银行新华支行对株洲北站煤炭进行抽检,在抽检前,覃杰打电话通知明天他们会过来例行检查,他们会对质押物取样检测,他说他会开车来,告诉我要事先准备好高品质的样品,等到吃饭的时候,换了他们取的样品。第二天,在吃饭的过程中,覃杰悄悄的将他的车钥匙给我,我按照之前所讲的进行调包。2011年8月份,某某银行新华支行再次对株洲北货场的煤进行例行检查,当时他们来之前并没有告诉米某某和何某某,所以我并没有作准备。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囤货里取了一袋样品放到了他们自己开的车上,接着,我就请覃杰、宾某某吃中饭,吃饭时覃杰提出来就在湘潭找个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到时候由我去取结果。当时宾某某同意了,之后三人将取样结果送去检测,后来我去取的结果,结果显示燃烧值为3500卡,没有达到银行要求的5500卡,所以我就造了一份假的检测结果交给覃杰。这种制作假的检测结果应付某某银行的检测,我共做过2次。覃杰这样做应该是收了何某某和米某某的好处,因为公司打了30万元给覃杰,之后覃杰换了一台迈腾小轿车,他提出定点检测,是为了方便铁顺公司通过他们银行对质押物的检测。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到公司上班时,公司还有些业务,大的资金往来走的都是米某某私人账户,2013年开始公司就没什么业务,都是米某某私人账户,转来转去,资金量很大,公司账户上也有钱。
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在质押贷款中,公司需要提供的购销合同、质押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局关于质押物产权证明都是由他准备。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公司实际情况达不到贷款要求。如应收账款数据(某某银行保理业务贷款1700万元),不是严格按公司实际应收账款,而是根据银行的贷款需要进行填写(某某银行修改安钢的应收账款1100多万元),财物数据的修改是米某某指使的。公司货场所屯货物大多在附近购进,购进时并没有什么增值税发票。在这些货物的囤积中,很多是没有发票的,因为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在平常贸易中,有时碰到很多不需开发票的情况,还有“扣水”的情况,这样就会富余出很多增值税进项,他就将富余出的进项替代了这些囤货中没有发票的部分。公司存在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内的交易内容是没有真实货物的。
6、证人宾某某的证言,证实湖南铁顺物资公司和华湘燃料公司在某某银行长沙分行的贷款情况。银行职责是:贷款发放前后,某某银行客户经理要全程参与,贷款发放之前,贸易金融部要根据公司提出的贷款申请,制作质押方案和要求;参与对质押的货物进行抽样、估价,贷款发放后,他要和支行的客户经理要每月对质押货物的货场检查一次质押的货物,并不定时的抽样、检测。他和覃杰到华湘公司、铁顺公司质押贷款的货场内检查过程中,都是肖某某负责接待,因货场较远,肖某某会安排他和覃杰吃中饭,并把监管公司的监管人员喊来一起吃饭。日至日,湖南铁顺物资公司在某某银行长沙分行的3000万元贷款及续贷,都是以株洲北货场的烟煤作动态质押。在监管货场的质押货物过程中,相应的监管公司会配合银行共同监管,监管公司是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因铁顺公司在此过程中只转移过质押物的一小部分,所以银行也只做了一次抽检。日,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贷款3000万元,以株洲攸县皇图岭货场的烟煤为动态质押,监管公司是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日,该公司再次到某某银行申请贷款,因上二次贷款的质押货物都没有动,银行要求公司更换货场,更换监管公司,并要求质押货物要散堆,这笔贷款为665万元的国内信用证融资,质押货物是株洲攸县货场的烟煤,监管公司是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之后华湘公司到期无法归还欠款,某某银行对质押物进行变卖,发现质押物质量与抽样检测的质量有很大的差距,该质押物只买得300万元,质押货物是通过株洲文氏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王文亮卖到邵阳去了。
7、证人段某某(某某银行华升支行副行长)的证言,证实覃杰于月份的时候,从某某银行新华支行调职华升支行担任客户经理,从事华升支行的存款、贷款业务,之后升为客户经理副主管、主管,2013年6月份,覃杰辞职到兴业银行上班。华湘和铁顺2家公司在某某银行的贷款情况,前6笔都是覃杰经办的。日,铁顺公司以九江萍钢、萍乡萍钢的应收账款做担保向某某银行申请了3笔共1700万元的保理融资贷款,至今本金和利息都没有收回。后经查,铁顺公司出具的萍乡萍钢公司《应收账款询证函》中的财物公章是假的。日华湘公司以攸县网岭货场的烟煤作抵押(此次贷款的质押货物的品质和价格是贷款经办人覃X、宾某某抽样、检测后调查核实的),向某某银行华升支行申请了95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融资贷款,某某划扣了285万元保证金,将质物变卖了300万元后,仍有362万元本金没有收回。铁顺公司于日开始在某某银行新华支行贷款,经办人是覃杰,后覃杰于2011年5月左右调至华升支行任对公客户经理,铁顺这笔贷款也带至华升支行,此后该笔贷款每半年时间到期,都是由覃杰办理了续贷,一直到2013年4月这笔贷款即将到期,覃杰将该笔贷款的前期授信部分搞完,提出辞职,支行就指定了龙某某作为经办人,最后这笔贷款最后也由原来的质押贷款变为授信3000万元的保理融资。另一笔日开始的华湘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也是覃杰经办的,该公司以攸县皇图岭货场煤为质押,续贷也是由覃杰操作的,2013年4月份,在这笔贷款即将到期的时候,覃杰做完该笔贷款的授信部分,提出辞职,之后由龙某某接手经办,该笔贷款的现货质押场所也有攸县皇图岭的货场变为攸县网岭的货场,实际放款950万元。授信业务办理程序:⑴、前期调查:由经办人对贷款客户进行实际调查,调查企业的财务信息,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然后由经办人作出该贷款客户的风险评估调查报告呈交审贷委员会。⑵、贷时审查:审贷委员会及审查员根据经办人提交的企业资料、风险评估调查报告作出审查,再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及确定授信额度。⑶、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具体经办人要对企业的基础经营情况及质押货物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能通知客户)。具体经办人职责:在前期检查和贷后检查中都需要亲自操作,比如前期调查方面的企业资料审查、财务审查,及相关质押物来源资料审查等方面,贷后检查方面的质押物质量、数量的抽检、货物的出入库状况检查等,这些都需要亲力亲为。米某某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覃杰提供的前期调查报告很多方面都不一致,在贷后检查方面,米某某提供的质押货物抽检质量及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确证函等方面,与覃杰向行里报告不符。
