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刑满释放人员政策后想再银行代款5万是否能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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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是世界各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有些国家还制定出台法律、法规和保护性政策,鼓励和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为他们回归社会后走入正途创造条件。过渡性的安置、帮教是我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帮扶救助政策,这项政策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帮扶救助制度。
&&& 一、我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不同的安置政策
&&& 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不发达,各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当时政治犯、流氓犯多,为了确保年轻的共和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同时,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多留少放"的政策,即刑满释放后,基本上留在劳改农场就地安置就业,不返回原籍或者流入社会安置就业。
&&& 六十年代初期,我国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安置就业能力提高,同时罪犯成份发生变化,劳动人民出身的普通刑事犯占绝大多数,家居农村的占绝大多数。因此,国家调整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留放政策,把"多留少放"改为"四留四不留"既:改造不好的留,无家无业的留,家在边境、口岸、沿海线上的留,放出后有危险本人不想回的留。改造好的不留,家在农村、大中城市、郊区不留,家中需要本人的或本人要求坚决的不留,老弱病残的不留。
1979年以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罪错性质及犯人构成再次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我国对刑后安置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除强制留场就业外,均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具体是: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服刑其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予以安置;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监狱在其刑满释放前,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捕前无职业或者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由当地劳动部门或者街道予以安置;农村由所在乡镇政府或社队安置;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友赡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并经考试合格的,允许复学,并可按规定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业余学校。
&&& 1992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统一分配安置人员就业的办法,长期以来实行的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指令性安置办法由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刑释解教人员自某职业、自主择业取代,建立安置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方针。为了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某职业,社会企业接受、吸纳刑释解教人员,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并减免培训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城市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当地政府低保范围;符合条件的,享受、恢复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落实责任田,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 上述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一惯倡导的对犯有过错的人不歧视、给出路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体现,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服刑在教人员的改造,使我国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始终在世界各国中保持着低水平。
&&& 二、当前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对象、任务及目标
&&& 我国现行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持、教育、管理活动。
&&&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内、解除劳动教养三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即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等。
&&& 安置帮教工作的任务是:对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创办经济实体和基地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对恶习较深、有重新违法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加强教育管理;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任务是:
&&& 中央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 司法部代表国家组织、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对合格者发放技术等级证书;对参加待业保险的核发失业救济金。
&&& 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刑释解教人员,免登记、证照和管理等各项行政性收费。
&&& 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减免所得税。
&&& 银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小额贷款扶持。
&&& 民政部门鼓励、扶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 公安机关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助教育工作,特别是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加强管理。
&&& 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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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0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02期 浏览次数:0
郭松等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行为人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新罪的,应如何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02期)
【争议焦点】行为人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新罪的,应如何量刑?
【案例要旨】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其在主观上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三年以内。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由此可见,行为人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郭松等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
