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保补贴政策补贴申请村里不签字怎么办,二级残疾,生活困难,申请护理补助

护理补贴标准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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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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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你知道吗?2017年农村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都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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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说三农666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各项补贴政策的确立,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大部分农民群众均能达到衣食无忧的生活水平,但是,就目前而言,仍然有一部分群体的生活得不到保障,这部分群体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残疾人。提及残疾人,可能很多人会想到自己生活中见到过的那些,不过,你所见到的都只是这个群体中的一小部分。在农村,由于先前经济条件、医疗条件的不完善,导致很多人因为一些先天或者后天性的因素致残,从而丧失劳动能力。这些人只能依靠低保、家庭、政府补贴过日子,而且时时刻刻离不开家人的照顾。所以,为了解决农村残疾人的生活问题,从今年起,国家将会建立和发布更多的补助政策用以补贴给残疾群体。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预计这两项补贴制度将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将成为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那么,这两项补贴制度都包含哪些内容呢?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依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制定的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这就是说,不同省份针对残疾人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不同。依天津市2016年农村困难残疾人发放的补贴标准为例,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形式为按月发放。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须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本、二代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需要再填写一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众所周知,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2020年实现全面脱贫的战略方针,而残疾人作为贫困群体的一部分,从今年起,针对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也将会有所调整,同时,也将加大贫困残疾家庭的低保、危房补助、医疗救助等补贴力度,届时,农村残疾人群体的生活也将会越来越好!(本文完)感谢您看到这里!本文系作者原创,未经允许,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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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申请资料流程
北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申请资料流程 发布时间: 17:17来源:首都之窗
【导语】: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8号),现将《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抓好实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号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8号),现将《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抓好实施。  具体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市残联进行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日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为加快本市残疾人小康进程,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和生活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电、气、暖等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  4.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5.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具体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月享受个人稳定性收入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贴。  5.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不含多重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三条 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托养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各区已经制定和执行的政策依据上述标准和原则具体细化后进行衔接实施。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自愿申请,在社区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附件3),然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提交,并授权委托民政部门进行个人经济状况核查。  (二)申请两项补贴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或《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一寸同版彩色3张;  6.申请生活补贴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份;  (4)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  (三)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第五条 初审及公示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将申请情况同步录入民政信息系统;并将申请材料于接收当日转交街道(乡镇)残联,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现享受的残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确认或核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区残联协助确认;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核查情况及申请材料,转交街道(乡镇)民政科,由其提出初审意见。  (二)街道(乡镇)民政科自接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材料。初审合格的,要及时组织公示。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1.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补贴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公示样式参见附件4)。  3.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由社区(村)向街道(乡镇)书面报告公示情况。  (四)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核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无异议的,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盖章后,由街道(乡镇)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区残联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审核  区残联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依托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残疾人身份、现享受的残疾人扶持政策等信息情况的核实并作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街道(乡镇),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审核合格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区民政局进行审定。  第七条 审定  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参照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综合考虑作出审定意见。审定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区残联,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审定合格的,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发放《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附件5,以下简称《领取证》)。  第八条 发放  (一)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残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第九条 复核  (一)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半年度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20日和7月1—20日(遇到节假日顺延),持《残疾人证》《户口簿》《领取证》原件,到街道(乡镇)办理享受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复核手续。  复核生活补贴者还需根据情况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  (三)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补贴:  1.户籍迁出本市的;  2.死亡的;  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4.未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  5.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五)对违规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区民政局、区残联责令退还;拒不退还者,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户籍迁移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窗口申请并通过区民政局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填写转移单(附件6);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窗口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第条 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残疾人户籍所在的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预算安排。2016年列入政府预算“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2081199)科目,并做好专项核算统计;2017年列入政府预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2081107)科目;以后年度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统筹指导基层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民政局、残联要具体部署落实本区域宣传工作;各街道(乡镇)民政、残联工作人员要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  (二)两项补贴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民政部门对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控,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于日前提出申请的,补贴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最早可追溯到日;从日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京残发〔2010〕94号)、《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15〕36号)等相关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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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政办发〔2016〕44号
