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即将到期准备跳槽,可以和新单位签合同吗?

已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准备第三次签订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给劳动者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 知乎44被浏览27312分享邀请回答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4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账号(邮箱/学号/手机号)
HR可以管理自己的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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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公司的HR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但在小李本人合同期满时因为其本人想跳槽,故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过后小李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对不签合同事宜做出赔偿。请问:1、小李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么?2、你们公司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么?是怎样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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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我也遇到一样的情况,劳动仲裁部门判定公司赔偿。2、公司制定了劳动关系签订、续签管理制度,具体操作如下:(1)根据用工性质签订不同的劳动关系协议/合同(临时工及社保不用单位缴纳者—劳务协议;专家顾问—聘用协议;学生身份—实习生协议;社保在单位缴纳的正常用工—劳动合同)。(2)社保在单位缴纳的正常用工,入职一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先签订1年(特殊人才3-5年)。(3)按制度,临时工、社保不用单位缴纳者、学生身份员工应在入职当日签订劳务协议、实习生协议,但各公司实际执行情况并不好,公司总经理是出了事才会惊醒。这个后续需加强管理。(4)专家顾问一般是征求他们意见后再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要做的事情及目标、待遇等)、发聘书,一般是根据专家性质签订1-3年。(5)劳动合同续签严格管理:续签前需对合同期内的工作业绩及能力提升...
1、以前我也遇到一样的情况,劳动仲裁部门判定公司赔偿。
2、公司制定了劳动关系签订、续签管理制度,具体操作如下:
(1)根据用工性质签订不同的劳动关系协议/合同(临时工及社保不用单位缴纳者—劳务协议;专家顾问—聘用协议;学生身份—实习生协议;社保在单位缴纳的正常用工—劳动合同)。
(2)社保在单位缴纳的正常用工,入职一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先签订1年(特殊人才3-5年)。
(3)按制度,临时工、社保不用单位缴纳者、学生身份员工应在入职当日签订劳务协议、实习生协议,但各公司实际执行情况并不好,公司总经理是出了事才会惊醒。这个后续需加强管理。
(4)专家顾问一般是征求他们意见后再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要做的事情及目标、待遇等)、发聘书,一般是根据专家性质签订1-3年。
(5)劳动合同续签严格管理:续签前需对合同期内的工作业绩及能力提升、岗位价值情况进行评估打分,符合要求的才续签。
学生身份—实习生协议,都有那些要求呢?
@以诚待人:1、学校安排来的实习生,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主要约定实习内容及期限、劳动安全权责、学生管理权责等内容;2、与单位自行招聘的尚未毕业的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主要约定实习岗位、实习期目标计划、实习期期限及报酬、管理要求及权责、实习期考核、实习期满如何运作等内容。3、各项内容的具体要求需要根据行业、企业的性质和公司管理特点来确定细则。
要是入职已经有半年以上了还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仲裁,仲裁会怎么处理,公司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及风险呢?
@ZL琳琳: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签,从第2月-12个月工资双倍。2、公司风险:1金钱损失;2 与劳动部门打交道劳神费力(一般是HR来做);3信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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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李的诉求能够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理由如下:(1)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小李虽然是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但他也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也应作为公司整体劳动合同签订来对待,尤其是其上司更应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对自己下属的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都不明白并没有及时提醒的上司,我认为是一个不称职的上司,让小李有空子可钻,最终让公司来承担未与小李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其责任理应在小李的上司。(2)小李仍在公司上班,存在着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无需多述,只要小李向仲裁庭出示考勤打卡记录或工资条等,均能证明其在公司上班的实质。(3)和解为上。鉴于此,建议小李的上司及时找小李交流,让其不要追究公司的责任,公司可照顾其“想跳槽”的想法,及时“好说好散”,不要让同事变成“敌人”,相信小李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能...
