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驾驶有商业险的牵引车,商业险可以赔偿吗

“实习期”内驾驶准驾车型出车祸
“实习期”内驾驶准驾车型出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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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驶准驾车型出车祸
&&&&&&&&&&&&&&&&&&&&&&&&&&&&&&&&&&&&&&&& 吴新华 季秀臻     李某增驾了驾驶证两个月后开着重型半挂车跑运输出事故了保险公司说实习期拖带挂车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李某只得起诉到法院。岚山区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年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原告持有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该半挂牵引车未另外牵引挂车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元。  案情实习期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岚山区的李某年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年月他通过努力增驾了驾驶资格辞去了原公司的工作贷款买了辆重型半挂车跑运输。  年月日李某为自己所有的重型半挂车向被告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驾驶人并投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时止。  虽然是重型半挂车但保险单上载明李某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同日李某交纳了保险费。  年月日时分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疏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虎山镇申张村路段时为躲避其它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车驶入路南侧绿化带内致车损坏、绿化带损坏、自己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处理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本事故所有损失。年月日经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肇事重型半挂车造成的绿化带损失为元。  事故发生后李某经法院判决赔偿三者经济损失共计款元。原告李某向三者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请求其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李某系个月内的实习期内拖带挂车为保险条款免责事由故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岚山区法院。庭辩实习期和拖带挂车免责条款该做如何解释  在庭审中领取驾驶证后是否可以驾驶准驾车型实习期该做如何认定拖带挂车免责条款该做如何解释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原告李某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李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完全可以驾驶准驾车型所谓的实习期内不得拖带挂车是指不得另外牵引挂车而自己考的证是牵引车为主、挂车一体的车型而不是另外牵引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已将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原告李某保险条款免责条款明确约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虽然领取了驾驶证但不可以驾驶准驾车型否则保险不予理赔。判决法律规定实习期已过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个月为实习期。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年因而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  虽然近期公安部令第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个月为实习期。但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认定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  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可原告李某具有半挂牵引车的合法驾驶资格既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向原告李某颁发了准驾车型为的机动车驾驶证说明李某可以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本次事故中车辆符合的准驾车型。  虽然本次事故发生在李某增驾实习期内但该实习期亦是准驾车型的实习期而实习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驾驶员熟悉相应车型车辆的驾驶情况如果实习期内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就失去了实习期的意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在增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涉案保险单上载明李某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牵引车也属广义的货车但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保险公司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货车。因而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李某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内因李某原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其驾驶货车牵引挂车不受实习期的限制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涉案被保险车辆系半挂牵引车牵引车为主、挂车一体的车型车头和车身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具有不可分性原告李某也没有另外牵引挂车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案涉合同免责条款中所指的牵引挂车的被保险机动车应理解为被保险机动车是牵引车以外的车型。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年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原告持有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该半挂牵引车未另外牵引挂车故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第三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今年月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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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驾车出事,保险公司也得赔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付李某保险金12060元日期:&&&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考取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准驾车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岚山区的李某就摊上了这档子事,刚增驾了A2驾驶证开着重型半挂车跑运输出事故,保险公司说“实习期”拖带挂车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李某起诉到法院。岚山区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原告持有A2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该半挂牵引车未另外牵引挂车,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12060元。&&&&案情:“实习期”驾驶准驾车型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家住日照市岚山区的李某2007年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13年换领了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3年7月至2023年7月。2014年9月,通过努力增驾了A2驾驶资格,辞去了物流公司的工作,贷款买了辆重型半挂车跑运输,事业顺水顺风。可是,近来非常恼火,原来是跑运输出事故了,保险公司说“实习期”拖带挂车不予赔偿。&&&&日,原告李某为自己所有的重型半挂车向被告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驾驶人),并投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至日二十四时止。虽然是重型半挂车,但保险单上载明李某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同日,李某交纳了保险费。日15时许,原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疏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虎山镇申张村路段时,为躲避其它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车驶入路南侧绿化带内,致车损坏、绿化带损坏、原告李某受伤。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认定处理:原告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本事故所有损失。日,经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肇事重型半挂车 造成的 绿化带 损失为1206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经法院判决赔偿三者经济损失共计款12060元。