被告人:郭松,男,32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1989年12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斯徒刑4年;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子玉,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之宝,男,28岁,壮族,广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新和华侨农场工人。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薛荫棠,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国,男,25岁,汉族,黑龙江省人,无业。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守森,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蔺刚,男,26岁,汉族,黑龙江省人,无业。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季学全,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民平,男,33岁,汉族,湖南省人,北京首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铁,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颖,女,25岁,汉族,辽宁省人,北京医院药剂科药士。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有为、刘鸣鸣,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鹿宪勤,男,30岁,汉族,河北省人,北京市塞莱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郝惠珍,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建国,男,34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首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1996年11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东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郭松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黄民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窝藏罪、窝赃罪;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张颖、鹿宪勤、赵建国犯窝藏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郭松伙同鹿宪州(化名李建生,男,33岁,原系北京首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994年2月18日越狱脱逃,在本案侦查期间因拒捕被公安人员击伤,伤势过重医治无效而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预谋抢劫,并窥探作案地点。1996年8月25日晚,郭、鹿2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恩济里小区33号楼下,采用撬门锯锁等手段,盗窃王维德的深蓝色本田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0.9万余元。8月27日上午9时许,郭松伙同鹿宪州各持2支由鹿从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处非法购得的手枪,驾车到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蒙面拦截该支行的三峰牌运钞车和桑塔纳牌押款轿车,欲抢劫运钞车内装有130余万元人民币的钱箱。该支行工作人员李国春、杨小东等人奋力搏斗,遭郭松、鹿宪州2人枪击。郭松击中运钞车司机安保国的下颌部和杨小东的左肩胛、左锁骨,致2人重伤。鹿宪州击中押款员李超的背、腰部,致其重伤;又击中李国春的背部,伤及李的肝、肺等脏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1995年11月3日至7日间,鹿宪州与被告人黄民平经预谋,先后携款到黑龙江省黑河市。鹿以3万元从被告人张建国、蔺刚处购得庆华SPO35.6毫米小口径运动手枪2支、子弹100余发,张建国、蔺刚从中获利1.5万余元。鹿宪州持此次购买的枪支,于1995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公寓R座楼北京红星城市信用社和1996年8月27日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进行2次抢劫犯罪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蔺刚于1996年10月11日向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投案。
1995年12月至1996年1月间,鹿宪州2次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从被告人农之宝处以2.5万元购得波兰制1971式9毫米口径微型冲锋枪、9毫米口径手枪和华尔特(Walther)7.65毫米口径手枪、7.62毫米口径手枪各1支,子弹100余发,农之宝从中获利2.5万余元。鹿宪州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郭松持此次购买的枪支,于1996年2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4区15号楼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甘水桥分理处门前、6月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6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附近、8月27日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3次进行抢劫犯罪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上枪支及部分子弹已起获。
三、1994年2月18日,鹿宪州越狱脱逃后找到被告人黄民平。黄民平将鹿宪州藏匿在自己所驾驶的皇冠牌出租车内,并为鹿宪州提供衣物,寻找藏匿处所。赵建国明知鹿宪州是越狱脱逃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仍资助其人民币500余元。
1994年2月19日,被告人黄民平又与被告人张颖联系,为鹿宪州寻找藏匿处所。张颖将鹿宪州脱逃之事告知被告人鹿宪勤(鹿宪州之弟),鹿宪勤通过他人找到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学楼地下室的临时住处,并由张颖将鹿宪州,带至该处藏匿;鹿宪勤资助鹿宪州人民币1000余元。
1994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颖先后为鹿宪州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和平街、金台北路、安华西里等处租、借房屋予以窝藏。在此期间,被告人鹿宪勤资助鹿宪州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民平多次开车同张颖为鹿宪州转移藏匿处所。
四1996年9月2日晚,被告人郭松伙同鹿宪州到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北里9号楼下,采用撬门、锯锁等手段,盗窃通县华翔服装厂的米黄色尼桑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8.1万余元。现轿车已起获。
1995年7月间,被告人郭松伙同鹿宪州到解放军某部招待所,窃得牡丹牌14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长城牌2805型计算机及同型号计算机显示器各1台。