1、小李的诉求能够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理由如下:
(1) 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小李虽然是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但他也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也应作为公司整体劳动合同签订来对待,尤其是其上司更应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对自己下属的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都不明白并没有及时提醒的上司,我认为是一个不称职的上司,让小李有空子可钻,最终让公司来承担未与小李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其责任理应在小李的上司。
(2) 小李仍在公司上班,存在着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无需多述,只要小李向仲裁庭出示考勤打卡记录或工资条等,均能证明其在公司上班的实质。
(3) 和解为上。鉴于此,建议小李的上司及时找小李交流,让其不要追究公司的责任,公司可照顾其“想跳槽”的想法,及时“好说好散”,不要让同事变成“敌人”,相信小李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能够答应其上级的和解;如果非要走上仲裁或法院,公司可能会败诉,会承担一定的赔偿(根据小李未续签的时间长短来计算),还有,小李上司的业绩将因此受到影响甚至被公司领导劝退。所以,出了劳动纠纷,不管是哪一方,都应静心下来好好商量,争取不要给对方造成过多的伤害或打击,也站在对方角度多考虑一下,否则,容易既失去了友谊也掉了钱财,实在不值得啊。
2、我司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措施。劳动合同管理是员工关系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也是HR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此环节不出现状况,我们是这样进行的:
(1) 制度保障:HR部门制定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制订、审核、批准、签订、保管、补充协议、意外处理等,而且随着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劳动合同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总结,定期的经过职代会讨论将劳动合同给予完善。
(2) 内容提醒:除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以外,我们着重补充了“公司其他适时发布的管理制度和与其签订的协议均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有同等效力”以及“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
(3) 签订时间: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入职后一月内,但签订时要求其填写入职的时间;续签的则提前一个月前让上级与其谈话,如果公司不想续签的,说明原因、在不续签协议上签字,并给予应有的补偿,员工一般也乐于接受;如果员工不想续签,同样需在不续签协议上签字即可,签字时间是合同到期并一个月。如果这期间员工与公司达成协议,可以提前到合同到期前离职,只要办理离职手续即可。
(4) 意外情况:虽然有以上措施保证,但难免有时因为负责此项工作的人事专员未及时与员工签合同,或HR领导未及时认真检查和督促此项工作,都可能出现未及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但还未出现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专员是个温柔漂亮的小姑娘,经过与当事员工友善交流,给予及时补签就好,还没有因此让公司仲裁或诉讼的情况出现,如果小姑娘处理有困难,我们就会联合HR上级和用人部门领导一起来协商处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顽固”的员工没有被我们搞定的。
& & & 劳动合同管理牵涉着五险一金购买、工资福利、绩效考核甚至员工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我们在每周的HR例会上会让负责此项工作的专员诉苦,并头脑风暴为其出谋划策解决问题,你别说,大家确实广开言路,想出了很多好方法、好点子,当然不仅仅限于劳动合同的管理了,甚至跳出了HR部门的工作,大家一样会有一些好思路,所以,团队力量是我们工作始终的依靠,团结才有出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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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李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因如下:1、签订和管理合同是小李的本职工作,小李在为其他人办理签订合同的同时,却不为自己办理合同,可以理解为没有做好本质工作,说严重点就是监守自盗、知法犯法。2、公司可以把所有员工过往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公司一直都是有签订合同的,小李没有签订合同只是他本人工作疏忽,并非公司的惯例。之前也有其他公司有这样的案例,例如说HR专员为了获得公司赔偿,把自己管理的劳动合同撕掉,以证明公司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很多,有的公司胜诉,有的公司败诉,一般这种情况,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劳动仲裁部门会看公司的整体情况,如果公司没有给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说明小李的合同也应该是没有签的,如果公司给所有的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只有小李没有签订,那么说明小李可能是自己失职,那么劳动部门一般会站在公司这边。&...
一、小李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因如下:1、签订和管理合同是小李的本职工作,小李在为其他人办理签订合同的同时,却不为自己办理合同,可以理解为没有做好本质工作,说严重点就是监守自盗、知法犯法。2、公司可以把所有员工过往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公司一直都是有签订合同的,小李没有签订合同只是他本人工作疏忽,并非公司的惯例。
之前也有其他公司有这样的案例,例如说HR专员为了获得公司赔偿,把自己管理的劳动合同撕掉,以证明公司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很多,有的公司胜诉,有的公司败诉,一般这种情况,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劳动仲裁部门会看公司的整体情况,如果公司没有给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说明小李的合同也应该是没有签的,如果公司给所有的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只有小李没有签订,那么说明小李可能是自己失职,那么劳动部门一般会站在公司这边。
二、我们公司的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要点如下:
1、新招的员工,公司会在一周内把所有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签订完毕。
2、如果是合同到期公司打算继续留用的员工,公司会提前一个月与其沟通并且续约合同。人事管理系统可以设置为需续签的名单做提醒。
3、员工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需签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以证明该员工已经签订了合同,防备劳动合同被盗或者被遗失的特殊情况。
4、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合同,公司会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员工不同意签订合同的书面声明或者不同意签订的意见等,作为证据。员工仍不愿意签订的,公司会以员工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终止员工劳动关系,并且书面通知员工。
5、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会签订关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考核指标、工资单等作为附件,这些规章制度应该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致。公司也可以约定: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冲突时,适用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前提是这些规章制度合法。
6、劳动合同任一项条款发生变更和修改,都需要员工的书面确认和签名。
7、劳动合同等人事档案有专人管理,外接审阅等需走专门审批流程,无关人员不得审阅。
防范劳动风险,从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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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虽是由员工缺失职业道德引起的,但同时也考察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个人认为小李的述求得不到支持,理由如下:从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来说,小李本就是公司的HR专员,其主要职责又是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其本人也是公司员工,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范围内的人员之一,理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这也属于李某工作岗位应尽职责,因此这完全属于小李自己工作严重失职行为,责任不在于单位。只要单位现在能拿出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可以证实小李是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谋取不合理的利益。如果最后劳动仲裁部门能认同企业的观点,做出不予支持的裁决,企业应在长舒一口气的同时最好以下方面工作:1、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目前我公司对此方面如此规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人事劳动方面合同的管理。我想大部分企业都是如此规定的。现在看来,为了防范一些不必...