银川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和提高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每人每月200元,三级每人每月80元,四级每人每月60元。(二)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每人每月18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标准基础上提标扩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受到刑事处罚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分担比例如下:(一)市辖三区补贴资金除自治区按区级标准分担50%外,剩余部分由银川市分担60%,三区分担40%。(二)两县一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申请生活补贴,应当由本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本人或代理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三)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五)退休人员(非低保残疾人)出具社保工资证明;(六)填写《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残联各一份。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初审,并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等级、收入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第九条& 县(市)区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第十条& 县(市)区残联、民政局根据每月审定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核定生活补贴发放人数及发放标准、发放金额,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补贴资金。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随低保金发放,未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市)区残联负责发放。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银川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提前下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指标,以增强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残联、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第十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第十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出到外县(市)区的,迁出地从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对退出低保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从退出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纳入补贴范围,实现政策无缝对接。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区)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第十五条&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市)区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第十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市、县(区)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十七条& 银川市残联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十八条& 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弄虚作假骗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及时提请县(市)区残联、财政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银川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发放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 3.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1&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申请人(签字):备注:1.此表1式2份,县残联审批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残联各存档1份。2.在表中内容确定为是的在( )内打√。附件2&
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
(&&&&&& 年&&& 月)
登记单位:&&&&&&&&&&&&&&&& &(乡镇/街道办、县/区残联)&&&&&&&&&&&&& &&&&&&&&&&&&&&&&&&&&&&&&&&&&&&&&&&&&&&&&&&&&&&&&&&&&&&&&&&&&
城镇&&&&& (1)
一级&&&&& 残疾&&&& (1)
享受低保(1)
家庭详细住址
月补贴标准(元)
残疾&& 人口
备注:1.表中各列中的“(1)”表示“是”,如某补贴对象为男性,则在该列中填写数字“1”,否则不填写。
&&&&& 2.各单位填报此表时,1式2份,盖章后上报1份,存档1份。
3.县(区)残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汇总后的此表报银川市残联备查。
附件3&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上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县(区)残联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
实际补贴人数
12月份实际发放补贴资金
自治区补贴资金
银川市补贴资金
区县配套资&& 金
&&&&&&& 填报人:&&&&&&&&&&&&&&&&&&&&&&&&&&&&&&&&&&&&&& 负责人:
备注:1.此表由县级残联填写,经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残联、财政局各1份。
&&&& 2.年底滚存结余资金只填报合计数。
&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重度残疾人生活现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下列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 (一)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二)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三)伴有以上(一)、(二)类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提标扩面。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受到刑法处罚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总收入,不得冲抵低保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分担比例如下:(一)市辖三区补贴资金除自治区按区级标准分担50%外,剩余部分由银川市分担60%,三区分担40%。(二)两县一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应当由本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本人或代理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三)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填写《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残联各一份。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进行登记、初审,并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等级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后无异议的,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第八条& 县(市)区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由县(市)区残联通过“一卡通”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第九条& 各级残联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银川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提前下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指标,以增强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第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出到外县(市)区的,迁出县(市)区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由迁入县(市)区残联根据迁出县(市)区残联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其纳入当地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并从下月起计发。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区)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市)区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第十五条& 银川市残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十六条 &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现弄虚作假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及时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附件:1.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 3.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金计划表&附件1&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申请人(签字):&&&&&&&&&&&&&&&&&&&&&&&&&&&&&&&&&&&&&&&&&&&&&&&&&&&&& 备注:1.此表1式2份,县残联审批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残联各存档1份。&&&&& 2.在表中内容确定为是的( )内打√附件2&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 年&& 月)
登记单位:&&&&&&&&&&&& (乡镇/街道办、县/区残联)&&&&&&&&&&&&&&&&&&&&&&&&&&&&&&&&&&&&&&&&&&&&&&&&&&&&&& &
享受低保(1)
残疾人证号
家庭详细住址
月补贴标& 准(元)
&&&&&&&&&&&&& 登记人:&&&&&&&&&&&&&&&&&&&&&&&&&&&&&&&&&&&&&&&&&&&&&&&&&&&&&&&&&&&&&&&&&&&&&&&&&&&&&&&&&&&&&&&&&&&&&&&&&&&&&&&&&&&&&& 负责人:
备注:1.表中各列中的“(1)”表示“是”,如某补贴对象为男性,则在该列中填写数字“1”,否则不填写。
&&&& 2.各单位填报此表时,1式2份,盖章后上报1份,存档1份。
&&& 3.县(区)残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汇总后的此表报银川市残联备查。
附件3&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上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县(区)残联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
实际补贴人数
12月份实际发放补贴资金
自治区补贴资金
银川市补贴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
&&&&&&& 填报人:&&&&&&&&&&&&&&&&&&&&&&&&&&&&&&&&&&&&&& 负责人:
备注:1.此表由县级残联填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残联、财政局各1份。
&&&& 2.年底滚存结余资金只填报合计数。
国务院各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银川市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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