五、1996年4月间,被告人黄民平明知鹿宪州处的钱款系抢劫犯罪所得,仍接受其中10万元人民币,并用此赃款在赛格证券公司购买股票。现赃款已起获。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在案证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松目无国法,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鹿宪州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致多人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严惩。郭松与鹿宪州结伙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坦白部分盗窃罪行,故对其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郭松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黄民平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为鹿宪州购买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严惩。蔺刚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明知鹿宪州是越狱脱逃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仍租、借藏匿处所或资助钱物帮助鹿宪州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窝藏罪,且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严惩。被告人黄民平明知是鹿宪州抢劫银行所得的赃款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窜赃罪。鉴于黄民平在被羁押期间能够提供本案有关线索,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松、黄民平均是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9日判决:
一、被告人郭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农之宝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张建国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蔺刚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黄民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张颖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七、被告人鹿宪勤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八、被告人赵建国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所查获之赃物予以没收。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不服判决。农之宝以原判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为由;黄民平以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很小、且有立功表现、希望从轻处理为由;其他上诉人也分别以系初犯、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很小、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畸重为由,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郭松、农之宝、张建国、蔺刚、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各自的罪责,对他们分别作出的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各上诉人上诉中提出的各种情况。该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3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郭松以抢劫罪、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农之宝、张建国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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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广州:银行副行长介绍放贷致从化两商人被骗4700万
被骗人提供的委托贷款合同,据称签合同时他们都是在空白的合同上签了名就给了银行,贷款出问题后,他们多次索要才看到合同,却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委托银行代为监督的所有事项全都划了×。
广州从化商人黄小西和王祖严怎么也没想到,银行副行长介绍且承诺安全的放贷竟然会遭遇一场大骗局!2011年和2012年,两人通过某银行从化支行 副行长陈汝威放贷5笔,合计8700万元,几个月后陆续出现利息断供、本金也要不回来的情况。经过调查,他们发现贷款的公司全都是空壳,有的甚至连办公室 都没有。而各种证据显示,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中伟已经将巨款收入囊中。
案发后,张中伟被判无期徒刑,陈汝威获刑3年,但贷出的巨款仅本金就还有4700万元未能收回。而陈汝威任职的银行也被骗贷2600万元。
近日,黄小西和王祖严起诉该银行从化支行,要求赔偿其尚未追回的本金以及利息损失。
银行副行长定向吆喝帮人贷款
从化商人王祖严回忆,日,某银行从化支行负责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汝威把他叫到办公室对他说,有一家广州大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很有实力,因为要参加一个政府项目的投标,需要700万元的资金交押金,资金安全绝对没问题。
王祖严说,当初陈汝威提出只需借钱7个月,年利息为21.6%。且称大翔公司在该银行从化支行申请了1000万元的贷款,只等省行批准,就可以还掉他的700万元贷款。
“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且还是副行长亲自介绍和承诺,我觉得可靠,就答应了。”王祖严说,第二天一早,他便来到银行的信贷部,将700万元钱存入该银行从化支行,并和该行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通过该银行再将钱转给大翔公司。
一个月后,王祖严如期收到了12.6万元的利息。
又过了一个多月,陈汝威再次让王祖严去他的办公室,表示有一家叫广东国金投资有限公司的实力更强,在广州有90多间铺位,需要资金短时间周转一下,年利息为24%,贷款期限为3个月。也说这个公司在该银行从化支行申请了1000万元的贷款额度。
和上次类似,王祖严在日,再次在该银行从化支行存入1000万元,并委托该银行借给了国金公司。
从化另一个商人黄小西有着和王祖严类似的遭遇,他分别在2012年年初,分三笔一共给三个企业借出了7000万元。此时王祖严和黄小西彼此还不相识。
黄 小西说,当时他自己都在该银行从化支行借了1.5亿元贷款,银行账户里面确实回笼了8000多万元,但那笔钱马上要用,因此拒绝了。“陈汝威说,这些借钱 的企业绝对有实力,安全方面叫我放一万个心。而且也希望我能帮他冲一下业务量,支持一下他的工作,要不然提前收回我那1。5亿元的贷款。”黄小西说,基 于对银行的信任,对副行长身份的信任,也实在拉不下脸,最终就答应了。
黄小西借出去的资金利息更高,年利息为24%,贷款期限从几个月到一年不等,最多的时候他每个月一共可以收到140万元的利息。
5贷款经办人陆续辞职利息断供
王祖严那笔1000万元的贷款三个月到期后,陈汝威解释银行给国金公司的1000万元授信贷款没有批下来,要延期五个月。由于另外那笔700万元的贷款还在正常收取利息,王祖严并没有察觉有何异常。因此,他爽快地答应了,确定最后还款时间为日。
但 是,700万元那笔贷款收了5个月63万元的利息之后,利息断供了。由于王祖严自己对大翔公司一无所知,因此多次追陈汝威叫大翔公司及时还款“他第一次说 公司老板丈母娘死了,迟一点就会还钱。后来又说家里又死了人,叫我不要追得那么紧。我信了他,也就没有再追。”
很快,那笔1000万元的贷款也出现类似的情况,收取了五个月的利息100万元之后,也断供了。王祖严感到事情有些不妙,将事情告诉了他老婆。
“我当初知道这1700万元钱收不回来的时候,我没有抱怨他一句。因为风险控制是非常专业的事情,银行这方面最在行。而且是我们认识了很多年的副行长介绍,还是在银行的办公室谈的,又不是在酒桌上。我觉得是谁都得借给他们。”王祖严的老婆王桂萍说。
此时已到2012年的8月中旬,他们正在着急的时候,另外一个异常的现象令他们更感到不安———经办他们贷款的一个信贷员和两个科长从当年2月开始都已陆续辞职。此后,一直到当年10月8日,银行五个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都辞职了。
此 时,借出三笔贷款共7000万元的黄小西从2012年的5月份开始,有一笔贷给广州市伦惠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贷款期为一年的2000万元,其利息收取了 4个月后,断了。但另外两笔的贷款还在如约支付利息。那笔借给广州市振中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期是从当年2月到当年的8月,在这期间该公 司一直有支付利息,但是最后还款期到了之后,本金一直没还。只有那笔4000万元的比较正常,但是黄小西总觉得有些不对劲。
暗访发现贷款公司不存在 老板为同一人
多次催款不成,王祖严的老婆王桂萍再也坐不住了,“我亲自去查那两间公司的地址,然后亲自到他们那里去看看情况。结果一去就吓了一大跳。”
王 桂萍说,借她700万元的那间大翔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是天河区的东站路,结果找到那个地址,向物业公司打听才知道早在2011年1月就搬走了,那时候他们 还没有向她借钱。而另外那间借她1000万元的国金投资公司的注册地址实际是一家卖红酒的,国金公司压根就没在那办过公。
王桂萍赶紧查这些公司的工商资料,自己联系大翔公司的法人代表丁玉和国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张为民,联系不上!
