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7年事业单位调资资员都干什么方面的工作?对于社保要的一些数据、表什么的应由什么岗位的人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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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市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工作会议领导发言稿.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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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市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工作会议领导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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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市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工作会议领导发言稿同志们:这次会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市机关事事业单位调资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位调资工作。市委、市政府对对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休人员离退休费十分重视。市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机关事业业单位调资工作会议精神的汇汇报,研究确定了我市的贯彻彻意见。在今天的会议上,金金杰同志还要对有关问题作说说明。下面,我就做好全市机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工作,讲几几点意见。000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院多次研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资问题,最终决定从XX年77月1日起,适当提高机关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这是中央综合分析我国经济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做出的重大大决策。,以胡锦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从容应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情和各种严重自然灾害,果断断决策,科学调控,紧紧抓住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要务,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克克服困难,赢得了抗击非典的的阶段性重大胜利,战胜了连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保持了了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事事业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从从各方面情况看,当前和今后后的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将继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头。良好的经济形势和发展实实绩,使我们从总体上具备了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员工资标准和适当增加机关事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费的物质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重重视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活问题,这次调资前已做出统统筹安排,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效。2002年,党中央、国国务院决定将调整机关事业单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推迟至至XX年实施,先行提高企业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位的一贯宗旨。从近年来解决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实实践来看,取得的成效是非常常明显的。国有企业离退休人人员待遇不断提高,与机关事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费差距较大的问题逐步得到缓缓解;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保障和再就业政策不断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灾区群众得到及及时救济,灾后重建工作有序序推进。与此同时,还调整提提高了伤残人员、在乡退伍红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革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恤金标准,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并对部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等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有的的已出台政策,有的正在进一一步研究。,稳定机关事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扩大内需需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非常常重要的意义。,逐步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资水平,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社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多年来,,中央对理顺社会收入分配关关系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不断断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强强调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维维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中坚坚力量,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责任,而且知识层次总体上比比较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展和全社会工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资待遇,符合理顺社会收入分分配关系的要求,体现了党的的十六大的有关精神,对于促促进廉政建设也有重要意其次,逐步提高机关事业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有利于于吸引和稳定人才队伍。机关关事业单位聚集着各条战线上上的优秀人才,他们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行政管管理等各个领域为现代化建设设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改革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才竞争争日趋激烈,呈现出国内竞争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的趋势。一个时期以来,机关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失问题普遍遍存在。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收入水平平偏低是一个重要原因。在116大行业人员中,机关事业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一直处于于中等偏下的状况。在这种形形势下,为最大限度地吸引和和留住人才,各地纷纷采取各各种优惠措,优化人才创业业环境,其中一条重要举措,,就是建立起有利于吸引人才才并促进人尽其才的收入分配配激励机制。因此,在条件允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机关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平,是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队队伍的客观要求。,逐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工资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今年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进一步步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全市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走上了超常常规跨越式发展的轨道。1--11月份,全市规模以上工工业累计实现增加值亿元,比比去年同期增长%;完成地方方财政收入亿元,同比增长226%;进出口总额达到亿美美元,同比增长%;城镇居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1元元,增长%。同时我们也要清清醒地看到,经济生活中消费费需求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对经济增长造成了一定程度度的制约。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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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见问题解答——社保工作篇(2016年)
来源:人事处&
作者:社保中心 &
点击数:4699 &
&社 保 工 作 篇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答
◆ 四川省省本级参保人员工伤问答
◆ 成都市参保人员工伤申报问答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答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从日起实施。&&&&&&&&&&&&&&&&&&&&&&&&&&&&&&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是哪些?
答:分为三类:①公务员;②“参公”单位工作人员;③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改革之后,退休收入从哪里来?
答: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充保险)两部分,其待遇直接与缴费数额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为保证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稳定,针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了10年过渡期(日-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此外,养老保险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法定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
4、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是否有最低最高限制?
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以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作为本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其范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包括的工资项目有: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②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中纳入退休待遇的项目(目前仅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三项);③绩效工资。
由于教育部尚未出台绩效工资政策,因此我校在预扣养老保险费时,此项是根据岗位绩效津贴理论值确定(含年终考核奖励部分)。
5、我校已经开始正式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了吗?