原告李某向三者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请求其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李某系“实习期”内拖带挂车,为保险条款免责事由,故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庭辩:驾驶准驾车型出险是否理赔,双方各执一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随后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领取驾驶证后是否可以驾驶准驾车型,“实习期”该做如何认定,拖带挂车免责条款该做如何解释,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原告李某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李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完全可以驾驶准驾车型,所谓的“实习期”内不得拖带挂车是指不得另外牵引挂车,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已将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原告李某,保险条款免责条款明确约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虽然领取了A2驾驶证但不可以驾驶准驾车型,否则保险不予理赔。&&&&判决:原告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因而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虽然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但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认定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此外,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可原告李某具有半挂牵引车的合法驾驶资格,虽然本次事故发生在李某增驾实习期内,但该实习期亦是A2准驾车型的实习期,而实习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驾驶员熟悉相应车型车辆的驾驶情况,如果实习期内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就失去了实习期的意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在增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涉案保险单上载明李某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牵引车也属广义的货车,但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保险公司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货车。&&&&综上所述,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原告持有A2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该半挂牵引车未另外牵引挂车,故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第三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1206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保险公司已于近日履行了全部义务。&&&&法官说法: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是指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有不同理解,或者依照通常的认识,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不清楚,可以作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给予的阐释和说明。不利解释原则是指保险人与相对方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认识上有分歧时,应当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对保险人的不利解释,实际上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利解释。&&&&本案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格式合同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保险法》第31条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适用本案案件。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原告持有A2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牵引挂车的“被保险机动车”应理解为被保险机动车是牵引车以外的车型。以上多个不利解释原则的运用,让本案辩法析理深刻透彻,原被告胜败皆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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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实习期驾半挂车出险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近日,本报刊登了河北省邢台市消费者高贺堂的求助信息《实习期驾半挂车出险 我该怎么办?》,内容大意如下:
我在2015年通过国家规定驾驶证增驾各个科目考试,并在号领取了A2驾驶证,实习期到号。当时,发证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在实习期间驾驶证只有6分可扣;超过6分,实习期要加长一年;实习期间,可以驾驶准驾车型。我也咨询了车管所相关人员
,回答也是如此。我在2015年6月贷款买了一辆半挂车,并且在车队挂靠。9月,以车队的名义,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系列的保险,并且有不计免赔。
日晚,我开车在311省道河北邯郸市邱县区域内发生追尾事故,造成我和对方都受了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10天后,我被保险公司告知本次事故商业险部分(车的损坏和车上人员受的伤),公司不负责赔偿。原因是,保单上有免赔说明(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及载有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品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有车队盖的章,并且这跟国家123号令第六十五条是对照的。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如果保险公司是对的,那国家发给我们的驾驶证实习期还有何意义?
对此,法律专业人士和热心网友说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中有支持赔付的,也有赞同拒赔的,具体如下,供消费者参考。
李思雷律师:我觉得保险公司拒赔不当,原因有3个:第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只需要提示,不用明确说明。但实习期内不能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是公安部第123号的规定,是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因此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提示及明确说明。高贺堂是实际投保人,保险公司没有向其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则该条款不生效。第二,从运输行业的惯例上看,有全挂车和半挂车的区分,保险条款只是说挂车,就有两种以上的解释:一是牵引全挂车不赔,半挂车要赔;二是牵引全挂车赔,半挂车不赔;三是全挂车和半挂车都不赔。采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适用第一种。第三,保险遵循近因原则,免赔也是一样,只有在损害确实因为牵引挂车而导致的,保险公司才能拒赔。事故与牵引挂车没有关系,是因为司机的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不应该拒赔。
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小强:个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是正确的。本案中从消费者表述“我买了一辆半挂车、我开车在311省道发生追尾事故”看,其所开车辆应当是牵引车(主车)带挂车,该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虽然消费者没有表述对于本次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没有表述交警部门对其行为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进行认定,但消费者存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事实,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拒赔是成立的。
我认为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保险条款相关内容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保持一致。
以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为例,第二章第五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公安部123号令(201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从内容上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二章第五条则明确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表明保险条款从契约精神上不支持实习期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如果对实习期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发生事故进行赔偿,是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体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含义。
