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平职业高级中学自建房拆迁,4口人,多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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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防感驱蚊一号,是浙江省中医院国家级名中医宋康的处方,从甲流那会儿开始,做了很多年了,下沙很多人年年认准了来买。”中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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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景宁畲族多为明初从福建迁来,畲族文化丰富多彩,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有优美动人的神话传说和民间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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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春不游乐,但恐是痴人”,白居易的《春游》,道出了人们对春天的喜爱。眼看着周末又要到了,如果你还纠结于去哪里踏青,不妨去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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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的天空,就像小孩子的脸,说变就变。前天还是阳光明媚,昨天却是春雷阵阵。隆隆的雷声炸响,让好多人惊叹,说这是今年第一声春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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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台在官方微博上,曾提到一个“春日黄金模式”,还特别提到“该模式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为求之不得”。它说,完美的春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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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是“中国茶都”,每年都会举办中国(杭州)西湖国际茶文化博览会,今年博览会将在3月29日开幕,有哪些有意思的活动,我先去打探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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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公告
&&&&& 经余杭区建设局拆许字(2010)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人杭州余杭良渚组团投资有限公司因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一号区块土地储备项目需要,在余杭区仁和镇原獐山石矿一带实施房屋拆迁,具体四至范围为:东至獐山弄港;南至奉欣路;西至规划中支路六路;北至金钢建材有限公司矿区(详细以规划红线为准)。
&&&&& 上述范围内被拆迁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及有关证件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獐山社区办公室(联系电话:)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 拆迁期限:日至日止
&&&&& 搬迁期限:日至日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自拆迁范围公布之日起至日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余杭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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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热线&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各县区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颁布单位:
&余杭区人民政府&
杭府法备告〔2014〕63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府上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号)已收悉。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府法〔2012〕19号)的规定,予以备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余政办〔〕5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拟订的《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完善提取审批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七)下岗或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非本区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区重新就业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租赁自住住房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期间,其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住房消费支出,并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向房产公司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在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凭房产公司提供含有收款单位、收款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的购房证明,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直接转账至房产公司指定账户内。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的,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契证立契)当月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按揭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契证立契)当月的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二)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当月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房支出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区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的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职工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提取额度为截止最近还款月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上次提取月至最近还款月期间的正常还本付息额。使用自有资金办理贷款结清手续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结清当月的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超过实际支出,按实际支出额度提取。
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第(五)、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以百元的整数倍计算确定。
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每满一年可以提取上一年度房租支出的70%。
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合并计算,账户余额超过实际住房消费支出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产过户契证和房屋产权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建房批准文件所需的许可证明和购买主要建材支付费用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批准文件所需的许可证明和购买主要建材支付费用凭证。
离、退休的,应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职工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应提供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偿还住房按揭贷款首次提取另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供房产证和契证)。
本区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下岗或失业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非本区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区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临时居住证。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承租双方签定的租赁协议和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发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租房屋登记联系卡。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期间,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除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外,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不属于同一户口的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填写《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余杭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提取的应告知提取人;审核准予提取的,将提取款项直接划入提取人所提供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单位若因破产、解散、倒闭、搬迁等原因已注销的,在公积金余杭分中心已办理托管手续,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办理。
第二十六条
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缴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代办的,直系亲属应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当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提取公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余杭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公积金余杭分中心在核实情况后要求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取。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有的《关于印发〈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号)和《关于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余政办〔2006〕62号)自行废止。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杭州余杭城建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5.2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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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城建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5.2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日6时30分左右,杭州余杭城建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拆迁公司)在乔司街道三角村地块拆除房屋过程中,因房屋楼板突然坍塌发生一起死亡3人、伤2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上5人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万元。&&& 事故发生后,余杭拆迁公司在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杭州市余杭区相关部门报告。