答:我校作为在川的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参加四川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四川省人社厅已发布改革意见,但尚未发布实施细则,各单位正抓紧时间统计基础数据,预计不迟于2016年执行。
6、为什么从2015年8月起我校教职工的工资里开始扣养老保险费了?而且调资后大部分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反而减少了?
答:按照国办、人社部、教育部的要求,部属高校要在日前之前,实施兑现工资调整与养老保险个人预扣款同步进行。此次事业单位调资,是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不是单纯的涨工资。由于四川省尚未发布实施细则,因此目前方案仅为预扣方案,待实施条例发布、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具体经办后,各单位再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账,并按国家和四川省确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据实测算,多退少补。所以,预扣养老保险费可能产生工资不增反减的负增长现象。
7、在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在养老待遇中体现这段工作经历?
答:在日前未实际缴费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期限,并有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和公式以计算该期间的养老金待遇。该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四川省尚未发布视同缴费指数表。
8、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9、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会对教职员工和学校带来什么影响?
答: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意味着我国20年的养老制度壁垒即将打通,养老金并轨即将成为现实。对教职员工来说,此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实行个人缴费,而且今后不再由学校发放退休费,全部交由社保机构统筹管理。此外,养老保险并轨利于人才流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跳槽少了后顾之忧,不同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将从根本上实现“制度上的公平”。对学校来说,改革的直接影响是学校需支付的人力资源成本显著增加。目前人社部、教育部和财政部尚未明确部属高校养老保险费用的拨款渠道和来源,使得学校面临巨大财政压力,在此新形势下也会对我校现有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及人员考核方式提出新的要求。
10、目前有哪些已发布的文件可了解这方面的政策?
答:有如下文件可供参考:①《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②《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④《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上述文件均可在人事处网站查阅。
四川省省本级参保人员工伤问答
1、职工出现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第(三)款,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2、职工出现什么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出现什么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四川省社保局参保的教职员工发生工伤后,什么时限申请工伤认定?
答:发生工伤的当事人(或其亲属)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西交社保[2007]1号)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死亡事故发生当日内和受伤事故发生三周内)及时内向学校社保中心提供申请工伤认定的详细证明材料。电话:。
5、在四川省社保局参保的教职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事处网站下载)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3份、当事人对事故的书面陈述、两个在场证明人的书面证明、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成都市参保人员工伤申报问答
1、申报范围:
答:根据成都市社保局的社会保险有关文件,我校二级单位已参加成都市社会保险的聘用人员、社会用工和符合规定已参保的外籍人员,在发生死亡或受伤事故后,应办理工伤待遇的申报。
2、工伤事故备案
答:上述人员若发生工伤,受伤者必须及时到成都市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并及时报我校社保中心备案,联系电话:。
①&死亡事故:必须自事故发生当日内向学校社保中心申报,并填写《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一式两份,见人事处网站);
②&受伤事故:必须自事故发生两日内向学校社保中心申报,并填写《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一式两份,见人事处网站);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成都市报送事故快报表。
3、工伤认定时限
用人单位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
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4、工伤认定资料
(1)学校法人证书及代码证复印件,加红章;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个人申请的需要一式2份,2名工友分别出具的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2名工友分别签字、盖手印、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
(3)劳动合同(含续签合同)复印件一份;
(4)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事故发生后第一就治医院);
(5)受伤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属于下列特定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注: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时,应当就近在成都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成都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成都市社保局规定,工伤人员继续住院(第二次)治疗前应事先报社保中心备案许可后,方能报销继续住院治疗相关费用。&&&&查看: 18809|回复: 41
15号公告扫盲——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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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7:40 编辑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
& & & &也就是说:为了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利益,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由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约定,无论哪方承担(支付)都可以,但是必须支付。
& && &&&即:派遣公司取得的劳务费是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加上中介代理服务费的合计数,税收上仅仅对中介代理服务费征税。
& &&&如,某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约定中介代理服务劳务费20万元,派遣工的工资70万元及社会保险10万元(其中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6万元),则:
情况一: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支付)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则用工单位会计处理:
1、支付派遣公司服务费(收取的劳务发票金额应为20万元)
& &&&借:应付账款-派遣公司20万元
& && && & 贷:银行存款20万元
2、缴纳派遣工社会保险
& &&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6万元
& && && &&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社会保险4万元
& && &&&贷:银行存款10万元
3、发放工资
& &&&借: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