本案例虽是由员工缺失职业道德引起的,但同时也考察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个人认为小李的述求得不到支持,理由如下:
从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来说,小李本就是公司的HR专员,其主要职责又是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其本人也是公司员工,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范围内的人员之一,理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这也属于李某工作岗位应尽职责,因此这完全属于小李自己工作严重失职行为,责任不在于单位。只要单位现在能拿出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可以证实小李是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谋取不合理的利益。
如果最后劳动仲裁部门能认同企业的观点,做出不予支持的裁决,企业应在长舒一口气的同时最好以下方面工作:
1、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目前我公司对此方面如此规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人事劳动方面合同的管理。我想大部分企业都是如此规定的。现在看来,为了防范一些不必要的用工风险,是否可以增加一条人力资源部员工的劳动合同与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直属上级签订。这样既不会增加公司经理的太多的工作量,也防范了人资部员工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谋取不合理利益。
2、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目前公司对此方面的如此规定: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究损失:
(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3)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4)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5)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6)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7)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根据我们公司规定,上述案例中小李的行为符合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2)(3)条,公司可依法向小李追究损失。而且这也有相应法律条文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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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自己是认为不能得到支持的,这样相当于监守自盗啊~本来小李就是负责这一块的工作,如果她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就是没有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吗?但是基于法律的角度,我猜想这件事情可能会这么进行:1、小李和公司确实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确实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这个是已经形成的事实。而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法律是要进行相应的赔偿。2、但是续签劳动合同是小李的工作职责,因为工作职责没有履行,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也可以接触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3、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九条:(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
一、我自己是认为不能得到支持的,这样相当于监守自盗啊~本来小李就是负责这一块的工作,如果她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就是没有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吗?但是基于法律的角度,我猜想这件事情可能会这么进行:
1、小李和公司确实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确实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这个是已经形成的事实。而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法律是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2、但是续签劳动合同是小李的工作职责,因为工作职责没有履行,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也可以接触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
3、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九条:(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有一种:“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当然,这个要有证据才行。
遇到这种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的员工,企业当真是头疼,不过也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想要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企业在熟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用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现在的公司是没有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全权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但是之前的公司有,我就简单介绍一下之前公司是怎么做的吧!
1、之前不仅有纸质版的劳动合同签订,还会将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如:起始时间、签订的年限、签订的时间和地点,薪资,劳动地点等一些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录入到我们的E-HR系统中,不仅员工本人可以查询到,员工的直接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人员均可以查询到这个信息。
2、每到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会由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HR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给员工所在的部门,由员工的直接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定是否续签,再给员工本人签字确定是否续签。流程走完之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当然走这个流程是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一周之前,还有一周的时间缓冲确定续签事宜。
3、如果负责劳动合同续签的HR因为公司员工多部分人忘记了怎么办呢?这个也没有关系,因为E-HR系统会在该人员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15天给这个HR发送邮件提醒。在前3天左右会给这个HR的主管和HR本人发邮件提醒。
4、如果HR没有录入员工的合同信息,查询不到怎么办?我们将E-HR系统维护的达标率作为这名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在固定的时间会从系统中导出所有人的信息,进行查验。
5、劳动合同签订的制度是在员工手册里面有所涵盖的,员工入职的时候也会进行培训,并让员工签字确认连接员工手册的具体内容。
大致就是这样,具体的细节我记得也不是很清楚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制度的确规避了很多劳动用工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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