不得已找陈汝威要两人电话,被告知他也联系不上,但陈汝威告诉他,这两间公司实际上都属于同一个叫张中伟的老板所控制,只有找到张中伟才能拿到钱。
几经辗转,王祖严自己通过该银行从化支行的信贷员找到国金公司的财务总监,才找到张中伟的电话,但张中伟始终不愿意和王祖严见面,也不还钱。无奈之下,他向公安部门报案。
“我一报案,才知道黄小西也被借了7000万元出去,情况和我基本类似。我和黄小西就这样认识了。”王祖严说。
黄小西也去打听找他借钱的三个公司的情况,发现三个公司也都是空壳,而且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这三家公司背后实际控制的老板也是张中伟。他也赶紧报了案。
“那笔4000万元后来又被张中伟借给另外的老板赚利息,因为公安的介入,才从实际借款人那里把钱拿回来,但是另外3000万元和王祖严的1700万元都进了张中伟的口袋。”黄小西说。
看到贷款合同才知风险得全由自己承担
事情如此蹊跷,黄小西这才想起在银行签订所有协议和合同的时候,都是在空白的合同上签了名就给了银行,合同到底签的是什么内容他都不知道。“我中间催了好几次,银行都没有将合同给我,总是说资料还在省行。”黄小西说,直到发现异常,再次催促下才看到合同。
“我 看到合同的那一下,全蒙了。协议签的居然是信用担保,也就是说,借钱的公司在银行没有任何的抵押。而合同中约定的委托银行代为监督的所有事项全都划 ×。”黄小西出示的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要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而委托人委托银行代为监督的事项中,合同列出了六项,包括监督资 金使用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等,对于选择的划勾,但签订的合同中六项全都打了×。
此外,黄小西出示的委托代理协议和委托代理合同显示,合同约定对借款企业的所有调查工作和风险控制工作都由自己来做,几乎所有风险也由自己承担。
“银 行都没有安排我们见面,我们认都不认识,我怎么查。我们后来去调查,那企业根本不存在,根本不可能调查。他还一分钱抵押都没有,我还借那么多钱给他,我是 傻×吗?”黄小西说,就是当初信了陈汝威的话,他一直以为合同约定的是以银行来担保的。这时他才真正意识到,自己已深陷精心设计的圈套之中。
11月、12月
经某银行从化支行负责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汝威介绍,从化商人王祖严向两家公司分别贷款1000万元及700万元。
同样是经陈汝威介绍,从化商人黄小西分别在2012年年初,分三笔一共给三个企业借出了7000万元。
经办他们贷款的一个信贷员和两个科长当年2月开始陆续辞职。此后,一直到当年10月8日,银行五个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都辞职了。
经过对方多次拖延还款后,王祖严和黄小西的多笔贷款利息断供。经调查,几家贷款公司均为空壳,实际控制人均为张中伟,两人分别报案。
张中伟(本名张为群)等对黄小西和王祖严的合同诈骗和对银行的贷款诈骗案判决,主犯张为群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650万元。陈汝威等银行人员也受审,其中陈汝威以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广东省高院及广州市中院分别终审,对张中伟等人及陈汝威等人维持原判。
陈汝威说,这些借钱的企业绝对有实力,安全方面叫我放一万个心。而且也希望我能帮他冲一下业务量,支持一下他工作,要不然提前收回我那1.5亿元的贷款。———被骗者黄小西
商人黄小西和王祖严的8700万元存款通过某行从化分行借出,最终都进入张中伟的手中,但对于张中伟,他们一无所知。
张为群让下属下乡买身份证,每个5000元,用来注册公司
向王祖严借钱的大翔公司为张中伟所实际控制。但其法人代表登记为丁玉。银行工作人员李淑辉供述,其在办理和大翔公司的相关业务时,曾经见过丁玉,丁玉还出示过身份证,她简单看了一下,然后丁玉签完字之后就匆匆离开。
但丁玉和其亲属对公安部门表示,其根本没有开过公司,对上述巨额的骗贷行为一无所知,签字也不是她签,一直在长沙工作的她那几年甚至没来过广州,身份证也没遗失过。
公安部门查明,丁玉在2010年曾将身份证交给男朋友找人办理银行购房贷款事宜,不过最终所托之人便是张中伟,丁玉的身份证有几个月就在他手上,于是成了张中伟手下公司的法人代表。