& &&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66万元(工资发放表)
& && && &&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社会保险4万元(申报单)
4、月末分配工资
& &借:生产成本96万元
& && && &贷:应付账款-派遣公司20万元
& && && && && &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70万元
& && && && && &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6万元
情况二:约定由派遣公司承担(支付)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则派遣公司会计处理:
1、取得营业收入
& && & 借:应收账款-用工单位96万元
& && && &&&贷:主营业务收入96万元(开具劳务发票金额应为96万元,按20万元纳营业税)
2、缴纳派遣工社会保险
&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6万元
& && && &&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社会保险4万元
& && && &贷:银行存款10万元
3、发放工资
& &&&借: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
& && &&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66万元(工资发放表)
& && && && && &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社会保险4万元(申报单)
4、月末分配工资
& &&&借:劳务成本76万元
& && &&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70万元
& && && && && &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6万元
& &&& 以上不管双方如何处理,但是必须遵守两个原则:
& && &&&1、派遣公司仅就中介代理服务费缴纳营业税(差额纳税);(财税16号文)
& && & 2、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由谁承担(支付)就计入谁的“工资总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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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派遣公司取得的劳务费是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加上中介代理服务费的合计数,税收上仅仅对中介代理服务费征税。”
哈哈,今天总算明白啦。
也就是某K,要么是算A公司,要么是B公司的员工,即使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个税及社保要么在A,要么在B公司代扣,代缴。由A、B协商,但是标准都是工资标准。
理解准确吗?没有全看为文章。
想当然,不正确。&
赞一个,清晰明了!
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卖发票——你们了解政策吗?
卖劳务发票?没有直接操作过,希望了解下。
建议继续扫盲为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15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约定由派遣公司承担(支付)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即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此劳务费是“工资薪金支出”还是“职工福利费支出”呢?
本帖最后由 jszgq 于
20:08 编辑
haihan235 发表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 ...
难道一个简单约定工资谁承担,就说是谁的工资总额吗?比如,保安公司派保安到你单位,约定保安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承担,保安公司能差额纳税吗,这不是什么会计分录的问题
是工资还是福利费,要看这个人被派到那个部分工作了,被派到福利部门工作的,其工资属于计入福利费嘛。
另外还有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福利费性质的支出属于福利费。
呵呵,虽然是04年的老规定,但是知道派遣劳务“谁发工资谁统计”原则的人还真不多。:lol:
向海大师学习!个人认为这就是税法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好贴 顶起啊 :tongue.::tongue.: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代发薪酬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浦所〔2011〕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专门从事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和提供雇员派遣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并为其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收取的与派遣员工相关的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劳务派遣单位在提供给用工单位的发票上应分别列明工资薪金数额、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数额、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二、关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负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一)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不再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费用的,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的费用。
  (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外(收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发票),还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用工单位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本通知下发前已填开的发票未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金额的,应作情况说明)、《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本通知从日起执行。若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 && &&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 &&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 && &&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无论其他法律规定如何,所得税法最终应回归的方向就是让工资在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的单位扣除。所以,讨论的焦点要在实际雇佣关系的判定上。
如果约定由派遣公司承担(支付)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即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此劳务费既不是“工资薪金支出”也不是“职工福利费支出”。
你是不是没区别“工资总额”和“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总额”是个财务、统计概念,是财务上用的;
“工资薪金支出”是个税法概念,是计算所得税时用的;
两者口径和定义都不一样,不能混在一起。
谁支付就算谁的,是指财务上的统计口径,和税法无关。
税法则要按15号公告规定执行。
终于茅塞顿开&
派遣公司收取100万劳务费,发放工资60万,按“谁发工资谁统计”计工资总额60万,难道这100万劳务费统计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福利费的扣除基数?
谁发工资谁统计是个财务规定,不是税法规定,和税法没关系啊
税法要按15号公告规定处理。
本帖最后由 周运考 于
18:26 编辑
派遣公司收取100万劳务费,发放工资60万,这60万能不能算派遣公司福利费的扣除基数?
100万劳务费又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福利费的扣除基数?60万工资,福利费的扣除基数搞出160万?
工资60万元中是否包含福利费?&
这个问题15号公告已经做出规定啊&
事情没有您想那么简单也许。通常情况下这些保安是同一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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