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非常重视,区委副书记、区长朱华带领相关部门及建筑专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当日上午,杭州市安全监管局接到余杭区报告后,郭坚副局长带领相关人员随即赶往事故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并对事故善后工作提出了处理要求。5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城乡建委以及余杭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收集相关资料、专家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余杭拆迁公司成立于日,公司注册号:020(1/1);住所: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487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发达;注册资本:12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拆除等。具有房屋拆除施工贰级资格,证书编号:2012字第015号。&&& 二、房屋拆迁项目概况&&& 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地块拆迁范围由东湖快速路工程项目、50米绿化带及三角村2组、6组等整组拆迁区域组成。其中东湖快速路工程项目于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东湖快速路工程项目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3〕-040),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关于东湖快速路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杭余土资征补字〔2014〕1号)及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50米绿化带及三角村2组、6组等整组拆迁区域于日,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编号:88)根据区块做地的需要将东湖快速路工程以外50米绿化带及三角村2组、6组等整组区域列入拆迁范围。2014年12月,乔司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街道党工委书记杨志红任总指挥,街道副书记沈良根任副总指挥、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日,余杭区乔司街道办事处与余杭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除协议书,将东湖快速路项目、50米绿化带及三角村区块的房屋拆除项目以总价约47万元的价格发包给余杭拆迁公司,双方协定于日开始拆房施工。日,余杭拆迁公司与自然人徐永华签订了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含房屋拆除),将三角村区块中的2组、6组共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建筑物以9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永华;同日,徐永华又与自然人陈定于、杨树云(又名:杨福友)签订了该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含房屋拆除),转让价格为100万元;陈定于、杨树云又以包清工的方式将上述房屋拆除施工分包给两个自然人,其中事故发生地的承包人为余广德。事发地的房屋位于三角村6组208号,楼层高为5层,砖混结构,面积约1454平方米。日,副总指挥沈良根带领乔司街道办事处城建环保科科长戚良根、工作人员钱骏检查拆房现场,发现6组208号房屋没有进行拆除施工,当即通知余杭拆迁公司总经理王发达赶到现场商量拆房事宜,王发达因故未到,沈良根要求钱骏与王发达落实拆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日,余广德雇佣人员继续对6组208号房屋实施拆除作业,事发前已拆除门窗和部分承重墙。&&& 三、事故经过&&& 日5时许,余广德安排余明胜、余玉明、秦泽珍等12人到三角村6组208号拆房施工,秦泽珍等6名工人在五楼进行拆房作业;余明胜、余玉明等6名在四楼拆房作业,余明胜用榔头敲打厕所承重墙,另5人拆除分隔墙。6时30分左右,五楼的预制板及墙体突然发生坍塌,当即将在四楼、五楼作业的余明胜、余玉明、秦泽珍等7人困于四楼房间内,另外5人听到坍塌声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呼喊人员、拨打120电话实施救援。余杭区人民政府及乔司街道办事处闻讯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7名被困人员分别救出后送往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秦泽珍、余玉明、余明胜3人分别于当日11时、14时、17时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拆房作业人员没有按照拆房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蛮干,违规拆除4楼承重墙,且在4楼、5楼实施立体交叉拆除作业,导致5楼的预制板及墙体失稳坍塌,造成拆房作业人员受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拆房项目层层转包,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余杭拆迁公司将房屋拆除施工项目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并多次进行转包,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相关承包人在使用人工拆除房屋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佩带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缺失安全保护措施,没有针对房屋结构特点,搭设专门的脚手架以及安全稳固的支撑结构,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施工人员未经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余杭拆迁公司及相关承包人未对拆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施工人员未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违规组织拆房作业。拆房施工现场没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施工人员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违反拆房施工顺序,实施立体交叉作业,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5.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规章制度不落实。乔司街道办事处没有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余杭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余杭拆迁公司 &5&20&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王发达,余杭拆迁公司总经理。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违规将房屋拆除项目转包给无拆房资质的个人,从中获取利益,未对拆房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能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徐永华,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房屋拆除项目承包人。作为乔司街道三角村区块房屋拆除项目承包人,无资质承揽房屋拆除工程,并违规转包给无拆房资质的个人,从中获取利益,未按拆房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施工人员落实安全技术规范,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陈定于,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房屋拆除项目承包人。作为乔司街道三角村区块房屋拆除项目承包人,无资质承揽房屋拆除工程,未对拆房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管,在拆房过程中未能搭设安全稳固的支撑结构,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盲目冒险立体交叉拆除作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余广德,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6组208号房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作为乔司街道三角村6组208号房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未能遵守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未对拆房施工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监管,在拆房过程中未搭设安全稳固的支撑结构,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盲目冒险立体交叉拆除作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戚良根,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办事处城建环保科科长。作为乔司街道办事处城建环保科科长及国际商贸城拆迁项目安全管理组成员,未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督促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建议余杭区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党政纪处分。&&& 6.钱骏,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办事处城建环保科工作人员。作为乔司街道办事处东湖快速路房屋拆迁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督促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建议余杭区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党政纪处分。&&& 7.沈良根,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作为乔司街道房屋拆迁的常务副总指挥,未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未能有效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余杭区相关部门给予其效能问责处理。&&& 8.金忠富,余杭拆迁公司安全管理员。作为该公司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督促房屋拆除施工人员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及按照拆房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这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余杭拆迁公司根据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9.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办事处,作为乔司街道房屋拆迁的主管单位,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检查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房屋拆除项目多次转包,对这起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建议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向余杭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0.余杭拆迁公司将房屋拆除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杭州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问题。余杭拆迁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房屋拆除方案的编制工作,依法依规组织施工,切实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余杭拆迁公司要积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等安全技术规定,认真落实房屋拆除施工方案要求,严防立体交叉作业,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余杭拆迁公司要根据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特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加强房屋拆除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房屋拆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余杭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施工。&&& (五)加大房屋拆除督查力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余杭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房屋拆除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余杭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备案证号:浙ICP备号-2
公开(监督)电话: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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