张中伟手下一名公司副总黄文辉供述,像丁玉这种莫名其妙当上企业法人代表的情况,在张为群控制的公司中非常普遍,有时别人过来办理业务,他们就拿人家的身份证找人拿去注册一家新的公司。
张中伟手下曾参与注册空壳公司的吴彩华向公安部门交代,很多空壳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的身份证是买来的。吴彩华就叫她以前的司机到乡下买来十个身份证,每个身份证5000元,然后再由其他工作人员到工商部门注册贸易公司。
从化警方调查发现,张中伟是化名,其真名叫张为群。但“张为群”没有出现在借款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既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股东,但公司大小事务全都由张为群说了算。
张为群控制的一系列空壳公司,经常通过其手下控制的广东东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张为民是张为群的堂哥。
假材料出来后,要张为群操作才能贷到钱,因为他“认识人”
吴彩华是该担保公司负责银行贷款业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她向公安部门供述,担保公司在2011年10月以前有正常的营业,张为群也有合法的收入来源。此后因为国家政策的调整,担保业务就没有了。张为群的整个团队再也没有正常的资金来源。
张为群便利用起此前用虚假资料注册了一大批的空壳公司。吴彩华说,这些公司主要用于倒卖和套取银行资金。每间空壳公司可以卖到6万-20万元不等。
担保公司另外一名负责贷款的副总经理黄文辉则向公安供述,类似空壳公司有100多间。
雪球越滚越大,身为财务总监的吴彩华供述,在担保公司正常运作时企业需要承担的贷款利息为48万元,2011年10月以后每月的利息一度增加到95万元,最高的时候达到110万元。
但张为群挥金如土的习惯一点也没有收敛,吴彩华说,张为群有一次带公司的员工出去吃饭,一顿饭就吃掉100多万元,一支15公斤的酒20多万元,吃完饭再去卡拉OK,到处给小费,一个晚上就花掉两三百万元。所以他不断要借钱拆西墙补东墙。
吴彩华供述,很多空壳公司就是她经办的。在办理过程中,工商部门会要求其提供包括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资料。他们直接从银行拿银行进账单回来,自己盖上假的银行印章,然后根据各个银行账号的特点,自己编一个银行账号上去。
工 商部门在审查银行的验资报告时,会通过网上的查询系统查询验资报告的正式编码而查验其真伪。这个正式的编码无法造假。对此,张为群就找来一间相熟的会计师 事务所来协助造假。先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帮其公司按照正常的程序出一个验资编码,这样工商局就可以在网上查到这一真实的编码,待工商局的核实工作完 成后,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会将编码再注销。张为群自己制作的假验资报告就能瞒天过海了。
空壳公司的办公地址,经常直接在外面找人刻一个假的租赁合同公章盖上去,租赁合同上出租人的身份证则按照注册所在地身份证开头的编码,编造一个假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以及电话号码上去。
“将这些做好的虚假资料提供给工商局注册,工商局很快就会审批出营业执照,这样公司就注册成了一间表面上是合法的贸易公司。”至于这些虚假的资料如何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核,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
不过吴彩华向公安供述,这些假材料制作出来之后,要张为群亲自操作才能贷到钱。一般是张为群和陈汝威谈好,然后他们直接将材料递给银行的信贷员就可以了。“你不认识人的话,就算是将贷款资料做得天花龙凤也是不批的。”吴彩华说道。
副行长权力
审核员发现问题拒绝审批,副行长陈汝威就亲自审批
在黄小西和王祖严被骗的过程中,关键人物就是某行从化支行的副行长陈汝威。根据相关要求,银行无论是发放自营的贷款还是受委托代为发放贷款,其正常的审核程序是非常严格的。但为何连办公地址都没有,银行都没有察觉还放款了呢?