首先,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意思是说,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只能驾驶不牵引挂车的主车,所驾驶的只能是单独的主车,而不能驾驶带挂车的主车,即不能驾驶由主车与挂车组成的列车。
其次,牵引挂车,是指在主车与挂车组成列车的情况下,挂车本身没有动力,靠主车带动,即靠主车牵引。挂车有全挂车与半挂车之分。不得牵引挂车,即不得驾驶带有挂车的主车。
需要说明的是,全挂车和半挂车都需要前方的牵引车来牵引而组成汽车列车。区别在于全挂车可以依靠其前后两组车桥(轴)来承载其自身重量;而半挂车只有后面一组车桥,前面必须搭在牵引车上通过第五轮(牵引销)进行联结才能行进,平时若不拖挂就靠前端支腿立于地面与后桥共同支撑其质量。
CY:免责条款,由销售员告知!如未告知,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曾繁华: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支持你的。
王田亢棐:此案不能拒赔,不管告知与否。驾驶证是否有效由公安机关核定。
蒋万军:保险合同签订了就说明保单已生效,那么拒赔商业险的不合理性在于:保险法要服从国家法律,那么国家法律都允许实习驾照驾驶的车辆,保险公司没权力否认,再者购买的是车辆保险,那么由车辆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纯属个人见解。
轻舟:保单是不是被保险人亲笔签的,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被保险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行为,综合以上,赔付。
张RonCheung:免责条款需要以足够引人注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同时需要投保人签字确认理解该免责条款。没有看过免责条款应该没有签字吧?那应该可以以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说明义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郑剑芳:个人认为,可能得不到商业车险赔偿,只能拿到交强险!因为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
╰Sweet┃乱了夏天:这个问题取决于投保时保险人是否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但是,实习期间驾驶半挂车出险,行政法规是不允许的,如果本案走到诉讼环节,只要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做到提示告知,则商业险拒赔是可以的!
鲍次德:应该赔付。
编后:经了解,投保前后高贺堂没有阅读过保单所列条款,直至出险。对此,提醒保险消费者,正式投保前,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是您的权利,这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请使用好这一权利,以免因不清楚条款买错或买了不合适的保险,或出险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责任编辑:方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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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All Rights Reserved如果车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判决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不承担车损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六十五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而如果车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本文结合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近期处理的一起诉讼赔案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日,车主金某将其自有的渝G×××××号车向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2014年 11月15日,驾驶人刘某独自驾驶渝G×××××号车由重庆市南川区上了包茂高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刘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公路护栏发生擦剐,造成车辆损失(修理费8000元)及三者道路护栏受损(确定损失400元)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核实,刘某初次取得驾驶证的日期为日,实习期至日。车主金某将修理费和三者护栏损失费用交纳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对事故造成的三者护栏损失4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进行了赔付,而对本车损失8000元因不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和符合免责范围予以拒赔。金某对保险公司拒赔不服,于日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重庆市南川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本车修理费 8000元。
原被告观点和法院判决情况
原告金某认为,其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其理由是:
第一,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而该格式合同中第六条第八款“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规定属于免责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力。而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未向金某作出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刘某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四条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适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中的“合法驾驶人”资格,而保险公司予以拒赔的依据之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虽然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但该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属于部门规章,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原告的车损赔偿,其抗辩理由是:
第一,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只有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所谓“合法驾驶人”是指非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禁止的驾驶人,不能只狭义地理解为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禁止的驾驶人。因为相关部门规章是属于国家对某一领域的专门性规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具有法律授权的属性,只要该行为违反了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同样是属于不合法的。
第二,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六条第八款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该条款虽然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但是原告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仅向其进行了重点提示,还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金某也对投保单中的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予以签字认可。同时保险公司又专门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进行摘录形成免责事项提示书,金某对该免责提示书进行了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的义务。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并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车辆交给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即被保险人一方违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本案中,无论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上看还是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上看,其约定是清楚明确而没有歧义的;而从保险公司举证的证据上看,保险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原告也分别在投保单和免责事项提示书中签字认可了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故法院于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实习期内不能独自驾车上高速后,各大保险主体均出现了大量的类似赔与不赔的保险纠纷。而保险公司不仅商业车辆损失保险对此类事故予以拒赔,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条款也都对此有明确约定,都对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肇事发生损失予以拒赔。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发现,只要保险公司承保时提示说明义务履行到位,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完善,就能够理直气壮的拒赔,减轻保险公司本不该有的赔偿责任,也让这些无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人吸取相应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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