8、证人何某某(铁顺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他在公司株洲的货场内搞管理和维护,株洲北货场2010年底至2011年初的时候公司就从株洲洗煤厂进了煤矸石堆货,该货场在2012年下半年前没有货物进出,要动也是在货场内部动动。2012年下半年某某银行要抽检株洲北货场质押物,因为货场实际堆放大多是煤矸石粉,何某某就拿这堆煤矸石冒充煤向某某银行质押贷款,那个时候何某某怕某某银行抽检出真相,就从外面购进2000吨品质好一些的煤放进货场,以应付某某银行的检查。皇图岭货场2011年下半年,公司从攸县当地一些私人老板手中购进了大部分的煤矸石,同时也购进了小部分的煤,然后也是按照株洲北的模式,将煤覆盖在煤矸石上面向银行进行质押。网岭货场2013年清明节前一周的样子,公司进货之后,何某某打电话叫他去帮忙堆货,当时的货物就是煤矸石。因只是过去帮忙,所以对于煤矸石的来源和用途都不清楚。
9、证人何某某(铁顺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米某某私刻了他的印鉴,便用他的印鉴在向某某银行申请贷款的资料上、股东会决议上用了他的印鉴。在华湘公司向某某银行贷款时,覃杰有拿资料来找他签字。华湘燃料公司的公章以及财务章也不在他那,他每次需要用时,要先向何某某、米某某申请。
证明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受案登记表;证人米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覃杰的劳动合同;某银行长沙分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某某银行关于湖南铁顺物资有公司不良授信的责任认定报告、湖南华湘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不良授信的责任认定报告、关于对覃杰问责的决定;某银行员工合规手册;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领款单及支付利息情况;覃杰的民生银行的交易记录;华湘公司支付利息情况;某某银行内部对账单及保理融资回单;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和湖南华湘燃料公司授信业务档案;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办案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米某某等人起诉意见书;提取笔录;湖南省地质调查院测试中心有关铁精粉和煤矿石的检测报告;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刑二初字1号刑事判决书;视频资料、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刑二初字1号刑事判决书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X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两公司的贷款现有2062.65万元无法追回,覃杰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覃X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米某某财物30万元,为米某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覃X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犯违法发放货款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X一人犯数罪,依当应当并罚。被告人覃X退缴了违法所得30万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X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覃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X发放的贷款已全部收回,未收回的贷款不是覃杰发放,覃杰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覃杰作为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经办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华湘燃料有限公司贷款期间,违法相关规定,收受贷款客户的财物,未认真对两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及负债情况作深入了解和充分揭示,对质押物的价值进行严格审核,贷前调查不严,便通过了对该笔贷款的授信调查,贷后检查也不力,覃杰违规发放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另外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虽然是覃杰离职后发放,但是依据的覃杰前期所作的授信调查而发放的贷款,正因为覃杰在履职时不严格按照国家发放贷款的规定,才使某某银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覃杰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米某某是借钱给覃杰买车,不能推定借款是受贿的行为。经查,覃杰作为米某某贷款的经办人员,在明知米某某要找其办理贷款手续时,米某某以借款的名义送30万元给覃杰去买车,覃杰予以收受,而在其本人有钱的时候也不归还借款,覃杰已默认了米某某以借的名义送给其现金,后米某某也在某某银行顺利的办到了贷款。覃杰收受米某某的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的行为,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X系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覃X退缴了30万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二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覃X退缴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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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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