对此,该行从化支行副行长陈汝威、科长邝东宁、陈慧芬、信贷员吴清寅等均承认没有按照正常的要求到现场做最基本的实地调查。
信 贷员表示主要是因为领导陈汝威每次都催得很紧,而审批科长则表示相信信贷员会去实地调查,陈汝威自己则表示太忙,相信下面的人会去实地调查。根据该行从化 支行工作人员郑桂华口供,一般情况下信贷员要到实地调查,信贷部门负责人则要到现场复核,按照惯例,贷款500万元以上,一直都是要副行长或者行长的级别 审批,副行长需要到现场去调查。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而言,包括办公地点的调查核实、如果有抵押物需要到抵押物地址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需要查询公司的信用状况等。
该银行信贷员吴清寅觉得:“当时贷款合同签得很随便,都是先叫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名,其余的内容都是信贷员李淑辉自己私下填写上去,而且有些委托贷款合同注明还款期为半年,实际上陈汝威答应张为群的还款期是一年,委托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此 外,该行从化支行负责审核客户贷款资料的巢坚向警方介绍,他在拿到信贷员李淑辉递交过来的材料之后,发现了很多问题。但在他接手后不到20分钟,陈汝威就 直接来到他面前,不停催促快点审批,一定要在当天就将贷款放出去。而李淑辉将资料交给他的时候已经快要下班了。
“我在察看资料的时候,陈汝威都会过来催我马上审查批准。”巢坚说,“李淑辉所经手的单款资料缺漏特别多,陈汝威催我就是不想给时间我认真把关。”
巢 坚说,陈汝威曾经叫他审核批准振中公司、国金公司、大翔公司、伦惠公司的委托贷款资料,但是他通过电脑流程审查时,发现委托贷款合同等基本材料都没有录 入,几乎是一片空白。按规定,信贷员要到实地考察贷款企业,从多方面对贷款者的经营素质、财务账册、还款能力等做综合评估,确信贷款没有问题后才能录入电 脑,发起贷款的流程。
巢坚说,当初陈汝威叫他审批通过他坚持不干,最终陈汝威就自己审批或叫其他人绕过他审批通过。从那之后巢坚发现自己的绩效工资是全部门最低的了。
银行也被骗走2600万贷款,陈汝威急切催款等来的却是恐吓信息
该行从化支行的信贷员吴清寅对公安交代,张为群和陈汝威非常熟,所以他向该行贷款,陈汝威都会特别关照。
在 吴清寅印象中,张为群为人非常豪爽,张为群和该行同事吃过几顿饭,每顿饭都上万元。有一次,张为群组织该行从化支行一名行长两名副行长、信贷科的科长还有 信贷员等30多人到从化联谊,张为群的公司只去了四个人,中间举行抽奖活动,只有行长副行长不参与,奖品是5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现金,就连安慰奖 也有500块钱,“说白了就是给我们发钱。”陈汝威也曾交代,有一次他在广州时车坏了,借张为群的车开了几天。
不过,张为群豪爽背 后另有目的,其最早诈骗的两笔贷款,就是某行从化支行的自营贷款:日,大翔公司向某行从化支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1 年12月15日,广州亿鹏贸易有限公司从某行从化支行借款600万元,期限也是一年。其情况和诈骗黄小西以及王祖严的经过基本一致。最早诈骗的2000万 元,信贷员也是李淑辉。
李淑辉是陈汝威最“亲密”的手下,银行工作人员称,两人在办公室以老公老婆相称。陈汝威向公安部门也承认这一亲密关系,曾送车位给李淑辉,“为了讨她欢心”。
陈汝威和张为群的关系好到什么程度,陈汝威一直没有交代。他只说是在2011年5月中旬,经某银行广东省行营业部的信贷管理部综合组的科长介绍认识的,并没有从上述问题贷款中得到任何好处。
吴彩华的口供中透露了另外一个细节。她说,在2012年中秋节的前后(此时当事人已经报案),陈汝威独自一人到公司找到她,让她联系张为群尽快还款,如果再不还款可能就会出大事,会牵涉很多人。
负责财务的吴彩华很清楚,张为群早已没有还款能力,那些空壳公司的账户中,都只有一两千元钱。陈汝威急切的催款,最后收到的是张为群的手机恐吓信息。
张为群名下账户冻结了57703元,查封了一辆奥迪轿车
张 为群等对黄小西和王祖严的合同诈骗和对银行的贷款诈骗案在2013年作出判决。法院认定了上述事实,认为,虽然没有任何书证直接指证张为群,“但本院认为 这正是其精心策划之处,不能成为其逃避责任追究的借口。”对主犯张为群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650万元。主犯黄文 辉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从犯吴彩华被判有期徒刑7年、罚金25万元。
不过侦查机关在张为群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只冻结查获了57703元,以及查封了一辆奥迪轿车,轿车拍卖后和现金、罚金上缴国库。随后被告不服判决,集体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去年2月28日,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
从 化市检察院起诉陈汝威、邝东宁、李淑辉、吴清寅违法发放贷款案,也于去年8月4日在从化法院审理完毕。法院认为,陈汝威、邝东宁、李淑辉、吴清寅在办理相 关贷款业务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均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其中陈汝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自日到今年12月4日。邝东宁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即从日到日,李淑辉判有期徒刑两年,至日,吴清寅判有期徒刑两年,至日。
对 此,从化市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认为应判处四人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陈汝威等也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今年4月17日广州市中院终审裁定,认 为四人并非没有审查借款人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实四人存在明知虚假或用途不合法而予以放贷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因此只属不尽职,没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强 制性规定,因此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故而维持原判。
副行长涉贿630万元?法院称,证据不充分,且检方未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从化公安在侦查上述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银行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发放贷款案中,发现了陈汝威受贿的线索。
张 为群的司机唐太军向公安部门供述,在2011年10月份到2012年2月份期间,张为群曾让他亲手给陈汝威送了三次现金共630万元。唐太军供述,每次送 钱他都会到某行从化支行楼下,打电话给陈汝威,陈汝威遥控打开自己的车尾箱,唐将钱放进去后,陈再遥控锁上,相互之间没有见面。
广 州市中院在银行违法发放贷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表示,“检查机关在二审中提交了张为群,以及其司机唐太军的证言,指出陈汝威在办理涉案贷款业务过程中, 收受了张为群的贿赂。其中张为群指出陈汝威知道其是借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指导其员工黄文辉准备贷款资料。但上述情况只有张为群证言证实,证据不充分, 且检察机关没有指控陈汝威有该行为,故本院不认定。至于陈汝威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的问题,应由检察机关继续侦查,本案只能就现有证据先行处理。”
日从化法院对陈汝威等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的判决书中,没有就黄小西和王祖严的委托贷款追究陈汝威等的责任。
法 院认为,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银行、借款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民 事上的借款关系,银行处于受托人的角色,根据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如银行未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王祖严和黄小西可追究银行方面的违约责任。
尽管相关人等均已伏法,而且目前某行从化支行的4名罪犯已有3名刑满释放,但黄小西和王祖严近日再次起诉该行从化支行。
黄 小西和王祖严认为,银行领导违规介绍了委托贷款业务、作出虚假陈述,这些事实已经经过公安部门查实,在此前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定。这使得 他们无法正常预判风险。而且在办理委托贷款过程中,银行没有根据正常程序进行最基本的实地调查,协议和合同的内容也是银行工作人员自行填写上去的,因此, 黄小西和王祖严两人分别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以及利息损失。近日黄小西诉该行从化支行一案正在从化法院开庭。
涉案的某行 从化支行方面表示,黄小西的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损失是由犯罪分子张为群等人诈骗所致,损失应该由张为群等人全部承担。而且银行方面认为,他们在委托贷款业务 中全面、正确履行了协议和合同的义务,即只负责根据黄小西的指令,按时、足额发放贷款,之后及时将借款人归还的本息划回他们的账户,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 款本息时,银行负责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此外不承担任何其他工作。至于实地调查的程序只是银行内部的管理规定,没有对外承诺,也没有法律要求一定要这 样做,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你不认识人的话,就算是将贷款资料做得天花龙凤也是不批的。
———担保公司负责银行贷款业务的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吴彩华
检 查机关在二审中提交了张为群,以及其司机唐太军的证言,指出陈汝威在办理涉案贷款业务过程中,收受了张为群的贿赂…………但上述情况只有张为群证言证实,证据 不充分,且检察机关没有指控陈汝威有该行为,故本院不认定。至于陈汝威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的问题,应由检察机关继续侦查,本案只能就现有证据先行处理。
———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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